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關實務 - 稅則估價以進口為例研討
壹、稅則分類 | 一、稅則分類沿革與目的 |
二、稅則標準國際趨勢與對應 | |
三、稅則構成的要素 | |
四、稅則分類基本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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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 (H.S.) 解釋準則 | |
六、模擬問答試卷 | |
貳、進口貨物 | 一、前言 |
二、關稅估價指導綱要〈一般進口貨物〉 | |
三、關稅估價實施依規 〈特殊進口貨物〉 | |
四、約束關稅 | |
五、稅則預先審核制度 | |
六、稅則預先審核案例 | |
七、進口作業流程圖 | |
八、保稅作業流程圖 | |
九、快遞作業流程圖 | |
參、關稅估價風險管理 | 一、風險管理原則 |
三、異常控管 | |
肆、行政救濟 | 一、行政救濟概念 |
二、行政救濟概程序 | |
伍、稅則範例 | 一、海關稅則及輸出入貨品分類表 第二十八章 |
二、海關稅則及輸出入貨品分類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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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進口貨物通關作業 | |
稅則案例探討 | 三、UCR- unique consignment reference Number 註:UCR,Unique Consignment Reference Number). 年曆最後數字. +. 出口國或區域代碼(Unique Consignment Reference Number). Data Model 的資料模組,此長達34碼的單一運送參考號碼,國內國際通用,用以聯繫海關業. 主及貿易過程中之服務廠商 |
六、海關通用簡易英語詞彙 | 稅則稅率案例 |
稅則符號與排名 |
關稅稽徵除具財政功能外,尚具有保護功能,故須對進口貨物予以適當區分,由各國立法制定公告實施。一九二八年國際聯盟曾擬一種分廿一類、八十六章,稱「日內瓦分類」,僅廿數國家採用。一九五0年代,國際間存在兩種主要的貨品分類制度,即聯合國統計委員會基於統計需要編訂的國際貿易標準分類(STANDARD INTERNATIONAL TRADE CLASSIFICATION; SITC),另一種為關稅合作理事會所制訂的,供各國海關稅則分類使用之關稅合作理事會規則分類(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 NOMENCLATURE; CCCN)。這兩種分類方法,基於需要的不同,其結構自然迴異,但在國際貿易上,這兩種分類關係密切、互相依存,因此必須建立一套對照制度,使其互相溝通,以期分類統一。
1.我國在民國60年採行布魯塞爾稅則分類(Brussels
Tariff Nomenclature,簡稱BTN)。
2.一九八三年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研究可供各國海關統計共同需要,且兼顧交通運輸與多種用途的商品分類制度,稱之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 HS)我國也於民國78年採行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簡稱H.S.)。
3.為入世趨勢再民國86年6月1日實施H.S.制定後首次大幅修正之1996年版稅則分類。
按實施事後稽核乃國際之趨勢,先進國家如美國、日本、澳洲等國均已實施多年,甚至中國大陸亦已實施,為符合WTO之規定,並參照京都公約簡化通關程序與作業,實現便民並增加廠商之國際競爭力,海關對於進出口貨物應加速通關,惟為避免因而產生之弊端,亟需依據京都公約規範之重點工作,加強事後稽核,以免造成查緝走私之漏洞。
第 1 條本辦法依關稅法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本辦法所稱事後稽核,指海關於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二年內,要求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或其關係人 (以下簡稱被稽核人) ,提供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之紀錄、文件、會計帳冊及電腦相關檔案或資料庫等,或通知其至海關辦公處所備詢,或由海關人員至其場所調查。
前項場所,指被稽核人之住居所、公司所在地、營業場所、生產經營場所或貨物、相關紀錄、文件、會計帳冊、電腦資料等之存放處所。
第一項事後稽核查核內容包括貨名、完稅價格、離岸價格、稅則號別、數量、產地、減免關稅適用條件、保稅、沖退稅及海關配合執行管制措施之相關事項等。第 3 條海關為篩選事後稽核案件,得於下列範圍選定之:
一、進口案件。
二、出口案件。
三、保稅案件。
四、沖退稅案件。
五、其他關稅法規規定之相關事項。
第 4 條海關選定事後稽核案件後,除應於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通知被稽核人實施事後稽核外,應視案件需要,依下列作業程序辦理:
一、執行事後稽核前,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通知被稽核人。
(一) 執行事後稽核之事由及法令依據。
(二) 被稽核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居所、公司所在地、營業場所、生產經營場所。
(三) 稽核期日及場所。
四) 應備妥待查之帳冊、單據等資料。
(五) 被稽核人得委任代理人。
(六) 拒絕稽核之處理。
(七) 稽核機關。
二、必要時召開稽核會議,並得請相關人員及被稽核人參加。
三、視案件需要,得請被稽核人填答問卷。
四、至被稽核人場所調查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稽核人員不得少於二人,必要時得請相關業務人員共同前往。
(二) 稽核人員應出示財政部關務稽查證,並先確認接受訪談人之身分,如係代理人接受訪查,應確認代理人之身分及其代理權限。
(三) 稽核人員應製作談話紀錄,並請被稽核人簽認。
五、被稽核人提供之文書、資料或物品,海關應掣給收據,並應於提送齊全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發還之。其有特殊情形經海關主管核准者,得視實際需要延長發還時間,並應將延長發還理由通知被稽核人。但所提供文件為影本者,不在此限。
六、查案結束後,稽核人員應將稽核結果繕具稽核報告。第 5 條海關執行事後稽核時,得行使下列職權:
查閱、抄錄、影印、複製被稽核人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之紀錄、文件、單據、會計帳冊及電腦相關檔案或資料庫等及對進出口貨物取具貨樣、型錄或說明書等。
進入被稽核人之場所,調查與進出口貿易活動有關之生產、經營、貨物儲存、銷售、流向等情形。
詢問被稽核人之負責人、代理人、或其他有關人員,並製作談話紀錄。
認有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規定之貨物,得予以扣押,並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交付扣押收據。
函請相關機關及機構提供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之資料及其他文件。
其他法令規定之職權。
海關對前項被稽核人所提供之文件資料,認有進一步查證之必要者,得請其提供承諾書,同意海關向金融機構調取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之資料。
貨樣之提取、管理與發還,準用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及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第 6 條海關執行事後稽核時,被稽核人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資料、到場備詢或配合調查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連續拒絕者,並得連續處罰之。
第 7 條海關執行事後稽核時,發現重大違法漏稅案件,得協調稅捐稽徵機關、其他有關機關協查或組成專案小組會同稽核。
第 8 條海關執行事後稽核之結果,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被稽核人若有應補、應退稅費情事者,應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二、發現被稽核人違反關稅法、海關緝私條例或其他法令者,應依其規定論處。
三、發現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應移請有關單位處理。
第 9 條海關執行事後稽核案件,不得洩漏被稽核人所提供之商業機密,並不得侵犯被稽核人之合法權益。
第 10 條本辦法之作業規定,由財政部關稅總局訂定之。
第 11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九十年十月三十日總統公布之「關稅法」,業於第十條第五項增訂實施海關事後稽核實施制度之法源依據,重點內容如下:
(一)列明訂定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明定事後稽核之定義、目的、對象、關係場所及查核內容,以利實施(第
(三)明定被稽核人須建置文件資料,以供海關事後稽核(第三條)。
(四)明定海關篩選事後稽核案件之範圍(第四條)。
(五)明定海關選定事後稽核案件後之作業程序(第五條)。
(六)明定海關執行事後稽核時得行使之職權(第六條)。
(七)明定被稽核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調查之罰則(第七條)。
(八)明定海關事後稽核結果之處理規定(第八條)。
(九)明定海關事後稽核人員執行事後稽核時應注意保密,並保障被稽核人之權益(第九條)。
(十)為詳細規範海關實施事後稽核作業,明列本辦法授權財政部關稅總局訂定相關作業規定之條文,俾全法據(第十條)。
(十一)明定本辦法實施日期(第十一條)。
WTO成員國根據某種產品分類方式對不同產品徵收不同的關稅。現在,各國紛紛採取調和制度(HS)的分類方式。
HS制大體按貨物加工製造的程度,由原料、半製品、製品的順序來編訂,所有貨品是以六位碼表示其分類代號,首兩位碼代表章次,三、四位碼代表貨品應屬該章的位置,前四位碼稱為節,全部制度共有一二四一個節,大部分四位碼之節再被細分成兩個以上的第一層目,即第五位碼,如另有需要第一層再細為第二層目,即第六位碼,全部制度共有五一九個目,目以下各國得視需要自行依分類增加款項第七、八位碼。
