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先放後稅?如何申請辦理貨物先放後稅通關?


(一)先放後稅通關作業係指貨物進口時,依關稅法第十八條規定應繳之關稅及保證金由海關自廠商提供之擔保額度內先行扣除,同時填發稅費繳納證後,即可先行驗放其貨物。扣除之稅款如於稅費繳納證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繳清,即可自動恢復額度再作循環使用。該項作業,係將進口貨物應繳之稅、費先從擔保額度內扣抵,替代現金、保證金之繳納,海關先行將貨物驗放。廠商可在貨物提領後,集中數筆稅單(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向指定之行庫一次繳納,較一般通關作業須逐筆往返銀行繳納之繳現方式,更為簡便,且不受銀行收款作業時間的限制。

(二)申請辦理手續

1.申請人需填送之文件:

1)進口貨物先放後稅申請書。

2)進口貨物先放後稅擔保額度同意受委託報關業使用聲明書,由進口人聲明其委託之報關業,可使用其先放後稅擔保額度。

3)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國際貿易局進出口廠商登記卡影本,並在影本上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

4)擔保之種類:

  1.         授信機構保證書(一式三聯);

  2.         定期存單;

  3.         信託投資公司一年以上普通信託憑證;

  4.         政府發行之公債券;

  5.         現金。其種類除間接擔保,限以提供授信機構保證書辦理外,由申請人視實際需要自行擇一設定,額度不受限制,並可於 

  6.         事後申請增減。

5)先放後稅廠商以定期存單、信託憑證、公債券等為質押品者須提供承諾書,質權設定登記通知書,空白之質權消滅、實行質權


進口貨物之稅則號別應如何核定?何以同一貨物於不同時間或由不同關區報關進口,有適用不同稅則號別之情形?


進口貨物稅則號別之核定,係由進口地海關驗明實到貨物後,依據海關進口稅則、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及其附則等相關規定辦理。相同進口貨物,不論報運進口關區是否相同或時間先後有別,海關核定的稅則號別,除已明文修訂者外,皆應相同,如有稅則號別核定不一情事,可申請複查。經複查結果如有稅則別核定不當者,自應改列正確之稅則號別。依規定進口貨物於放行後未逾六個月者,海關仍可填發補稅通知單補徵稅費或退還溢徵稅費。


進口貨物,進口後始察覺需其他政府單位核准(如農委會等)方能進口,請問應如何辦理?


1.廠商報運貨物進口,應先行瞭解有無管制或限制進口。如於進口後始知曉須取具其他機關之許可或同意文件者,應儘速補辦。如無法取得核准文件者,海關將依關稅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不得進口之貨物,海關應責令納稅義務人限期辦理退運」之規定辦理。

2.依規定不得進口而須辦理退運之貨物,進口人須檢具退運申請書及出口報單向進口業務單位申請辦理。

3.如納稅義務人以書面聲明放棄或不在海關規定期限內辦理退運者,海關將依關稅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後段:「如納稅義務人以書面聲明放棄或不在海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退運,海關得將其貨物變賣,所得價款,於扣除應納關稅及必要費用後,如有餘款,應繳歸國庫」及第二項:「無法變賣而需銷燬時,應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在海關監視下自行銷燬;逾期未銷燬,由海關逕予銷燬,其有關費用,由納稅義務人負擔,限期繳付海關。」之規定辦理。如能轉售國外,得依規定辦理三角貿易,申請復運出口轉售國外。


進口貨物取樣之數量多少始為合理?何以有短少一、二箱之情形?


1. 進、出口貨物,有抽取樣品之情形,但取樣有一定的規定,若屬商品檢驗取樣者,其取樣數量及規定,請洽詢標準檢驗局或貴公司所委託之報關行。至於海關取樣,依「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三十三條規定「為鑑定貨物之名稱、種類、品質、等級,供稅則分類、估價或核退稅捐之參考,得於查驗進、出口貨物時,提取貨樣,但以在鑑定技術上所需之數量為限。對不能重複化驗鑑定之貨物,應提取足夠供三次化驗鑑定之用量。」驗貨關員抽取進、出口貨物貨樣,應開具貨樣收據。貨樣除因需要作專案保管者外,均應自簽發貨樣收據之日起進口保留二個月,出口保留十天,保管期限屆滿,報關人可憑貨樣收據第一聯,向海關領回貨樣。

2. 所謂貨物短少一、二箱,不可能是海關取樣。請予查明是否短裝、破損或其他原因。貨物通關過程中,可能接觸貨物者,有運輸業者、倉儲業者、報關行及海關、檢疫單位等機關,建議 貴公司不妨親至現場了解,通關過程中,如拆櫃、查驗、提領等作業情形。


國外貨物尚無買主可否運至我國進儲物流中心?國內貨主輸入之國外貨物可否進儲物流中心?


