二千零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學超持戒研讀日記
基本通關制度
產學合作教材資訊
大陸報關管理制度概述
一、報關管理制度的定義
報關管理制度是指海關依法對報關人及代表報關單位報關的報關員報關資格審定、批准及對其報關行為進行規範和有效管理的業務制度。
報關管理制度是實作海關職能的基礎業務制度。海關作為國家進出境的監督管理機關,其監督、征稅、統計、查私任務的完成,離不開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的報關管理。報關管理。報關管理制度也是國家進出口政策得以正確貫徹執行的保証,海關通過對報關的行政管理,確保進出貨物的快速通關和維護進出口貿易作用中的正常秩序。
二、我國報關管理制度的形成和發展
舊大陸主權長期被外國侵略者攫取,衽的是具有殖民地色彩的洋關制度。除了少數較大的洋行自行報關以外,絕大多數報關事務由報關行或海關事務經紀人來完成。新大陸成立後,海關管理主權收歸人民所有,新的海關管理體制確立,海關對報關的管理也發生了很大變化。
(一) 報關管理制度的形成
為了維護國家主權,大陸政權建立伊始,海關就制定了進出口貨物應向海關申報的報關制度,統一使用新的報關單。在一段時期內,國有經濟、合作社經濟、農民和手動業者個體經濟、私人資本主義經濟和國家資本主義經濟五種經濟成分並存,政府遷台前遺留下來的報關行在口岸的報關業務中仍然發揮著重要作用。但隨著國有進出口公司在對外貿易中逐步占據主導地位,專業外貿公司自行報關開始在氧氣業務中占據主導地位。特別是從1951年開始,隨著國家對外貿易管制政策的實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暫行海關法〉的實施,在以許可證為依據的進出口貨物海關監管制度下,報關行逐步結束報關業務,報關主要由國有個外貿公司自行辦理。由于國有外貿公司的經營主要採用有文檔期、有組織和大量集中的方式進行海關報關手續較為簡單。海關在堅持必要制度的前提下,逐步實行憑合同或協定靈活快速驗放,有重點開驗的辦法辦理貨物進出口手續。1956年,我國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大陸的對外貿易由多種成分轉為單一的國有經濟,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的監客手續進一步簡化。對外貿易都是經國家批准的國有對外貿易專業公司來經營,進出口貨物全部都是在外貿部統一領導下,有組織、有文檔期地進行,報關均由各外貿公司單獨直接辦理。報關管理對象較為單一,報關管理不是海關工作的重點。
"文化大革命"期間,海關的報關管理工作幾乎陷於停滯狀態。特別是在"文革"初期,報關制度被完全取消。海關對進出口貨物不再辦理接受申報、查驗和放行等手續,而是由國有外貿運輸公司結合備貨、儲存運輸環節按國家規定收取有關貨物的進出口單證,並憑以核對驗放貨物。這種做法嚴重削弱了海關監管職能,給國家的對外貿易經濟千萬了極大的混亂。1972年,海關部分存回了對進出口貨物要求申報查驗的職能,重新開始了對報關申報環節的管理。
總之,從中共成立之初到改革開放前,在高度文檔期經濟體制下,對外貿易文檔期由國家統一下達,材料由國家統一調入撥給,產品統一分配,財務巾家統收統支,海關監管祇是國家對外經濟作用中實作文檔期的一種監督形式。海關管理以許可證管理為主。企業獲得了對外貿易進出口經營權,就順理成章地取得了進出口報關資格。海關祇是通過審查其是否經由國家經貿部門批准以及是否有進出口經營權來決定其是否有任上沒有特別的規定和要求。海關的報關報關管理也祇是一種形式上的管理,沒有充分體現海關是報關單位的資格審查批准和管理機關的職能。
共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隨著全黨工作重心的轉移和對外政策的實行,海關在進出境監督管理領域的職能作用越來越突出。1980年,海關存回和實行對外貿易公司進出口貨物全國統一的報關制度,開始啟用新的"進口貨物報關單"和"出口貨物報關單"。要求所有進出口貨物,為論採取何種經營方式,都必須向海關申報。申報的單據必須齊全、正確、有效,所報貨物的品名、品質、規格、數量、價格貿易國別和原產國別或地區,必須與實際貨物相符,加大了企業報關的法律責任考慮到國有專業進出口貿易公司在進出口作用中中仍占有較大比生和過去的報關現狀,允許存在兩種報關形式:一是對地方外貿公司以及其後成立的工業和貿易公司規定他們的貨物在地方進出口口岸海關申報;二是各外貿進出口總公司採用集中報關納稅的方式報關,由北京海關派員駐在各總公司,公司負責將每天統一編號的國內收款結算憑證和國外發標送交海關駐公司人員,作為申報計稅的憑證。海關依公司開出的結算證,計征稅款。
隨著對外開放政策不斷深入和外貿體制改革的迅速發展,我國對外經濟貿易作用中的經營成分和貿易方式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工業和貿易、農貿、商貿和技貿等公司或企業異軍突起加上積極引進外資後成立的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打破了原有國有外貿專業公司一統天下的局面。除了一般貿易外,"三來一補"貿易、易貨貿易等有利於我國對外貿易發展的各種貿易方式在我國對外貿易進出口總量中占有越來越大的比重。外貿總公司進口的貿易額也大幅減少。大批的非外貿專業公司、企業及其報人員加入到進出口報關業務行列,形成了一支多經營成分、多貿易方式企業組成的報關隊伍。80年代中期,我國加快了改革開放的步伐,對經濟特別行政區、沿海開放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沿海經濟開放區等實行關稅優惠政策在這些地區,越來越多的海關業務機構開始設立,報關業務急劇增加。面對眾多初涉報關業務的企業及報關員,為了提高報關品質和效率,加大打擊違規、走私、偷逃稅款的不法行為,海關開始重視加強對企業報關資格審查批示以及報關人員的訓練、考核和發證工作。1985年2月,海關總署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單位和報關員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對報關單位提出了註冊登記的要求。該規定是我國海關第一個較為完善的全國統一的報關管理制度,它的出台,是我國海關報關制度基本形成的一個重要標誌。
(二) 報關管理制度的發展完善
1987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頒布實施,首次以國家法律的形式對報關註冊登記、報關單位、報關員的管理作了規定,為我國報關管理制度的發展和完善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海關法》的有關規定,明確了海關對企業、單位的進出口貨物報關權的審查批示權力,解決了長期以來存在的進出口經營權、國際貨運代理權與報關權相混淆的問題,為海關加強報關管理工作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據。隨著《海關法》的頒布實施,我國海關報關管理制度逐步走向規範化、法制化軌道。
199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單位和報關員的管理規定》公佈實施,進一步明確了報關企業或是有權經營進出口業務的企業必須由海關註冊登記後才能具有海關辦理報關納稅手續的資格,並將報關單位分為代理報關單位(指專業報關企業和代理報關企業)和自理報關單位兩大類,對其申請註冊登記的條件資格作了明確的規定;明確了報關員的資格條件以用報關員的報關行為規則、義務和法律責任;首次明確了經電子電腦轉送資料的報關單與手動埴寫的報關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規定在實作電腦報關的口岸,代理和自理報關單位或報關員應當負責將報關單上的申報資料錄入電腦,不具備自行錄入報關資料務件的可委託資料錄入伺服單位代為錄入;明確提出報關管理制度改革方向是報關專業化、社會化和網路化,支援專業報關企業的發展。
1994年10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專業報關企業的管理規定》公佈實施。1995年7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代理報關企業的管理規定》公佈實施。1997年4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員管理規定》公佈實施。這些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專和代理報關企業的性質、開辦的法定常式和其主要業務範圍,明確報關員的資格考試審定、註冊和年審制度以及報關員的權利義務,明確了專業和代理報關企業以及報關的法律責任。這此規定的實施,對我國的報關管理制度進行了進一步改革,積極推進了報關管理制度的進一步法制化、規範化。同時,也使我國的報關管理制度向國際化邁進了一大步。
