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名詞彙解
Active Improvement Trade 主動加工貿易
(1)為加工貿易的一種,又稱加工出口貿易。
(2)意義:為從國外輸入原料或半製品經加工後再輸出至該國。
(3)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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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erage Trace 平均皮重
(1)為計算皮重的一種方式。
(2)內容:由抽樣中算出貨物包裝的平均重量,而用以計算全體貨物之皮重。
Account Party被記帳人、進口商
(1) 原因:開狀銀行由進口商的帳戶付款。
(2) 內容:銀行為應進口商(信用狀申請人)的要求,開發L/C,待受益人依規定開發匯票,並提示貨運單據時。
Actual Total Loss實際全損
(1) 又稱絕對全損,為貨物在海上發生損失中的全損之一。
(2)
內容:貨物或船舶已全部毀損或毀損至不復為被保險的原物。
Advising Bank通知銀行
(1) 為開狀銀行的通匯銀行。
(2) 是信用狀的關係人之一。
(3)
任務:指接受開狀銀行的委託,將信用狀轉交受益人,或將電開信用狀(Cable
L/C)之內容轉讓受益人。
(4)
責任:他應以相當的注意就其所通知信用狀外觀的真實性予以查對。
Air Parcel Post航空郵政包��
(1) 貨物運輸的方式之一。
(2) 方法:利用空運,於交運時,由郵局發給郵政包�埵狡琚]Air
Parcel Port Receipt)
All Risks全險
(1) 簡為為AR或AAR(Against All Risks)。
(2) 是保險範圍最大的海上保險。
(3) 承保範圍:
a.凡水漬險(W.A)所承保者。
b.所有單獨海損,均不受百分比的影響。
c.由外在意外因素所致的一切損害。
(4) 不承保範圍:
a.由於遲延(Delay)為主因所致的損害或費用。
b.標的物的固有瑕疵或或本質所致的損失。
c.通常的漏損或破損。
d.被保險人的惡意行為所致的損失。
e.航程中止所致的損失。
f.兵險及罷工暴亂險(SRCC)非經附加投保,不在承保範圍內。
Anticipatory Letter of Credit預兌信用狀
(1) 亦稱紅色條款L/C,為L/C的一種。
(2) 用途:可准許出口商於裝船前預兌部分或全部貨款。
Appointed Banks指定銀行
(1) 即外匯銀行。
(2) 任務:經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的銀行。
Appointed Export Licensing Banks出口簽證銀行
(1) 辦理出口簽證的銀行。
(2) 由國貿局委託中央銀行外匯局授權下來。
Appointed Import Licensing Banks進口簽證銀行
(1) 辦理進口簽證的銀行。
(2) 由國貿局委託中央銀行匯局授權下來。
Assured被保險人
(1) 亦稱Issured ,
保險的關係人之一。
(2) 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享有賠償請求權者。
Assurer保險人
(1) 亦稱 Underwriter
或 Issurer ,
是保險的關係人之一。
(2) 指經營保險事業的各種組織,通常為保險公司。
(3) 權利義務:承擔風險、收取保險費。
At Sight見票
(1) 表示匯票付款期間方式之一。
(2) 持票人見票,要求(On Demand)或提示(At Presentation)時,即為付款之意。
Authority to Purchase委託購買證
(1) 簡稱A/P,為付款方式之一。
(2)
意義:進口地銀行應進口商要求,致其出口地往來銀行的授權文件,授權其得按一定條件代其購買出口商對進口商開發的跟單匯票。
Average海損
(1) 貨物在海上所發生的損失程度。
(2) 種類:
a.全損
b.分損
Barter System Trade 易貨方式貿易
(1)
國與國之間的一種交易方式。
(2)
內容:國與國之間以貨物交換貨物,而毋需以貨幣為媒介者的交易活動。
(3) 性質:
Ⅰ、在單一契約內訂出貨物的交換。
Ⅱ、列出交換貨物名稱、品質、規格及數量,而不需以任何貨幣單位列出各個價值或總值。
Ⅲ、專以約定貨物的相對供應(Counter
Supply)辦理支付、沒有貨幣的融通。
Ⅳ、貨物交換發生在兩個貿易伙伴之間,不涉及第三國。
Ⅴ、貨物交換通常是同時發生。交貨(Delivery)與相對交貨(Counter
Delivery)少有遲於一年者。
Brussels Tariff Nomenclature 布魯塞爾稅則分類法
(1)
簡稱BTM
(2) 是以關稅為目的的貿易分類制度。
(3) 成立:1950年12月在比利時布魯塞爾由歐洲國家集會通過成立關稅合作理事會(CCC),而由該理事會來制訂。
(4) 內容:於1955年修訂後將此分類法分為21大類(Sect-ion)、99章(Chapter)。
(5) 用途:應海關需要而編成的貨品分類。
(6) 1976年6月,BTN改稱關稅合作理事會稅則分類(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 Nomenclature,簡稱CCCN)。
Bulk Cargo 散裝貨
(1)
貨物包裝的一種。
(2) 內容:不加包裝,以散裝方式裝船的無包裝貨物。
(3) 用途:多半用於大宗貨物,如小麥、玉米、糖等。
(4) 運輸:用不定期裝載貨物運輸。
Buying Agent 購貨代理商
(1)
屬於佣金制的貿易組織型態。
(2)
意義:受國外進口商或製造廠商的委託,在出口國家代為採購貨物,並代辦出口手續而收取佣金,做為其勞務報酬的一種代理商。
Back
to Back Letter of Credit轉開或對開或背面背信用狀
(1) 為信用狀的一種。
(2)
內容:指出口商接獲國外開來的信用狀時,可以信用狀受益人的身分,以該信用狀為擔保,要求其往來銀行另行開發以他人為受益人的信用狀。
(3) 與本地信用狀(Local L/C)不同點:
a.轉開L/C可開發至另一國家。
b.本地L/C限於本地。
Bank Bill銀行匯票
(1) 內容:銀行或商人開發以銀行為付款八的匯票。
(2) 產生原因:
a.由於金融性操作。
b.由於商業交易的授信,如L/C規定,出口商得對開狀銀行或其指定
的銀行開發匯票。
Bank Drafts銀行匯票
(1) 亦即Bank Bills。
Banker's Acceptance銀行承兌匯票
(1) 簡稱B/A,or B.A.為銀行匯票的一種。
(2) 為遠期匯票(Usance Bills)經銀行承兌者。
(3) 通常期限不超過六個月。
Banking Charges Clause銀行費用條款
(1) 在L/C上通常可見到的條款。
(2)
內容:規定進口地以外地區所發生的銀行費畢由受益人負擔,以免轉嫁進口商。
(3) 實例“All banking charges outside Taiwan are for beneficiary's account”
Beneficiary信用狀受益人
(1) 為信用狀關係人之一。
(2) 內容:指依L/C規定,可享受信用狀條件開發匯票或要求付款的權利人。
(3) 通常由出口商扮演。
Beneficiary保險受益人
(1) 亦為保險關係人之一。
(2)
內容:在保險契約中,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享有保險金請求權之一。
Bonded Factory保稅工廠
(1) 為我國保稅制度之一。
(2)
意義:指經海關核准並監督可以保稅進口原料存放並加工之工廠。
(3)
作法:加工外銷廠商經海關核准後,可自國外進口原料,暫時免繳納稅捐進口,存入海關監管的工廠,並於法定期限內加工成品報運出口再行沖帳銷案。
Bonded Warehouse保稅倉庫、關棧
(1) 資格:經海關核准發給執照。
(2)
意義:以存儲進口物資為業,於貨物進倉前及存倉期間可免繳關稅的倉庫。
Booking訂艙位
(1) 託運人(Shipper)洽運送人(Carrier)或其代理人託運貨物。
(2) 由運送人接受承運之意。
Broker經紀人
(1) 意義:指媒介雙方做成交易的個人或商號。
(2) 目的:可因提供服務而收取報酬,此報酬之經紀人佣金。
(3) 種類:
a.貿易經紀人(Trade Brokers):媒介商品交易者。
b.外匯紀紀人(Foreign Exchange Brokers):在銀行間市場為收取佣金
而媒介外匯買賣的中間人。
c.貨幣市場紀經人(Money Market Brokers):本身不持有部位(Position
),只是媒介存款業務(Placement)的中間人。
d.保險經紀人(Insurance Brokers):指接受投保人委託代辦投保手續
的業者。
e.船務經紀人(Shipping Brokers):指媒介船舶買賣或租賃的業者。
f.報關經紀人(Customs House Brokers):即報關行,指託運人(Shipper
Buyer's Usance買方遠期信用狀
(1) 為Buyer's Usauce L/C的簡稱。
(2) 遠期信用狀的一種。
(3) 內容:L/C內規定受益人應開發士期匯票,惟其貼現利息及/或承兌費用由買方負擔。
Care Mark小心標誌
(1)運輸標誌之一。
(2)目的:促請搬運人員注意處理貨物。
Carriage 運費、運送費
(1)指陸上運輸的運費。
(2)在英國,使用Freight為指海上運費、Carriage則指內陸上的運費。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運、保費付訖條件
(1)國際通用代號為CIP,屬出口地價,為國貿條規的貿易條件。
(2)賣方於出口地交貨地點交貨,並預付至目的地運費與保險費。
(3)此條件約相當於傳統的CIF條件,惟賣方風險於將貨物交付運送人看管為止。
(4)適用於貨櫃運輸等複合運輸。
Carriage Paid to 運費付訖條件
(1)國際通用代號為CPT,屬出口地價,為國貿條規的貿易條件。
(2)賣方於出口地交貨地點交貨,並預付至目的地運費。
(3)此條件約相當於傳統的C&F條件。但賣方責任係於貨物交付運送人看管為止。
(4)適用於貨櫃運輸等複合運輸。
Case Mark件號標誌
(1)為裝運標誌之一。
(2)表示每一批貨物中是屬第幾件的標誌。
(3)例如:C/NO. 20/100,
表示本件貨物是100件中的第20件。
Cash against Documents付現交單
(1)為憑單據付款的方式之一。
(2)內容:賣方在完成出口裝運之後,不開匯票只備妥有關貨運單據在出口地、進口地或第
三國向買方指定的銀行或代理人收取貨款。
(3)特色:不開匯票索款。
Cash with Order 訂貨付現
(1)簡稱CWO,
為付款條件之一。
(2)發生情況:買方發出訂單時,即須預付貨款。
(3)在國際貿易上較少採用此方式付款。
Ceiling Price 限價
(1)為價格高低是否受限制的一種價何種類。
(2)內容:政府對於某種重要貨品限定的最高價格。
(3)目的:在於防止因物價上漲過巨而釀成惡性通貨膨脹。
(4)用途:通常實施於進口貨物。
Certificate for Export Inspection輸出檢驗合格證
(1)為經濟部商品檢驗局發出對貨物的檢驗合格的證明文件。
(2)證明已對出口貨物實施檢驗,並已合格通過。
(3)作用:可憑以辦理報關出口。
Certificate for Import Inspection 輸入檢驗合格證
(1)為經濟部商品檢驗局發出對貨物的檢驗合格的證明文件。
(2)證明已對進口貨物實施檢驗,並已合格通過。
(3)作用:可憑以辦理報關進品。
Certificate of Inspection 檢驗證明書
(1)由檢驗機構所出具。
(2)檢驗有關品質、數量的證明報告。
(3)內容:出口商對出口貨物自行檢驗或委託第三者,或由買方指定之公證或檢驗機構檢驗後所出具的文件。
Certificate of Manufacturer 製造商證明書
(1)由製造商所出具。
(2)證明特定貨物係依照銷售契約製造的件。
Certificate of Measurement and /or Weight 容積重量證明書
(1)由公證人所出具。
(2)內容:公證人檢量貨物之容積及重量的證明文件。
(3)作用:此文件可供船公司憑以計算貨物的噸數。
Certificate of Quality 品質證明書
(1)由供應商,第三者或個人,買方指定之機構所出具。
(2)內容:是有關產品品質的文件。
China External Trade Development Council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1)簡稱CETRA, 外貿協會
