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控管人制度
目前世界上包括美國、加拿大、歐盟各國、日本、韓國、澳洲、香港、澳門等地,均已陸續建置保安控管人制度;考量我國航空貨運量相當龐大,實務上亦無法對航空貨物全面實施安全檢查,為避免對「非已知貨物」實施百分之百安檢,延遲貨物通關時效並兼顧貨物通關效率下,爰有必要依據前揭國際規範及各先進國家作法,建立保安控管人制度。依96年7月18日修正公布之「民用航空法」第47條之3第1項規定:「航空器載運之乘客、行李、貨物及郵件,未經航空警察局安全檢查者,不得進入航空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依條約、協定及國際公約規定,不需安全檢查。
(2)、由保安控管人依核定之航空保安計畫實施保安控管之貨物。
(3)、其他經航空警察局依規定核准。
航空警察局依據民用航空法第47條之3第2項,於96年10月4日(航警檢字第0960027004號)公告一般貨物以客機載運前,應實施保安控管或經安檢儀器檢查,依據國際民航公約第十七號附約規定,除保安控管人所交運之「已知託運人」貨物外,其餘客.機所載運之貨物均需經100%保安控.制必要時會同相關單位使用人工或其他儀器實施檢查。
依據「保安控管人制度-航空貨物作業程序」,除由已知託運人透過申請成為保安控管人之航空貨運承攬業者交付予航空公司載運一般貨物(即為已知貨物),經由本局實施抽檢後即可載運於客機外,其餘非已知託運人無論透過保安控管人或其他未申請成為保安控管人之航空貨運承攬業者交付航空公司之一般貨物,均屬非已知貨物,均需接受安全檢查,方得以客機載運;至交付航空公司以貨機載運之一般貨物,仍需接受抽檢。
依據中華航空公司通知"保安控管人(Regulated Agent-RA)"制度即將於 2008年 01月 01日起實施, 有關該制度之規定如下:
一. 保安控管人制度實施要點 :
1. 依據中華民國國家民用航空保安計畫.
2. 安檢作業一律為 "先安檢後進倉", 且保安控管人制度預計將分兩階段實施 :
a. 自2008/01/01至 2008/02/28, 執行重點在於非 RA貨之檢查(非RA貨100%安檢),在全面實施前, 航警局將召開會議檢討並解決執行之問題.
b. 2008/03/01後, 全面施行, 包括已知貨之抽檢(0.5%).
3. 經安檢通過之非 RA貨物, 航警將於託運單(SLI)上加註 "安檢章"及 職名章"以為憑證.
4. 空運貨物除非交由保安控管人交運或經航警局查驗通過, 否則不得由客機載運.
5. 航空貨運承攬業者應向航警局申請, 並經核准後, 始得成為保安控管人.
6. 保安控管人代號為五碼, 表示方式為 RA+認證代號, 例如 : RA00001;而保安控管人代號須註記於託運單(SLI)右下角 "代理人專用欄"內及提單(AWB)右下角"託運人
或其代理人簽署"欄內.
二. 保安控管人制度貨物處理程序 :
1. 已知貨物 ---------------- 保安控管人 -------------------得以客機載運 (航警抽檢).
2. 非已知貨物-------------- 保安控管人--------------------航警局安檢後得以客機載運 or以貨機載運(航警抽檢).
3. 非已知貨物--------------非保安控管人-----------------航警局安檢後得以客機載運 or以貨機載運(航警抽檢).
三. 貨運報關及承攬業者須配合事項.
1. 保安控管人須事先分辨貨物為已知或非已知貨物及訂位航班為客機或貨機.
2. 空運貨物以卡車運抵倉庫時, 需遵照倉庫保全之導引, 依照車道分流 動線, 依序進倉.
3. 經 4家倉棧業者決議 : 貨主需負責貨物安檢之搬運作業.
4 . TACT之安檢設備(X-RAY)已於12/26 裝設於出口 2號碼頭.
5. 業者如為 RA, 應於貨物進倉時, 出具註記有 RA code之 SLI供倉庫人員檢視.
6. 業者應於航機離場前, 提交 SLI及 AWB至航空公司審查並留檔備查.
台北市航空貨運承攬商業同業公會、航空警察局經與民航局自(96)年4月起開始合作舉辦訓練共同提供案前教育,台北市輔導認證五百零九會員〈www.tafa-r.org.tw/D280227.htm〉成為保安控管人,日前完成國際宣導與建制。航空警察局將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一日起實施「保安控管人制度-航空貨物作業程序」;「已知託運人」部分,係由各保安控管人自行建立,惟需符合下列條件:
(1)、與保安控管人有商業往來紀錄。
(2)、與保安控管人訂立合約或簽署已知託運人航空保安聲明。
(3)、貨物於交予保安控管人前,均處於保安控制下。
為避免作業流程排除安檢增加減低流速,台北市航空貨運承攬商業同業公會特邀請中華民國託運人協會、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全國進初口商業同業公會、省市商會與報關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代表座談,宣導會員保安成本轉嫁希望對「已知託運人」部分以每託運單位不超過新台幣壹百元,「非已知託運人」部分以每出口箱、包裝不超過新台幣五元託運單位不超過新台幣壹百元為原則,以免降低出口競爭力。
各保安控管人自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起可至台北市航空貨運承攬商業同業公會領取保安控管人安檢章 〈stample〉See sample as attached www.mantraco.com.tw/080227a.jpg託運人對有關「保安控管人制度-航空貨物作業程序」等相關內容,可於航空警察局局網頁http://www.apb.gov.tw/service_right_1-1.asp之「航空保安專區」上查詢。為協助託運人台北市航空貨運承攬業商業同業公會服務電話為 8862 2760 1970 電子郵件 grs@tafa-r.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