2000年7月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決定》,江澤民以第35號主席令予以公佈,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也同時公佈。新《海關法》以法律的形式和法律責任,企業的報關註冊登記,報關從業人員資格,報關單位和報關人員的主體資格,報關企業及其委託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責任,企業的報關註冊登記,報關從業人員資格,報關單位和報關人員的業務守則等內容,將我國的報關管理制度進一步法制化和規範化,使我國的報關管理更加適應外貿體制改革的需要與大陸加入WTO的要求,標誌著我國報關管理制度走向完善。
三、報關管理制度的作用
報關管理制度是海關的基礎業務制度。它的根本作用在於確保海關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的監管、征收稅費、查緝走私、編製統計和其它海關業務任務的順利完成。它是海關實作進出境監督管理職能、維護國家進出口貿易作用中正常秩序的重要保証。
(一) 報關管理制度是完成海關各項工作任務的重要保証
海關監管、征稅、查私、編製統計等任務的完成是通過對進出境作用中的監督管理來實作的,海關報關,辦理進出境手續是進出境作用中的主要部分因此,報關人的報關作用中能否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報關行為是否規範直接影響到海關工作的效率,關係到海關各項任務的完成,報關管理罐是完成海關各項工作任務的重要保証。
(二) 報關管理制度是維護國家進出口經濟貿易作用中正常秩序的重要保証
最大限度地方便合法進出,制止走私違法是維護國家進出口經濟貿易作用中正常秩序的需要量。報關管理制度通過對報關主體資格的管理和規範報關行為,確保良好的報關秩序,是提高進出口通關效率有重要保障。
(三) 報關管理制度是報關單位及其報關員的報關行為準則
遵守《海關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是報關單位和報關員的基本義務,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法律責任。報關管理制度明確規定了報關單位和報關員向海關輸報關手續的行為規範,給報關單位和報關員的報關作用中提供了行為準則,為報關單位合法進出、守法經營創造了條件。
四、報關管理制度改革展望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特別是加入WTO,我國將逐步放開對外貿易經營權,實行對外貿易經營權的備案制。外貿管理體制的變革必將對我國的報關管理制度產生深遠影響。改革報關體制,培育報關伺服市場,將是一個時期報關管理制度的發展趨勢。我國報關管理制度改革的目的是:借鑒國際報關管理的通行做法,,規範報關主體的職責範圍及其經濟、法律責任,強化其自律性執行機制,鼓勵專業報關企業的發展,最終建立以專業報關企業代理報關為主,少數兼營代理報關企業代理報關單位自理報關相結合的報關新體制。
(一) 培育報關服務市場
報關伺服市場是社會主義伺服市場的一個組成部分。報關伺服市場的培育和發展,應當遵循平等競爭的規則,海關需要為報關伺服市場的培育營造優勝劣汰的環境。為此,首先應當允許國有企業之處的各種經濟成分和經營方式的企業參與進來。其中包括私營、個體,甚至外資企業進入報關伺服市場,實行平等競爭,共同發展。其次,在報關伺服企業多元化的平等競爭中,要通過靈敏的市場價格優質高效的伺服和無時不在的競爭壓力,來促進報關伺服行業多元化的公正、高效、廉潔和守法,並把有限的報關人力、物力、財力等資源組態到最優環節的組合上。第三,大力扶持既向委託人負責,又向海關負責的中介報關企業,使其逐步向國際報關行業慣例靠攏,逐步成為報關伺服大市場的主體。
(二) 培養專業報關員隊伍
報關工作是一項知識面廣、技能性強和需要豐富實踐經驗的綜合性智力勞動。作為一名合格的報關員,不僅要精通海關的法律、法規和具備辦理海關手續的技能,而且要熟悉法律、稅務、外貿和商品知識。如何使優秀的報關人才脫穎而出,如何使報關人才的優良資源成為各個地區專業報關行的業務骨幹,這將是報關伺服市場形成的一個重要前提。首先要把報關人才的開發工作擺上重要位置。允許報關員在市場經濟的大潮中平等況爭,使人才得以合理流動和最佳化組合,減少和避免社會專用人才的浪費。徹底改變目前每成立一個進出口企業必須配備自用報關員的不合理現象。其次,要建立報關員職級制度,有文檔期、多層次、多形式、多渠道地訓練報關專業人才,激勵報關專業人才的健康成長。第三,除了以我國自行培養專業報關人才為主外,還應引進外資,借鑒他們的報關經驗和管理成果,失去我國報關管理制度的改革。
(三) 扶持行業協會的發展
到2000年為止,在海關註冊的報關單位有近18萬家,報關員6萬多人。其中自理報關單位17.8萬家,報關員約4萬人;專業報關企業546家,報關員近17000人;代理報關企業1100家,報關員8300餘人,適應我國對外貿易發展需要的報關伺服市場已初步形成。建立報關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的條件已成熟。作為試點,上海率先成立了地方報關協會,並在業務職責、與海關的聯繫配合、解決報關行業的業務技術問題等方面做了有益的控索,積累了經驗。為了在短暑期內儘快建立僵性的報關協會和促進派協會的穩步發展,作為報關管理行政機關的海關做了大量的工作。2000年8月,海關部署正式開展了僵報關協會的籌備工作,這標誌著我國報關管理工作進入了一個行政管理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新階段。
探討大陸之關務制度約七十百分比與台灣相同,二十百分比與台灣相似,此乃為製造業選擇西進大陸易地生產之主要原因。
五、進出口商品歸類 〈兩岸通用部份〉
在海關管理中,對不同種類的進出口貨物適用不同的監管條件、按照不同稅率徵收關稅,海關統計中也將不同商品的類別作為一項重要的統計指標。因此,需要按照進出口商品的性質、用途、功能或加工程度等將其歸入某一類別,這種為海關管理的不同目的而對進出口商品進行的歸類稱為海關進出口商品歸類。海關進出口商品歸類是海關徵稅、海關監管、海關統計的基礎,歸類正確與否直接關係到報關人的合法權益。
商品分類調和制度、歸類總規則、我國海關進出口商品分類目錄以及進出口商品歸類的海關行政管理等內容。
第一節 商品標簽及編碼調和制度
海關進出口商品分類目錄是進出口商品歸類的基本依據。我國的海關進出口商品分類目錄是指根據海關徵稅工作和兩岸海關統計工作的需要,分別編製的《海關進出口稅則》和《海關統計商品目錄》。這兩個分類目錄品目號列完全一致,均是以原海關合作理事會(1995年更名為世界海關組織)制定的《商品標簽及編碼調和制度》(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System)(以下簡稱《調和制度》)為基礎,結合我國進出口貨物實際情況編製而成的。
《調和制度》是在<海關合作理事會商品分類目錄)(CCCN)和聯合國的《國際貿易標準分類目錄》(SITC)的基礎上,參照國際上主要國家的稅則、統計、運輸等分類目錄而制訂的一個多用途的國際貿易商品分類目錄。如今兩岸海關均採用《調和制度》,這是加快海關業務制度改革,促進海關管理現代化的重大措施。
(一)《調和制度》的產生和發展
在《調和制度》問世之前,國際貿易中套用較為廣泛的商品分類目錄是《海關合作理事會商品分類目錄》和聯合國的《國際貿易標準分類目錄》,前者主要用於海關稅則,截止到1987年,世界上有150多個國家(包括大陸)和地區以它為基礎制定本國稅則;後者主要套用於各國的對外貿易統計,我國當時的海關統計商品目錄以其第二次修訂本為基礎編製。由于這兩個商品目錄的分類體系、階組和編碼方法均不一致,給國際貿易諸方面帶來了很多不便。
1970年,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向海關合作理事會建議成立一個研究小組,負責研究建立一套既可滿足海關稅則和國際貿易統計需要、又可包容國際運輸及生產部門等要求的國際商品分類制度的可行性。1971年6月,研究小組向海關合作理事會報告,認為編製套用於國際貿易的《調和制度》是完全可能的。
1973年5月,研究小組在經海關合作理事會批准的最後報告中總結出以下5點:
(1)編製《調和制度》符合國際貿易的長遠利益;
(2)《調和制度》應以《海關合作理事會商品分類目錄》和《國際貿易標準分類(修訂本)》為基礎進行編制;
(3)《調和制度》應採用《海關合作理事會商品分類目錄》的基本階組;
(4)編製調和制度時應廣泛參考現行的各種商品分類目錄和分類體系;
(5)建議由海關合作理事會負責主持《調和制度》的研究與編製工作,並成立一個國際性組織管理編製工作和《調和制度》制定後的貫徹實施。
海關合作理事會成立了調和制度臨時委員會,負責調和制度實施前的各項工作。近60個原使用(海關合作理事會分類目錄》的一些主要國家(包括大陸)和原來未使用《海關合作理事會分類目錄》的一些國家(如美國、加拿大)以及“聯合國統計局”(United