(2)成立機構:我國政府及民間共同捐資成立。
(3)目的:促進我國產品外銷。
(4)資格:財團法人。
CIF Cleared 通關交貨價
(1)屬出口地價。
(2)賣方除負擔海上運費、保險費外,並負擔進口國通關的稅捐及費用的價格。
CIF Duty Paid保運費及關稅在內價
(1)屬出口地價。
(2)賣方除負擔運費、保險費外,並負擔進口國通關的稅捐及費用的價格。
CIF Landed 保運費卸地價
(1)屬出口地價。
(2)賣方除負擔海上運費及保險費外,並負擔在進口港的卸貨費用,包括駁船費及碼頭費在內的價格。
Classification of Import & Export Commodities of the R.O.C. 中華民國進出口貨品分類表
(1)經濟部國貿易局依照中華民國商品標準分類(CCC
Code)編成。
(2)內容:包括商品標準分類,進出口貨品分類,海關稅則、號列及國際貿易分類號列
(SITC)。
(3)目的:便利廠商填寫輸出 (入)
許可證申請書。
Collection 託收
(1)為付款條件之一。
(2)內容:賣方開出匯票委託其當地銀行寄往國外買方銀行代向買方收取票款。
(3)種類:
Ⅰ、付款交單(D / P)
Ⅱ、承兌交單(D /A)
Combined Offer 聯合報價
(1)為報價的一種方式。
(2)內容:為若干種不同貨品或花色式樣不同,一起報價,被報價人必須全部接受。
(3)目的:搭配出售過時的貨品。
Commission Clause佣金條款
(1)為貿易契約之一般條款。
(2)內容:賣方應支付代理商或買方本身若干佣金的約定事項。
Computed Tare 推定皮重
(1)為重量單位計算的方式之一。
(2)內容:指由買賣雙方協商推算貨物包裝的重量。
Conditioned Weight 公量
(1)為重量單位計算的方式之一。
(2)內容:應用儀器將貨物的水份抽出後,再加標準水份求得的重量。
Confirmation 確認書
(1)使用情形:買賣雙方為了確認交易而彼此互相寄送的書面契約。
(2)方式:
Ⅰ、通常先由口頭或電報洽妥交易的主要條件。
Ⅱ、再以書面列出詳細內容以確認無誤。
(3)種類:
Ⅰ、
購貨確認書(Purchase Confirmation):由買方製作。
Ⅱ、售貨確認書(Sales
Confirmation):由賣方製作。
Consignment 寄售
(1)銷售付款方式之一。
(2)內容:出口商(即委託人)將貨物運至進口地,委託當地代理商或代銷商(即受託人)
代為銷售,俟貨物賣出後再由受託人將貨款匯與委託人的銷售方式。
(3)種類:
Ⅰ、進口寄售(Import
Consignment):指以寄售方式進口。
Ⅱ、出口寄售(Export
Consignment):指以寄售之方式出口。
Cost and Freight運費在內價
(1)簡稱CFR或C&F,是國貿條規及修訂美國對外貿易定義解釋的貿易條件。
(2)意義:賣方在起運地裝貨港船上交貨,故負責洽船、
裝船,並預付至目的港運費及貨物
通過大船欄杆前的
一切費用與風險,買方負責海上保險以及貨物通過大船欄杆
後的一切費用與風險。
(3)責任:貨物通過大船欄杆前的風險歸賣方負擔,通過大船欄杆之後其風險歸買方負擔。
(4)公式:FOB+F=C&F。
Cost & Insurance 保險費在內價
(1)簡稱
C&I。
(2)意義:賣方除負責將貨物裝至裝貨港大船上交貨外,並負責投保海上保險及負擔保費。
(3)責任:買賣雙方所負責任與FOB同。
(4)公式:FOB+I=C&I。
Cost, Insurance & Freight 保險費運費在內價
(1)簡稱 CIF,
是國貿條規及修訂美國對外貿易定義解釋的貿易條件。
(2)意義:賣方於起運地裝貨港船上交貨,故賣方負責沿船、裝船並預付目的地港海上運費
又負責洽購海上保險並支付保費。
(3)責任:貨物通過大船欄杆前的風險歸賣方負擔,通過大船欄杆之後其風險歸買方負擔。
(4)海關習稱起岸價格。
(5)公式:FOB+I+F=C&F+I=CIF。
(6)此價賣方提供買方三個主要貨運單據為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提單(Bill of Lading)、
保險單(Insurance Policy)。
Cost, Insurance, Freight & Commission保運費及佣金在內價
(1)簡稱
CIF&C。
(2)佣金:指出口商給代理商的佣金報酬。
(3)意義:賣方所報CIF價內包含付代理商佣金。
(4)責任:買賣雙方所負責任與FOB相同。
Cost, Insurance, Freight & Exchange保險費及匯費在內價
(1)簡稱CIF&E。
(2)匯費:一般指賣方向銀行辦理押匯或兌付票款時所發生的費用。
(3)意義:買方所報CIF價內包含匯兌費用。
(4)責任:買賣雙方所負責任與FOB相同。
Cost, Insurance, Freight & Interest 保運費及利息在內價
(1)簡稱CIF&I。
(2)利息:指賣方在交貨後至收回貨款前此期間的利息。
(3)意義:賣方所報CIF價內包含付利息費用。
(4)責任:買賣雙方所負責任與FOB相同。
Counter Mark 副標誌
(1)為裝運標誌(Shipping
Mark)之一。
(2)位置:在主標誌(Main Mark)上所附加的標誌。
(3)使用情形:一般為賣方英文名字的縮寫。
Counter Offer還價
(1)報價的一種,又稱反報價。
(2)內容:被報價人對原報價的全部或一部份不接受而提出報價條件。
(3)特色:還價一經提出,即成新報價,原報價失效,故原報價人成為被報價人,原被報價人成為報價人。
Counter Sample相對樣品
(1)為樣品提供者的一種。
(2)內容:依據對方所提供的樣品略加修改,而再向對方提出的樣品。
Credit Enquiry信用調查
(1)為國際貿易調查對手交易的項目之一。
(2)內容:在交易對手找到後,或銀行在對其顧客授信前,為確定其能否覆約,而對其對手
或顧客所做的有關授信事項之調查。
(3)調查項目:品格(Character)、能力(Capacity)、資本(Capital)。
Customs海關
(1)隸屬財政部。
(2)設置地點:多為貨物通過國境的地點。
(3)任務:負責查驗貨物並徵收稅捐的政府機關。
Customs Broker報關行
(1)介於海關與貿易商之間的中間人。
(2)業務:代進出口廠商辦理報關、裝船與進口提貨手續等事項。
(3)受海關監督管理。
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 Nomenclature 關稅合作理事會稅則分類
