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 |
保証金/保証函的銷案 |
貨物進口証明書的簽發 |
貨物進口証明書的補發 |
擔保是指進出口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在未履行有關義務的情況下,以向海關繳納保証金或提交保証函的方式,要求海關先放行進出口貨物,保証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其承諾的義務的法律行為。保証金是指由擔保人向海關繳納現金的一種擔保形式;保証函是指由擔保人按照海關的要求向海關提交的、訂有明確權利義務的一種擔保檔案。
*經海關批准,可接受擔保的範圍
(1)暫時進出口貨物;
(2)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已領取了進出口許可證件,因故不能及時提供的;
(3)在報關時因故無法提供有關單證(如發票、合同、裝箱清單等),但貨物已運抵口岸,亟需儘快提取或發運,要求海關先放行貨物,後補交有關單證的;
(4)正在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但貨物已運抵口岸,亟需儘快提取或發運,要求海關緩辦進出口納稅手續的;
(5)因進出口貨物歸類、價格待確定的;
(6)因特殊情況經海關總署批准的。
注意:以下情況不接受擔保
(1)進出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未領到進出口貨物許可證件的;
(2)進出口金銀、瀕危動植動、文物、中西藥品、食品、體育及狩獵用槍支彈葯和民用爆破器材、無線電器材、保密機等受國家有
關規定管理的進出口貨物,不向海關交驗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檔案或証明的。
*
擔保期限:
(1)暫時進口貨物擔保的期限:6個月,如遇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6個月;
(2)審價、歸類待定貨物保証金的期限:需向總署請示的為3個月,一般情況為1個月,如遇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
過3個月;
(3)後補減免稅証明或有關批件貨物保証金的期限:1個月,如遇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2個月;
(4)保証函的擔保期限:20天,最長不得超過1個月。
二、
辦事機構
上海海關通關管理處審單中心
上海海關各口岸海關
上海海關各區、縣所在地海關;
三、
辦事準備
1、
應具備一定的資格、條件:
擔保人應為對貨物的進出口或稅款的繳納承擔法律責任的法人;
出具保証函的擔保人必須是中國法人。
2、需交驗以下材料:
(1)加蓋印章的《繳納保証金申請書》;
(2)加蓋印章的《保証函》
(3)報關員證;
(4)代理報關委託書;
(5)預錄入報關單(指預錄入公司錄入、列印,並聯網將錄入資料轉送到海關,由申報單位向海關申報的報關單);
(6)發票、裝箱單、合同、提單等隨附單據;
(7)加工業和貿易易需提供加工業和貿易易手
(8)對外貿易管理制度規定需向海關遞交、憑以實施實際監管的各種許可證件。
例如:進(出)口許可證、重要工業品進口登記証明、機械和電器產品進口証明、機械和電器產品進口登記表、進口廢物批准證書、被動出口配額證、檢驗檢疫入(出)境貨物知會單、瀕危物種進出口允許證、精神藥物進(出)口准許證、文物出口、音像製品進口管理許可証明等;
(9)其它有特殊監管條件的有關單證以及海關要求出示的單證。
3、需延長擔保期限所應履行的義務:
擔保人因故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履行所承諾的義務而需要延長擔保期限的,應在擔保期滿之前,向海關提出書面申請。擔保延期申請常式同上述擔保申請常式。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上述的有關延期規定。
4、不履行擔保義務應承擔的責任:
擔保人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履行其在《繳納保証金申請書》和《保証函》上所承諾的義務,向海關辦理擔保銷案手續。對未在擔保期限內辦理銷案手續的,應接受海關下列處置:
(1)將保証金抵作稅款,責令報關人補辦進出口手續並處以罰款;
(2)責令擔保人繳納稅款或知會銀行扣繳稅款,並處以罰款;
(3)暫停或取消報關人的報關資格。
四、
辦事機構義務
1、現場海關對擔保申請和有關書面單證進行審核,並將簽署意見的《繳納保証金申請書》/《保証函》轉送通關管理處,並根據通關管理處審查批示意見進行相關作業,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証金收據》,簽退一份《保証函》供報關人留存。
2、通關管理處對現場海關報送的申請進行審查批示,對電子報關資料進行相應處理,並將經審查批示的《繳納保証金申請書》/《保証函》轉送有關現場海關。
五、
辦事常式
第1步:進出口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向現場海關提出書面申請,並遞交規定的檔資料。
(1)報關員證;
(2)代理報關委託書;
(3)預錄入報關單(指預錄入公司錄入、列印,並聯網將錄入資料轉送到海關,由申報單位向海關申報的報關單);
(4)發票、裝箱單、合同、提單等隨附單據;
(5)加工業和貿易易需提供加工業和貿易易手
(6)對外貿易管理制度規定需向海關遞交、憑以實施實際監管的各種許可證件。例如:進(出)口許可證、重要工業品進口登記証明、機械和電器產品進口証明、機械和電器產品進口登記表、進口廢物批准證書、被動出口配額證、檢驗檢疫入(出)境貨物知會單、瀕危物種進出口允許證、精神藥物進(出)口准許證、文物出口、音像製品進口管理許可証明等;
(7)其它有特殊監管條件的有關單證以及海關要求出示的單證。
第1步:現場海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將簽署意見的《繳納保証金申請書》/《保証函》轉送通關管理處。
第2步:通關管理處對現場海關報送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批示後,對電子報關資料進行相應處理,並將經審查批示的《繳納保証金申請書》/《保証函》轉送有關現場海關。
第3步:現場海關根據通關管理處審查批示意見,列印有關單證,並按確定的金額收取保証金,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証金收據》。以保函方式擔保的現場海關退一份《保証函》給報關人留存,憑以辦理銷案手續。
六、
辦事時限
通關管理處審單中心自收到現場海關轉送的申請之時起1個工作日內完成對保証金、保証函申請的審查批示工作和相關電子資料作業,並將審查批示結果轉送有關現場海關。
一、
業務概述
保証金/保証函的銷案是指擔保人在擔保期內履行了事先承諾的義務,憑有關証明向海關要求退還已繳納的保証金或註銷已提交的保証函,以終止所承擔義務的海關手續。
二、
辦事準備
1、
應具備一定的資格、條件:
擔保人應為對貨物的進出口或稅款的繳納承擔法律責任的法人;
出具保証函的擔保人必須是中國法人。
2、
需交驗以下材料:
(1)《退轉保金保函申請書》;
(2)海關在接受擔保時所開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証金收據》;
(3)報關人留存的《保証函》;
(4)暫時進口貨物的出口報關單或暫時出口貨物的進口報關單;
(5)申請擔保時因故不能及時提供的進出口許可證件;
(6)申請擔保時因故無法提供有關單證(如發票、合同、裝箱清單等);
(7)申請擔保時因故無法提供的減免稅証明;
(8)有關部門對進出口貨物的歸類、價格確認證書;
(9)其它足以証明已完成擔保事項的書面單證、材料。
三、
辦事機構
上海海關通關管理處審單中心
上海海關各口岸海關
上海海關各區、縣所在地海關
四、
辦事機構義務
1、現場海關對擔保銷案申請和有關書面單證進行審核,並將簽署意見的《退轉保金保函申請書》轉送通關管理處。並根據通關管理處審查批示意見進行相關銷案作業,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証金收據》。
2、通關管理處對現場海關報送的申請進行審查批示,對電子報關資料進行相應處理,並列印《退轉保証金聯繫單》、稅單或開具《海關領款書》。
五、
辦事常式
保証金銷案