Nations Statistical Office)、“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UNC-TAD)、“關貿總協定’’(GATT)、“國際標準化組織”(1SO)、“國際商會”(1CC)、“國際海運協會”(1CS)“國際航空運輸協會’’(1ATA)“國際鐵路聯盟”(UIC)等20多個國際組織參加了編製工作。1983年6月,海關合作理事會第61/62屆會議通過了《商品標簽及編碼調和制度的國際公約》及作為其附屬應用程式的《調和制度》目《商品標簽及編碼調和制度的國際公約》及其附屬應用程式《調和制度》目錄98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截止到2000年11月,公約的締約成員國總數已達到101個,已在本國(地區)稅則中正式採用《調和制度》目錄的有179個。世界上主要發達國家都採用了《調和制度》。
(二)《調和制度國際公約》
《調和制度國際公約》是在海關合作理事會主持下制定的,除前言部分外共有20項條款,主要是對締約各成員國的權利義務、《調和制度》委員會在實施《調和制度》中的作用、公約的締結、生效、結束、修改、爭議的裁定等事宜作出了規定
(一)前言
前言部分主要闡述了調和制度的制定原因和宗旨。
制定調和制度的原因如下:
1·因為技術的發展和國際貿易格局的變化,必須對1950年12月15日在布魯塞爾簽署的《海關稅則商品分類目錄公約》進行全面修改;
2·前述公約所附的商品分類目錄遠不能達到各國政府和貿易界在稅則及統計方面要求的詳細程度
3·準確並且相互可比的資料資料對國際貿易談判是十分重要的;各種運輸方式的運費計價和運輸統計也準備採用調和制度;《調和制度》準備最大限度地和商業上的商品標簽與品目號結合起來;《調和制度》促進進出口貿易統計與生產統計之間建立盡可能接近的相互對應關係;《調和制度》與聯合國的《國際貿易標準分類》之間仍應保持接近的相互對應關係;希望有一部可供國際貿易有關各方面的人士使用的稅則/統計合併目錄以滿足上述需要;
9·保証調和制度不斷適應技術的發展和國際貿易格局的變化的重要性;
10·海關合作理事會設立的調和制度委員會在此方面已完成的工作;
11·上述商品分類目錄公約已被証明是達到某些上述目的的有效工具。
鑒於以上考慮,達到這方面預期效果的最好方法是締結一個新的國際公約。它的根本宗旨在於便利國際貿易,便利統計資料特別是國際貿易統計資料的收集、對比與分析,減少國際貿易往來中因分類制度不同,
商品重新命名、重新分類及重新編號而引起的費用,以及便利統一貿易單據和傳遞資料。
(二)締約成員國的權利和義務
1·根據公約規定,締約成員國主要有以下權利:
(1)派遣代表參加調和制度委員會及有關的會議,每一締約成員國有一票表決權;
(2)可對調和制度委員會提出的有關《調和制度國際公約》、《調和制度》目錄及其相關文檔的修正案表示反對意見,並要求重新進行審議;
(3)締約成員國不承擔關稅稅率方面的任何義務;
(4)任何締約成員國有權退約,除退約書另行規定了更遲的失效期外,祕書長接到退約書一年後,退約即行生效。
2·根據公約規定,締約成員國要履行以下義務:
(1)必須保証從本公約在本國生效之日起使其稅則目錄及統計目錄與《調和制度》取得一致為此,它必須保証在其稅則目錄及統計目錄的制定中做到:
A·採用《調和制度》的所有子目及其相應的品目號,不得作任何增添或刪改;
B·採用《調和制度》的歸類總規則以及所有類、章和子目的註釋,不得修改《調和制度》的類、章、品目或子目的範圍;
C·遵守《調和制度》的品目號文檔次。
(2)締約各國應按《調和制度》6位數級目錄公佈本國的進出口貿易統計資料,締約各國還可在不影響商業祕密、國家安全等情況下,主動公佈超過上述範圍的更詳細的進出口貿易統計資料;
(3)締約各國可以在本國的稅則目錄及統計目錄中,增列比《調和制度》6位數級目錄更細的細目,但前述細目必須在本公約附屬應用程式《調和制度》目錄所規定位數級目錄及品目號以後增列和編號。
(4)發展大陸家原則上也要履行上述義務,但在成為締約成員國時,可以根據其國際貿易格局或行政管理能力,在全部採用4位數級品目的前提下,部分或全部延期採用《調和制度》的子目,即全部不採用5位數級子目和6位數級於目,或是只採用5位數級子目,而全部不採用6位數級子目,但要求同意應盡最大努力
在本公約對本國生效之日起5年內或在本國認為合適的期限內全部採用6位數級的《調和制度》。
(5)發達國家締約國應向提出要求的發展大陸家,按照雙方所同意的條件,提供技術援助,特別是在人員訓練、現行目錄向《調和制度》轉化,對已轉化的目錄如何不斷適應調和制度的修改提出建議,以及在實施本公約各項規定方面提供援助。
(三)調和制度委員會的工作及職權
《調和制度國際公約》建有一個委員會,稱為調和制度委員會,委員會由締約各國的代表組成,負責《調和制度》的管理。調和制度委員會在正常情況下每年至少召開兩次例會,會議由理事會的祕書長召集,除締約國另行決定外,會議在理事會的總部舉行。會議討論與《調和制度》有關的各項議題,採用舉手錶決形式,每一締約國在調和制度委員會內有一票表決權,以到會締約成員的簡單多數通過,但對公約及調和制度委員會議事規則的修改,須經2/3以上的締約成員同意才能通過。
公約規定,調和制度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根據使用者需要、技術發展以及國際貿易格局的變化對公約提出必要的修正案;
2·起草“註釋”“歸類意見”及其它解釋《調和制度》的指導性意見;
3·提出建議,確保《調和制度》的解釋和執行的一致性;
4·收集並交流《調和制度》執行情況;
5·向締約國、海關合作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成員國以及委員會認為有關的政府間組織和其它國際組織主動地或根據要求提供《調和制度》中各種有關商品歸類問題的情況和建議;
6·向理事會每屆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其內容包括修正案、註釋、歸類意見及其它建議;
7·理事會或締約國認為必要的其它各種職權。
(四)海關合作理事會的作用
1·理事會負責審議調和制度委員會擬定的公約修正案,並按規定的常式向締約各國推荐,除非有屬於理事會成員國的公約締約國要求將有關修正案再送回委員會重新研究;
2·調和制度委員會按規定在會議中擬定的註釋、歸類意見、其它解釋《調和制度》的意見以及為保証《協調制度》統一解釋和執行的建議,如果在大會閉幕後第二個月末前,沒有公約的締約國知會祕書長要求將問題提交理事會復議,均應視為已經理事會批准通過。
3·如果問題按規定提交理事會,除非有屬於理事會成員國的公約締約國要求將有關問題交回委員會重新研究外,理事會應批准通過前述註釋、歸類意見、其它意見或建議。
(五)公約的其它方面包括:
1·公約的締結
2·爭議的裁決
3·在聯合國註冊問題
公約在1983年6月14日訂於布魯塞爾,以法文和英文兩種文字寫成,兩種純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正本共一份,由理事會祕書長存盤,祕書長應向各有締約資格的所有國家及關稅或經濟聯盟分送經核對與正本相符的副本。
(三)《調和制度》的主要優點
《調和制度》是各國專家長期共同努力的結品,它綜合了國際上多種商品分類目錄的長處,成為國際貿易商品分類的一種“標準語言”,從而方便了國際貿易,避免了各工作環節的重新分類和重新編號,其主要優點是:
(一)完整
《調和制度》目錄將迄今世界上國際貿易的主要商品全部分類列出,同時,為了適應各國徵稅、統計等商品分類目錄全向型的要求和將來技術發展的需要,還在各類章列有起到“兜底”作用的“其它”專案,使國際貿易中的任何商品,包括目前還無法預計到的新產品都能在目錄的體系中歸入合適的位置,無論任何一種商品都不能排斥在該目錄範圍之外。例如,第1章作用中物,最後的品目號(或稱稅號)“01·06其它作用中物”,該品目包括了除本章章注所規定不包括的以及本章以前品目號列名以外的所有作用中物。又如,第六類化學產品的最後品目號“38·24”,就包括了其它品目號未列名的化學工業及其相關工業的產品,這樣,凡在其它地方難歸類或找不到合適品目號的化工產品就可放在該項“兜底”品目號。加之歸類總規則規則四“最相類似”原則的綜合運用,這就保証了目錄對所有貨品無所不包的特點。
(二)系統
《調和制度》的分類原則遵循了一定的科學原理和規則,將商品按人們所瞭解的自然內容、生產部類和不同用途來分類排列,同樣,還照顧了商業習慣和實際作業的可能。如第84章機器裝置是本目錄中最大的一章,它有85個4位數級品目號和近600個基礎品目號,目錄把它大體上分為7個組:
1·品目號8401:包括核反應堆、未輻射燃料元件和同位素分離機器及裝置。
2·品目號8402至8424:機器裝置主要是根據其功能列名,具有較大的一般的性,如鍋爐、發動機、泵、制冷裝置、包裝機械、衡器、液體或粉末的噴射機械等。
3·品目號8425至8478:是按機器所適用的行業排列,在同一品目號中的機器儘管功能不同,但卻屬於同一行業,這些機器是某一工業部門或某一行業的專用機械。這一組中又可進一步細分為12個小部分,品目號8425至8431為起重、裝卸機械、土木工程機械、採礦、鑽探機械;品目號8432至8438是農業及園藝機
