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航協電子航貨回顧與前瞻

(IATA e-Freight Review and Outlook
 

目前,聯合國和世界海關組織(WCO)正在朝一個無紙化的全球貿易環境發展;國際航協為配合「WCO全球貿易安全與便捷化標準架構」(WCO Framework of Standards to Secure and Facilitate Global Trade,簡稱SAFE Framework)與國際民航組織在第九號、十七號、十八號有關便捷化〈Facilitation〉航空保安〈Air Security〉危險物品規則〈Air Security〉於2006年建置電子航貨,台灣也在中華航空公司、長榮航空公司、台北市航空承攬公會、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努力推廣下使非國際航空公約簽約國進入電子航貨環境,IATA於宣佈 (2009) 年11月3日起台灣正式成為國際航協電子貨運 (IATA e-Freight) 國家與地區,中華、長榮航空亦正式成為IATA e-Freight航空公司,美亞、均輝、中菲、西鐵、信可與敦豪〈Mantraco, Hency,Dimerco,NNR Logistics、SCHNKER &DHL〉為IATA e-Freight航承業,顯示上述公司不斷提升、創新,積極配合國際航協推動的簡化流程 (Simplifying the Business, StB) ,致力提供客戶更環保、優質與高效率的服務。

為配合WCO SAFE架構財政部關稅總局將啟動「關港貿單一窗口」規劃工作將建置,推動「關港貿單一窗口」內容包括規劃整合財政部「海關通關系統」、交通部「航港資訊網」及經濟部「便捷貿e 網」三大資訊系統,調和關港貿資料訊息,簡化進出口作業流程,並建置與國際交換進出口資料之作業平台等,但其推廣偏離國際標準與需求,必須急速匡正以免重導ABCDE計畫失敗之歷史結果。按產品價值而言,全球國際貿易產品中40%的貨運量是通過航空運輸完成的。而現在,每批空運貨物的檔有時竟多達30多份,全球每年航空貨運產生的貨運單多達3500萬份,所有貨運檔案可以裝滿約40架B747-400型全貨機!

一、國際航協電子航貨(IATA e-Freight)

針對上述情況, 國際航協的電子航貨是“簡化商務”專案中的一項,旨在最佳化伺服和降低成本,實作航空貨運無紙化運營。在國際航協的倡導下,該專案獲得了全球航空行業的廣泛支援,航空貨運公司、貨運代理、地面處理商、承運商和海關均參與其中。國際航協電子航貨企劃有效地移除了航空貨運所需的12種重要紙質檔案,因而簡化了航空貨運的流程,提高了效率和可靠性,節省成本。國際航協(IATA)推出了 電子航貨專案企劃期(IATA e-Freight),該專案的根本目的就是輔助說明航空公司開源節流,同時在航空貨運界建立一種全新的無紙化運營標準。該專案企劃期在2010年徹底取消紙張檔案,通過削除重複勞動,加速貨物流轉速度,提高航空貨運服務品質。和電子客票的推廣一樣,現在, 大多數國家與地區電子航貨已不存在法律和技術上的障礙。

天津機場電子航貨專案的順利實施,是整條航空貨運供應鍊上所有成員共同努力的結果。國際國內的貨運代理包括中國外運空運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中菲行國際物流集團、嘉�堛型y、中國遠洋運輸集團、中外敦豪全球貨運代理和康捷空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參與的航空公司有中國貨運航空、中國國際航空、銀河航空、長榮航空和長城航空。天津機場電子航貨聯合工作群組於2009年6月開始工作,如期完成專案達到了國際航協電子航貨標準。

電子航貨專案在中國實施後,透過電子通關和無紙化流程,貨運時間最高可節省24小時,其它中國機場亦可從電子航貨專案中獲得同樣巨大的效益。國際航協冀望將天津機場的成功經驗推廣至其它中國機場,提高中國航空貨執行業的整體競爭力。

除國際電子航貨外,在2010年6月,中國也將在6個目的地城市推廣國內電子航貨專案。8家中國大陸主要航空公司參與了此專案。國際航協的目的是在2010年年末,在44個國家實施電子航貨期。這44個國家的航空貨運量佔全球份額超過80%。上述國家需建立適當的國際條約和海關框架階組,以便電子航貨專案的實施。

國際航協的電子航貨企劃已成功在以下國家及地區實施:澳大利亞、加拿大、丹麥、杜拜、埃及、芬蘭、法國、德國、中國香港、冰島、日本、盧森堡、馬來西亞、毛�堥D斯、荷蘭、紐西蘭、挪威、新加坡、韓國、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國、中華台北和美國。