四、稅則分類基本原則
稅則分類須熟悉HS制的解釋準則,依照類、章、節、目、款、項之分層順序查索所需的貨品號列,但仍須再詳閱該款、項所屬類、章、節及目的特別註釋,使能正確歸列。海關在決定稅則號別時須經下列步驟:
一、適用稅率之生產國別。
二、確定實到貨物究為何物,與申報是否相符。
三、根據實到貨物,核定稅則號別。
依據WTO/WCO規範,進行稅則分類時,首先將某些數位分配給某一個大的產品類別,作為稅號(tariff
line)的首位或前兩位數位。然後,按照十進位系統進行分類和再分類。
下面是調和制度分類方式的典型例子:
稅號
商品標簽
85
章 電機、電氣裝置及其零件;錄音機及放聲機、電視
影像、聲音的錄製和重放裝置及其零件、附屬應用程式
8501
電動機及發電機(不包括發電機組)
8501.10
輸出功率不超過37.5瓦的電動機
8501.1010
輸出功率不超過18瓦的同步發電機
8501.1093
交流電動機
8501.20
交直流兩用電動機,輸出功率超過37.5瓦
此例中,電機是一個大類,電動機是這個大類中的一個分類,電動機又被分為幾個小類,例如,輸出功率不超過37.5瓦的電動機是一小類,輸出功率超過37.5瓦的交直流兩用電動機是另外一個小類。前一個小類又被分為更細的類別,如輸出功率不超過18瓦的同步發電機是一類,交流電動機是另一類。這樣,通過在小數點後增加位數,就可以進行越來越多的分類,產品也就可以得到迸一步的區分。
工具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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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關稅則稅率查詢系統的查詢密訣 本系統為您提供了四種查詢方向:
稅則號別
中文貨名
英文貨名
輸出入規定
可以依您現有的資料選擇查詢方法。
例如:想尋找『26159000102』這個稅則號別的資料,請將這個稅則號別輸入稅則號別欄中,按下查詢即可。
如果您所有的稅則號別資料並不完整,本系統也提供了關鍵字查詢,您只需在稅則號別欄位中輸入例如『2620』 ,按下查詢後,系統將幫您查詢出所有稅則號別以『2620』為前四碼的資料,您將可在這些資料中找到您想尋找的 資料。相同的方式,如果您知道您所想找的資料的中文貨名中有『褐煤』這兩個字,請將這兩個字輸入於中文貨名這 個欄位中,則系統將會為您尋找所有中文貨名有『褐煤』這兩個字的資料。例如:若您想查詢英文貨名 中有『fish』的資料,請將此單字輸入英文貨名欄中,按下確定後可能會出現很多筆資料,此時您可以輸入更多的關鍵字,例如中文貨名有『冷凍』兩個字,請在 中文貨名欄中輸入冷凍兩個字,按下查詢鍵後,系統將為您尋找出英文貨名有fish且中文貨名中有冷凍兩個字 的資料。另外本查詢系統還提供其他具有運算功能的符號,幫助您更方便查詢。其表示符號為: widecard 符號:『*』 AND 運算 : 『& 』 OR 運算 :『 | 』 NOT 運算 : 『! 』
『*』widecard的功能是讓您查詢到您所輸入的關鍵字的廣泛資料,例如;也許您想查詢的資料可能是英文貨名中有 fish且fish後面還有其他字,您可以用『fish*』這樣的符號輸入於英文貨名欄中,此時系統將為您搜尋出所有英文 貨名中有關fish的所有資料。
『& 』and的功能是類似+號的功能,例如您想找的資料的中文貨名中有鎢礦和精砂這兩種資料,您可以在中文貨名欄 中輸入『鎢礦&精砂』,按下查詢後系統將為您找出中文貨名中有這兩樣東西的資料。
『 | 』or的功能是或者的意思,也許您想查詢的資料有很多筆,您也可以一次找出,只要將您要找資料的關鍵字用|連 接起來,例如;輸入『鈾礦|錫礦』於中文貨名欄中,系統將為您搜尋到中文貨名中有鈾礦或者中文貨名中有錫礦的 資料。
『! 』not的功能是能縮小您的查詢範圍,比如說;您想查詢資料的英文貨名中有ores的資料,而您又確定不要有 concentrates的資料,此時只要在英文貨名欄中輸入;『concentrates』則系統將為您找出您所需要的資料。
貨物通過國境,必須經由政府指定開放對外貿易的通商口岸輸出或輸入,通商口岸必設有海關,以查驗或徵課輸出入之貨物,此種通過國境貨物的報運事務謂之通關。在通關過程中,海關主要任務有二:
主要任務即關稅稽徵與查緝走私。
次要任務為執行貿易管制與代替政府其他機構課徵稅捐及核銷證照文件。
就通過形式而言,同一國際貿易貨物可能經由出口、過境(轉口)、轉運、保稅及進口等五個階段。就貨物通過國境的方式而言,通關貨物可分為五種,進口貨物(包括復運進口貨物),出口貨物(包括復運出口貨物),轉運貨物,過境(轉口)貨物,保稅貨物。就運輸工具而言,進口須向海關申報艙口單,出口須向海關辦理結關手續。
進口貨物應自裝載之運輸工具抵達我國通商口岸,依海關所規定方式辦理,謂之報關。進口貨物之報關納稅手續,依海關所訂報關程序(又稱通關程序、通關步驗、通關流程)辦理。報關時應填送貨物進口報單,並檢附必備文件,經海關受理後謂之「收單」,海關就報單所申報事項與運輸工具進口時所遞呈之艙口單及實到貨物查驗、相互核對,並就稅則分類具核估價格所需事項填列,謂之「查驗」,查驗結果必須正確,如有不符則分別改正或處分,否則不能進行下一步驟。
分估人員就進口貨物審查應行歸屬稅則號別及完稅價格,及簽審文件,並就稅則稅率依完稅價格核算應納稅額,謂之「分類估價」,持憑海關填發之稅款繳納證或依海關規定方式繳納應納稅額,謂之「徵稅」,完稅後憑海關核發之放行通知單向駐在倉庫之關員核明提領原所申報之進口貨物,完成貨物提領手續是謂「放行」。
前項收單、查驗、分類估價、徵稅、放行稱之通關步驟,亦即報關程序。海關業務主要為通關貨物之課稅與稽核,以申報為始,放行為終。
關稅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同樣貨物交易價格有二種以上時,其交易價格,依下列順序認定之:
一、同一廠商生產之同樣貨物之交易價格,應較其他廠商生產之同樣貨物之交易價格優先適用。
二、同樣貨物與進口貨物交易型態相同及交易數量相當者,其交易價格應優先適用。
三、同樣貨物之交易價格有二種以上時,以最低者為準。
前項規定,於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類似貨物之交易價格準用之。
完稅價格之計算如下:
l 進口貨物:完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進口稅捐+商港建設費l 國產貨物:完格價格=出廠價格/( 1+稅率+12% ) 但如將貨物銷售給總經銷商或受託代製應稅貨物者,不得減推廣費用(12%)。
出廠價格:指貨物出廠當月份之銷售價格;其價格有高低不同者,應以銷售數量加權平均計算之。但有下列情形,不得列入加權平均計算。1.以顯著偏低之價格銷售而無正當理由者。
2.自用或出廠時,無銷售價格者。
產製廠商出廠之貨物,當月份無銷售價格,以應稅貨物上月或最近月份之完稅價格為準或以類似貨物之完稅價格計算或以該貨物之製造成本加利潤作為完稅價格,等到銷售後再按其銷售價格計算完稅價格徵收。
依據關稅總局規定實施辦法順序為:關稅總局蒐集之合理價格資料。 二、根據國內市價合理折算之價格資料。 三、納稅義務人提供之參考價格資料。但依法交易價格:「首次銷售」估價方式,法律依據係源自於世界貿易組織(WTO)關稅估價協定對「交易價格」的定義。根據該協定第一條所述,關稅之估價應優先採用貨物之交易價格,而所稱交易價格係指「貨物銷售供出口至輸入國之實付或應付的價格(Price actually paid ...)。依關稅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從價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其完稅價格以該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作為計算根據。所稱交易價格,依關稅法第29條第2項規定指進口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中華民國實付或應付之價格。但實付或應付價格除貨價外,其他免計入及應計入之項目為:
(一)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實付或應付之價格,不包括貨物可單獨認定之下列費用、關稅及稅捐在內:
1、廠房、機械及設備等貨物進口後,從事之建築、設置、裝配、維護或技術協助等之費用。
2、進口後之運輸費用。
3、附延期付款交易條件之延期付款利息。
4、進口貨物應繳之關稅及稅捐。
買方為自己之利益支付之費用,除關稅法第29條第3項所定之費用外,即使有利賣方,仍不得視為對賣方之付款。
(二)依關稅法第29條第3項規定進口貨物之實付或應付價格,如未計入下列費用者,應將其計入完稅價格:
1、由買方負擔之佣金、手續費、容器及包裝費用。
2、由買方無償或減價提供賣方用於生產或銷售該貨之下列物品及勞務,經合理攤計之金額或減價金額:
(1)組成該進口貨物之原材料、零組件及其類似品。
(2)生產該進口貨物所需之工具、鑄模、模型及其類似品。
(3)生產該進口貨物所消耗之材料。
(4)生產該進口貨物在國外之工程、開發、工藝、設計及其類似勞務。
3、依交易條件由買方支付之權利金及報酬。
4、買方使用或處分進口貨物,實付或應付賣方之金額。
5、運至輸入口岸之運費、裝卸費及搬運費。
6、保險費。
【案例一】A公司向海關報運自菲律賓進口椰子水罐頭飲料一批,經查盛裝該椰子水之空罐容器(易開罐)係該進口人自行出口提供賣方盛裝椰子水,依關稅法第29條第3項第1款規定,該容器費用屬加計項目,應計入完稅價格課徵關稅。進口人未於進口貨物報關時在貨價申報書報明該容器費用,且由其與國外供應商間雙方往來文件資料發現其有虛報貨價及繳驗不實發票逃漏關稅情事,乃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及第44條科罰及補稅,有關刑責部分並由關稅局移送法辦。
【案例二】某美國汽車公司進口汽車,經查核發現進口人除支付貨款外,尚查得進口人另須支付國外母公司之管理費用合約書,包括母公司財務、會計、工程設計、研發費等相關費用及合理利潤予母公司,進口人均未將其合理分攤於貨價上,該工程設計費及其合理利潤等費用依WTO之規範及關稅法第29條第3項第2款之規定均屬應加計項目,其申報價格並非關稅法第29條所稱之實付交易價格,自應依規定補繳稅款。
(三)關稅估價之權利金及報酬:
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2項規定權利金及報酬,指為取得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及其他以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所支付與進口貨物有關之價款。但不包括為取得於國內複製進口貨物之權利所支付之費用。
關稅估價除外事項:依關稅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規定買、賣雙方具有特殊關係,致影響交易價格者,其交易價格不得作為完稅價格之依據。何謂買賣雙方具有特殊關係?
