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通關作業
進口貨物通關流程 | 保稅報單代碼之簡併 |
進口報單 | 進口報單樣本 |
空運進口艙單之申報 | 空運進(轉)口艙單(建議格式)各欄位填報說明 |
倉儲業處理貨物之作業 |
1.基本步驟
(1)收單→(2)分估→(3)驗貨→(4)徵稅→(5)放行
(免驗者則跳過第(3)步驟;部分貨品將第(3)步驟移到最後辦理)
(1)報關行用「電腦傳輸」(圖中用虛線表示),經「T/V」到達海關。海關經篩選後,抽中C1者,送往徵稅(1a);核列為C2或C3者,通知報關行遞送報單及相關文件(1b);報關行依通知於「翌日辦公時間終了以前」向海關「遞送」(圖中用實線表示)報單等文件(1c)。
(2)海關接受書面文件後,C2案件審核文件,完成分估作業,送往徵稅;C3案件審核文件後送往驗貨,驗畢再退回辦理分估作業。
(3)C3案件辦理驗貨後,退回辦理分估作業。
(4)海關核發(或報關行自行列印)稅款繳納證(4a),納稅義務人持向銀行繳納(或用電子轉帳刷卡)(4b),透過金資中心及「T/V」傳輸海關(4c)。
(5)海關將放行訊息傳輸報關行(5a)及貨棧(5b),實施初期並列印「放行通知」交報關行(或報關行自行列印)。
(6)報關人持「放行通知」及運送文件(D/O;AWB)到貨棧提領貨物。
2.
海關保稅報單代碼由三十三種簡併為十二種(如附件),將保稅區分為保稅廠(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及科學工業園區)與保稅倉(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兩大類,「B」字頭為保稅廠報單代碼,「D」字頭為保稅倉報單代碼;其他則適用一般報單別「G」字頭之「G2」及「G7」報單,並於輔導業者參加測試後,於民國92年7月29日起實施。
海關保稅報單代碼由三十三種簡併為十二種(如附件),將保稅區分為保稅廠(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及科學工業園區)與保稅倉(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兩大類,「B」字頭為保稅廠報單代碼,「D」字頭為保稅倉報單代碼;其他則適用一般報單別「G」字頭之「G2」及「G7」報單,並於輔導業者參加測試後,於民國92年7月29日起實施。
簡併後報單種類、代碼、名稱
|
現行報單種類、代碼、名稱
|
||||
代碼
|
名
稱
|
報單種類
|
代碼
|
名
稱
|
|
B6
|
保稅廠輸入貨物(原料)
|
進口
進口
進口
|
B6
E1
P4
|
保稅廠輸入原料
國外輸入加工區
國外輸入科園區
|
E1、P4報單代碼併入B6報單。
|
D8
|
外貨進保稅倉
|
進口
|
D8
|
外貨進保稅倉或物流
|
維持不變。
|
G7
|
國貨復進口
|
進口
進口
|
E5
G7
|
加工區輸出貨復進口
國貨復進口
|
E5報單代碼併入G7報單。
|
D2
|
保稅貨出保稅倉進口
|
進口
進口
|
D2
L2
|
保稅貨出倉進口
保稅貨出物流進口
|
L2報單代碼併入D2報單。
|
G2
|
本地補稅案件
|
進口
進口
進口
進口
|
B3
E4
P3
G2
|
保稅廠售予記帳廠再加工出口
加工區售予記帳廠再加工出口
科園區售予記帳廠再加工出口
本地補稅案件
|
B3、E4、P3報單代碼併入G2報單。
|
D7
|
保稅倉相互轉儲貨運往保稅倉
|
進口
進口
進口
|
B7
D6
D7
|
保稅倉或物流運往保稅廠
保稅倉與物流相互轉儲