1·法律層面

目前,調整航空運輸契約的國際公約處於主導地位的是“華沙體制”(The Warsaw System),該體制主要包含1929年《華沙公約》、1955年《海牙議定書》、1975年《蒙特利爾附加議定書》、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等。大陸是《華沙公約》與《海牙議定書》的加入國之一,台灣法律並未修正國際接軌。

1975年《蒙特利爾第四號附加議定書》對貨物運單的一般規則做出了重大調整。它規定,在法定形式上,除貨物運單之外,經托運人同意,承運人可採用能保持運輸記錄的任何其它方式代替貨運單。採用“其它方式”時,如托運人提出請求,承運人應向托運人出具貨物收據,以便辨識貨物。貨物運單和貨物收據所保持的有關資訊在法定內容上均為三項:始發地和目的地;如始發地和目的地在同一締約國領土內,而於另一國領土內有一個或數個約定經停地時,至少一個上述約定經停地;貨物重量。在法定效力上,貨物收據與貨物運單相同。

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也明確規定,航空貨運單或是貨物收據是訂立契約、接受貨物和所列運輸條件的初步證據。

這些重大變更,不僅大大簡化了運輸憑證,也為電子技術在航空貨物運輸中的套用與推廣創造了必要條件。

大陸電子商務立法起步較晚,現在已有了一些電子商務法規,電子商務立法的相關研究正在展開。電子商務交易法規、市場秩序法規、資訊規則、安全保密、資訊基礎設施與相關標準等法律問題都會逐步得到解決。

台灣急需修正民航法規,付於電子航貨法源依據。

2.技術層面

IATA已經制訂了電子航貨專案的目的、範圍和方法,企劃期通過國際上業已建立和正在完善的一般的標準,轉送航空貨物運輸所有的相關資訊。事實上,現在全球已出現了各具特色的四大航空貨運電子商務平台,GF-X、CPS、CCN & GLS - Ezycargo。

在大陸,
中國民航信息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天信達〉推出了iCargo——新一代面向航空公司的航空貨運業務管理系統,全面支援用戶管理、運價管理,進、出港業務資訊化作業及倉庫業務資訊化作業,能滿足一線作業人員的業務處理要求,並能滿足品質管制人員的監控要求。iCargo支援 電文自動產生、接收和解析處理,能滿足國際化業務作業需要。該公司還推出了e-Cargo——貨運電子商務解決方案,e-Cargo致力於為航空公司、空港貨站等提供一個電子商務平台,其提供的核心業務和服務包括:艙位銷售子系統、貨運業務處理子系統及資訊服務等。

台灣並無專業平台服務,請靜待IBS計劃之完成, 總之,IT技術發展到今天,電子航貨的推廣已不存在技術上的障礙。

3.電子航貨的推廣

由于國際航空貨運和國際貿易密切相連,涉及到航空公司、機場貨站、電子航貨銷售代理、貨主、海關、檢驗檢疫、行業協會、管理當局等多方因素,電子航貨的推廣要比電子客票複雜得多。然而,聯合國和世界海關組織(WCO)正在朝無紙化的全球貿易環境發展,有些國家海關已要求航班抵達前要有準確的艙單資訊,出口商和進口商要求通過網路及時、準確地追蹤貨物資訊,這些都是我們必須解決的問題。 電子航貨能夠回應這些要求,輔助說明航空承運人提高處理效率,改進服務,壓縮成本,並減少約25%的國際運輸時間。

電子航貨的推廣祇是時間問題,現在,我們應該考慮的是怎麼做。電子航貨必將給航空貨運相關業務作業帶來深刻的變革,極大地提高航空貨運業務的處理效率,更好地滿足用戶的需求。下面僅對部分業務作業的改進做一些探討。

二、相關業務作業的改進

一個全貨機國際航班而言,目前地面商務人員製作的業務檔案種類繁多:貨物出庫收據,貨運單,艙單,中轉艙單,貨物到達清單等運輸、關務與貿易文件,以及各種 制式訊息的標準化電文…… 快速是航空貨運的主要優勢,但現在,我們每天都在進行大量的人力作業重複勞動。航空貨運承攬、報驗與報關業要製作繁瑣的紙質運單,再去加蓋海關、檢驗檢疫、安全檢查印章;航空公司或其代理必須等紙質運單全部送達才能完成艙單製作,並且要對運單進行分揀等作業,然後再送上飛機;還要手動編輯各種 電文;到達運單、艙單也要經處理才能發出到貨知會……

