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 25 ,2010

UN3373Biological substance, Category B)包裝指令650ICAO TI PI650


UN3373Biological substance, Category B)包裝指令650ICAO TI PI650

一、                包裝必須是優良的,具有足夠強度能承受運輸中會遇到的震動與荷載,包括運輸裝置間、運輸裝置與倉庫間轉運及拆打盤或合成包裝件的人工或機械裝置作業,包裝必須強固且密封,以防止在正常運輸條件下因震動、溫度、濕度或壓力的改變可能造成內容物的溢漏或流失。

二、                包裝必須包含三個部分

1.    一個主容器

2.    一個輔助包裝

3.    一個剛性的外包裝

三、                主容器必須裝在輔助包裝中,使之在正常運輸條件下不會破損、被穿刺或將內裝物滲漏在輔助幫裝中。必須使用適當的吸震材料將輔助包裝安全的固定在外包裝中,內裝物的任何洩漏都不得破壞吸震材料或外包裝的完好性。

四、                運輸途中外包裝的標記必須顯示在外包裝的外表面,需與背景顏色明顯差異,讓標記必須清晰可見易於識別。標記必須以45度角設置一個正方形(菱形),每條邊常至少50mm,每條邊線至少2mm,字母和數字至少6mm高。至少6mm高的運輸專用名稱文字” Biological substance, Category B”(生物物質B類)必須標示在外包裝上鄰近菱形標記的部位。

五、                外包裝至少一面之表面積最小須為10mm×10mm

六、                完整之包裝件須能成功通過ICAO TI 66.5.3規定之掉落測試,但其掉落測試高度應不低於1.2公尺。依照適當的掉落次序進行測試後,主容器得有任何洩漏,主容器必須保持於輔助包裝內並依具需要用吸附材料保護。

七、                裝有液態物質:

1.    主要容器應具防漏功能,且其內容量不得大於1L

2.    輔助包裝應具防漏功能。

3.    若有數個易碎之主要容器裝於一個輔助包裝時,則主要容器須分別加以包覆或隔離以避免彼此碰撞。

4.    於主要容器與輔助包裝之間應有足夠的吸附性材料,該吸附材料應足以充分吸收主要容器內之全部內裝物,即令內裝物全數滲漏時,亦不得對吸震材料及外包裝之完整性造成損害。

5.    主容器或輔助包裝必須能承受95kPa0.95bar)的內部壓力而無滲漏。

6.    外包裝之內容量不得大於4L,該容量不包含用於冷卻之冰、乾冰或液態氮。

八、                裝有固態物質:

1.    主要容器應防篩漏(siftproof),且不可超過外包裝之重量限制。

2.    輔助包裝應防篩漏。

3.    若有數個易碎之主要容器裝於一個輔助包裝時,則主要容器須分別加以包覆或隔離以避免彼此碰撞。

4.    除了身體肢塊、器官或整個身體外,外包裝之內容量不得大於4KG,該容量不包含用於冷卻之冰、乾冰或液態氮等。

5.    若對運送途中,主要容器是否會滲出殘餘液體產生懷疑時,則須以滿足液體包裝之規範進行處理,包括必須使用吸附材料等。

九、                冷藏或冷凍檢體:使用冰、乾冰或液態氮:

1.      若使用乾冰或液態氮來保持檢體冷度,則必須符合ICAO TI之要求,當使用冰或乾冰時,須放置於輔助包裝外、外包裝內或合成包裝件內。當冰或乾冰消耗掉以後,內部支撐物仍可以把輔助包裝或包裝件固定在原位置上。如果使用冰,則外包裝或合成包裝件須防漏;如果使用乾冰,則包裝須有可讓二氧化碳氣體釋出之設計與構造,以防壓力造成包裝破裂。

2.      主要容器與輔助包裝須於使用冷卻劑之溫度下仍維持其完整性,而當冷卻效果消耗後,所造成之溫度及壓力改變亦不致對其完整性造成影響

十、                當包裝件放置於合成包裝件時,本包裝指令所要求的包裝件標記必須是清晰可見的,或者必須將合成包裝標記重新標示於合成包裝件外面,該合成包裝件必須標示”OVERPACK”字樣。

十一、        除了下列所述的要求外,歸類於UN3373並依ICAO TI PI650包裝指令規定進行包裝及標示之傳染性物質,得不需符合ICAO TI之其他要求:

1.    必須於包裝件上寫明託運人和收件人姓名和地址。

2.    必須提供一份有關負責人的姓名和電話號碼的書面文件(如貨運提單),或者將這些訊息標示在包裝件上

3.    必須依照ICAO TI26.3.2進行分類。

4.    必須符合ICAO TI 74.4意外事件通報規定

5.    符合ICAO TI 73.1.373.1.4中所述損壞及滲漏檢查要求。

十二、        包裝製造商或經銷商須提供封裝此類包裝件之清楚說明,以供託運人或準備此類包裝件之人員遵循,使得此類包裝件得以正確地準備空運

十三、        除為維持6.2類傳染性物質之存活性、穩定性、防止退化或消除其危害外,其他危險物品不得使用與其相同之包裝。少於或等於30mL之第389類危險物品可與內含傳染性物質之主要容器一起封裝,條件是需符合ICAO TI 35(微量包裝)之規定當此類少量之危險物品與傳染性物質使用PI650之包裝指令進行封裝時,無需再符合ICAO TI之其他規定。

 

UN2814Infectious substance, affecting humans)、UN2900Infectious substance, affecting animals)包裝指令602ICAO TI PI602

若符合特殊包裝規定,准予使用以下包裝。

符合ICAO TI 66要求並獲得相應批准的包裝

一、由以下幾個部分組成的內包裝:

1.    防漏的主容器。

2.    防漏的輔助包裝

3.    除了固態的傳染性物質外,於主要容器與輔助包裝間應有足夠的吸附性材料,若有數個易碎之主要容器裝於一個次要包裝時,則主要容器須分別加以包覆或隔離以避免彼此碰撞。

二、一個剛性的外包裝,包裝外部尺寸最小邊長不得小於10mm

附加要求:

三、含有傳染性物質之內包裝不得再放置其他無相關之載運品。完整之包裝件可依ICAO TI 13.152.4.10規定進行合成包裝,這種合成包裝件內可置入乾冰。

四、除了一些異常的託運貨物(如整個器官)需要進行特殊的包裝外,以下物質必須符合下述附加要求:

1.      在環境溫度或較高溫度下託運的物質,只可用玻璃、金屬或塑膠容器做為主要容器,必須採用可靠的防漏封口,如熱封、帶緣的塞子或金屬捲邊封口。如果用旋蓋須用可靠方式加固,如膠帶、石蠟封條或廠製封蓋等。

2.      在冷藏或冷凍條件下託運的物質(如使用冰、預冷包或乾冰)。冰、乾冰或其他冷凍劑須放在輔助包裝件周圍,或按照ICAO 66.3規定放在一個或多個完整包裝件組成的合成包裝件中。內部要有支撐物,當冰或乾冰消耗掉以後,仍須將輔助包裝固定在原位置上。如果使用冰,外包裝或合成包裝件須防滲漏。如果使用乾冰,外包裝或合成包裝件須能排出二氧化碳氣體。在使用冷凍劑的溫度下,主要容器和輔助包裝須能保持完好。

3.      放在液態氮中託運的物質。主要容器須使用能夠承受非常低溫的塑膠材質。輔助包裝須承受非常低溫,且通常須單獨套裝在主要容器外。此外,還必須符合ICAO TI中有關液態氮的運輸要求。在使用冷凍劑的溫度下,主要容器和輔助包裝須能保持完好。

五、無論託運物於何種溫度運輸條件下,主要容器或輔助包裝必須能於-40℃+55℃溫度範圍內,承受內部壓力所導致之壓力差達95kPa0.95bar)以上而無滲漏。

六、主管當局可依據42.8的規定,批准用於運輸動物材料的其他包裝。

七、裝有傳染性物質的每個主容器內可裝少於或等於30mL之第389類危險物品,條件是需符合35(微量包裝)之規定。

特殊包裝規定:

一、                傳染性物質的託運人必須保證包裝件能使貨物能以良好狀態到達目的地,又能在運輸過程中,對人和動物不會造成危險。

二、                ICAO 1341中的一般包裝要求適用於傳染性物質的包裝件。

三、                必須在輔助包裝和外包裝之間放置一份所有內裝物的詳細清單。而運送的傳染性物質為未知物質,但懷疑該傳染性物質符合A類標準時,必須在外包裝裡面的內裝物清單上在此物質運輸專用名稱後括號內標示”suspected Category A infectious substance”字樣。

四、                含有傳染性物質之所有包裝件之外表面須以耐久且清楚的方式標示緊急絡人之姓名及聯絡電話。

五、                空包裝退回託運人或送往其他地方以前,必須進行滅菌或消毒,以消除任何危險,並把因曾裝過有傳染性物質的任何標籤或標記去除或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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