(1)簡稱:CCCN。
(2)1950年12月由關稅合作理事會制訂布魯塞爾稅則分類法。
(3)1976年6月起將BTN改稱CCCN。
Customary Tare 習慣皮重
(1)為計算皮重的方式之一。
(2)指貨物包裝材料的重量,在習慣上有一定時,則按習慣上認定之重量作為皮重。
(3)如水泥袋、麻袋等。
Cable
Confirmation電報證實書
(1) 亦稱郵寄電報證實書。
(2)
內容:開狀銀行先以電報請通知銀行轉達受益人信用狀的主要內容,然後再補寄詳細內容的信函的信用狀。
(3) 實例:在信函信用狀上加蓋“Cable Confirmation”or“Mail
Confirmation”以表示其為電報證實書,避免重複押匯的情況。
Cable L/C電開信用狀
(1) 簡稱Cable Credit,為信用狀的一種。
(2) 指以電報開發的信用狀。
(3) 種類:
a.簡電L/C。
b.詳電L/C。
Cargo Insurance貨物保險
(1) 通常指貨物海上保險(Marine Insurance)
Certificate for Alteration of Export Permit輸出許可證修改證明書
(1) 為簽證機構核准修改輸出許可證內容的證明文件。
Certificate for Export Inspection輸出檢驗合格證
(1) 開立者:為經濟部商品檢驗局發給的文件。
(2) 內容:檢驗局依法對出口貨物實施檢驗。
(3) 作用:憑以辦理報關出口。
Certificate of Inspection檢驗證明書
(1) 開立者:由檢驗機構所出具文件。
(2) 內容:記載有關品質及/或數量的證明。
(3)
作法:出口商對出口貨物自行檢驗,或委託第三者,或由買方指定的公證或檢驗機構檢驗。
Certificate of Insurance保險證明書
(1) 又稱分保單。
(2) 發生情形:
a.在預約保險的情況。
b.各批個別裝運貨物為免除每次投保的麻煩由保險公司一次簽發的保單,待
貨物裝運後,要保人應將有關裝船資料向保險公司申報,而後由保險公司簽
發的證明書。
(3)
內容:每批貨物於實際裝運後,所簽發之證明貨物業經某某號預約保險單(Open
Policy)承保的證明文件。
Circular L/C巡迴信用狀
(1) 信用狀的一種。
(2) 內容:可重複使用的信用狀。
(3)
作法:由開狀銀行不經由通知銀行轉達,而經由進口商或逕行直接通知受益人的信用狀。
Clean Letter Credit光票或無跟單信用狀
(1) 為信用狀的一種。
(2) 內容:信用狀受益人可開發光票(Clean Bills)或簡單收據(Simple
Receipt),不需貨運單據(Shipping Documents)即可辦理押匯的信用狀。
Commercial Credit Agreement信用狀約定書
(1) 簡稱約定書(Credit Agreement)。
(2)
為開發信用狀申請書一部份,由申請人填寫申請書時一併簽署。
(3) 目的:在保障開狀銀行之權益。
Commercial Letter of Credit商業信用狀
(1) 即一般所謂之信用狀。
Companies Marine Policy水險貨物保險單
(1) 製作者:為倫敦保險人協會(Institute of London Underwriters,簡稱ILU)新擬海上保險單格式。
(2) 目的:從1982年起取代原訂的“Lloyd's S.G. Policy"。
Confirmation Charges保兌費用
(1)
意義:保兌銀行以其信用擔保兌付信用狀票款而收取之報酬。
(2)
作法:通常向開狀銀行收取,最後轉嫁由開狀申請人負擔,但如L/C上規定由受益人負擔時亦可。
Confirmed Letter Credit保兌或確認信用狀
(1) 信用狀的一種。
(2) 經開狀銀行以外的銀行擔保兌付的信用狀。
(3) 特色:保兌L/C必為不可撤銷L/C。
Confirming Bank保兌或確認銀行
(1) 任務:應開證銀行的要求,對開證銀行所開發的L/C予以保證兌付之責。
(2) 條件:以能獲得受益人的信任為必要條件。
Cover Note投保通知書,暫保單
(1) 即為“TBD Policy"
Covering Letter通知書
(1) 為銀行通知事項的文件。
(2) 種類:
a.信用狀通知書(Advice of Letter of Credit):通知銀行將L/C轉達受
益人時所使用的信函。
b.押匯通知書(Negotiation Advice):押匯銀行於押匯後,通知開狀銀
行或其指定銀行付款的信函。
c.託收通知書(Collection Advice):出口託收案件,寄單銀行(Remitting
bank)致國外代收銀行辦理話收時的信函。
Customs Declaration報關
(1)
起源:凡貨物的輸出、入,無論採何種運輸方式,均須於海關所在地進行裝卸與報驗納稅。
(2) 定義:凡報驗貨物繳納稅捐的過程稱為報關。
(3) 作用:
a.查驗放行。
b.繳納稅用。
c.統計。
Deferred Payment 延付貨款
(1)為付款的一種方式。
(2)內容:賣方先將貨物交付買方而買方於事後償付貨款。
(3)種類:D/A,O/A,usance L/C,Installment,Consignment。
Delivered at Frontier 邊境交貨價
(1)國際通用代號為DAF,是國貿條規的貿易條件。
(2)意義:賣方應將貨物運達銷售契物所指定國家的關稅邊境交貨。
(3)風險、費用:賣方依契物規定將貨物在邊境指定交貨地交貨,故在此以前所發生任何風 險及費用均由賣方承擔,以後則由買方承擔。
(4)適用範圍:鐵路或公路運輸。
Delivered Duty Paid 稅訖交貨價
(1)國際通用代號為DDP,是國貿條規的貿易條件。
(2)意義:賣方於輸入國目的地付訖關稅後,將貨物交付買方。
(3)風險、費用:賣方依契約將貨物交至買方所指定的目的地,這期間所有費用風險均由賣方負擔,故為賣所負擔之義務費用為最大的貿易條件。
Delivered Ex Quay 目的港碼頭交貨價
(1)國際通用代號為 DEQ, 屬進口地價,為國貿條規的貿易條件。
(2)指賣方於買賣契約中指定目的港碼頭上交貨的貿易條件。
(3)風險、費用:
在貨物抵達碼頭前所有費用及風險均由賣方負擔。
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貨價
(1)國際通用代號為
DES, 屬進口地價,
為國貿條規的貿易條件。