繁瑣的作業不僅影響了貨物運輸的效率,還增加了我們的作業成本,也無法滿足用戶的需求。通過電子航貨的推廣,至少以下業務作業可以得到改進:

1·貨物狀態追綜 Freight Status Updates(FSU)

實行電子航貨後,航空貨運承攬業通過電子商務平台向航空公司訂艙,可先在系統中預錄貨物的相關資訊(托運人,收貨人,始發地,目的地,預計件數,重量,體積,品名等),等貨物實際交運時,再修改相關資訊,航空公司對相關資訊予以審核和確認,至此,貨運單(或貨物收據)的主要內容已完成,這些貨物資訊經安檢、海關、檢驗檢疫等單位審核放行後,貨物便處於可運狀態。

航空公司的電腦系統記錄了每票貨物的所有原始資訊,接下來的貨物離港、貨物到達、到貨知會等資訊便可快速的在航空公司、代理人、貨主之間傳遞。比如,當航班起飛後,祇要在航空公司的電腦系統中執行一個指示元,該航班所運貨物的離港資訊便可立即以多種方式傳送給相關人,實作貨物狀態的自動知會。當然,航空貨運承攬業、貨主也可以方便地通過網際網路即時追蹤貨物資訊。對于中轉、聯程貨物,貨物狀態追蹤將為航空公司的合作伙伴提前提供轉運資訊,從而大大提高貨物的轉運效率。

IATA CARGO 2000 Phase 1尚處於主運單水準的貨物作業和追蹤,僅限於Airport-Airport。而到了CARGO 2000 Phase 2,則可提高到分運單作業的水準,提供Door-Airport-Airport-Door的貨物追蹤。CARGO 2000 Phase 3則把整個航空貨運鍊劃分為出口代理、航空公司和進口代理三部分,實作了對貨物流、資訊流、檔案流的全面控制和追蹤,它基於電子航貨和相容的條形碼掃瞄技術把貨物及檔案追蹤提高到每件貨物的水準,把傳統的多達40個步驟的航空貨運鍊壓縮到19個步驟。

可以預見,在未來的航空貨運中,電子航貨將在滿足用戶貨物追蹤的需求中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

2.電子運單Electronic Air waybill(FWB)

TACT(Air Cargo Tariff Rules)提供了傳統紙質運單的標準格式。傳統紙質運單的功能包括:運輸契約,貨物托運証明或收據,運費賬單,保險証明,海關申報檔案,貨物情況的詳細描述,承運人的貨物作業指導等。電子運單可以高效率地實作上述功能,而省去了紙質運單作業的種種麻煩,比如,無須進行運單分揀、無須將紙質運單送上飛機等。資訊檢索、轉換、傳輸、分析,這些都是電腦系統的強項,航空貨運的業務作業轉變到對資訊的審核和利用上來。

根據《華沙公約》第七條第一款與第四款的規定,托運人應當填寫航空貨運單正本一式三份,承運人根據托運人的請求填寫航空貨運單的,在沒有相反証明的情況下,應當視為代托運人填寫。其它法律體系關于本項的立法取向與華沙公約也是一致的。可見,航空貨運單的填寫義務人是托運人,托運人應對自身提供的貨物資訊負責。實作 電子航貨後,托運人(或其代理)可以通過系統方便地向航空公司提供貨運單(或貨物收據)的相關資訊,完成訂艙。航空公司及時得到每一票貨物的詳細資料,就可以方便地對貨物進行作業,有效地管理市場銷售,保証收入及時實作並能對收入進行分析。

在貨物到達之前,始發站向目的地海關提前傳送標準格式(IATA Cargo IMP version 9 or 12 of FWB)電子運單資訊,提前申報,可以為收貨人節省大量的清關時間,把收貨人的提貨時間大為提前。始發站也可以通過指示元把出口電子運單資訊傳送給當地海關,輔助說明托運人快速清關。事實上,電腦自動產生的標準FWB電文可以轉換後快速傳送到所有相關部門。

3.艙單Cargo Manifest和電子艙單Electronic Manifest(FFM)

貨物艙單是向海關等政府機構進行出、入境或中轉申報的法定檔案,一般按照ICAO Annex 9 Appendix 3的要求編製,顯示了飛機上裝載的所有貨物的資訊,一般分直達艙單(Point to point)、混裝貨物艙單(Consolidated Cargo Manifest, comprise more than one point of unloading)和中轉艙單(Transit Air Cargo Manifest)。艙單也是始發站知會其它站關于貨物處理的資訊。