(四)買賣雙方具有特殊關係,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1、買、賣雙方之一方為他方之經理人、董事或監察人。
2、買、賣雙方為同一事業之合夥人。
3、買、賣雙方具有僱傭關係。
4、買、賣之一方直接或間接持有或控制他方百分之五以上之表決權股份。
5、買、賣之一方直接或間接控制他方。
6、買、賣雙方由第三人直接或間接控制。
7、買、賣雙方共同直接或間接控制第三人。
8、買、賣雙方具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五)關稅估價:進口貨物無法按交易價格核估時,海關按下列順序估價:
1、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未能依關稅法第29條規定核定者,海關得按該貨物出口時或出口前、後銷售至中華民國之同樣貨物之交易價格核定之。核定時,應就交易型態、數量及運費等影響價格之因素作合理調整。
2、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未能依關稅法第29條及第31條規定核定者,海關得按該貨物出口時或出口前、後銷售至中華民國之類似貨物之交易價格核定之。核定時,應就交易型態、數量及運費等影響價格之因素作合理調整。
3、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未能依關稅法第29條、第31條及第32條規定核定者,海關得按國內銷售價格核定之。
4、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未能依關稅法第29條、第31條、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核定者,海關得按計算價格核定之。
5、海關得依納稅義務人請求,變更3、4核估之適用順序。
6、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未能依關稅法第29條、第31條、第32條、第33條及第34條規定核定者,海關得依據查得之資料,以合理方法核定之。
(六)關稅估價-----依關稅法第31條第2項規定同樣貨物,指其生產國別、物理特性、品質及商譽等均與該進口貨物相同者實務依據與該進口貨物雖非完全相同。但其生產國別及功能相同,特性及組成之原材料相似,且在交易上可互為替代者。。
(七)關稅估價----依關稅法第33條及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國內銷售價格,指該進口貨物、同樣或類似貨物,於該進口貨物進口時或進口前、後(進口前後,指進口日前後三十日內),在國內按其輸入原狀於第一手交易階段,售予無特殊關係者最大銷售數量之單位價格核計後,扣減下列費用:
1、該進口貨物、同級或同類別進口貨物在國內銷售之一般利潤、費用或通常支付之佣金。
2、貨物進口繳納之關稅及其他稅捐。
3、貨物進口後所發生之運費、保險費及其相關費用。
國內銷售價格,不包括國內第一手交易階段最大銷售數量之買方與該進口貨物之國外生產或銷售者,有關稅法第29條第3項第2款所列情形之一者在內。
關稅估價-----依關稅法第33條第4、5項規定按國內銷售價格核估之進口貨物,在其進口時或進口前、後,無該進口貨物、同樣或類似貨物在國內銷售者,應以該進口貨物進口之翌日起九十日內,於該進口貨物、同樣或類似貨物之銷售數量足以認定該進口貨物之單位價格時,按其輸入原狀售予無特殊關係者最大銷售數量之單位價格核計後,扣減前項所列各款費用計算之。進口貨物非按輸入原狀銷售者,海關依納稅義務人之申請,按該進口貨物經加工後售予無特殊關係者最大銷售數量之單位價格,核定其完稅價格,該單位價格,應扣除加工後之增值及第3項所列之扣減費用。
關稅估價-----計算價格係指下列各項費用之總和:
1、生產該進口貨物之成本及費用。
2、由輸出國生產銷售至中華民國該進口貨物、同級或同類別貨物之正常利潤與一般費用。
3、運至輸入口岸之運費、裝卸費、搬運費及保險費。
關稅估價-----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規定合理方法,指海關依關稅法第35條規定核估時,仍參酌關稅法第29條至第34條所定核估完稅價格之原則,採用之核估方法。
關稅估價-----運往國外修理、裝配之貨物或加工貨物復運進口,海關如何核估依關稅法第37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辦理:
(一)修理、裝配之貨物,以其修理、裝配所需費用(不包括運費及保險費),作為完稅價格課徵關稅。但運往國外免費修理之貨物,如其原訂購該貨之合約或發票載明保證免費修理,或雙方來往函電足資證明免費修理者,復運進口免稅。不能提供修理、裝配費或免費修理之有關證件者,海關得按貨物本身完稅價格十分之一,作為修理、裝配費之完稅價格計課。
(二)加工貨物,以該貨物復運進口時之完稅價格與原貨出口時同類貨物進口之完稅價格之差額,作為計算根據。如原貨出口時,無同類貨物進口之完稅價格時,得參照接近原貨出口日期之同類貨物進口之完稅價格核估,無同類貨物進口之完稅價格時,得就加工復運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與原出口貨物離岸價格之差額課徵之。
關稅估價-----進口貨物係租賃或負擔使用費而所有權未經轉讓者,核估其完稅價格為:
(一)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3項規定進口貨物係租賃或負擔使用費而所有權未經轉讓者,其完稅價格根據租賃費或使用費加計運費及保險費估定之。該租賃費或使用費如納稅義務人申報偏低時,海關得根據調查所得資料核實估定之。但每年租賃費或使用費不得低於貨物本身完稅價格之十分之一。前項貨物以基於專利或製造上之秘密不能轉讓,或因特殊原因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為限。其租賃或使用期限由財政部核定之。
(二)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申報進口按租賃費或使用費課稅之貨物,其累積之租賃費或使用費高於最近進口之同類貨物之完稅價格者,得經納稅義務人於進口時申請按該等同類貨物之完稅價格核定完稅價格。
關稅估價-----按租賃費或使用費課稅之進口貨物,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2項規定按租賃費或使用費課稅之進口貨物,部分毀損,由納稅義務人付出之賠償費,應併入租賃費或使用費內計算;全部毀損者,按進口時之完稅價格計徵全額關稅。
關稅估價-----按租賃費或使用費課稅之進口貨物未依規定期限復運出口或在租賃期間內出售者,補徵關稅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未依規定期限復運出口或在租賃期間內出售者,按逾限或出售當時折舊補徵關稅,以其所繳保證金抵繳或由授信機構代為繳納。
確定和修改產品稅率是WTO成員國的內政。當然,成員國要公佈關稅稅率,以便其它成員國和有利害關係者能夠充分瞭解情況。並且,一旦規定了產品的關稅稅率,根據最惠國待遇原則,對從各個成員國進口的該種產品應實施統一的稅率。
財政部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台財關字第○九○○五五○七六三號令發布
財政部九十二年八月五日台財關字第○九二○五五○六○九號令發布
財政部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台財關字第○九三○五五○四○一號令發布
第一條
第二條
貨物之稅則號別。
第三條
濟部國際貿易局意見後一併答復。
第四條 進口貨物申請稅則預先審核,應依海關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廠型錄、說明書等相關資料或樣品,向地區關稅
局申請,經財政部關稅總局複核地區關稅局歸列意見後,由地區關稅局函復之。
前項申請書一份以申請單項貨物為限,並應詳填貨品之名稱、生產國別、型號、規格、成分、材質、製程、主要功能、特性、用
途、一次或分批進口及其他相關資料。
第五條
申請人提供之資料不全致無法預先審核稅則者,海關應以書面通知請其限期補件,俟補件後再行預先審核。
第六條 申請稅則預先審核之貨物有下列情形者,海關不予預先審核,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假設性或仍在設計中之尚未生產等虛擬性貨物。
二、與因稅則號別爭議進行行政救濟中之相同或類似貨物。
三、其他經海關認定不適合預先審核之貨物,如廢料。
第七條 地區關稅局應於收到申請書或申請人補件後翌日起三十日內答復申請人;案件須洽詢國際或國內機構或專家意見者,應於
一百二十日內答復之。
第八條 申請人不服地區關稅局預先審核之稅則號別者,得於貨物進口前,向財政部關稅總局申請覆審。
覆審申請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將覆審結果通知申請人。
貨物之稅則號別後,依關稅法有關行政救濟程序規定辦理。
第九條 海關對於預先審核之稅則號別有所變更時,應敘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經申請人舉證證明其已訂定契約並據以進行
交易,且將導致損失者,得申請延長海關預先審核稅則號別之適用,並以延長九十日為限。
前項變更後之預先審核稅則號別,涉及貨物輸入規定者,應依貨物進口時之相關輸入規定辦理。
第十條 進口貨物適用預先審核之稅則號別,其依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通關方式處理者,進口人辦理通關時應檢附答復函影本以供
查核;其依免審免驗通關方式處理者,海關必要時,得要求進口人補送之。
海關應按預先審核之稅則號別核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稅則預先審核案例(第20章01節) |
製表日期:94年9月5日 |
本資料僅供參考,如遇有法令修正或稅則分類變更,應以最新資料為準。擬引用案例辦理進口時,宜先電詢稅則處(電話 02-25508184),或正式提出稅則預先審核。 |
商品標準分類號別 C.C.C.Code |
檢查 號碼 CD |
貨品名稱 | 材質成分 | 功能及用途 | 稅則分類理由 | |
稅則號別 Tariff NO. |
統計 號別 S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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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9019 | 90 | 6 | 醋酸冬瓜 | 食用 | 發文日期
: 094 / 06 / 09 發文文號 : (94)高預字207 本案貨品依檢附之加工流程, 係以鹽、醋酸調製之冬瓜, 參據HS註解對稅則第2001節之詮釋, 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001.90.19.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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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9020 | 90 | 3 | 醋酸調製之青木瓜 | 食用 | 發文日期