(2)指賣方負責於進口國目的地港船上交貨。
(3)風險、費用:
賣方負擔交貨前一切風險及費用的貿易條件。
Delivery 交貨
(1)意義:賣方將貨物交付買方。
(2)種類:
Ⅰ、實際交貨(Actual Delivery):
實際交付貨物。
Ⅱ、象徵性交貨(Symbolic
Delivery): 指賣方交付提單或倉單以代替交貨。
Demand Draft 票匯
(1)簡稱
D/D。
(2)為匯款方式之一。
(3)由匯款人向當地外匯銀行購買國外匯票,自行寄予國外受款人,再由受款人持匯票洽付款銀行付款。
Documents 文件、單據
(1)意義:
指任何可用以紀錄或證明的印刷或書寫的文書。
(2)種類:
根據 ICC
託收統一規則分:
Ⅰ、財務單據(Financial
Documents): 匯票、本票、支票、付款收據或其他用以收取款項之類似文書。
Ⅱ、商業單據(Commercial
Documents): 貨運單據(Shipping Documents)或其他類似文書或非屬財務單據之其他任何單據。
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承兌交單
(1)簡稱 D/A,
為國際貿易的託收付款方式之一。
(2)內容:
賣方依約先行裝運貨物,並開發遠期匯票,檢附貨運單據,委託銀行或他人收取貨款,於買方承兌匯票後交付貨運單據。
(3)特色:
俟匯票到期時,買方再付款。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付款交單
(1)簡稱 D/P,
為國際貿易的託收付款方式之一。
(2)內容:
賣方依約應先行裝運貨物,並開發即期匯票,檢附貨運單據,委託銀行或他人代收貨款,於買方付款時交付貨運單據。
(3)特色:
買方需立即付清貨款,方可領取貨運單據提貨。
Duty Paid 進口完稅價
(1)賣方須將貨物運至買方港口卸貨辦妥繳稅通關手續後交付買方的價格條件。
(2)賣方負擔費用有海運費、卸貨費、報關費、進口稅捐以及交貨前的倉租等。
Duty Paying Value 完稅價格
(1)簡稱
DPV。
(2)意義:
海關於課徵關稅時所計算的價格。
(3)我國完稅價格的計算是以進口貨物的交易價格為準,一般即CIF價格。
Deductible
Franchise扣減免賠額
(1) 適用:在保單上加列免賠額條款時才適用。
(2)
作法:在單獨海損賠償時,如損失程度超過免賠額的範圍時,只賠償超過部分。
(3) 表示方式:Deductible Franchise=單獨海損比率-保單約定比率。
Definite Policy確定保險單
(1) 保險單的一種。
(2)
指投保時,貨物數量、金通、裝運船舶及預定開航日期都已確定時,保險人所簽發的保單。
Dock Receipt碼頭收據、收貨單
(1) 適用:以貨櫃裝貨時才適用。
(2)
作法:裝貨人將貨物交付碼頭或貨櫃集散場待運時,由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所簽發的收據。
(3) 作用:換取提單。
Documentary Credit跟單信用狀
(1) 為信用狀的一種。
(2) 受益人於押匯時,須提供L/C上規定之貨運單據的信用狀。
Domestic Letter of Credit國內信用狀
(1) 為信用狀的一種,亦即為Local L/C。
(2) 為應國內貿易需要所開發的信用狀。
(3) 特包:L/C之申請人、開狀銀行、申請人均在國境內。
Drawee Bank付款銀行
(1) 為信用狀關係人之一,亦即Paying Bank。
(2) 責任:為L/C內指定擔任匯票付款人的銀行。
Errors and Omissions Excepted 有錯當改
(1)使用在訂立契約以前所用的單據。
(2)意義:表示在發現錯誤或遺漏時,可以改正或補正之意。
(3)作用:出口商保障自己的權益。
Ex 交貨
如:Ex Works 工廠交貨價。
Exchange Clause 匯率變動條款匯兌條款
(1)為貿易契約的一般條款。
(2)內容約定在報價後買方付款前,如匯率發生變動,其風險應由何方負責之條款。
Ex Dock 碼頭交貨價
(1)為
1941
年修訂美國對外貿易定義的貿易條件。
(2)意義:指在進口港碼頭交貨的價格。
(3)約相當於國貿條規 (Incoterms)
中碼頭交貨價 (Ex Quay)。
Ex Factory 工廠交貨價
(1)意義:指在賣方工交貨的貿易條件。
(2)為 Ex Works
的一種。
Ex Mills 工廠交貨價
(1)意義:指在麵粉廠等交貨的貿易條件。
(2)為 Ex Works
的一種。
Ex Mine 礦場交貨價
(1)意義:指在賣方礦場交貨的貿易條件
(2)為 Ex Works
的一種。
Ex Plantation 農場交貨價
(1)意義:指在場交貨的貿易條件。
(2)為 Ex Works
的一種。
Ex (Point of Origin) 現場或原地交貨價
(1)為
1941
年修訂美國對外貿易定義的貿易條件。
(2)約相當於 Incoterms
中的 Ex Works。
Export 輸出、出口、外銷
(1)指對國外提供商品或勞務。
(2)亦可說貨品由本國通運往外國的交易行為。
Export Calculation Sheet 出口價格計算表
(1)作用:為貿易商用以計算報價的資料。
(2)內容:包括貿易商進貨成本、各項出口費用、利潤以及報出的價格等。
(3)例如:CIF Calculation Sheet。
Export Certificate 出口證明書
(1)簡稱
E/C
(2)發出單位:經濟部國貿局授權紡拓會對某些國家受配額限制紡織品所簽發的證明文件。
(3)作用:
Ⅰ、廠商可用以證明已獲分配配額,憑以辦理出口簽證。
Ⅱ、並讓進口商憑以辦理進口手續。
Export Inspection 輸出檢驗
(1)作用:確保商品品質而對輸出商品所實施的品質檢驗。
(2)原因:
Ⅰ、買賣雙方約定,係委託獨立公證或檢驗機構辦理。
Ⅱ、國家規定,由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或其委託機構辦理。
Export Processing Zone 加工出口區
(1)簡稱
EPZ
(2)設立原因:便於外銷品的製造、加工及裝配等而設定的關稅特別區。
(3)特色:區內輸入機器設備及原料等免除關稅,而其經濟行政及外匯貿易的管理自成體系。
(4)設置地點:
Ⅰ、高雄加工出口區 (KEPZ)。
Ⅱ、楠梓加工出口區 (NEPZ)。
Ⅲ、潭子加工出口區 (TEPZ)。