第1步:擔保人向業務現場提出保証金銷案申請。應填寫《退轉保金保函申請書》,並隨附足以証明已完成擔保事項的書面單證、材料:
(1)海關在接受擔保時所開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証金收據》;
(2)暫時進口貨物的出口報關單或暫時出口貨物的進口報關單;
(3)申請擔保時因故不能及時提供的進出口許可證件;
(4)申請擔保時因故無法提供有關單證(如發票、合同、裝箱清單等);
(5)申請擔保時因故無法提供的減免稅証明;
(6)有關部門對進出口貨物的歸類、價格確認證書;
(7)其它足以証明已完成擔保事項的書面單證、材料。
第2步:現場海關對《退轉保金保函申請書》和所附單證、材料進行初審,並將簽署意見的《退轉保金保函申請書》和有關單證轉送通關管理處審單中心。
第3步:通關管理處審單中心審查批示後,對電子資料進行相應處理,並將經審查批示的《退轉保金保函申請書》轉送有關現場海關。
第4步:有關現場海關進行保証金的帳面核銷,簽退有關單證,列印《退轉保証金聯繫單》。需要轉稅的,由業務現場海關列印稅單;需要退保証金的,開具《海關領款書》,憑此到海關財務部門辦理退款手續。
保証函銷案
第1步:擔保人向業務現場提出保証函銷案申請。應填寫《退轉保金保函申請書》,並隨附足以証明已完成擔保事項的書面單證、材料:
(1)報關人留存的《保証函》;
(2)暫時進口貨物的出口報關單或暫時出口貨物的進口報關單;
(3)申請擔保時因故不能及時提供的進出口許可證件;
(4)申請擔保時因故無法提供有關單證(如發票、合同、裝箱清單等);
(5)申請擔保時因故無法提供的減免稅証明;
(6)有關部門對進出口貨物的歸類、價格確認證書;
(7)其它足以証明已完成擔保事項的書面單證、材料。
第2步:現場海關對《退轉保金保函申請書》和所附單證、材料進行初審,並將簽署意見的《退轉保金保函申請書》和有關單證轉送通關管理處審單中心。
第3步:通關管理處審單中心審查批示後,對電子資料進行相應處理,並將經審查批示的《退轉保金保函申請書》轉送有關現場海關。
第4步:現場海關進行相應的銷案作業。
六、
辦事時限
通關管理處審單中心自收到現場海關轉送的銷案申請之時起1個工作日內完成對保証金、保証函申請的審查批示工作和相關電子資料作業,並將審查批示結果轉送有關現場海關。
一、 業務概述
保証金/保証函的銷案是指擔保人在擔保期內履行了事先承諾的義務,憑有關証明向海關要求退還已繳納的保証金或註銷已提交的保証函,以終止所承擔義務的海關手續。
二、 辦事準備
1、 應具備一定的資格、條件: 擔保人應為對貨物的進出口或稅款的繳納承擔法律責任的法人;
出具保証函的擔保人必須是中
國法人。
2、 需交驗以下材料:
(1)《退轉保金保函申請書》;
(2)海關在接受擔保時所開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証金收據》;
(3)報關人留存的《保証函》;
(4)暫時進口貨物的出口報關單或暫時出口貨物的進口報關單;
(5)申請擔保時因故不能及時提供的進出口許可證件;
(6)申請擔保時因故無法提供有關單證(如發票、合同、裝箱清單等);
(7)申請擔保時因故無法提供的減免稅証明;
(8)有關部門對進出口貨物的歸類、價格確認證書;
(9)其它足以証明已完成擔保事項的書面單證、材料。
三、 辦事機構
上海海關通關管理處審單中心
上海海關各口岸海關
上海海關各區、縣所在地海關
四、 辦事機構義務
1、現場海關對擔保銷案申請和有關書面單證進行審核,並將簽署意見的《退轉保金保函申請書》轉送通關管理處。並根據通關管理處審查批示意見進行相關銷案作業,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証金收據》。
2、通關管理處對現場海關報送的申請進行審查批示,對電子報關資料進行相應處理,併列印《退轉保証金聯繫單》、稅單或開具《海關領款書》。
五、 辦事常式
保証金銷案
第 1
步:擔保人向業務現場提出保証金銷案申請。應填寫《退轉保金保函申請書》,並隨附足以証明已完成擔保事項的書面單證、
資料:
(1)海關在接受擔保時所開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証金收據》;
(2)暫時進口貨物的出口報關單或暫時出口貨物的進口報關單;
(3)申請擔保時因故不能及時提供的進出口許可證件;
(4)申請擔保時因故無法提供有關單證(如發票、合同、裝箱清單等);