事實上,艙單所列示的貨物資訊均來自貨運單。推行電子航貨,利用電腦的資訊處理能力,我們可以快速得到一個符合標準的電子版艙單,並把它迅速傳送給任何需要它的部門。這個方案非常簡單,電腦系統中已經有了電子運單資訊(FWB),祇要再向電腦提供最終的訂艙企劃期,就可以由電腦自動產生艙單,而且這種艙單還可以提供Adobe Acrobat(*.pdf)、Microsoft Excel(*.xls)、Microsoft Word (*.doc)、Rich Text(*.rtf)等多種檔案類型,或轉換為其它資料類型後傳輸,以滿足不同使用者的需求。

電子艙單(FFM)是電子版基於貨物板、箱組裝記錄的一種標準格式的(IATA Cargo IMP version 2 of FFM)艙單。FFM提供了比ICAO Annex 9 Appendix 3定義的艙單更多的貨物作業資訊,一般要求在飛機起飛後一小時內發出,可以輔助說明下一站在飛機落地前安排好貨物的後續作業。FMM還有一些其它的功能。遺憾的是,現在仍有不少公司在手動編輯 FFM,對一個大型貨機而言,多達100多行的FFM手動編輯是很痛苦的事。事實上,祇要向電腦提供貨物板、箱組裝記錄,完全可以由電腦自動產生標準格式的FFM,筆者進行了這方面的嚐試,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4·其它方面

鮑理事長學超獲聘為國際航協電子航貨中央推行委員會委員(IATA e-Freight ) 實質參與電子航貨之建制與政策,已完成文件標準與規則如下:
 

Business Process supporting IATA e-freight

  1. IATA Cargo To Be business process (excel)
  2. IATA e-freight Operational Procedures (e-FOP) (pdf)
  3. IATA efreight Operational Procedures (e-FOP) Rules Per Location (pdf)
  4. IATA Special Cargo Functional Specifications (pdf)
  5. IATA Transit and Transhipment Specifications (pdf)
  6. Interlining under IATA e-freight Functional Specifications (pdf)
  7. IATA Origin & Destination Freight Forwarders Communication Specifications (pdf)
  8. IATA Destination Freight Forwarder & Customs Brokers Communication Specifications (pdf)
  9. IATA FF-Carrier-GHA Functional Specifications (pdf)
  10. IATA Intra-Customs Regime Functional Specifications (pdf)
  11. IATA Domestic Korea Functional Specifications (pdf)
  12. US Domestic e-freight Functional Specifications (pdf)
  13. China Domestic e-freight Functional Specifications (pdf)
  14. CSC Recommended Practice1670 - Carriage of Cargo Using 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EDI) (pdf)
  15. IATA Cargo Shipment Record (e-AWB) Functional Specifications (pdf)
  16. Questionnaire for Transit Locations (FROB) (word) 

Standard Electronic Messages supporting IATA e-freight:

  1. WCO Data Model & Message Types Specifications
  2. IATA Cargo Interchange Message Procedures (Cargo-IMP) Specifications
  3. IATA Shippers Declaration for Dangerous Goods Specifications (zip)
  4. IATA Invoice Specifications (zip)
  5. IATA Packing List Specifications (zip)
  6. IATA Certificate of Origin Specifications (zip)
  7. IATA Code List Specifications (pdf)
  8. IATA Electronic Staple Functional Specifications (pdf)
  9. IATA Shipper's Letter of Instruction Specification - First version (zip)
  10. IATA House Waybill Specification - First version  (zip)
  11. IATA Waybill Specification - First version (zip)
  12. IATA Flight Manifest Draft Specification - First version (zip)
 

實作電子航貨後,貨物在庫管理及作業,貨物板、盤櫃組裝,飛機配載平衡等方面的效率也會得到較大提高。

總之,電子航貨的全面推廣已不存在法律和技術上的障礙,全新的無紙化運營標準已出,電子航貨必將給航空貨運業帶來深刻的變革,徹底取消紙質檔案,削除重複勞動,加速貨物流轉速度,提高航空貨運服務品質已指日可待。

與此相適應,航空貨運企業的相關業務作業也必將發生深刻的改變,相關作業會更簡便,保障效率將大大提高,服務也將更能滿足用戶的需求,我們必須重視這種變革 提供國際接軌能力。 國泰港龍航空公司將於2011.01.01率先實施電子航貨產官學界請加速適應環境改變之來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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