: 094 / 06 / 02 發文文號 : (94)高預字192 本案貨品依廠商檢附之加工製程, 係以醋酸調製之青木瓜, 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001.90.20.903。 |
資料來源:http://web.customs.gov.tw/rate/rate/sub_tfb001m/tfb001m_2001.htm
稅則預先審核案例(第20章05節) |
製表日期:94年9月5日 |
中華民國商品 標準分類號別 C.C.C.Code |
檢 查 號 碼 CD |
貨品名稱 | 材質成分 | 功能及用途 | 稅則分類理由 | |
稅則號別 Tariff NO. |
統計 號別 S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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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2090 | 00 | 8 | 螺旋胚 (食品用) 規格:20KG/袋 | 馬鈴薯澱粉 36.6%、馬鈴薯全粉 36.6%、白砂糖粉 0.7% 味精 0.9%、總部研發配方YL1045 1.6%、水 23.6% | 用途:進口後用油溫200~220℃,時間6~12秒進行油炸,最後進行脫油、付味、包裝 | 發文日期 :
092 / 08 / 13 發文文號 : (92)基預字0410 本案貨品依其主要原料為由馬鈴薯全粉(36.6%)、馬鈴薯澱粉(36.6%)加工製成之半螺旋狀產品,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2005.20.90.00-8號。 |
20052090 | 00 | 8 | POTATO FLAKES(EMFLAKE 3865) | POTATOES: 93.344% MONOGLICERID E471: 0.5% ASCORBIC ACID E300: 0.1% POTATO FLAVOUR: 0.05% CITRIC ACID E330: 0.006% WATER: BALANCE | 生產POTATO CHIPS(波卡洋芋片)之主原料/POTATO CHIPS製程如附件 | 發文日期 :
092 / 06 / 20 發文文號 : (92)高預字0284 本案貨品依檢附成分及製造流程說明, 因添加有「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用量標準」第(十一)類所列之調味劑-檸檬酸(CITRIC ACID)及香料(FLAVOUR),而使其具有馬鈴薯調製品特性,歸列商品分類號列2005.20.90.00-8。 |
20052090 | 00 | 8 | Snack Pellet/Pico Bello Fin 318 | 1.馬鈴薯為基料的調製品 2.成分表:POTATO GRANULE、POTATO FECULE、SALT、SUGAR | 烘製食品用之中間產物 | 發文日期 :
094 / 08 / 30 發文文號 : (94)高預字317 本案貨品依檢附之資料, 係以馬鈴薯粒、馬鈴薯澱粉加工製成之管狀產品, 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005.20.90.00-8。 |
20055990 | 00 | 2 | 四季豆脆,未冷凍 | 果糖、鹽、植物油、帶殼四季豆 | 食用 | 發文日期 :
093 / 08 / 10 發文文號 : (93)高預字0266 本案貨品依檢附加工製程,為經浸果糖、鹽並經油炸之已調製帶殼四季豆脆(供食用),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005.59.90.00-2。 |
20057000 | 00 | 6 | 橄欖精華 | 一、橄欖果實、橄欖抽出物、蜂蜜、寡醣、蘋果原汁、杏子原汁、蜂王乳、維他命等 二、詳附件 | 一般食品 | 發文日期 :
092 / 04 / 22 發文文號 : (92)基預字0176 本案貨品依其組成成分為以橄欖為主要特性之調製品,宜歸列商品分類號列第2005.70.00.00-6號。 |
20058010 | 00 | 2 | 玉米筍罐頭(GENUS SPECIES:ZEA MAYS;FAMILY NAME:GRAMINEAE) | 玉米筍100﹪(GENUS SPECIES:ZEA MAYS;FAMILY NAME:GRAMINEAE) | 開罐食用 | 發文日期 :
093 / 10 / 01 發文文號 : (93)中預字0129 本案玉米筍罐頭(GENUS SPECIES:ZEA MAYS;FAMILY NAME:GRAMINEAE),玉米筍如屬甜玉米物種,應歸列輸入貨品分類號列第2005.80.10.00-2 號 |
20058090 | 00 | 5 | 冷凍乾燥甜玉米粒 | 玉米 97%、葡萄糖 3% | 泡麵中副原料使用 | 發文日期 :
091 / 07 / 08 發文文號 : (91)高預字0324 本案貨品依材料組成分含量及加工製程為未冷凍已調製之甜玉米,歸列商品分類號列2005.80.90.00-5。 |
20058090 | 00 | 5 | 冷凍乾燥玉米粒(添加葡萄糖2%) | 100%玉米粒(添加葡萄糖2%) | 沖泡食品,濃湯用 | 發文日期 :
092 / 07 / 04 發文文號 : (92)高預字0300 本案貨品依檢附加工製程之說明,為冷凍乾燥已調製甜玉米,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005.80.90.00-5。 |
20059040 | 00 | 4 | 冷凍乾燥泡菜包 3g、4.3g、6g | 高麗菜 97%、黏著劑 2% 、 調味料 (辣椒、蒜泥...)1% | 泡麵中副原料使用 | 發文日期 :
091 / 07 / 11 發文文號 : (91)高預字0329 本案貨品依材料組成分含量及加工製程為未冷凍已調製之泡高麗菜,歸列商品分類號列2005.90.40.00-4。 |
20059040 | 00 | 4 | 泡菜原料:鹽漬大白菜(包心菜),未冷凍 | 山東大白菜 | 供鹽漬廠加工製造泡菜用 | 發文日期 :
092 / 01 / 30 發文文號 : (92)高預字0064 本案貨品依檢附資料, 為鹽漬(非保藏於鹽水中)之包心菜,依HS註解關於稅則第0711節及第2005節之註解, 歸列商品分類號列2005.90.40.00-4。 |
20059040 | 00 | 4 | FD白菜(FD CHINESE CABBAGE) | 白菜98%、鹽0.5%、棕櫚油0.7%、乳糖0.5%、味精0.3% | 食品用 | 發文日期 :
093 / 03 / 31 發文文號 : (93)高預字0095 本案貨品依檢附產品成分及加工製程說明,為冷凍乾燥已調製之泡包心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005.90.40.00-4。 |
20059040 | 00 | 4 | FD 調味白菜(辣味)(FD CHINESE CABBAGE-PIQUANCY) | 白菜 96.8%、鹽0.5%、棕櫚油0.7、辣椒紅色素1.0%、豆板醬1.0% | 食品用 | 發文日期 :
093 / 03 / 31 發文文號 : (93)高預字0096 本案貨品依檢附產品成分及加工製程說明,為冷凍乾燥已調製之泡包心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005.90.40.00-4。 |
20059040 | 00 | 4 | 宗家府泡菜-整棵白菜(CHONGGA POGGI KIMCHI/WHOLE CABBAGE KIMCHI) | 白菜 80%、辣椒粉 5%、大蒜 4%、洋蔥 3%、韭菜 2%、生薑 2%、蝦醬 2%、丁魚醬 2% | 食品 | 發文日期 :
094 / 01 / 24 發文文號 : (94)基預字0049 本案貨品係酸漬除外之調製白菜(泡菜),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2005.90.40.00-4號。 |
20059040 | 00 | 4 | 宗家府泡菜-白菜切塊(CHONGGA MAT KIMCHI/CUT CABBAGE KIMCHI) | 白菜 80%、辣椒粉 5%、蔥 1.5%、蘿蔔 2%、大蒜 2%、洋蔥 1.5%、韭菜 2%、生薑 2%、蝦醬 2%、丁魚醬 2% | 食品 | 發文日期 :
094 / 01 / 24 發文文號 : (94)基預字0053 本案貨品係以白菜為基料之調製泡菜,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2005.90.40.00-4號。 |
20059050 | 90 | 2 | FRIED GARLIC POWDER | 蒜仁粉碎、玉米澱粉(30%)、植物油 | 香料(食品添加物) | 發文日期 :
091 / 09 / 24 發文文號 : (91)高預字0459 本案貨品依檢附加工製程說明, 為已調製之蒜仔酥, 歸列商品分類號列2005.90.50.90-2。 |
20059061 | 90 | 9 | 蔬菜調理原料(未冷凍) | 花生粉30%, 黃豆油25%, 蒜頭30%, 蔥頭15% | 供製造沙茶醬、調理醬用之原料 | 發文日期 :
092 / 01 / 30 發文文號 : (92)高預字0062 本案貨品依檢附說明書為由花生粉與油炸之蒜頭及蔥頭混合調製而成之蔬菜混合品, 每包20公斤,歸列商品分類號列2005.90.61.90-9。 |
20059061 | 90 | 9 | 蔬菜混合調理原料(FRIED MIXTURE VEGETABLE FOR PRESERVED USE ONLY),未冷凍 | 蒜頭酥45%、蔥頭酥5%、花生碎角粒42%、黃豆油8% | 供製造沙茶醬,調理醬用之原料。 | 發文日期 :
093 / 08 / 12 發文文號 : (93)高預字0281 本案貨品依檢附成分含量及加工製程,為由經烘焙之花生碎角粒(42%)與油炸之蒜頭酥(45%)及蔥頭酥(5%)混合調製而成之蔬菜混合品,供製造沙茶醬及調理醬用,每包重量在18公斤以上,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005.90.61.90-9 |
20059061 | 90 | 9 | 蔬菜混合調理原料(成分含量如材質成分欄所載者),未冷凍 | 蒜頭酥20%、蔥頭酥30%、花生碎角粒42%、黃豆油8% | 供製造沙茶醬、調理醬用之原料。 | 發文日期 :
094 / 04 / 14 發文文號 : (94)高預字115 本案貨品依檢附成分含量及加工製程,為由經烘焙之花生仁碎角粒(42%)與經黃豆油炸熟之蒜頭酥(20%)及蔥頭酥(30%)混合調製而成之蔬菜混合品,供製造沙茶醬及調理醬用,每包重量在18公斤上,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005.90.61. |