械、飲食製品加工機械;品目號8439至8443是紙及紙製品加工機械、印刷機械;品目號8444至8453是紡織、針織機械、皮革加工機械;品目號8454、8455是金屬冶煉及鑄造機械;品目號8456至8466為各種材料的加工機械;品目號8467為非電動的動力工具;品目號8468為焊接機器;品目號8469至8473為辦公機械及
自動化資料處理裝置;品目號8474、8475為礦山及礦物加工機械;品目號8476為商業機械,品目號8477、8478為橡塑機械、煙草加工機械。
4.品目號8479:為未列名具有獨立功能的機器。
5.品目號8480:為金屬鑄造用型模。
6.品目號8481至8484:為機器的一般的零件。
7·品目號8485:為未列名的非電氣零部件。
從以上的排列可以清楚地看出,儘管第84章所包含的貨品千頭萬緒,非常龐雜,但由于編排具有一定的科學性,因此便於理解、便于歸類、便於找到、便於記憶。
(三)一般的
該目錄在國際上影響很大,目前已為一百多個國家(地區)所採用,並且還有許多國家正積極作好準備,以期儘快採用。採用同一分類目錄的國家的進出口商品相互之間具有可比性。另一方面,該目錄適用性強,它既適合於作海關稅則目錄,又適合於作對外貿易統計目錄,還可適用於作國際運輸、保險、生產、貿易等部
門的商品分類目錄。因此,可以說,《調和制度》目錄的一般的性超過了以往任何一個商品分類目錄,加之作為《調和制度》主體的《調和制度國際公約》規定了締約國的權利和義務,這就保証了該目錄的有效統一地實施。
(四)準確
《調和制度》目錄所列品目的概念清楚,內涵和外延清楚明瞭,互相不存在交叉或重複。為保証做到這一點,除了目錄的品目條文有非常清楚的表述外,還有作為歸類總綱的歸類總規則以及類注、章注、於目註釋加以具體敘述,因此,各條品目的範圍都非常清楚。如品目號1209的條文為“種植用的種子、果實及孢於”,凡
種植用的種子一般均可歸入此號,但12章的章注三規定了穀物等項貨品即使作種子用,也不歸入品目號1209,這樣就把品目號1209所包括的範圍規定得十分清楚了。
此外,《調和制度》目錄作為一個國際公約的附屬應用程式,在國際上有專門的機構和人員對其進行維護和管理,各國還可通過對《調和制度》目錄提出修正意見,爭取本國的經濟利益,統一疑難商品的歸類。這些都不是一個國家的力量所能辦到的,也是國際上採用的其它商品分類目錄無法比擬的。
(四)調和制度基本階組
從總體階組上講,《調和制度》目錄與《海關合作理事會分類目錄》基本一致,它將國際貿易涉及的各種商品按照生產部類,自然內容和不同功能用途等分為21類、97章。《調和制度》主要是由品目和於目構成,為了避免各品目和子目所列商品發生交叉歸類,在許多類、章下加有類注、章注和子目註釋,即設在類、章之首、解釋品(子)目的文字敘述,同時有歸類總規則,作為指導整個《調和制度》商品分類的總原則。
六、特別通關制度
特別通關制度是指除了基本通關制度以外,因貨物進出境的特殊性質、狀態及需要而訂立的其它海關通
關制度,包括進出口貨物轉關制度、海關事務擔保制度、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制度、過境、轉運、通運貨物通關制
度等。此外,進出境運輸工具和進出境行郵物品因其內容相對簡單,故列此介紹,不再專門另設章節。
第一節 進出口貨物的轉關制度
進出口貨物的轉關業務,是海關適應對外開放,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發展,加速海關對未結關貨物在境內
轉運的監控所採取的重要措施。
一、轉關貨物的種類及限制範圍
(一)轉關的意義
1.
“轉關’’是指進出口貨物在海關監管下,從一個設關地轉運至另一設關地辦理某項海關手續的行為。
2.
進出口貨物的轉關與進出口貨物的申報地有著密切的聯繫。按照《海關法》的規定:進出口貨物除應當
3.
在進出境地辦理海關手續外,經收、發貨人申請,海關同意,也可以在設有海關的進口貨物的指運地或是出口貨物的啟運地辦理海關手續。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的監管起訖時間同時規定,進口貨物在進境時就已受到海關的實際監管;出口貨物必須在運離關境後才能解除海關的實際監管。因此,凡是將在遠離進出境地的指運地或啟運地辦理海關手續的,必然要將海關監管從進境地延伸至指運地或是從啟運地延伸至出境地,必然要由兩地海關共同完成海關承擔的全部管理責任。這是產生“轉關”的主要原因。對于保稅和暫準進口等貨物,不論其在何地辦理進口手續,在海關暫放後仍屬海關監管貨物。因而在其加工、儲存、使用期間需轉運至另一設關地,海關的監管責任應當隨之結轉,並同樣需要有“轉關”的這種措施。
(二)轉關貨物的種類:進出口貨物有3種基本型式:
1.
進口貨物的種類:指由進境地入境,向海關申請轉關,運往另一設關地點辦理進口海關手續的貨物。
2.
出口轉關貨物:指在啟運地已辦理出口海關手續,運往出境地,由出境地海關監管放行的貨物。
3·境內轉關貨物:指從境內一個設關地點運往境內另一個設關地點,需經海關監管的貨物。
(三)限制轉關的範圍
:·凡屬《限制轉關物品清單》範圍之列的進出口貨物不能辦理轉關手續:
1.
廢物類中包括動物廢物、冶煉渣;木製品廢料、紡織品廢物、賤金屬及其製品的廢料、各種廢舊五金電機械和電器器產品等、廢運輸裝置、特殊需進口的廢物、廢塑料和碎料及下腳料等部分進出口貨物
2.
化工類中包括監控化學品、可做為化學武器的化學品、消耗臭氧層物質、化學武器關鍵前體、化學武器原料、易制毒化學品、氯化鈉等部分進出口貨物;
汽車類部分進出口貨物。(具體品種及稅則號列略)
二、轉關的基本規則
(一)轉關的方式及適用
1,轉關的方式:轉關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可採取以下3種方式辦理轉關手續
(1)提前報關方式:即在指運地或啟運地海關提前以電子資料錄入的方式申報進出口,待電腦自動產生《進口轉關貨物申報單》,並傳輸至進境地海關或貨物運抵啟運地海關監管現場後,辦理進口或出口轉關手續。
(2)直轉方式;即在進境地或啟運地海關以直接填報《轉關貨物申報單》的方式辦理轉關手續。
(3)中轉方式:即在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指運地或啟運地海關辦理進出口報關手續後,由境內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統
一向進境地或啟運地海關辦理進口或出口轉關手續。
2·轉關方式的適用
具有全程提運單,須換裝境內運輸工具的進出口中轉貨物應採用中轉方式辦理轉關手續;其它進口轉
關、出口轉關及境內轉關的貨物可採用提前報關方式或直轉方式辦理轉關手續。
(二)轉關的條件及當事人的義務
1·轉關的條件:
(1)轉關貨物的指運地或啟運地應當設有經海關批准的監管場所。轉關貨物的存放、裝卸、查驗應在海關監管場所內進行。特殊情況需要在海關監管場所以外存放、裝卸、查驗貨物的,應事先向海關提出申請。
(2)轉關貨物應由巳在海關註冊登記的承運人承運。承運人應按海關對轉關路線範圍和途中運輸時間所作的限定,將貨物運抵指定的場所。
2·當事人的義務:
(1)海關派員押運轉關貨物,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承運人應當按規定向海關繳納規費,並提供方
(2)轉關貨物未經海關許可,不得開拆、提取、交付、發運、調換、改裝、抵押、質押、留置、轉讓、更換標記、移作他用或是進行其它處置。
(3)轉關貨物運輸途中因交通意外等原因需要更換運輸工具或駕駛員的,承運人或駕駛員應知會附近海關,經附近海關核實同意後,方可在海關監管下換裝運輸工具或更換駕駛員。
(4)轉關貨物在境內儲存運輸中發生損壞、短少、滅失情事時,除不可抗力外,承運人、貨物所有人、存放場所
負責人應承擔稅賦責任。
(三)轉關貨物的申報
1·申報的期限:
(1)進口轉關貨物的中報期限:
轉關貨物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天內向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手續,在海關限定期限內運抵指運地海關之日起14天內,向指運地海關辦理報關手續。逾期按規定征收滯報金。
(2)提前報關方式轉關的轉關中報期限:
提前報關的進口轉關貨物應在電子資料申報之日起5天內,向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手續。”超過期限仍未到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手續的,指運地海關復原提前報關的電子資料;提前報關的出口轉關貨物應在電子
資料申報之日起5日內,運抵啟運地海關監管場所,向啟運地海關辦理出口轉關手續,超過期限未辦理海關
轉關手續的,啟運地海關復原提前報關的電子資料。
2·申報的效力及修改或復原:
轉關貨物申報的電子資料與書面單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對確因填報或傳輸錯誤的資料,有正當理由並經海關同意,可作修改或是復原。對海關已決定查驗的轉關貨物,則不再允許修改或復原申報內容。
三、轉關的手續
(一)進口轉關的手續
1.