保稅倉或物流運往加工或科園區
|
B7、D6報單代碼併入D7報單。
|
B8
|
保稅廠進口貨物(原料)復出口
|
出口
出口
出口
|
B8
E6
P5
|
保稅廠原料復出口
國外輸入加工區復出口
科園區進口原料復出口
|
E6、P5報單代碼併入B8報單。
|
B9
|
保稅廠產品出口
|
出口
出口
出口
|
B9
E2
P6
|
保稅廠加工品出口
加工區輸出國外
科園區成品出口
|
E2、P6報單代碼併入B9報單。
|
D5
|
保稅倉貨物出口
|
出口
出口
出口
|
D4
D5
L5
|
保稅貨退運出口
保稅貨物出倉出口
物流中心貨物出口
|
D4、L5報單代碼併入D5報單。
|
B2
|
保稅廠相互交易貨進儲保稅倉
|
出口
出口
出口
出口
|
B2
D3
E7
P2
|
保稅廠售與他保稅區再加工出口
保稅貨進儲保稅倉或物流中心
加工區售與他保稅區再加工出口
科園區售與他保稅區再加工出口
|
D3、E7、P2報單代碼併入B2報單。
|
B1
|
課稅區售與保稅廠
|
出口
出口
出口
|
B1
E3
P1
|
國內售與保稅廠原料
課稅區輸入加工區
國內廠售與科園區
|
E3、P1報單代碼併入B1報單。
|
D1
|
課稅區售與或退回保稅倉
|
出口
出口
|
D1
D9
|
課稅區售與發貨或退回物流中心
國貨進保稅倉
|
D9報單代碼併入D1報單。
|
三、進口報單(Customs
Declaration: Import)
1、「進口報單」包括「訊息」與「表格」;「表格」為「海、空運通用」,其格式請參閱附件7-4(首頁)、7-5(續頁);「填報說明」請參閱第參、八節。本項「訊息」屬「空運專用」由「連線報關行」或「科管局」傳輸給「海關」。「未連線報關行」應繕具書面格式(或併同磁片申報)遞交海關辦理人工鍵檔。
2、為配合保稅貨物稽銷系統規劃,必須於通關時建立之資料項目,均列入訊息項目。
3、「標記及貨櫃號碼」和填報於「其他申報事項」欄內「須處理之項目」(如填報說明所列項目),均需鍵入電腦。
4、貨物名稱、牌名、型號、規格等、數量(單位)、完稅價格、進口稅率、貨物稅率等欄位,其電腦檔欄位均予區分設計,以便利資料項目之鍵檔。
5、海關配合貿易管理作業方式,宜配合自動化之特性,作整體之明確規定。關稅總局發布「海關配合進出口貿易管理作業規定」一種執行,請參閱第參、二節。
6、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報關人應主動在「申請審驗方式」欄填報代碼「8」(表示「申請書面審查」):
(一)
保稅倉庫案件所屬進口報單類別D2、D7、D8(但如有其他規定者除外)。
(二)
貨物名稱超過385Byte(訊息
(三)「標記」超過385Byte時(訊息
(四)
依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入注意事項及輸出入規定,屬未按CCC號列別標示控管而責令廠商(或其代理人)應「自行報明」者、應檢附產地證明者、應依照另一CCC號列別規定辦理者或應向海關申請列入C2通關者。
(五)
進口靈柩。
(六)
進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申請在「抵達證明書」(DV)上核章者。
(七)
進口舊品、次級品或格外品。
(八)
對進口同一稅則未決案件申請審查者。
(九)
依「長單申報簡化作業方式」規定申報者。
(十)
國貨復運進口案件所屬進口報單類別G7。
(十一)
三角貿易案件之貨品。
(十二)
盛裝貨物之容器,在進口後六個月內復運出口者。
(十三)
廢料(金屬、塑膠、紙等)。
(十四)
旅客後送行李。
(十五)
古董、古物。