20059062 | 10 | 5 | 混合豆罐頭 @3.5kgs+5% | 砂糖20%、水20%、青稞豆7.5%、竹豆7.5%、青豆7.5%、薏仁7.5%、花扁豆7.5%、白芸豆7.5%、紅花豆7.5%、綠豆7.5%。 | 食用 | 發文日期 :
094 / 03 / 11 發文文號 : (94)高預字059 本案貨品依檢附製造流程及組成原料重量說明書,係由上述多種豆類(佔52.5%)及薏仁(佔7.5%)混合並經煮熟、加糖水、封罐、殺菌等方式處理製成,按已調製混合蔬菜罐頭(每包重量在18公斤以下者)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005.90.6 |
20059062 | 90 | 8 | 辣味野菜 | 青梗菜 25%、蔥 12%、豬油 15%、辣椒 10%、鹽 10%、MSG 10%、洋蔥10%、辣椒粉 8% | 使用於湯麵的調味包 | 發文日期 :
092 / 07 / 01 發文文號 : (92)基預字0342 本案貨品依其成分、用途為調製混合蔬菜,宜歸列商品分類號列第2005.90.62.90-8號。 |
20059062 | 90 | 8 | 輝哥綜合蔬菜 規格:15公克 | 蘿蔔 50%、榨菜 25%、酸菜 25% | 做為便當、泡麵之配料,即為贈品之功用 | 發文日期 :
092 / 09 / 26 發文文號 : (92)基預字0471 本案貨品為酸漬除外之調製混合蔬菜,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2005.90.62.90-8號。 |
20059062 | 90 | 8 | 輝哥綜合蔬菜 規格:15公克 | 蘿蔔 80%、榨菜 10%、酸菜 10% | 做為便當、泡麵之配料,即為贈品之功用 | 發文日期 :
092 / 12 / 01 發文文號 : (92)基預字0588 本案貨品為酸漬除外之調製混合蔬菜,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2005.90.62.90-8號。 |
20059062 | 90 | 8 | 甕菜 | 固體成分:貢菜(芥菜)96%、橄欖4% | 配粥、飯、炒菜、蒸魚 | 發文日期 :
092 / 03 / 11 發文文號 : (92)中預字0036 貢菜(芥菜)與橄欖皆屬稅則第七章之蔬菜,本案貨物固體成分:貢菜(芥菜)96%、橄欖4%, 屬蔬菜混合品,應歸列商品分類號列第2005.90.62.90-8號。 |
20059062 | 90 | 8 | 混合蔬菜包(酸菜荀乾包:芥菜+荀乾) 10g、15g、30g/包 | 芥菜63.98%、荀乾27.42%、蛋白糖3%、香辛料0.5%、味精1%、辣椒0.1%、植物油3%、食鹽1%。 | 用於湯料 | 發文日期 :
093 / 01 / 19 發文文號 : (93)高預字0034 本案貨品依檢附原料組成含量及生產流程說明,為主要以芥菜及筍乾調製而成之蔬菜混合品,每包重量在18公斤以下者,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005.90.62.90-8。 |
20059062 | 90 | 8 | 混合蔬菜包(芥菜+榨菜芯) 10g、15g、30g/包 | 蛋白糖3%、香辛料0.5%、辣椒0.1%、味精1%、植物油3%、食鹽1%、芥菜63.98%、榨菜芯27.42%。 | 用於湯料 | 發文日期 :
093 / 01 / 19 發文文號 : (93)高預字0035 本案貨品依檢附原料組成含量及生產流程,為主要以芥菜及榨菜芯調製而成之蔬菜混合品,每包重量在18公斤以下者,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005.90.62.90-8。 |
20059062 | 90 | 8 | 什菜混合飯料 | 紅蘿蔔、竹筍、蓮藕、冬瓜絲、香菇(熟食) | 米飯調味料 | 發文日期 :
094 / 08 / 25 發文文號 : (94)基預字0534 本案貨品為鋁箔裝混合蔬菜,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2005.90.62.90-8號。 |
20059090 | 20 | 9 | 調製FD筍乾(FD BAMBOO SHOOT, PREPARED) 原申請貨名「FD筍乾(FD BAMBOO SHOOT)」修正如左 | 筍乾90%、鹽1.5%、味精2.4%、醬油3%、糖2.5%、VE粉0.1%、豬油0.5% | 食品用 | 發文日期 :
093 / 04 / 23 發文文號 : (93)高預字0112 本案貨品依檢附成分、加工製程說明,係由上述鹽、味精、醬油、糖、維生素E粉及豬油等調製而成之塑膠袋裝冷凍乾燥筍乾(非罐頭食品),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005.90.90.20-9。 |
20059090 | 20 | 9 | 發酵筍乾(DRIED BAMBOO SHOOTS)片或絲 | 筍(麻竹筍) | 發文日期 :
094 / 02 / 02 發文文號 : (94)高預字033 本案貨品依檢附加工製程及補充說明,係經以100℃清水加熱40分鐘並進行發酵作用(壓水)等處理而成,核已超出適用稅則第7章乾蔬菜之加工方式範疇,屬已調製或保藏之筍乾片(絲),依HS註解關於稅則第7章及第20章總則之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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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9090 | 20 | 9 | 乾燥竹筍絲(Dry bamboo shoots), 3MM*3MM*15~20MM | 竹筍 | 沖泡食品, 濃湯使用 | 發文日期 :
094 / 08 / 24 發文文號 : (94)高預字311 本案貨品依檢附之製造流程, 係經蒸煮處理, 並經發酵、殺菌等處理, 已超出進口稅則第7章乾蔬菜之加工方式範疇, 屬已調製或保藏之乾竹筍絲, 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005.90.90.20-9。 |
20059090 | 40 | 5 | 香蔥油, 未冷凍 | 成份:精煉油65%,蔥頭31%,澱粉2.5%,食鹽1.5% | 食用 | 發文日期 :
092 / 03 / 12 發文文號 : (92)高預字0120 本案貨品依檢附加工製程及檢視樣品,為混有精煉油之蔥仔酥,歸列商品分類號列2005.90.90.40-5。 |
20059090 | 92 | 2 | 高麗菜乾 | 高麗菜、鹽 | 食用 | 發文日期 :
091 / 04 / 15 發文文號 : (91)高預字0140 本案貨品依加工製程說明,為鹽漬高麗菜乾,歸列商品分類號列2005.90.90.92-2。 |
20059090 | 92 | 2 | 乾燥小白菜角 DRY PAI TS'AI DICED | 小白菜 80%、果膠 20% | 沖泡食品、濃湯 | 發文日期 :
091 / 06 / 13 發文文號 : (91)高預字0279 本案貨品依其加工製程及經檢視樣品,為經殺菁、截切之調製小白菜,依HS註解關於醃製蔬菜之註釋,歸列商品分類號列2005.90.90.92-2。 |
20059090 | 92 | 2 | 乾燥菠菜角 DRY SPINACH DICED | 菠菜 80%、果膠 20% | 沖泡食品、濃湯 | 發文日期 :
091 / 06 / 20 發文文號 : (91)高預字0296 本案貨品依其加工製程及經檢視樣品,為經殺菁、截切之調製菠菜,依HS註解關於調製蔬菜之註釋,歸列商品分類號列2005.90.90.92-2。 |
20059090 | 92 | 2 | 冷凍乾燥青蒜片 (規格 6m/m斜切) | 青蒜 98%、 乳糖 2% | 泡麵中副原料使用 | 發文日期 :
091 / 07 / 03 發文文號 : (91)高預字0321 本案貨品依材料組成分含量及加工製程,為未冷凍已調製之切段乾燥青蒜片,歸列商品分類號列2005.90.90.92-2。 |
20059090 | 92 | 2 | 焙製淮山片(山藥) | 100%山藥 | 用於方便粥 | 發文日期 :
091 / 07 / 24 發文文號 : (91)高預字0344 本案貨品依檢附加工製程,為經焙製膨化之山藥調製食品,歸列商品分類號列2005.90.90.92-2。 |
20059090 | 92 | 2 | 乾菜豆 | 100% 菜豆(不加鹽) | 食用 | 發文日期 :
091 / 06 / 11 發文文號 : (91)中預字0044 本案貨品既未去殼且經開水完全燙熟, 已超過稅則第七章所列之方法調製或保存藏著, 應歸列商品分類號列第2005.90.90.92-2號. |
20059090 | 92 | 2 | 鹽漬酸菜(原申請貨名鹽酸菜更正如左),未冷凍 | 芥菜、鹽(鹽水份15度) | 食用 | 發文日期 :
092 / 05 / 05 發文文號 : (92)高預字0223 本案貨品依檢附加工製程,為鹽醃芥菜(鹽漬酸菜、鹹菜),歸列商品分類號列2005.90.90.92-2。 |
20059090 | 92 | 2 | 高麗菜(乾燥脫水),添加食用葡萄糖8% | 高麗菜92%、糖(食用葡萄糖)8% | 食用 | 發文日期 :
092 / 05 / 07 發文文號 : (92)高預字0224 本案貨品依檢附加工製程,為添加有食用葡萄糖8%之已調製乾高麗菜,歸列商品分類號列2005.90.90.92-2。 |
20059090 | 92 | 2 | 胡蘿蔔(乾燥脫水),添加食用葡萄糖5% | 胡蘿蔔95%、糖(食用葡萄糖)5% | 食用 | 發文日期 :
092 / 05 / 07 發文文號 : (92)高預字0225 本案貨品依檢附加工製程,為添加有食用葡萄糖5%之已調製乾胡蘿蔔,歸列商品分類號列2005.90.90.92-2。 |
20059090 | 92 | 2 | 醃漬辣椒醬(此原料不可立即食用),未冷凍 | 屬不適合立即食用之高鹽度辣椒醬(絞碎辣椒及鹽巴) | 製造辣椒醬成品 | 發文日期 :
092 / 07 / 08 發文文號 : (92)高預字0305 本案貨品依檢附加工過程,已經絞碎、鹽漬並經發酵處理,雖非適合立即食用,仍屬酸漬除外之調製成保藏蔬菜範疇,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005.90.90.92-2。 |
20059090 | 92 | 2 | 醃漬菜心(此原料不可立即食用),未冷凍 | 屬不適合立即食用之高鹽度菜心(削皮菜心及鹽巴) | 製造如金蘭、愛之味等菜心罐頭 | 發文日期 :
092 / 07 / 08 發文文號 : (92)高預字0306 本案貨品依檢附醃漬流程,已經鹽漬並經發酵處理,雖非適合立即食用,仍屬酸漬除外之調製或保藏蔬菜範疇,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005.90.90.92-2。 |
20059090 | 92 | 2 | 鹽漬牛蒡SALTED BURDOCK(BURDOCK 72.4%, SALT WATER 27.6%), 未冷凍 | BURDOCK:72.4%、SALT WATER:27.6% | 供加工之用 | 發文日期 :