提前報關的進口轉關貨物,在其收貨人或代理人未向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手續前,應先向指運地海關錄入《進口貨物報關單》電子資料,以示申報。指運地海關提前受理電子申報後,電腦系統自動產生《進口轉關貨物申報單》並傳輸至進境地海關;轉關貨物收貨人或代理人向進境地海關呈報《進口轉關貨物申報單》編號,並持海關規定的單證辦理貨物的進境及轉關手續。
2.
直轉的進口轉關貨物,由其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在進境地海關直接錄入轉關申報的電子資料,並持《進口轉關貨物申報單》等單證直接辦理進境及轉關手續,待貨物運達指運地後向指運地海關辦理貨物的進口報關手續。
3.
具有全程提運單、須換裝境內運輸工具的中轉轉關貨物,在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指運地海關辦理進口報關手續後,由境內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持《進口轉關貨物申報單》等單證向進境地海關批量辦理貨物轉關手續。
4.
進口轉關貨物,按貨物運抵指運地海關之日的稅率和匯率征稅。提前報關的,則適用指運地海關所接收的由進境地海關傳輸的轉關放行訊息之日的稅率和匯率。如貨物運輸途中稅率和匯率發生重大調整,以轉關貨物運抵指運地海關之日的稅率和匯率計算。
(二)出口轉關的手續
1.
出口提前報關方式的轉關貨物,在貨物未運抵啟運地海關監管場所前,由貨物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向啟運地海關錄入《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資料,以示申報。
2.
啟運地海關提前受理電子申報,電腦自動產生《出口轉關申報單》資料,傳輸至出境地海關;貨物運抵啟運地海關監管場所後,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持海關規定的單證向啟運地海關辦理出口轉關手續;出口轉關貨物運抵出境地後,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向出境地海關辦理轉關貨物的出境手續。
3.
出口直轉方式的轉關貨物,與前述出口提前報關的轉關手續的區別在於:出口直轉貨物運抵啟運地海關
監管現場後,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才向海關填報錄入《出口貨物報關單》的電子資料,以示申報。其餘手續均與出口提前報關的轉關方式一致。
4.
具有全程提運單、須換裝境內運輸工具的出口中轉貨物,發貨人或代理人向啟運地海關辦理出口報關手續後,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持《出口轉關貨物申報單》等單證向啟運地海關批量辦理出口轉關手續;啟運地海關核准後,簽發《出口貨物中轉知會書》。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憑以辦理中轉貨物的出境手續。
(三)境內轉關的手續:從一個設關地運往另一設關地的海關監管貨物(即境內轉關貨物),除另有規定外,按進口轉關貨物的規
定辦理轉關手續。
八、進出口通關制度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進出口業務經營單位直接面向國際和國內兩個市場成為商品進出口作用中的獨立經營者,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因此,他們的自意識和競爭意識更為強烈,效益和利潤動機更為明確。這必然會導致對進出口能關效率和品質的更高要求。無論是經營者自主報關、納稅,還是委託報關企業代理報關,一方面可以希望海關將通關將通關手續簡化到最低限度,並盡可能杜絕無效和重複措施;但在另一方面作為報關人亦應當熟悉並理解海關通關管理的基本規則、目的及內在規律嚴格依照海關通關管理的法規或規章辦理進出口通關業務,提高報關品質和效率。
為了便於理解和掌握,後學根據進出境海關通關制度所適用的管理對象和管理範圍,把進出境海關通關制度分為基本通關制度和特別通關制度兩部分。本章主要介紹以進出境貨物的經濟與貿易目的為標誌,根據通關管理規則、目的及記憶體管理規律而確立的包括一般進出口、保稅進出口、暫準進出口及減免稅進出口在內的4類基本通關制度。
第一節 一般進出口通關制度
〈一〉般進出口通關制度概述
所謂一般進出口通關制度是指貨物在進出境環節完納進出口稅費,並辦結了各項海關手續後,進口貨物可以在境內自行鼾出口貨物運離關境可以自由流通的海關通關制度。
適用一般進出口通關制度的進出口貨物可以永久留在境內或境外。但因本項制度包含著完納應繳的進出口稅費和在進出境環節辦結各項海關手續兩重含義,因而不包括雖將永遠留在關境內或關境外,但可享受特定減免稅優惠的貨物。
"一般"一詞是通關業務中的一種習慣用語,基本身並無更多的特別內涵,用來作為一種基本通關制度的標誌,主要是易用於與其它通關制度想區別。
(二)一般進出口通關制度的主要特點
一般進出口貨物的通關程序和放行後的狀態反映了該項通關制度的特點:
1、必須在進出境環節完納進出口稅費
這裡的進出境環節即貨物提取或裝運前的通關環節;"進出口稅費"是指貨物在通關時,因其直接發生了一次合法的進口或出口,在海關稅法上被規定應稅,而須向海關繳納的關稅、國內稅及其它費用;"完納"則是指按照《進出口稅則》的稅率全額計征。但是,《進出口稅則》規定零稅率的或《進出口關稅條例》列明免於征稅(即法定減免)的進出口貨物則無需繳納進出口稅費。
2、進出口時交驗相關的進出境國家管制許可證件
進出口貨物涉及的各項進出境國家管制,均應在貨物進出口前辦妥審查批示手續,其許可證件通關時隨報關單一併向海關交驗。
3、貨物在提取或裝運前辦結海關手續。
適用一般進出口通關制度的貨物在申報、接受查驗並繳清進出口稅費,經海關復核放行後,報關人方能提取或裝運。對于適用一般進出口通關制度的貨物而言,海關放行即意味著通關貨物的各項海關手續業已辦結。
4.貨物進出口後可自由流通
所謂自由流通是指貨物海關辦結了海關手續即可由報關人自行處理。一般進出口貨物進口後或出口運離關境後可以自由流通,不再接受海關監管。
(三)一般進出口通關制度的適用
1.適用的原則:
一般進出口通關制度適用於享受特定減免稅優惠的實際進、出口(注:指海關放行後永久留在境內可境外)。也就是說,貨物不論何種進出口方式、
進出口渠道,祇要是不享受特定減免稅優惠的實際進、出口,均應按此通關制度辦理進出口海關手續。
2.適用的貨物種類:
在不具備享受特定減免稅優惠的情況下,下列貨物適用一般進出口通關制度:
(1)以一般貿易方式成交進出口的貨物;
(2)易貨、補償、寄售等方式成交進出口的貨物;
(3)以加工、儲存、使用為目的臨時進出口,因故或因需轉為實際進出口的貨物。此類貨物原本可按保稅或暫準進出口通關制度辦理海關手續,
但因其改變"臨時"進出口狀態後轉為實際進出口,因此需要按本頂通關制度辦理海關手續。
(4)其它方式進出口的貨物。如進口捐贈物資、超過限額的經貿往來贈送品、進料加工業和貿易易中對方有價提供的機器裝置、加工業和貿易易以產頂進的
(四)一般進出口貨物通關的基本手續
一、一般進出口貨物通關的基本手續,通常是進出境環節向海關申報、陪同海關查驗、繳納進出口稅費和提取或裝運貨物等4個環節組成。海關通關作
業制度改革後,海關作業樣式、組織形式、事權分工等均有了新的革新,但並未改變報關人報關作業的基本環節及文檔次。
二、一般進出口貨物的基本通關規則
一般進出口貨物的基本通關規則,具有普遍適用的意義,既是一般進出口貨物的通關規則,同時,由于其它各類貨物在其通關程序中均有一段與一般進出口貨物類似的進出境經歷,因而這些基本規則也同樣適用。
(一)申報前看貨、取樣
<<海關法>>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經海關同意,可以在申報前或是提取貨樣。需要依法檢驗的貨物,應當在檢驗合格後提取貨樣。
1.申報前看貨取樣的原因及意義: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在辦理海關手續時,應當承擔如實申報義務,包括準確歸類、正確填報數量、規格等有關專案。但由于境外發貨人在傳遞訊息資料或裝運環節上的問題造成境內收貨人單證不全,不能準確掌握進境發貨的真實情況,即使通過函電等方式,也無法予以確認,致使所到貨物不能及時、準確申報。《海關法》關于申報前允許看貨、取樣的規則無論對加強海關管理和維護管理相對人合法權利都有著積極意義,一方面可以嚴格要求收貨人履行如實申報的義務,加快通關速度,提高貿易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在出現申報內容與實際不符時,當事人以錯法為由逃避承擔責任。
2.申報前看貨、取樣的權利與責任:
申報前經海關同意可檢視貨物或是提取貨樣,這是收貨人的權利。但作為法律賦予的"權利",收貨人也可以不予行使(放棄)。由于法律已經賦予收貨人在申報前檢視貨物、提取貨物樣品的權利,因而當事人自己放棄待命權利和情況下所產生的法律後果,只能由收貨人自己承擔。類似"錯發貨"等就不能再成為申報不實的理由。
3、申報前看貨、取樣的條件:
收貨人申報前向海關提出檢視貨物、提取貨物樣品的申請應具備一定的條件,如果貨物進境已有走私違法嫌疑並被海關發現,海關將不予同意。同時,祇有在通過外觀無法確定貨物的歸類等情況,海關才會同意收貨人提取貨樣。法律對收貨人借檢視貨物或提取貨物樣品之機違法作用中有嚴厲檢查並處罰的規則。
(二)如實申報,交驗單證
《海關法》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交驗進出口許可證件和有關單證。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沒有進出許可證的不予放行。
1·如實申報的法律意義:
所謂"如實申報"是指,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在海關申請辦理貨物通關手續時,按規定的格式(報關單)真實、準確地填報與貨物有關的各項內容。從法律意義上說,申報對收發貨人意味著向海關報告進出口貨物的情況,申請按其填報的內容辦理相關的通關手續,並承諾發行該項海關手續對貨物及收、發貨人所規定的一切義務。收、發貨人在申報進必須向海關提供一切辨認貨物及貨物適用的管理法規所必須的法律要件,並對這些法律要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全部責任。
2·申報的有關單證:
"有關單證"系指與所報貨物相適應的,憑以支援"報關單"填報的單據和證件,主要包括因進出口交易而產生的貨物成交、包裝、運輸、結算和保險等進出口商業單據(例如:發票、裝箱單、提單等)、各進出境管理機關簽發的管制批准檔案(例如:許可證、機械和電器產品進出口証明、特定商品進口登記証明等)等
3·申報的期限: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出口貨物的收貨人超過規定期限向海關申報的,由海關征收滯報金。
4·申報的方式:
辦理進出口貨物的海關申報手續,應當採用紙質報關單和電子資料報關單的形式。兩種形式均為法定申報,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根據海關要求,收發貨人應採用紙質報關單或電子資料報關單或同時採用紙質報關單和電子資料報關單向海關申報。因此,無論是何種申報,對收發貨人來說,都必須承擔因申報資料不實而引起的有關法律責任。
5·申報的修改和復原:
申報是收發貨人履行海關義務的一種法律行為。申報一旦被海關接受,海關可據此判別貨物進出是否合法,稅率適用是否準確、實際貨物是否與申報相符等等。因此,《海關法》規定,海關接受申報後,報關單證及其內容不得修改或是復原;確有正當理由的,海關電腦在接到有關單位傳輸的電子資料報關單後即進行邏輯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饋給原資料傳送單位,或公佈於海關業務現場(電腦不予接受申報的訊息除外),即為"海關接受申報";對于採用紙質報關單形式的,海關人員接到報關員遞交的貨物報關單及隨附的有關單證後,需進行登記處理,凡海關人員已在報關單上作登記處理的即為"海關接受申報"。
(三)接受並配合海關查驗
進出口貨物應當接受海關查驗。海關查驗貨物時,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到場,並負責搬移貨物,開拆和重封貨物的包裝。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徑行開驗、復驗或是提取貨樣。經收貨人申請,海關總署批准,有些進口貨物可以免驗。
1·貨物被查的原因:
進出口貨物的通關時,將由海關審核收發貨人的申報與實際進出口貨物在性質、原產地、貨物狀況、數量、價格等方面是否一致,對進出口貨物實施查驗,並以此確認有無偽報、瞞報和申報不實等走私違法情事。
2·貨物被查的確定:
海關有權對所有進出境貨物實施查驗,但為方便大量貨物的進出境,將根據進出境貨物的風險狀況區別對待,有選擇的確定被查貨物。
3·貨物被查的方法:
貨物被查的方法可以永遠不同角度來分類:
(1)從運用技術的角度來分類,應包括利用人體感官和利用儀器、裝置、工具等來實施查驗。
(2)從被查貨物開拆包裝的程度來分類,可所括不開拆包裝的查驗,(即僅對外形進行查驗,包括檢視狀況、核對嘜頭、清點件數
等),開拆包裝至內裝至的查驗和開拆包裝至貨物的查驗。
(3)從被查貨物的數量來分類,包括查驗全部貨物,查驗部分貨物和查驗最小計數單位的貨物等。
在海關查驗規程中上述各種方法則被規定為:徹底查驗、抽查和外形查驗3種。
上述查驗方法的確良實際採用由海關下達查驗指示元的部門確定。
4·貨物被徑行查驗、復驗:
"徑行查驗"是指海關在收發貨人不在場的情況下,自行或指示元第三者(如貨物倉儲保管人員等)開拆貨物進行查驗;"復驗"是指海關對已經查驗過的貨物再次進行查驗。"徑行查驗"和"復驗"均為查驗中特殊的處理方式,海關作出"徑行查驗"和"復驗"的決定均有規定的批准權限。"復驗"時發發貨人應到場,"徑行查驗"前,海關將知會貨物存放場所的管理人員或見證人到場,並在查驗記錄上由雙方簽字。
(四)繳清稅款或擔保下獲得放行
1·放行的法律意義:
通關貨物被海關放行將意味著貨物在歷經申報、查驗和繳稅手續後,將可解除進出境階段的海關現場監管,允許收發貨人到監管倉庫提取進口貨物或將出口貨物裝至運輸工具並運離關境。其中,對于一般進出口貨物,由于放行時其海關手續均已辦妥應繳稅款也已繳納,因此通關手續已全部辦結,放行即等於結關;但對保稅、減免稅和暫準(時)進出口貨物,解除進出境階段的海關現場監管,允許貨物被收發貨人提取或裝運,並未辦結海關手續,因而仍需接受海關的後續管理。因此,進出口貨物在經海關放行後就會有兩種不同的狀況----放行即結關或是放行未結關。
2·放行放行的條件:
從收發貨人的角度看,放行祇是海關在有關報關單及運輸單據上簽蓋放行章並將其退交收發貨人的一種形式。然而在實際作業上,放行必須以海關審單和查驗完畢,並辦理了征稅手續或提供擔保的手續作為前提條件。原則上,關稅及其它進出口稅套用現款繳納(可使用多種支付手續)。而且已經審審核檢查驗的貨物必須在交驗付稅並得到納稅憑證後,才能放行。但是,為了加速驗放,對信譽較好的納稅人,海關將允許在提供擔保(保証在規定的納稅期內繳納稅款)的基礎上先予提取或裝運貨物。
此外,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海關將不予放行:
(1)違反海關法和其它進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規,非法進出境的。
(2)單證不齊或應稅貨物未辦納稅手續,且又未提供擔保的;
(3)包裝不良,繼續運輸足以造成海關監管貨物丟失的;
(4)尚有其它未了事情尚待處理的(如,違章罰款未交的)
(5)根據海關總署指示,不准放行的。
(五)海關監管貨物禁止擅自處置
在辦理進出口通關手續的程序中,有關貨物始終牌海關監管的狀態之下,未經海關許可,不得開拆、提取、交付、發運、調換、抵押、質押、留置、轉讓、更換標記、移作他用或是進行其它處置。海關施加的封志,任何人不得開啟或是損毀。
1·監管貨物所處狀態:
上述禁止擅自處置海關監管下的進出口貨物的規定,旨在保証海關對進出口貨物實施全面、有效的監督管理。在通關程序中,海關監管的貨物主要處於兩種狀態,一種為進境的貨物尚未辦理海關手結或出口貨物雖已辦理海關出口手續但尚未裝運出境;另一種為進境貨物已辦理進口驗放手續,但仍處於海關監管之下。後一處狀態,主要涉及需實施後續管理的保稅、暫準進出口及特定減免稅貨物。
2·負有海關義務的當事人:
上述貨物受海關監管的不同狀態表明,除收發貨人之處外,負有海關義務的還包括監管貨物的保管者和實際控制者。因此,海關監管的貨物無論處於何種狀態,收發貨人及上述其它負有海關義務的人未經海關許可,不得進行前述開拆、提取、交付等任何形式的處置。
3·海關封志及保護責任:
此外,由于"海關施加的封? quot;是海關根據監管的需要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及存放場所以及運送器具進行加封。對此,貨物收發貨人及其它當事人負有保護海關封志完好無損的責任,任何人未經海關許可,不得擅自開啟或損毀。如在儲存、保管和運輸程序中發現封志被開啟或損毀時,收發貨人或其它當事人應立即向海關報告,並做好現場記錄。
(六)超期未報,由海關變賣處理
1·超期未報貨物的處理方式: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超過3個月未向海關申報的,其進口貨物由海關提取依法變賣處理,所得價款在扣除運輸、裝卸、儲存等費用和稅款後,尚有餘款的,自貨物依法變賣之日起1年內,經收貨人申請,予以發還;其中屬於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應當提交許可證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發還,逾期無人申請或是不予發還的,上繳國庫。
2·變賣處理的法律意義:
這是對超期未報關進口貨物由海關強制執行的措施。旨在保証國家稅收及時入庫,促進貨物及時提離投入使用,解決進口貨物長期滯留口岸的矛盾。對超期未報貨物的變賣處理在法律意義上屬強制收貨人輸進口納稅手續,督促其發行法定義務的措施。海關以變賣得款強制扣繳了稅款,僅是代收貨人發行了部分海關可代為執行的義務,因此,並不免除收貨人應盡的其它法律義務,如提皎許可證件。