Ex Warehouse 倉庫交貨價
(1)意義:指在賣方倉庫交貨的貿易條件。
(2)為 Ex Works
的一種。
Ex Works 工廠或現場交貨價
(1)國際通用代號為
EXW,屬出口地價,為國貿條規的條件。
(2)指在賣方工廠 (Factory, Mill),農場
(Plantation)或倉庫
(Warehouse)等交貨的貿易條件。
(3)風險、費用:買方負擔將貨物由此處運至目的地所有風險及成本,除非另有約定,否則將貨物裝上買方準備的運輸工具,不是賣方的責任。
Endorsement背書條款
(1) 使用L/C上。
(2) 內容:L/C內規定,押匯銀行應於每次押匯時,將押匯金額背書於信用狀背面的條款。
Examination查驗、驗關
(1) 海關對貨物內容與申報是否相符,予以實地認證。
(2) 作用:決定是否通關放行及課稅。
Export Certificate出口證明書
(1) 簡稱E/C。
(2) 開立者:國貿局授權紡拓會(TTF)對某些國家受配額限制紡織品所簽發的證明文件。
(3) 作用:證明已獲分配配額,憑以辦理出口簽證。
Export Declaration出口報關
(1)
意義:貨物之輸出,在海關所在地進行裝卸與報驗的過程。
(2) 目的:
a.防止低報貨價套匯。
b.防止假出口真退稅。
c.防止破壞輸出與管制秩序,包括管制出口物資與實施出口限額。
Export-Import Bank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中國輸出入銀行
(1) 設立時間:民國68年1月11日成立。
(2)
主要業務:為我國辦理中長期輸出融資,保證及保險的政府機構。
Export Inspection輸出檢驗
(1) 目的:確保商品品質而對輸出嚴品所實施的品質檢驗。
(2) 原因:
a.買賣雙方的約定:通常係委託獨立公證或檢驗機構辦理。
b.國家規定:由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或其委託機構辦理。
Export Insurance輸出保險
(1) 為輸出信用保險的簡稱。
(2) 意義:一種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國家政策性保險。
(3) 承保的危險:為一般海上保險所未承保者。
(4) 承保內容:
a.政治性危險事故。
b.進口商的信用危險事故。
(5) 種類:
a.普通輸出保險。
b.資本財及技術輸出保險。
c.輸出融資保險。
Export Licensing出口簽證
(1) 為簽發輸出許可證(Export Permit)的簡稱。
(2) 作用:為我國外匯貿易管理的重要手段。
(3) 目的:
a.管制出口
b.控制外匯
(4) 辦理時構:
a.經濟部國貿局:管制出口類及不結匯出口等貨品的簽證。
b.出口簽證銀行(Export Licensing Banks):准許出口類貨品的出口簽證。
c.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加工出口區貨出口的簽證。
d.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工業園區貨品出口的簽證。
Export Licensing Banks輸出簽證銀行
(1) 辦理出口簽證的銀行。
(2) 國貿局委託中央銀行外匯局指定銀行授權辦理。
Export Permit輸出許可證
(1) 簡稱E/P,亦稱Export Licence(E/L)
(2) 由國貿局或簽證銀行等所簽發准許貨物出口的文件。
(3) 種類:有×,×等二種。
Extraneous Risks附加險
(1) 不在海上保險基本險範圍內的保險。
(2) 方式:以附加方式承保。
(3) 常見的附加險:
a.偷竊未達險(TPND)
b.滲漏及破損險(Risk of Leakage and Breakage)。
c.雨水及淡水損害險(Risks of Rain & Fresh water Damage)。
d.鉤損險(Risk of Hook Hole)。
Fair Average Quality 中等平均品質
(1)簡稱
FAQ。
(2)屬標準口產品的品質決定。
(3)用於農產品、農產加工品、水產品的交易。
(4)以貨物某季節、某地區所生產的平均品質作為買賣貨物的標準。
Firm Offer 穩定報價
(1)為報價的一種。
(2)指報價時,列明接受期限,在期限內各項條件不變,且繼續有效,如經被報價人在期限內接受,交易即告成立。
(3)特性:
Ⅰ、
如經被報價人接受,報價人不得拒絕訂約。
Ⅱ、一經送達被報價人,即不得撤銷,惟在被報價人接受前,得予撤回或取消。
Ⅲ、
確定報價不得變更。
Ⅳ、須由從事特定商品買賣為業的商人報價。
First Carrier 第一運送人
在轉運時,指最初承載之運送人。
Free On Board 船上交貨價
(1)簡稱
FOB,國際通用代號亦為
FOB,海關習稱離岸價格。
(2)為國貿條規的貿易條件。
(3)指賣方於起運地裝貨港由買方所指定的大船上交貨。
(4)責任:賣方負責裝船以及貨物通關,至船上欄杆前的一切費用及風險,買方負責洽訂艙位及保險,並負擔海上運輸以及貨物通過大船欄杆後的風險。
Floor Price 底價
(1)為價格種類之一。
(2)內容:政府對於某種貨品限定的最低價格。
(3)目的:防止出口廠商套取外匯或在國外市場傾銷,致使政府減少外匯收入。
(4)適用於出口商的實施。
Force Majeure Clause 不可抗力條款
(1)為貿易契約的一般條款。
(2)指不能預防或無法避免發生的意外事故或事件。
(3)特色:不可抗力事故發生而使契約無法履行,可不歸責於當事人。
(4)內容:在契約內約定不可抗力的內容,使之具體化。
Foreign Trade 對外貿易
為本國與外國間的貿易。
Free Alongside Ship 船邊交貨價
(1)簡稱
FAS,屬出口地價,國際通用代號亦為
FAS,又稱離岸船邊交貨價。
(2)為國貿條規及1941年修訂美國對外貿易定義的貿易條件。
(3)指賣方於起運地裝貨港買方指定的船邊交貨,賣方負責將貨物放置於靠近買方指定船的碼頭或駁船上。
(4)費用:有關洽訂艙位、裝船、海上運輸及保險和輸出許可證申請、出口稅捐費用等均由買方負擔。
Free Carrier 貨交運送人價
(1)國際通用代號為
FCA,屬出口地價,為國貿條規的貿易條件。
(2)賣方負責將貨物於指定地點交付第一運送人接管。
(3)此條件約相當於以往海運的 FOB條件,但賣方風險於將貨物交付運送人看管為止。