(十六)按加工費、修理費、裝配費、使用費等方式課徵之進口貨物。
(十七)適用進口稅則增註減稅或免稅之進口貨物。
(十八)
同一項貨物有二個以上之產地而無法分開報明者。
(十九)保稅區之廢料申請補稅或年度盤虧補稅或次品、呆(原)料內銷及非保稅原料補稅案
件。
(二十)保稅區間之交易發生退貨情事者。
(二十一)應徵反傾銷稅、平衡稅、報復關稅、關稅配額、額外關稅之案件。
(二十二)進口應納貨物稅或菸酒稅之貨物,所報CCC號列未註記稽徵特別規定代碼T、T*、B、B*、C者。
(二十三)其他依海關規定應予書面審核者。
7、為配合監理機關連線作業:(一)進口汽車以「連線方式報關」為限、(二)車輛申報之牌名、型號、車型等十三種資料項目,均列入訊息項目(訊息
8、標記之圖樣改以文字敘述時,如造成驗貨員或駐庫關員查核提領產生問題,應參考相關文件予以妥善處理。
9、當併裝貨物提貨單上之標記為N/M(No
Marks)時,應事先向通關之稽查單位申請重行標記,俟重行標記完畢始於報單上申報傳輸。
10、「背面」內容因受報單類別變動而有局部變更,不即時修正並不影響作業,但仍希望業者利用重新印製時順便配合修正。
11、「進口報單」僅有「訊息」〔「表格」併入簡5105,格式請參閱附件7-4(首頁)、7-5(續頁)〕,屬「海運專用」;「填報說明」請參閱第參、八節。本項訊息由「連線報關行」傳輸給「海關」。「未連線報關行」應繕具書面格式(或併同磁片申報)遞交海關辦理人工鍵檔。
12、為配合保稅貨物稽銷系統規劃,必須於通關時建立之資料項目,均列入訊息項目。
13、「標記及貨櫃號碼」和填報於「其他申報事項」欄內「須處理之項目」(如填報說明所列項目),均需鍵入電腦。
14、貨物名稱、牌名、型號、規格等、數量(單位)、完稅價格、進口稅率、貨物稅率等欄位,其電腦檔欄位均予區分設計,以便利資料項目之鍵檔。
15、為便於「貨櫃裝運方式」及「其他稅費名稱」之傳輸及鍵檔,均使用代碼。
16、海關配合貿易管理作業方式,宜配合自動化之特性,作整體之明確規定。關稅總局發布「海關配合進出口貿易管理作業規定」一種執行,請參閱第參、二節。
17、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報關人應主動在「申請審驗方式」欄填報代碼「8」(表示「申請書面審查」),由電腦據以核列為C2或C3:
(一)保稅倉庫案件所屬進口報單類別D2、D7、D8(但如有其他規定者除外)。
(二)「貨物名稱」超過390Byte(空運為385Byte)時。
(三)「標記」超過385Byte時。
(四)
依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入注意事項及輸出入規定,屬未按CCC號列別標示控管,而責令廠商(或其代理人)應「自行報明」者、應檢附產地證明者、應依照另一CCC號列別規定辦理者或應向海關申請列入C2通關者。
(五)進口靈柩。
(六)進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申請在「抵達證明書」(DV)上核章者。
(七)進口舊品、次級品或格外品。
(八)對進口同一稅則未決案件申請審查者。
(九)依「長單申報簡化作業方式」規定申報者。
(十)國貨復運進口案件所屬進口報單類別G7。
(十一)三角貿易案件之貨品。
(十二)盛裝貨物之容器,在進口後六個月內復運出口者。
(十三)廢料(廢金屬、塑膠、紙等)。
(十四)旅客後送行李。
(十五)古董、古物。
(十六)按加工費、修理費、裝配費、使用費等方式課徵之進口貨物。
(十七)適用進口稅則增註減稅或免稅之進口貨物。
(十八)同一項貨物有二個以上之產地而無法分開報明者。