九、
杭州海關辦事指南之一(通關管理)
一、進出口貨物通關(貨物申報)
(一)進出口接單
1、遞交單證
(1)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發票、合同、裝箱單;
(2)進口運單或提單;
(3)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報關用);
(4)涉及進、出口貨物許可證件,需提供進、出口許可批件;
(5)屬加工業和貿易易的需提供加工業和貿易易手冊
(6)屬減免稅貨物的,需提供《征免稅証明》;
(7)進出口貨物報關委託書;
(8)其它單證。
2、工作流程
(1)進出口貨物所有人或代理人填制預錄入憑單,並委託預錄入企業錄入報關電子資料,向海關申報;
(2)報關單電子資料審結後,貨主或其代理人向現場海關辦理交單審核手續;
(3)現場接單崗位審核單證、核對電子資料無誤後,辦理接單手續,在報關單上簽注意見和姓名。
3、工作時限
現場海關收到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代理人的有效、齊全的單證後,當場辦結進出口接單審核手續。
(二)稅費處理
1、工作流程
(1)辦理現場接單手續後,對涉及稅、費的單證,列印並簽發繳稅、繳費單證;
(2)稅、費征收到位後,在電腦中予以核注並將報關單證轉查驗部門。
2、工作時限
辦結接單手續後,當場列印並簽發稅費單交貨主或代理人向銀行辦理繳納手續。
(三)退單
工作時限
1.出口退稅聯、收匯聯簽發:收到口岸海關的轉關回執後,在3個工作日內簽發,企業提出申領後,海關即時交付。
2.進口付匯聯:進口貨物結關放行後,企業即可向海關提出申領,海關在企業提出申領要求後即時簽發。
二、審價
(一)遞交單證
1.一般貿易進出口商品,應提供報關單、發票、合同。
2.尚在監管年限內的減免稅貨物,應提供原進口貨物報關單、征免稅証明、發票。
3.加工業和貿易易內銷補稅商品應提供加工業和貿易易手冊、原進口貨物報關單、發票
4.海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它單證。
(二)工作常式
1.審價關員根據企業提供的報關單證,審核進出口貨物申報價格。
2.經審核後海關接受貨物申報價格的,在有關單證上批註意見並簽上姓名。
3.經審核,海關對貨物的申報價格的準確性、真實性有疑問的,自發出《價格質疑知會書》之日起15日內,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應向海關提供相關資料或其它證據。如仍不能滿足海關估價需要的,應按常式與海關進行價格磋商。
4.經審核,海關因估價要求驗估實際貨物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代理人應陪同海關查驗貨物並在驗估記錄上簽字。
5.經審核,現場海關難以當場確定完稅價格的,填寫《杭州海關價格專業認定聯繫單》並要求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填寫《進口貨物價格申報單》連同報關單證報總關審價辦確定。
6.經審核,海關不接受申報價格,按有關規定估定完稅價格的,應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書面申請,海關制發《海關估價告知書》交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
(三)工作時限
海關對貨物申報價格無疑義的,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審價,如遇疑難問題,在1個工作日內給予進一步處理的答復。
三、歸類審核
(一)遞交單證
1、加工業和貿易易合同備案商品歸
(1)進口料件備案申請表;
(2)出口成品備案申請表;
(3)進出口發票、合同;
(4)海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它資料。
2、減免稅商品歸類:
(1)進出口貨物征免稅申請表;
(2)有關減免稅商品的詳細資料敘述;
(3)減免稅商品的合同及發票;
(4)海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它資料;
(二)工作流程
1、歸類崗位根據企業提供的完整資料,對已知內容的商品進行歸類審核;
2、審核完畢,在申請表上加蓋“歸類已審核”章並簽上姓名;
3、對于當場無法確定編碼的商品,海關可要求企業提供詳細的商品資料,必要時實地檢視相關實物;
4、對于難以確認的商品編碼,填寫《稅則歸類問答書》,報總關有關職能部門審定。
(三)工作時限
一般商品的歸類當場審結;如遇疑難問題,於2個工作日內予以確定,或報《歸類問答書》由總關歸類部門作出歸類決定。
四、進出口商品預歸類申請
(一)申請人資格
預歸類申請人應是已在海關註冊的進出口貨物的經營單位或其代理人,且其所申請的預歸類的貨物文檔期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出口。
(二)遞交單證
1、《杭州海關進出口商品預歸類申請書》
《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內容:
申請人標簽、位址、在海關註冊的企業代碼、聯繫人姓名及電話等;
申請人預歸類商品的中英文標簽(或其它商業標簽);
申請預歸類商品的詳細描述,包括商品的規格、型號、階組原理、效能指標、功能、用途、成分、加工方法、分析方法等;
預計進出口日期及進出口口岸
《申請書》必須加蓋申請人單位印章。
《申請書》一式三份,申請人、現場海關、總關歸類部門各執一份。
2、海關要求提供的足以敘述申報情況的資料,如:進出口合同複印件、產品照片、敘述書、分析報告(正本)、平面圖等。申請人所附材料如為外文,申請人應同時提供外文原文及中文譯文。所提供的資料與《申請書》必須加蓋騎縫章。
3、必要時,申請人應向海關提供申請預歸類商品的實物樣品。
(三)工作流程
1.預歸類申請人填寫《申請書》,以書面的形式提交進出口地海關。
2.現場海關經辦人員負責受理申請人的預歸類申請,並提出初審意見,連同申請人的申請書和相關材料上報總關歸類部門。
3.現場海關收到總關歸類部門下發的《海關進出口商品預歸類決定書》後知會預歸類申請人。
(四)工作時限
1.現場海關經辦人員於接受預歸類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將有關資料上報總關歸類部門。
2.現場海關收到總關歸類部門下發的《海關進出口商品預歸類決定書》後1個工作日內知會預歸類申請人。
五、貨物查驗
(一)工作流程
1、貨主或其代理人提前24小時預約查驗的時間和地點;
2、海關查驗人員審核需查驗的單證,填寫並列印查驗作業單;
3、在非監管場所進行查驗,海關收取規費,25元/人、日;
4、海關查驗人員現場查驗;
5、海關查驗人員填寫並列印查驗記錄單,查驗人員和貨主或其代理人當場在查驗記錄單上簽字;
6、對正常的貨物現場放行,對有問題的貨物實施扣留、部分放行或取樣化驗處理,並填寫由海關和貨主雙方簽字的《扣留憑單》或《貨物取樣單》。
(二)工作時限
受理查驗申請後,當日或次日安排查驗。
六、轉關運輸
(一)進口轉關
1、提前報關
ヾ工作流程:申請人在指運地海關錄入和列印《進口貨物報關單》,電腦自動將報關單資料轉換成轉關資料,傳送至進境地海關。申請人在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手續。
ゝ遞交單證:進口發票、裝箱單、合同、提運單;相應的進口許可證件。
ゞ工作時限:當場辦理。
2、直轉貨物
ヾ工作流程:申請人在進境地海關錄入《進口轉關申報單》,經審核通過做關封隨貨交指運地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ゝ遞交單證:進口發票、裝箱單、合同、提運單;相應的進口許可證件。
ゞ工作時限:當場辦理。
3、中轉貨物
ヾ工作流程:申請人開展中轉業務應向指運地海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方可。申請人在進境地錄入《進口轉關申報單》資料,向進境地海關辦理申請手續。進境地海關審核通過後將一份中轉艙單及進口轉關申報單做關封隨貨交指運地海關,申請人辦理報關手續。
ゝ遞交單證:進口發票、裝箱單、合同、提運單;相應的進口許可證件。
ゞ工作時限:當場辦理。
(二)出口轉關
1、非中轉貨物
ヾ工作流程:
啟運地海關經審核預錄入的“出口轉關申報單”電子資料無誤後,錄入施封鎖號,批註《監管簿》,將電子資料傳送至出境地海關,製作關封,簽發轉關關封由貨主或其代理人交出境地海關,辦理驗放。
ゝ遞交單證:經海關審結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發票,裝箱單,合同;相應的出口許可證件;運輸工具監管簿。
ゞ工作時限:當場辦理。
2、中轉貨物
ヾ工作流程:申請人在啟運地海關將境內運輸工具、出境船名航次進行備案和資料維護,啟運地海關審核預錄入的“出口轉關申報單”電子資料無誤後,錄入施封鎖號,批註《監管簿》,將電子資料傳送至出境地海關,製作關封,簽發轉關關封由貨主或其代理人交出境地海關,辦理驗放。