(4)適用於現代運輸,為貨櫃運輸或駛上、駛下等多式聯合運輸而訂。
Freight 運費
(1)指運送人為提供運輸服務所收取的報酬。
(2)在美國,兼指海上及海上運輸的運費。
在英國,Freight
專指海上運輸的運費,Carriage
專指陸上運輸的運費。
Freight and/or Insurance Charges Clause 運保費變動條款
(1)為貿易契約的一般條款。
(2)在 C&F,C&I或
CIF 的報價時可使用。
(3)內容:約定在報價後買方付款前,如遇運費、保費等費用變動時,其變動時,其變動的費用由何方負責的條款。
FAA
全損險
(1) 為Free from (of) All Average
的簡稱。
(2) 即為Total Loss only。
First Beneficiary第一受益人
(1) 發生原因:L/C在可轉讓時,信用內的受益人即為第一受益人。
(2) 條件:L/C為可轉讓的L/C。
F.P.A Clause平安險、單獨海損不賠
(1) 為Free from (of) Particular Average
的簡稱。
(2) 承保範圍:
a.全損的全部滅失,實際全損與推定全損均在內。
b.共同海損。
c.裝貨,卸貨或轉船時,各件貨物的全損。
d.損害防止費用。
e.施救費用。
f.因擱淺、沉沒、焚毀或可歸因於火災爆炸,碰撞以及避難港卸貨時
所引起的單獨海損。
FPA Clause平安險條款
(1) 為協會貨物險條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之一。
(2) ICC共有14條款,FPA Clause為第五個。
Franchise免賠額
(1) 保險人與要保人之間的約定賠償方式。
(2) 內容:未達約定比例的損害,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3) 意義:雙方規定的比例。
Franchise Clause免賠額條款
(1) 又稱免責條款。
(2)
內容:規定如損害低於約定比例,保險人不負賠償的責任的條款。
Free from (of ) Strikes , Riots & Civil Commotions Clauses罷工暴亂及騷動免責條款
(1) 簡稱F.S.R.&C.C. Clauses。
(2) 為S.G保單條款之一。
(3)
內容:表示因罷工、暴亂及騷動等所引起的滅常或損害,保險人不負賠償。
Floating Policy流動保險單
(1) 保險單的一種。
(2) 特性:
a.有總保險金額的預約保險。
b.保單上只記一般保險條件。
c.持續性的長期保險契約。
(3)
使用狀況:每批貨物裝運後,要保人將裝載船舶名稱、裝運日期、裝貨港、卸貨港、裝運數量等,於裝載後另行申報,由保險公司簽發保險證明書。
(4) 失效:總保險金額用完,保單自動註銷。
外匯銀行(Foreign Exchange Banks)
(1) 意義:辦理外匯業務的商業銀行。
(2) 身分:為外匯市場(Foreign Exchange Markets)的中堅,凸代顧客買賣外匯提供服務,也凸以本身利益買賣以取利潤。
a.授權銀行:在外匯管理實施的國家,銀行辦理外匯業務應經過主管
機關授權。
b.指定銀行:由中央銀行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
(3) 業務:
a.出口外匯業務。
b.進口外匯業務。
c.一般匯出及匯入匯款。
d.外幣存款及外匯存款。
e.外幣貸款。
f.外幣擔保付款的保證業務。
g.中央銀行指定及委託辦理的其他外匯業務。
aa. 出口簽證。
bb. 進口簽證。
cc.
出口旅費匯款、留學生匯款、新聞事業匯款、小額匯款、訂購書刊匯款
、輸美、加電器的UL及CSA檢驗費匯款、商標專利以及會費等匯款的審
核業務。
Freight Insurance運費保險
(1) 為海上保險承保的範圍之一。
(2) 發生情況:在運費後付(Freight Collect)的情況下,船公司可能無法自收貨八處收進運費。
(3) 目的:船公司為期運費收入有保障起見。
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
(1)簡稱
G. M. Q.,屬於標準品品質產品的決定方式之一。
(2)指賣方保證所交貨品為上好,合於銷售的品質。
(3)適用於木材、冷凍魚、蝦等商品的交易。
Gross Weight 毛重
(1)簡稱
G.W.,為計算重量的方法之一。
(2)指貨物包括包裝材料的重量。
(3)表示方式:GW=NW-Tare。
General Average共同海損
(1) 在海上發生的損失,簡稱G.A.。
(2)
內容:在海難中,船長為免船舶及貨載的共同危險所為處分而直接發生的損害及費用。
(3)
賠償方式:損害或費用由利害關係人共同分擔,船東對未清償分攤額的貨主有權留置其貨物。
General Credit一般信用狀
(1) 為信用狀的一種
(2) 內容:在L/C內未限制受益人至指定押匯銀行辦理押匯。
Harmonized System 調和關稅制度
(1)簡稱
H. S.,又稱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
(2)目的:為使貨品說明與分類統一,而推出一套國際性商品分類制度。
(3)作用:作為各國海關、稅則與貿易統計的基礎。
(4)制訂者:關稅合作理事會 (CCC)。
(5)實施時間:1998年1月1日起實施,我國自民國78年1月1日實施。
(6)內容:由5019組商品組成,共分21類
(Section)、99章
(Chapter)、1241節
(Heading)。
(7)實施優點:使國際間商品分類可調和一致,也可統一國內的分類系統。
I
Import 進口、輸入
(1)指一國自國外買入商品或勞務。
(2)亦可指貨品由外國通關運往本國的交易行為。
Import Commission House 進口代理商
(1)屬一種貿易組織體系
(2)為代進口商洽辦貨物進口事宜並收取佣金的業者。
In Bond 關稅或保稅倉庫交貨價
(1)亦稱
Duty Unpaid,為價格絛件之一。
(2)為貨物存在進口地保稅倉庫 (Bonded Warehouse),由買方負責辦理進口手續,並繳納進口稅捐的交易條
件。
Incoterms 國貿條規
(1)為國際商業用語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的縮寫。
(2)目的:為國際商會 (ICC)對有關貿易條件
(Trade Terms)所做的解釋。