092 / 08 / 06 發文文號 : (92)高預字0346 本案貨品依檢附加工製程,經PUT BRINE AND SALTED過程處理,而非屬使用前在運輸或貯藏時僅為暫時保藏於鹽水中,依HS註解對稅則第0711節之註釋,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005.90.90.92-2。 |
20059090 | 92 | 2 | 鹽漬蘿蔔 500KG裝成1桶,未冷凍 | 蘿蔔、鹽 | 供國內消費市場 | 發文日期 :
092 / 08 / 11 發文文號 : (92)高預字0350 本案貨品依檢附製作流程說明,蘿蔔已用鹽醃漬30天,核非屬僅為暫時保藏而進行處理者,依HS註解對稅則第2005節之註釋,按鹽漬調製或保藏蔬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005.90.90.92-2。 |
20059090 | 92 | 2 | 辣椒酸菜包 10g、15g、30g/包 | 酸菜(芥茶)91.4%、植物油3%、食鹽1%、味精1%、砂糖3%、香辛料0.5%、辣椒片0.1%。 | 食用 | 發文日期 :
093 / 02 / 26 發文文號 : (93)高預字0051 本案貨品據農委會農合字第0930100958號函略稱係依賴殺菌達到保藏目的且組成材質並無醋或醋酸,應為經調製或保藏之芥菜,另貿易局貿服字第09370024170號函稱屬非罐頭發酵醃製食品,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005.90.90.92-2。 |
20059090 | 92 | 2 | FD 珠蔥(FD SHALLOT) | 珠蔥 99.5%、乳糖 0.5% | 食品用 | 發文日期 :
093 / 04 / 02 發文文號 : (93)高預字0103 本案貨品依檢附產品成分及加工製程說明,為冷凍乾燥已調製之切細段珠蔥(含有0.5%乳糖),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005.90.90.92-2。 |
20059090 | 92 | 2 | 南瓜脆片,未冷凍 | 果糖、鹽、植物油、南瓜 | 食用 | 發文日期 :
093 / 08 / 10 發文文號 : (93)高預字0264 本案貨品依檢附加工製程,為經浸果糖、鹽並經油炸之已調製南瓜脆片(供食用),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005.90.90.92-2。 |
20059090 | 92 | 2 | 山苦瓜脆片,未冷凍 | 果糖、鹽、 植物油、山苦瓜 | 食用 | 發文日期 :
093 / 08 / 10 發文文號 : (93)高預字0265 本案貨品依檢附加工製程,為經浸果糖、鹽並經油炸之已調製山苦瓜脆片(供食用),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005.90.90.92-2。 |
20059090 | 92 | 2 | 胡蘿蔔脆片,未冷凍 | 果糖、鹽、植物油、胡蘿蔔 | 食用 | 發文日期 :
093 / 08 / 10 發文文號 : (93)高預字0267 本案貨品依檢附加工製程,為經浸果糖、鹽並經油炸之已調製胡蘿蔔脆片(供食用),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005.90.90.92-2。 |
20059090 | 92 | 2 | 黃秋葵脆,未冷凍 | 果糖、鹽、植物油、黃秋葵 | 食用 | 發文日期 :
093 / 08 / 11 發文文號 : (93)高預字0271 本案貨品依檢附加工製程,為經浸果糖、鹽並經油炸之已調製黃秋葵脆(供食用),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005.90.90.92-2。 |
20059090 | 92 | 2 | 牛蒡脆片,未冷凍 | 果糖、鹽、植物油、牛蒡 | 食用 | 發文日期 :
093 / 09 / 21 發文文號 : (93)高預字0322 本案貨品依檢附加工製程,為經浸果糖、鹽並經油炸之已調製牛蒡切片(供食用),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005.90.90.92-2。 |
20059090 | 92 | 2 | 宗家府泡菜-小蘿蔔(CHONGGA CHONGGAK KIMCHI/PONYTAIL RADISH KIMCHI) 500g | 小蘿蔔 80%、辣椒粉 5%、大蒜 3%、蔥 3%、洋蔥 3%、生薑 2%、蝦醬 2%、丁魚醬 2% | 食品 | 發文日期 :
094 / 01 / 24 發文文號 : (94)基預字0054 本案貨品係酸漬除外之調製小蘿蔔,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2005.90.90.92-2號。 |
20059090 | 92 | 2 | 宗家府泡菜-蘿蔔切塊(CHONGGA KAKTUGI KIMCHI/CUT RADISH KIMCHI) 500g | 蘿蔔 80%、辣椒粉 5%、大蒜 3%、蔥 3%、洋蔥 3%、生薑 2%、蝦醬 2%、丁魚醬 2% | 食品 | 發文日期 :
094 / 01 / 24 發文文號 : (94)基預字0055 本案貨品係酸漬除外之調製蘿蔔,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2005.90.90.92-2號。 |
20059090 | 92 | 2 | 鹽漬草食蠶 , 又稱:鹽漬朝露蔥、長老喜 學名:STACHYS SIEBOLDII MIQ | 唇形科植物。草食蠶之塊莖, 主要含澱粉與糖類。 | 供應國內市場食用 | 發文日期 :
094 / 08 / 11 發文文號 : (94)高預字287 本案貨品依檢附之資料, 係鹽漬草食蠶, 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005.90.90.92-2。 |
http://web.customs.gov.tw/rate/rate/sub_tfb001m/tfb001m_2005.htm
海關對其交易價格存疑者,應審查其交易情況;必要時,得通知納稅義務人提供更詳細資料。
海關依查得或納稅義務人提供之資料,認為買賣雙方之特殊關係影響交易價格者,應向納稅義務人說明其理
由,並給予納稅義務人合理申辯之機會。納稅義務人並得請求海關以書面說明其理由。
前項交易價格與下列價格之一相接近者,視為其特殊關係不影響交易價格:
一、經海關核定買賣雙方無特殊關係之同樣或類似貨物之交易價格。
二、經海關核定之同樣或類似貨物之國內銷售價格。
三、經海關核定之同樣或類似貨物之計算價格。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同樣或類似貨物,以進口貨物在輸出國之出口日或出口日前後三十日內出口者為限;第二款所定同樣或類似貨物,以進口日或進口日前後三十日內進口者為限。
第 十五 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同樣貨物交易價格有二種以上時,其交易價格,依下列順序認定之:
一、同一廠商生產之同樣貨物之交易價格,應較其他廠商生產之同樣貨物之交易價格優先適用。
二、同樣貨物與進口貨物交易型態相同及交易數量相當者,其交易價格應優先適用。
三、同樣貨物之交易價格有二種以上時,以最低者為準。
前項規定,於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類似貨物之交易價格準用之。
「貨物通關自動化」(又稱「貨物全面通關自動化」),係指利用電腦與通訊設備,結合所有通關相關單位與業者,透過「關貿網路」藉著由電子資料相互傳輸,取代人工遞送文書,並以電腦替代人工自動處理,以加速通關、邁向無紙化通關放行的目標。
「貨物通關自動化」是藉著標準化的格式,來達成相互傳輸。包括海關通關文件「表格」的標準化,以及電子資料「訊息」的交換標準。海關一方面簡化通關相關的各類表格種類及內容,另方面對電子資料訊息交換標準,採與先進國家同步使用聯合國
UN/EDIFACT標準。計有訊息71種、表格44種。訊息中海運專用31種、空運14種,共同使用者26種。表格中海運專用有22種、空運種、共同使用者14種。
利用電腦透過連線作業方式,將貨物通關之相關業者,包括進出口業、航運業、倉儲業、報關業及銀行等,與各有關機關,包括海關、國貿局、科學園區管理局、各簽審機關、民航局航空貨運站、港務局、紡拓會等多向串聯,使報關業者可以利用其辦公室內之電腦,完成海空運進出口貨物通關程序,包括簽審、艙單遞送、貨物儲存、報關、繳稅、放行、提領等相關作業,以達到單一窗口的功能。
我國自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至八十五年六月先後完成空運及海運貨物通關自動化,以簡化通關程序,加強便民服務,促進國際貿易,便利決策管理最終目標。海關實施進出口貨物通關自動化後,不僅使作業與先進國家同步,且大幅縮短通關時間,加速貨物流通,節省營運成本。凡參與連線業者可利用電腦連線交換訊息及線上審查,據今年八月份統計,目前參與連線業者達九九%以上,所有海空運報單平均通關時間僅○•九九四小時,其中免審免驗(C1)報單(海運C1報單佔全部海運報單五一•四%、空運C1報單佔全部空運報單七四%),可在十分鐘完成通關。另為提昇貨物通關效率,已完成「空運通關系統轉型」,使通關更為便捷。查驗比例:設置專責單位負責「進、出口貨物通關查驗篩選系統」及「情資通報系統」,俾迅速掌握情資,加以分析、整合、加值及運用,降低查驗比率,提升對高危險廠商及貨物的篩選功能及查緝績效。另為充實海關查緝走私情報系統(CIS),建置廠商資料檔、報關行檔、運輸工具檔、個人資料檔、情資通報子系統及承攬業子系統等,並與美、日、韓、港等地區海關建立情資交換管道,以達查緝走私精準化的目標。
依據海關統計加入WTO後帶給走私之新動向,非涉稅的走私案件上昇,如淫穢物品、盜版音像製品、保育類動植物及其製品、毒品、武器及彈葯等都可能是走私的主要物品,農漁畜產品及菸酒走私依然猖獗 ,取消菸酒專賣制度,改採開放自由與市場競爭,貿易管路暢通,理論上走私比重應會逐漸減少,惟實務上依照菸酒稅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所核計應課徵之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再加上應課徵之關稅及營業稅,菸之稅負成長加頗大,走私誘因更大,走私比重可能增加一倍;而洋酒部分,雖稅賦增加不大,走私比重變化可能不大,但由于我國國內市場與國外市埸價差大,仍是驅動走私存在的直接原因。同時走私犯罪國際化、集團化日趨嚴重,跨國走私犯罪集團乘機而入,將走私高利潤之普通商品及危安物品如毒品、槍械等,並於取得高額利潤後不斷擴張升級,使得國際化和集團化的走私犯罪日趨嚴重。
海關將採取之防範走私措施:
(一)實施「重點查核」、「多重查核」與「交叉查核」三種查緝方式。
(二)採取風險管理觀念,建置「海關查緝走私情報系統」、「船舶進港通報系統」、「入境旅客電腦主檢控管資料檔」、「防止
冒用優良廠商報關查對系統」及「其它各種電腦專家系統」。
(三)購置高科技X光貨櫃檢查儀與個人資料料管理手機等設定,以輔助查緝。