ゝ遞交單證:經海關審結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發票,裝箱單,合同;相應的出口許可證件;運輸工具監管簿。
ゞ工作時限:當場辦理。
七、留學人員回國購買免稅國產轎車
1、遞交單證
(1)本人有效護照及複印件
(2)我駐外使、領館出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証明》
(3)警察部門出具的境內居留証明
(4)其它相關材料
2、工作流程
經辦人初審→科長復審→處長審查批示
3、工作時限
自接受完整單證起3個工作日內審查批示完畢
4、敘述
(1)申請人應於入境之日起6個月內向海關提出購車申請,過期不予受理。
(2)所持証明、證件不符要求;或自畢(結)業之日起境外滯留時間超過1年的;海關不予受理
(3)申購手續限本人或持公證過的委託書的受託人辦理
(4)遞交的單證、材料均需原件及複印件
八、中國電子口岸入網辦理常式
1 企業提交單證
(1)《組織機構代碼證》、《工商營業執照》、《國稅登記證》、《批准證書》或《資格證書》或《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自理報關登記証明書》五項原件(正本或副本)及經本單位簽章的複印件一份。
(2)《代碼證確認表》一份。(注:〈代碼證確認表〉請到《組織機構代碼證》頒發單位去申請辦理)。
(3)填寫完整並經企業簽章的1號表和2號表。(填制規範請參考填寫敘述)。
(4)企業法人卡持卡人及作業員卡持卡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5)裝置費用:現金820元。
2企業辦理IC卡流程
(1)在杭州資料分中心完成資料預審、資料錄入、資料匯入、資料申報,並列印三號流傳表。
(2)企業攜帶三號流傳表及有關證件到浙江省技術監督局、工商局、國稅局辦理聯網資格審查手續。資格審查完畢,回到杭州資料分中心辦理IC卡製作。
(3)制卡完畢,企業攜帶三號流傳表及有關證件到浙江省外經貿廳辦理聯網資格審查手續。外經貿審查完畢,回到杭州資料分中心繳納電子口岸入網裝置費用,並領取法人IC卡、作業員IC卡、讀卡器、軟體等裝置。
(4)領取裝置後,回到當地所屬外匯管理局辦理聯網資格審查,並到電信局(杭州地區在武林廣場電信營業廳與慶春路電信營業廳購買)購買95199業務卡。(具體95199業務卡購買事宜,請顧問當地電信電話10000)
3申請變更企業標簽、位址、法人代表、經營範圍、海關註冊登記編碼
(1)資料
企業攜帶變更申請報告、企業法人IC卡、企業作業員IC卡及已更正完畢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及複印件、《工商營業執照》、《國稅登記證》、《批准證書》或《資格證書》或《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海關註冊登記証明書》等有效證件(正本或副本)。
(2)常式
1、資料分中心依據企業提供的相關有效證件資料,完成備案資料的變更並重新製作IC卡。
2、企業到浙江省技術監督局、工商局、國家稅務局、外經貿、杭州海關、企業主管外匯管理局等六個部門辦理聯網審核手續。
4申請變更企業核銷聯繫人(作業員)
(1)資料
企業攜帶變更申請報告、《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正本或副)、新持卡人身份證複印件、企業法人IC卡、原作業員IC卡。
(2)常式
1、資料分中心依據企業提供的相關有效證件資料,完成IC卡備案資料的變更並重新製作IC卡。
2、企業到主管外匯管理局辦理企業備案、IC備案、IC卡權限三項資料的聯網審核手續。
4 申請IC卡密碼初始化(解密)
中國電子口岸企業IC卡密碼為“88888888”,登陸系統時,在同一頁面,密碼輸錯累計三次,系統將自動封閉IC卡登陸密碼,企業需攜帶單位介紹信和被鎖的IC卡到當地主管海關辦理IC卡初始化。
5 證書更新(IC卡年審)
(1)資料
企業攜帶單位介紹信、企業法人卡、企業作業員卡、組織機構代碼證。(IC卡證書期限為二年)
(2)常式
資料分中心依據企業提供的相關資料,完成IC卡證書的更新
6 顧問
杭州資料分中心辦公位址及聯繫電話:黃龍路七號(天目山路與教工路交叉口),杭州海關一樓報關廳15-16視窗。電話:16869000 0571-86666145。
九、適用便捷通關常式企業審查批示
1、企業資格條件:
申請在中國關境內適用一項或數項便捷通關常式:
(1)企業守法經營,資信可靠,內部管理規範、嚴格,半年內無走私、違規情事,並有足夠的資產或資金為本企業因適用便捷通關常式應承擔的經濟責任提供總擔保;
(2)企業在杭州關區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高新技術生產,且其生產產品已列入科技部、原外經貿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共同編製的《中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
(3)具有進出口經營權,並已在海關註冊;
(4)本企業上年度出口額(包括加工業和貿易易深加工結轉下同)在1億美元以上。
(5)上年度出口額超過500萬美元的軟體企業和上年度出口額超過5000萬美元的積體電路企業。
低於第(4)、第(5)款規定的限額條件但符合第(1)、第(2)及第(3)款規定的各項條件的企業,如因情況特殊確實需要在中國關境內適用有關便捷通關常式時,可正式行文直接向杭州海關申請。書面申請時應參照《大型高新技術企業適用便捷通關常式審查批示表》內容報明本企業有關情況,杭州海關根據申請情況會同浙江省外經貿部門審核同意後轉報海關總署會同商務部審查批示。
申請在杭州關區或協定關區範圍內適用一項或數項便捷通關常式:
(1)經海關評定為A類或AA類的生產型企業,守法經營,資信可靠,內部管理規範、嚴格,半年內無走私、違規情事,並有足夠的資產或資金為本企業因適用便捷通關常式應承擔的經濟責任提供總擔保;
(2)企業在杭州關區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3)具有進出口經營權,並已在海關註冊;
(4)本企業上年度出口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
(5)上年度出口額超過100萬美元的軟體企業和上年度出口額超過500萬美元的積體電路企業。
低於第(4)、第(5)款規定的限額條件但符合第(1)、第(2)及第(3)款規定的各項條件的企業,如因情況特殊確實需要適用有關便捷通關常式時,可正式行文向主管地海關申請。書面申請時應參照《備案審查批示表》內容報明本企業有關情況,主管地海關審核同意後,參照備案申請手續步驟轉報杭州海關審查批示。
2、企業辦理備案申請手續步驟:
辦理在中國關境內適用便捷通關常式的備案申請手續步驟:
(1)企業應如實填寫《大型高新技術企業適用便捷通關常式備案審查批示表》(以下簡稱《備案審查批示表》)一份,並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簽字後加蓋企業公章。
(2)企業向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文檔期單列市外經貿部門報請核定企業申請條件,外經貿部門經核定後在一式5份《備案審查批示表》相應欄中加蓋公章。
(3)企業向杭州海關報請核准所適用的通關便捷常式,杭州海關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准工作,批准時在一式5份《備案審查批示表》相應欄中加蓋公章。同時加蓋有外經貿部門和杭州海關公章的《備案審查批示表》1份發給企業,2份分別報送海關總署和商務部,2份分別由外經貿委部門和杭州海關存檔。
(4)企業與杭州海關簽訂一份《適用便捷通關常式責任擔保書》(以下簡稱《責任擔保書》)。《責任擔保書》由海關總署規定統一格式及基本內容,並可按海關監管或企業經營的特殊需要補充具體的規定。《責任擔保書》一式5份,責任雙方各1份,2份報海關總署和商務部備案,1份存檔。
辦理在杭州關區或協定關區範圍內適用便捷通關常式的備案申請手續步驟:
(1)企業應如實填寫《杭州關區企業適用便捷通關常式備案審查批示表》(以下簡稱《備案審查批示表》)一份,並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簽字後加蓋企業公章。
(2)企業向其主管地海關報請核准所適用的通關便捷常式,主管地海關完成核准工作後報杭州海關審查批示。
(3)對審查批示同意的,由企業法人代表或委託人與杭州海關法人代表或委託人代表簽訂一份《杭州關區企業適用便捷通關常式責任擔保書》(以下簡稱《責任擔保書》)。《責任擔保書》一式4份,責任雙方各1份,2份由杭州海關存擋管理。
上述備案及審查批示手續一律不收費。
十、退還貨主保証金、風險擔保金、抵押金的手續
貨主憑經辦業務部門開具的《海關交(付)款知會書》和本單位合法的、加蓋財務專用章的收款收據(屬於個人的應將原海關出具的收據帶回),經財務部門稅費會計核實後,通過銀行轉帳退還原交款人。其中屬於個人的可以退還現金。交款人原交納的“三金”為外幣時,按外幣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