(5)申請擔保時因故無法提供的減免稅証明;
(6)有關部門對進出口貨物的歸類、價格確認證書;
(7)其它足以証明已完成擔保事項的書面單證、材料。
第2步:現場海關對《退轉保金保函申請書》和所附單證、材料進行初審,並將簽署意見的《退轉保金保函申請書》和有關單證轉送通關管理處審單中心。
第3步:通關管理處審單中心審查批示後,對電子資料進行相應處理,並將經審查批示的《退轉保金保函申請書》轉送有關現場海關。
第4步:有關現場海關進行保証金的帳面核銷,簽退有關單證,列印《退轉保証金聯繫單》。需要轉稅的,由業務現場海關列印稅單;需要退保証金的,開具《海關領款書》,憑此到海關財務部門辦理退款手續。
保証函銷案
第1步:擔保人向現場提出保証函銷案申請。應填寫《退轉保金保函申請書》並隨附足以証明已完成擔保事項的書面單證、材料:
(1)報關人留存的《保証函》;
(2)暫時進口貨物的出口報關單或暫時出口貨物的進口報關單;
(3)申請擔保時因故不能及時提供的進出口許可證件;
(4)申請擔保時因故無法提供有關單證(如發票、合同、裝箱清單等);
(5)申請擔保時因故無法提供的減免稅証明;
(6)有關部門對進出口貨物的歸類、價格確認證書;
(7)其它足以証明已完成擔保事項的書面單證、材料。
第2步:現場海關對《退轉保金保函申請書》和所附單證、材料進行初審,並將簽署意見的《退轉保金保函申請書》和有關單證轉送通關管理處審單中心。
第3步:通關管理處審單中心審查批示後,對電子資料進行相應處理,並將經審查批示的《退轉保金保函申請書》轉送有關現場海關。
第4步:現場海關進行相應的銷案作業。
六、 辦事時限
通關管理處審單中心自收到現場海關轉送的銷案申請之時起1個工作日內完成對保証金、保証函申請的審查批示工作和相關電子資料作業,並將審查批示結果轉送有關現場海關。
一、 業務概述
貨物進口証明書是指為滿足進出口公司及企事業單位的不同需要,海關對已實際監管進口的貨物事後開具的証明文書。
1998年1月1日以後(含1月1日)海關簽發的進口車輛《貨物進口証明書》如確為因故丟失的,貨主或其代理人可向海關申請辦理補發手續。
注意:1998年1月1日以前簽發的進口車輛《貨物進口証明書》,一律不辦理補辦手續。
二、 辦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海關法》
三、 辦事機構
上海海關法規處
上海海關各口岸海關
上海海關各區、縣所在地海關
四、 辦事準備
1·需向現場海關交驗材料:
(1)申請補發《貨物進口証明書》的報告,應寫清《貨物進口証明書》丟失時間、地點和程序等有關情況;
(2)丟失的《貨物進口証明書》以及許可證、配額證、進口報關單、查驗記錄、稅款繳款書複印件;
(3)警察部門報案丟失的立案証明;
(4)在省、市級報紙上刊登的遺失宣告;
(5)其它海關認為必要的單據。
2·需向法規處交驗材料:
現場海關出具的補發《貨物進口証明書》的聯繫關封。
五、 辦事機構義務
1、符合有關規定的,現場海關填制補發《貨物進口証明書》審查批示單、聯繫單,製作關封
2、上海海關法規處經海關總署核實有關資料,根據有關規定補發《貨物進口証明書》
六、 辦事常式
第1步:貨主或其代理人向原簽發《貨物進口証明書》聯繫單的現場海關提出申請。交驗以下單證:
(1)申請補發《貨物進口証明書》的報告,應寫清《貨物進口証明書》丟失時間、地點和程序等有關情況;
(2)丟失的《貨物進口証明書》以及許可證、配額證、進口報關單、查驗記錄、稅款繳款書複印件;
(3)警察部門報案丟失的立案証明;
(4)在省、市級報紙上刊登的遺失宣告;
(5)其它海關認為必要的單據。
第2步:現場海關審核後,填制《貨物進口証明書》審查批示單和聯繫單,與企業提交的單證一併製作關封。
第3步:貨主或其代理人將上述關封遞交上海海關法規處,上海海關法規處進行審核。
第4步:上海海關法規處將遺失的《貨物進口証明書》情況報海關總署,經海關總署核實後,根據有關規定辦理補發手續。
七、 辦事時限
自收到總署核實《貨物進口証明書》資料情況的答復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到上海海關法規處領取補辦的《貨物進口証明書》。
八、 收費標準
根據物價局、財政局(價涉字[1992]293號)規定,辦理《貨物進口証明書》手續費為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