(十九)保稅區之廢料申請補稅或年度盤虧補稅或次品、呆(原)料內銷及非保稅原料補稅案件。
(二十)保稅區間之交易發生退貨情事者。
(二十一)應徵反傾銷稅、平衡稅、報復關稅、關稅配額、額外關稅之案件。
(二十二)進口應納貨物稅或菸酒稅之貨物,所報CCC號列未註記稽徵特別規定代碼T、T*、B、B*、C者。
(二十三)其他依海關規定應予書面審核者。
18、為配合監理機關連線作業:(一)進口汽車以「連線方式報關」為限、(二)車輛申報之牌名、型號、車型等十三種資料項目,均列入訊息項目。
19、標記之圖樣改以文字敘述時,如造成驗貨員或駐庫關員查核提領產生問題,應參考相關文件予以妥善處理。
20、當併裝貨物提貨單上之標記為N/M(No
Marks)時,應事先向通關之稽查單位申請重行標記,俟重行標記完畢始於報單上申報傳輸。
21、「背面」內容因受報單類別變動而有局部變更,不即時修正並不影響作業,但仍希望業者利用重新印製時順便配合修正。
1. 為方便進口貨物有併裝時,航空公司以外之承攬業者亦能直接傳輸艙單之部分明細資料給海關起見,將進口艙單訊息分成「主艙單」及「分艙單」二部分。
2. 主艙單訊息由航空公司(代理人)負責傳送,分艙單訊息得由航空公司或攬業傳送至關貿網路。〔依關稅總局83年10月22日(83)公字第 00048號公告〕
3. 為加速通關自動化作業,進口艙單連線傳輸時,以主號為申報單位。
4. 連線航空公司可提前於航空器飛離抵達本國之前一站時傳輸進口貨物艙單,惟申報時間仍以航空器抵達本國境內航空站為準。
5. 艙單連線傳輸,有下列數點限制:
(1)連線申報係以主號為單位,即同一主號之所有分號必須均採連線傳送;如有部分分號無法連線傳送者,該主號之所有分號則均採人工之申報。
(2)承攬業者傳輸分艙單係受航空公司(代理人)之託而傳輸;如有涉及違章情事,海關以航空公司(代理人)為處分對象。
6. 書面進口艙單遞送海關者,以一次填報完整為限,不得分批處理或遞報。
(二)空運進口貨物艙單未規定固定格式(註:有建議格式),惟申報時應載明下列各項(運68):
1.航空器隸屬國籍及所屬公司。
2.到達日期及班次。
3.機上所載貨物之貨運提單號碼、貨物名稱、件數、重量,如遇兩件以上貨物合裝成一件者,應詳細註明該件內所包含件數。
4.裝運及到達地點。
(三)空運進口貨物艙單連線傳輸時,其他應注意事項:
1.艙單受理關別,臺北關稅局為 “CA”,高雄關稅局為“BF”。
2.貨棧卸存代號:臺北航空貨運站進口倉為“C2001”、機放倉為“C2003”、 永儲進口倉為“C2007”、遠翔進口倉為“C2009”、快遞進口倉“C2011”、 高雄倉庫進口倉為“B2140”、高雄機放倉為“B2143”。
(一)「主艙單」各欄位填報說明:
項 目 |
欄 位 名 稱 |
填 報 說 明 |
1 |
艙單種類 |
於進口、出口或轉口之□內註記。 |
2 |
頁 次 |
應於各頁填列共幾頁第幾頁。 |
3 |
航空公司代碼 |
填入航空公司之代碼,請參閱「通關作業及統計代碼」。 |
4 |
航機國籍及註冊號碼 |
填入航空公司之代碼,及登記註冊號碼。 |
5 |
航機班次。 |
填入航機班次。 |
6 |
日 期 |
填入該飛機到達日期,按年、月、日分序填列,如: |
7 |
裝貨地點 |
填入原始裝貨機場代碼。 |
8 |
到達地點 |
填入貨物抵埠地點之代碼。 |
9 |
提單號碼 |
填報主提單號碼,如分批載運,應於提單號碼後加印
P 表示。 |
10 |
卸存貨棧代碼 |
填報卸存貨棧代碼,如此張艙單皆卸存同一貨棧,可於填完所有主提單號碼後,空一行或印一行虛線再填列貨棧代碼。 |
11 |
貨物件數及單位 |
應依提單所載填列總件數,如以
CTN 為單位得免填列。如分批抵達,應註明此次載運件數及總件數(例如:2/5)。 |