答:二者均可進儲物流中心,惟均應由物流中心向海關辦理申報及提領進儲手續,故物流中心應為該進儲貨物之收貨人(或受通知人)、提單持有人或貨物持有人。


物流中心辦理存儲本中心貨物之通關是否須具備報關行資格?


答:依通關辦法第八、第九及第十條規定,物流中心申報貨物之進儲、出中心進口或出口時「應由物流中心以電腦連線向海關申報」,貨物進儲物流中心時,物流中心係貨物所有人或提貨單之持有人,應可自行報關;貨物出中心出口或進口時,其貨物原既係以物流中心名義進儲,由其向海關及貨主負責保管及運輸之安全,且受貨主所託,處理物流業務,應可視為貨物實際持有人,則物流中心為本身持有之貨物辦理通關,雖輸出人或進口人非物流中心,由物流中心申報仍屬自行報關而無須具報關行營業執照,惟應向各關稅局辦理自行報關登記,俾辦理報關。(參見本總局九十年四月十二日台總局保字第九0 0 二二八一號函)。


存儲物流中心之外貨,申請出倉進口、出倉出口、出倉售予其他保稅廠商,其價格如何申報?


答:(一)保稅貨物輸入我國之前,進口人與國外供應商已完成交易者,按其交易價格申報。

(二)保稅貨物輸入我國進儲物流中心時,國外賣方尚未找到買主,俟找到買主完成交易後始出倉進口者,按其交易價格申報。

(三)前二項貨物向海關報關時,其報單上之賣方欄位申報為物流中心(「其他申報事報事項」欄中,註明「本批貨物由○○○物流中心代○○○國外廠商申報出口(售)」),並檢具買賣雙方之原始交易文件及發票(證明確屬國外廠商直接賣出),連同國外公司授權進儲人代辦通關手續之授權書及進儲人開立之轉讓書,得免再檢附國內統一發票。


貨物海運通關與空運通關有何不同?


海運與空運貨物通關均適用相同法規,其通關方式及稅費繳納並無不同。惟因空運貨物中,屬小件之快遞貨物居多,故特設快遞專區以為因應。茲將空運與海運貨物通關之差異列表如下,俾供參考。

項目:空運
快遞專區:二十四小時驗放、提領 
卸貨准單:無 

項目:海運
快遞專區:無 
卸貨准單:非經海關申領卸貨准單不得卸貨


進、出口報關匯率如何決定?


海關編製之進、出口報關匯率,每月上、中、下旬各變動一次,每旬報關匯率係採前一旬中間日(即五日、十五日、二十五日,如遇例假日則往前推算)台灣銀行「賣出匯率」為進口報關匯率,台灣銀行「買入匯率」為出口報關匯率。


貨物通關三種方式C1、C2及C3有何不同?


進、出口貨物以自動化連線報關後,海關電腦專家系統按進出口廠商之等級、貨物來源地、貨物性質及報關行等篩選條件,分別將報單核定為C1(免審免驗通關)、C2(文件審核通關)及C3(貨物查驗通關)三種通關方式。茲分別說明如下:

1.C1通關方式:出口貨物可立即裝船出口;進口貨物則於完成繳納稅費手續,即可持憑電腦列印之放行通知及原提貨單證前往貨棧提貨。其書面報單及其他有關文件正本,出口案件應由報關人列管一年,進口案件列管二年,海關於必要時得命其補送或前往查核。

2.C2通關方式:報關人於連線報關後,須於翌日海關辦公時間終了前補送書面報單及其他有關文件正本,經審核相符後通關放行。

3.C3通關方式:報關人除於上開時間內檢送書面報單及其他有關文件正本外,進口貨物並應自報關日起十日內申請會同海關驗貨關員查驗貨物,再由業務單位審核及分類估價後通關放行。

另目前海關正積極推動簽審機關加入關貿網路連線,如順利完成,則C2報單即可線上審核,免再審核書面文件。


進、出口貨物推廣貿易服務費收取問題?


(一)法令依據:貿易法第二十一條、貿易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
(二)費率:由海關統一按進、出口貨物價格萬分之四.一五收取。進口貨物以起岸價格( CIF )為準,出口貨物以離岸價格(    FOB )為準。
(三)收取方式:
1.進口貨物:與進口稅捐同時收取。
2.出口貨物:於貨物出口後,由海關按季(即每三個月)累計開具出口貨物代收費用繳納證乙份(並附報單清單),以郵遞方式寄    達貨物輸出人。
3.推廣貿易服務費應自海關開立繳納證之日起,十四日內至代收銀行繳納。如遺失費用繳納證者,可向原欠費之關稅局申請補發。
(四)未依規定繳納推廣貿易服務費者,主管機關國際貿易局依貿易法第三十條規定得處分暫停輸出入貨品,海關配合辦理。
(五)推廣貿易服務費有關資料,可至國際貿易局網站(www.trade.gov.tw)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