(四)實施事後稽核,以彌補現行貨物於通關線上因快速通關所導致之查核不足。
(五)建立免審免驗方式通關案件之抽審機制
1.建立C1放行貨物(櫃)之抽核機制,以彌補通關自動化系統無法就稅則與貨名比對勾稽之漏洞,並與專家系統、海關查緝走私情報系統、情資立即通報機制、事後稽核、原則?盟及倉儲業自主管理等建構成嚴密完整之查緝機制。
2.鼓勵業者使用防止冒用優良廠商報關查對系統,凡裝置此系統之廠商可享受出口船邊免驗等優惠措施,且列為加入「彙總清關」優惠條件之一。廠商可透過此糸統裝置,查明其申報進出口貨物通關流程,每個環節之詳情及有無被冒名申報進出口貨物情事,如有,即知會海關查緝,以發揮即時防杜之效果。善用民間力量打擊不法走私管道,海關與企業簽訂原則聯盟:隨著時代的進步,海關最主要的兩大任務為課徵關稅與查緝走私,愈來愈快速化與複雜化,需與業者及廠商的密切合作。目前,我國海關與大同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十六家廠商簽訂原則聯盟,讓海關與廠商間之互動,從原來的監督關係改為夥伴關係,以創造海關與廠商間雙贏的目的。病加強宣導教育: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及網路,廣為宣導打擊走私作用中、相關法令及緝私法令,以增強群眾的法制觀念和守法意識,並鼓勵民眾檢舉或密報走私。同時與相關產業公會團體建立連繫管路,廣泛蒐集情資,發揮全民緝私之功效。
目前我國已與美國海關簽訂關務互助協定,另與幾個國家和地區建交體交通換查緝走私情資管路。加入WTO後,將在現有基礎上,繼續選擇擴大建立雙邊海關合作機制,置換情報訊息,共同打擊走私犯罪。 依以往查緝經驗,貨櫃(物)夾藏或掉包走私,均與報關行或倉棧業者或貨櫃司機等有息息相關。為杜絕走私,加強對報關業者、倉棧業者、船公司暨貨櫃司機之管理,對不肖業者從嚴處分。 提昇關員的廉與能,充實查緝關員對毒品、槍械、保育類動植物與其產品之辨識能力及保護智慧財產權觀念。 為防杜廠商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之發票或憑證,以虛報交易價格或產地偷漏關稅,海關採取下列措施加強貨價之審核與調查。
三、異常控管
1.訂定電腦篩選先放後核進口報單送審作業及異狀廠商列管處理要點,篩選高危險群案件,施予重點審查。
2.加強蒐集國內外價格資料,建立押放參考價格檔及價格資料檔,以供承辦關員查詢運用。
3.實施關稅與內地稅相互勾稽處理作業。修正懲治走私條例附:管制物品專案及其數額,增訂丙項第五款,將海關進出口稅則第一章至第八章所列之物品及稻米、稻米粉、花生、茶葉、種子(球)等較具敏感性之產品列為管制進口專案。
依據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台總政驗字第0946001480號函修正異狀廠商列管處理要點:
一、進口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列入異狀廠商,其進口貨物應於整份報單審核完稅價格後始得辦理放行:
(一)經調查發現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之發票者。
(二)經政府機關通報擅自歇業、暫停營業或他遷不明者。
(三)經海關按申報地址查無該進口人或他遷不明者
(四)進口人申報價格與同樣貨物交易價格相較,顯然嚴重偏低,已逾百分之五十,且整份報單稅差達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者。
(五)進口人報關時所繳驗之發票,經查證有下列情事之一且稅差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
1、查無該供應商地址。
2、按發票上所載地址或信箱號碼查無該供應商之設置。
(六)進口人如無正當理由拒絕調查或拒不提供該貨或同類貨物之有關帳冊、單據、型錄等文件資料供查核者。
(七)進口人虛報或應報而未報明下列事項,經查證屬實,其整份報單稅差達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者:
1、依關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應加計之費用,有短報情事者。
2、依關稅法第三十條規定應報明而未報明者。
3、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可單獨認定之費用,有虛報情事者。
(八)其他違法或違規情事有列管必要者。
二、依第一點第(一)款或第(七)款列入異狀廠商者,其稅差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執行期間為一年;其稅差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執行期間為半年。
三、依第一點第(二)款或第(三)款列入異狀廠商者,執行期間至列管原因消滅時止;依第一點第(五)款或第(六)款列入異狀廠商者,執行期間為半年。
四、依第一點第(四)款列入異狀廠商者,執行期間為半年。但調查結果接受進口人申報價格者,即行解除列管。
五、依第一點第(八)款列入異狀廠商者,執行期間視其情節輕重決定之。
六、依第一點列入異狀廠商者,執行期滿自動解除列管。但執行期間內再犯第一點各款規定者,其期間應自再次通知更新建檔之日重行起算。
七、進口人經查有第一點各款情事,但經書面審核其有關文件或說明理由,核其情節輕微,或顯非故意,或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者,免予列入異狀廠商。
八、本要點所稱稅差,係指關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及推廣貿易服務費等各項稅款合計之差額。
一般廠商分類 G1; G2;G3
高危險群廠商 H1; H2; H3
低危險群廠商 L1; L2 ;L3
財政乃庶政之母,為提振我國競爭力及經濟實力,嚴謹的財政政策亟為重要。在面對國、內外經濟瞬息萬變之挑戰,本部以「健全政府財政」、「落實稅制革新」、「提升關務效率」、「強化國家資產運用效能」為目標,依據財政部施政報告建構無紙化、無障礙通關環境,並簡化通關程序,提升通關效率為政策:
參採國際規範,檢討修正關務法規,促進貿易便捷化。
配合關貿政策,調整稅則稅率,以因應經貿發展之需要。
擴大保稅區營運功能,營造合理經營環境。
加強國際關務合作,維護安全貿易環境。
賡續執行反傾銷及平衡措施制度,確保公平貿易。
持續簡化通關作業程序,落實貿易便捷化政策目標。
配合貨櫃安全計畫(CSI)及世界關務組織之全球貿易安全與便捷化架構,建置機動式貨櫃檢查儀器。
並採積極性作為,持續推動財政改革,追求財政收支平衡,健全國庫制度與管理,增進政府財務效能,逐步統合公股管理,提升公營事業經營績效;此外,並積極推動稅制改革,合理調整租稅結構,賡續革新稅政,維護租稅公平;另適時調整關稅政策,持續簡化通關程序;強化國家資產經營管理一元化,以提升國家資產整體運用效益。同時將注入前瞻宏觀思維,力求業務創新突破,俾利政府財政運作靈活、穩健,大幅提升效能,以符合國家經濟發展需要。
然而產業外移,使業者合理懷疑政府是否提供可公平競爭之環境,八十九年七月一日為我國行政救濟制度的新紀元,自該日起,最新修正的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開始施行。為維護人民權益、加強司法審查功能,行政訴訟常式由原來的一審終結,變更為二級二審制度;行政機關對于行政處分的審查管轄,則由訴願、再訴願二階段層級,改為只保留訴願常式,將再訴願部分予以取消。而關務及緝私案件的行政救濟常式,在新法實施後,除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特別規定之訴願先行常式(即異議常式)外,自應依其規定進行行政爭訟。因此,欲瞭解關務及緝私案件的行政救濟常式,亦須明白一般行政處分之行政爭訟常式。囿於篇幅,本文無法一一介紹所有的行政爭訟常式,僅先將其中與行政處分相對人具有深切利害關係的部分加以敘述,次再介紹關務及緝私案件的異議常式。
一般行政處分的爭訟常式:在新修正的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中,舉凡行政處分之定義、當事人之範圍、管轄權、爭訟提起之要件、爭訟處理常式、停止原行政處分執行之原因、再審常式、保全常式及強制執行常式等,均有詳細的規定。因此,通常該二法被合稱為行政爭訟法,其所規定的進行常式,則稱為行政爭訟常式。
訴願常式: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自亦不可能完全絕對正確,因此訴願法第一筆第一項前段即開宗明義規定:「人民對于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此即訴願提起之要件。另外在有些法律中,例如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五條、關稅法第二十三條及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七條等,均有對于行政處分不服者,得申請複查或宣告異議之規定;若未依據各該法律規定完成複查或宣告異議之常式,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不得逕行提起訴願,此即所謂訴願先行常式的規定。是以訴願法第一筆第一項後段復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訴願之提起與撤回:訴願應具訴願書,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載明一定事項,並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法第五十六條第一、二項及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若訴願人未具訴願書,然已在訴願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但應於三十日內補送訴願書(訴願法第五十七條)。訴願提起後,於決定書送達前,訴願人得撤回之。惟訴願經撤回後,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願(訴願法第六十條),原處分即告確定。
(二)訴願人:依據訴願法第十八條規定,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皆得為訴願當事人。惟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應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訴願法第二十條)。又共同受處分人得對該行政處分,共同提起訴願。共同提起訴願者,得選取其中一人至三人為代表人。若沒有選擇代表人,受理訴願機關得限期知會其選取;逾期不選取者,得依職權指定之。代表人經選取或指定後,由其代表全體訴願人為訴願行為。但撤回訴願,非經全體訴願人書面同意,不得為之。代表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表共同訴願人為訴願(訴願法第二十一條至二十六條)。此外「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得為訴願人之利益參加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有必要時,亦得知會其參加訴願。訴願決定對于參加人亦有效力。經受理訴願機關知會其參加或允許其參加而未參加者,亦同」(訴願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一條)。
