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超持戒研讀日記
二千零八年六月十四日
桃園國際機場處理危險物品作業程序
1. 通則
為規範本機場相關單位運送處理危險物品之作業,讓各類危險物品能藉由航空安全運送至目的地,並讓相關人員瞭解發生緊急意外事件時之通報作業程序,爰訂定本作業規定。
2. 依據
2.1. 民用航空局「機場空側作業程序大綱」。
2.2. 民用航空局「民用機場認證作業程序」。
3. 定義及分類
3.1. 危險物品係指於運送中,可能明顯危害人體健康、安全、財產或對環境造成損害,且列於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航空安全運送技術指南」之危險物品清單或依技術指南分類者。
3.2. 依據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航空安全運送技術指南」及國際空運協會「危險物品處理規則」,危險物品計分下列九大類:
3.2.1. 爆炸物品(Explosives):
3.2.1.1. 具劇烈爆炸危險之物質或物品
3.2.1.2. 具火焰噴出危險性但不具劇烈爆炸性之物品或物質
3.2.1.3. 具起火危險性及較弱之爆炸或較小火焰噴出危險性,但不具劇烈爆炸危險性之物品或物質
3.2.1.4. 不具顯著危險性之物品或物質
3.2.1.5. 具劇烈爆炸性但穩定性高之物質,
3.2.1.6. 不具劇烈爆炸性且穩定性高之物品。
3.2.2. 氣體(Gases):
3.2.2.1. 易燃氣體(Flammable gas)
3.2.2.2. 非易燃無毒氣體(Non-flammable, non-toxic gas)
3.2.2.3. 毒性氣體(Toxic gas)
3.2.3. 易燃液體(Flammable Liquids)
3.2.4. 易燃固體、自燃物質及遇水釋放易燃氣體之物質(Flammable Solids; Substances Liable to Spontaneous Combustion; Substances which, in Contact with Water, Emit Flammable Gases)
3.2.4.1. 易燃固體(Flammable solid)
3.2.4.2. 自燃物質(Substances liable to spontaneous combustion)
3.2.4.3. 遇水釋放易燃氣體之物質(Substances which, in contact with water, emit flammable gases)
3.2.5. 氧化物及有機過氧化物(Oxidizing Substances and Organic Peroxide)
3.2.5.1. 氧化物(Oxidizer)
3.2.5.2. 有機過氧化物(Organic peroxide)
3.2.6. 毒性及傳染性物質(Toxic and Infectious Substances)
3.2.6.1. 毒性物質(Toxic substances)
3.2.6.2. 傳染性物質(Infectious substances)
3.2.7. 放射性物(Radioactive Material)
3.2.8. 腐蝕性物質(Corrosives)
3.2.9. 其他危險物品(Miscellaneous Dangerous Goods)
4. 業務負責單位
4.1. 空側之負責單位:航務組
電話:03-3982043-4,傳真:03-3834502
4.2. 陸側貨運集散站之負責單位:貨運組
電話:03-3931688(上班時間)、03-3983279(下班時間)
4.3. 儲存危險物品之集散站:
華儲公司:電話:03-3939800轉7706,傳真:03-3982958
長榮倉儲公司:電話:03-3938053,傳真:03-3932932
遠雄倉儲公司:電話:03-3543888轉348 ,傳真:03-3545023
永儲公司:電話:03-3839888轉252,傳真:03-3836904
4.4. 地勤運送作業單位:
桃園航勤股份有限公司,電話:03-3982352傳真:03-3982362
長勤地勤股份有限公司,電話:03-3519997傳真:03-3519999
5. 危險物品處理作業規定:
5.1. 貨主或託運人必須確實申報所託運之危險物品,承攬危險物品交運之航空貨運承攬業者及航空公司應確實檢查該危險物品,確認其不屬於禁止空運之物品。貨主或託運人並應將危險物品正確分類、標籤並包裝。
5.2. 各集散站應依據民航局所訂「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十八號附約「危險物品空中安全運輸」、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航空安全運送技術指南」及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危險物品處理規則」將危險物品儲存於各類危險物品庫區,並做好各項安全措施。
5.3. 依國際空運協會危險物品處理規則6.3章節規定,有關掉落測試高度分別為包裝群組I 1.8m、包裝群組II 1.2m與包裝群組III 0.8m。為防止危險物品運送時因掉落而發生危險,於堆疊危險物品時,高度應符合上述規定,且標籤應朝外,並確實做好固定作業。除裝卸機作業時,嚴禁將危險物品留置於停機坪;機下直轉貨物中屬危險物品者,應由航空公司負妥善保管之責。
5.4. 所有從事危險物品空運作業之人員必須接受危險物品運送相關訓練,取得受訓合格證書後,方能從事危險物品運送相關作業;完成訓練後,每廿四個月應接受複訓,以確保證書之有效性(證書之有效期限為二年)。
5.5. 航空公司處理危險物品運送之人員,應將所運送危險物品之類別、特性、數量及裝載位置等資訊,告知載運危險物品之班機飛航組員,以應緊急意外事件之需。
6. 意外事件之通報程序:
6.1. 陸側各集散站發生危險物品緊急意外事件時,現場作業人員應立即通知單位主管及本站貨運組。
6.2. 空側停機坪發生危險物品緊急意外事件時,現場作業人員應立即通知單位主管及本站航務組。
6.3. 通報危險物品緊急意外事件時,應告知有關意外事件之種類及危險物品之類別、特性、數量,以應處理之需。
6.4. 應立即疏散現場所有人員至安全區域,並封鎖現場,以免災情擴大。
6.5. 本站貨運組或航務組接獲通知後,應通知消防隊、航警局及機場醫療中心,並依危險物品及意外事件之類別通報下列負責處理之單位,並通知承運之航空公司,通報表詳如附件。
6.5.1. 處理爆炸性物質意外事件負責單位:航警局勤務指揮中心
電話:03-3982177,傳真:03-3833054。
6.5.2. 處理毒性、傳染性物質意外事件負責單位:
6.5.2.1. 機場醫療中心
電話:03-3982878、03-3983486,傳真:03-3984225、03-3983485
6.5.2.2. 疾病管制局,電話:03-3982583,傳真:03-3982718
6.5.2.3. 動植物檢疫局新竹分局
電話:03-3982425,傳真:03-3982313
6.5.2.4. 桃園縣環保局,電話:03-3354943,傳真:03-3343192
6.5.3. 處理放射性物質意外事件負責單位:
原子能委員會核研所,電話:02-82317250,傳真: 02-82317274。
6.5.4. 處理腐蝕性物質意外事件負責單位:機場醫療中心,
電話:03-3982878、03-3983486,
傳真:03-3984225、03-3983485。
7. 作業程序編修
本作業程作得視實際作業需要適時修訂。
8. 附件: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危險物品事故處理緊急通報表。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危險物品事故處理緊急通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