12 |
毛重及重量單位 |
應依提單所載填列總毛重及重量單位,如以
KGM 為單位得免填列。如分批載運,應註明此次載運毛重及總毛重(例:12.5/20.0)。 |
13 |
貨物名稱 |
填列主提單之一般性貨物名稱。 |
14 |
備 註 |
凡有加註說明,不適宜填列在其他欄位者,在本欄加註,例如:危險品、冷藏品、運費支付情形,亦可供航空公司內部使用。 |
15 |
總數列印 |
將總件數及總毛重列印於艙單末頁。 |
16 |
機長或運送人或代理人簽章 |
應由機長或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簽章。 |
(二)「分艙單」各欄位填報說明:
項目 |
欄位名稱 |
填報說明 |
1 |
艙單種類 |
於進口、出口或轉口之□內註記。 |
2 |
頁次 |
應於各頁填列共幾頁第幾頁。 |
3 |
航空公司代碼 |
填入航空公司之代碼,請參閱「通關作業及統計代碼」,得不填列。 |
4 |
航機國籍及註冊號碼 |
填入該飛機國籍之代碼,及登記註冊號碼,得不填列。 |
5 |
航機班次。 |
填入航機班次。 |
6 |
裝貨地點 |
填入裝貨機場代碼。 |
7 |
到達地點 |
填入貨物抵埠地點之代碼。 |
8 |
日 期 |
填入該飛機到達日期,按年、月、日分序填列,如: |
9 |
國內承攬業者 |
填入本國承攬業者名稱。 |
10 |
國外承攬業者 |
填入往來之承攬業者名稱,可免填。 |
11 |
提單種類 |
「M」——係指主提單。 「H」——係指分提單。 「S」——係指併中併分提單。 |
12 |
提單號碼、卸存貨棧代碼 |
上行填報提單號碼,下行填報卸存貨棧代碼,如此張艙單皆卸存同一貨棧,可於填完所有主/分提單號碼後,空一行或印一行虛線再填列貨棧代碼,如分批載運,應於提單號碼後加印
P 表示。 |
13 |
貨物件數及單位 |
應依提單所載填列總件數,單位應依「通關作業及統計代碼」填列,如分批抵達,應註明此次載運件數及總件數(例如:2/5)。 |
14 |
毛重及重量單位 |
應依提單所載填列毛重及重量單位,如以
KGM 為單位得免填列。如分批載運,應註明此次載運毛重及總毛重(例:12.5/20.0)。 |
15 |
分提單筆數、裝運地點 |
如為主提單,則填列分提單總筆數,如無分提單應填
NIL。 |
16 |
貨物名稱 |
填列主提單或分提單之一般性貨物名稱。 |
17 |
託運人姓名/住址 |
填列託運人之名稱及地址,可免填報。 |
18 |
收貨人姓名/住址 |
填列收貨人之名稱及地址,可免填報。 |
19 |
總數列印 |
以一主號為單位,列印該主號下所有分艙單之總件數及總毛重。 |
(二) 如有異常、破損、短溢卸情事者,以進口貨物(短)溢卸報告(簡5103、簡5162)、進口貨物破損(進倉異常)報告(簡5104、簡5163)書面遞送海關。
(三) 進口貨物報關後,海關以海關查驗貨物通知訊息或表格(簡5109、簡5109S)通知倉儲業配合(海運貨櫃集散站請務必準時「吊櫃」)查驗,如貨櫃集散站無法即時吊櫃,則以無法吊櫃通知(簡5168)訊息及表格通知報關人,由其將表格通知海關,辦理次一班派驗。
(四) 海關放行以進口貨物放行通知訊息或書面(簡5116、簡5116S、簡5118、簡5119)通知倉儲業准予放行提貨,倉儲業放行提貨完畢之翌日以進口貨物出倉資料(簡5117、簡5117S、簡5117X)訊息傳送海關。
(五) 以上訊息如海關檢查錯誤則以倉儲業或運輸業申報訊息回覆通知或駁回通知(簡5108、簡5108S)訊息通知倉儲業重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