(三)訴願期間:訴願法第十四條第一、二項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但有訴願先行常式規定之法律,其所規定的提起訴願期間可能有所不同,應特別注意。例如,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八條即規定,受處分人於收到異議決議知會書後,得於十日內向關稅總局提起訴願;而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則為三十日。
(四)訴願管轄:基本上,訴願的一般管轄,以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為原則,如原處分機關為最高層級之機關時,則仍以該機關為訴願管轄機關(訴願法第四條至第十二條)。若訴願人對于其訴願究應歸何機關管轄不能肯定時,為爭取時效,不論向任何機關提出,其行政救濟之權利即可獲得保障(訴願法第十四、六十一條)。另外,關于訴願之審理,原則上是就書面審查決定之。但若有必要,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或經受理訴願機關知會,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或為言詞辯論(訴願法第六十三、六十五條)。
新訴願法增設再審制度
(五)原行政處分之停止執行:不服行政處分提起訴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不停止原處分之執行;若要停止執行,必須合乎「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的要件,此時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的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訴願法第九十三條)。
(六)再審;再審原為訴訟上對確定終局判決的非常救濟手段,訴願本無再審制度,而於新訴願法第九十七條予以增設,就已確定之訴願決定給予特別的救濟方法。
新修正的行政訴訟常式
行政訴訟法設定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等二級,前者對第一審的行政訴訟事件有管轄權,後者則對不服第一審行政法院判決的上訴事件有管轄權。高等行政法院之訴訟常式,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公開之言詞辯論而為裁判(行政訴訟法第一八八條)。但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常式(行政訴訟法第二五三條)。
(一)訴訟之提起、上訴與撤回:行政訴訟法第四條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復原訴訟。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復原訴訟。」至於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則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在期日得以言詞為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三條)。起訴撤回後,視同未起訴,原告得就同一標的再行起訴,惟本案經法院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五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宣示或公告前得將上訴撤回。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
(二)當事人:自然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有當事人能力(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而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應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訟行為(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七條)。
(三)起訴及上訴期間:復原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復原訴訟,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
(四)管轄權:對于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對于私法人或其它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
(五)停止執行: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在行政訴訟繫屬中若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另在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
(六)再審:有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所規定之情形者,得以再審之訴對于確定終局判決宣告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關務及緝私案件的行政救濟常式:海關所為行政處分大都以書面為之,其處分可概略分為四大類:
一、 進口通關或補稅單位依據關稅法所為之貨物退運,及稅捐之核課與補徵等處分。
二、 緝案處理單位依據關稅法或海關緝私條例所為之罰鍰,與沒入、銷毀或變賣貨物及停止運輸工具結關、停止受處分
人報關等處分。
三、 出口、倉棧、稽查等單位對報關業、貨棧業、運輸業及船務代理等業者,就其管理、監督權責,依據各該業務法規
如:報關行設定管理辦法、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及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等法規所為之處分。
四、 法務單位於辦理強制執行時,依據相關法規知會主管機關禁止受處分人之車輛、不動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及對營利事業限制其減資或註銷等處分(海關另得報請財政部對受處分人或其負責人為限制出境之處分)。
不服上列處分者,除依據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規定,應於提起訴願前先經異議常式外,受處分人得依訴願法規定逕行提起訴願。
異議之提起
(一)依關稅法處分之案件:「納稅義務人如不服海關對其進口貨物核定之稅則號別、完稅價格或應補繳稅款或特別關稅者,得於收到海關填發稅款繳納證之日起十四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海關宣告異議,請求複查。」(關稅法第二十三條前段)。上列常式,依據關稅法第五十五條第一、二項規定,於納稅義務人對下列款項繳納有異議時,準用之:「一、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二、依本法所處之罰鍰。三、處理變賣或銷燬貨物所需費用,而無變賣價款可供扣除或扣除不足者。但以在處理前知會納稅義務人者為限。」
(二)依海關緝私條例處分之案件:受處分人不服處分者,得於收到處分書後十日內,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宣告異議(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七條前段)。
異議之審查
(一)、依關稅法處分之案件:海關應於接到異議書後十二日內,將該案重行審核,認為有理由者,應變更原核定之稅則號別或完稅價格;認為無理由者,應加具意見,報請財政部關稅總局評定之,評定期間以二個月為限(關稅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納稅義務人不服前條財政部關稅總局之評定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關稅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二)依海關緝私條例處分之案件:海關于收到異議書後,經審核認為有理由者,應復原原處分或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為無理由者,維持原處分,並以書面知會受處分人(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七條)。受處分人於收到前條知會書後,得於十日內向關稅總局提起訴願(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八條)。
假扣押:受處分人於法定期限內宣告異議者,在行政救濟常式終結前該行政處分尚未確定。海關為保全債權得依關稅法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或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聲請法院假扣押或假處分。若受處分人對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或執行範圍有意見者,應向法院抗告或宣告異議。
「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覺之人」,從法律的觀點而言,怠於行使權利者固然不值得保護;相同地,法律也不保護不懂法律或不遵照法定常式的人。在行政救濟的程序中,有許多常式上必須遵守的規定,若不遵守或疏於注意而未遵守,將造成失權的效果。例如異議、訴願及行政訴訟之提起,均有其特定之常式與期間,若不遵循,即無法進入該階段之行政救濟常式,行政處分於焉確定。事若至此,縱有再多理由與主張,奈何控訴無門,只能徒呼負負,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