(3)內容:1990年修訂者,共有13種貿易條件,茲以國際通用代號表示:
(4)制訂者:
國際商會(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5)訂定時間:
Ⅰ、1936年制訂9種。
Ⅱ、1953年修訂共有9種。
Ⅲ、1967年補充
DAF、DDP
成為11種。
Ⅳ、1976年補充
FOA 成為12種。
Ⅴ、1980年補充
FRC、CIP
成為14種。
Ⅵ、1990年修訂成為13種。
Indirecf Trade 間接貿易
(1)為貿易的一種交易方式。
(2)經由第三國商人之手的貿易。
Inquiry 詢價
(1)進口商要求出口商對其出售貨品的價格及其他交易條件以價。
(2)特徵:進口商主動。
Instalment 分期付款
(1)亦可寫成Installment,為貿易付款方式之一。
(2)買方先付部份貨款取得貨物,其差額約定時間分期償付。
(3)目的:長期的便利供應商融通。
(4)使用範圍:
Ⅰ、國內市場-多用於耐久性、消費財之購買。
Ⅱ、國際市場-多用於機器設備及運輸工具的資本財交易。
Insurance保險
(1)當事人約定,一方付保費予他方,他方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事故所致的損害,負擔賠償財物的行為。
(2)雙方當事人所訂立的契約,稱為保險契約。
Insurance Clause保險條款
(1)為貿易契約的基本條款。
(2)約定由賣方洽購保險時,應投保的保險類別及保險金額以及理賠地點等事項。
Intermediary Trade居間貿易
(1)為間接貿易的一種。
(2)貨物由輸出國先輸入該第三國,經改變包裝或經簡單加工後,再輸往輸入國的貿易。
(3)圖示: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國際商會
(1)簡稱 ICC。
(2)成立時間: 1919年在巴黎設立。
(3)性質:
為國際間的工商組織。
(4)成立目的:
作為國際經濟政策意見交換場所,尋求解決問題並促進世界貿易。
(5)制訂規則種類:
Ⅰ、國貿條規。
Ⅱ、信用狀統一慣例。
Ⅲ、託收統一規則。
Ⅳ、契約保證統一規則。
Ⅴ、外匯契約統一規則。
International Standard Organization 國際標準組織
(1)簡稱
ISO,
為聯合國所屬機構之一。
(2)成立時間: 1946年設於日內瓦。
(3)成立目的:
使各國不同的工業規格趨於標準化。
(4)例如:
貨櫃標準化規格就是ISO規定。
Invisible Trade 無形貿易
(1)為貿易的一種。
(2)指勞務的輸出與輸入,包括觀光、保險、運輸、專利、技術等。
(3)特色:
無須通關。
Indefinite
Policy未確定保險單
(1)
內容:指投保時,貨物數量等資料尚未確定者。
(2)
使用者:統保單(Open Policy),預保單(To Be Declared Policy)流動保險單(Floating
Policy)
Import Licence輸入許可證
(1)
簡稱I/L,或稱Import Permit(I/P)
(2)
為我國外匯貿易管理制度中最重要文件之一。
(3)
作用:
a.核准進口。
b.可憑以通關驗放。
c.憑以辦理結匯及申請開發信用狀,取得I/P,亦即取得進口結匯許可。
d.統計資料。
(4)
種類:有R1、R2、R3、R4、R5等四種。
Import Permits Without Foreign Exchanges Settlement不結匯輸入許可證
(1)
為編號R3,為經國貿局核准簽發之I/P。
(2)
發生原因:凡為華僑及或人投資、委託加工、贈送、補運、賠償、租用機器設備及電影書刊等不結匯進口貨物。
Institute Cargo Clauses協會貨物條款
(1)
為倫敦保險協會(Institute of London Underwriters,簡稱I.L.U.)所制訂。
(2)
是一般貨物之保險通用的最基本的特別條款。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
協會貨物條款(A)
(1)
由I.L.U.應聯合國貿易發展會議的建議,新訂海上貨物保險條款之一。
(2)
實施日期:1982年1月1日。
(3)
內容:約相當於舊ICC的A.R.,共有19個條款。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B)
協會貨物條款(B)
(1)
由I.L.U.新修訂,為ICC條款之一。
(2)
實施日期:1982年1月1日。
(3)
內容:約相當於舊ICC的W.A.共有19個條款。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C)協會貨物條款(C)
(1)
由I.L.U.新修訂,為ICC條款之一。
(2)
實施日期:1982年1月1日。
(3)
內容:約相當於舊ICC的FPA,共有19個條款。
Institute Clauses協會條款
(1)
制訂者:倫敦保險人協會(The Institute of London Underwriters)。
(2)
作用:添附於海上保險單,做為保險人承保範圍及條件的條款。
(3)
種類:a.配合
SG FORM-∣協會貨──AR
保單 ∣物條款∣-WPA
∣ ∣-FPA
∣W.R. Clauses
∣SRCC Clauses
∣TPND Clauses
b.配合MAR──協會貨───ICC (A)
FORM
保單
∣物條款 ICC (B)
∣
ICC (C)
∣-協會貨物兵險條款
∣-協會貨物罷工險條款
∣其他
Institute Strikes , Riots & Civil Commotions Clauses罷工暴亂及騷動險
(1)
簡稱SRCC Clause。
(2)
為國際貿易風險之一,不在一般海上保險範圍之內。
(3)
製作者:倫敦保險人協會所制定。
(4)
承保範圍:
a.罷工者所致的損害。
b.被雇主拒絕的工人所致的損害。
c.參與罷工暴亂或民眾騷擾的人所致的損害。
d.惡意行為所致的損害
Insurance保險
(1)
意義: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予他方,他方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的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務的行為。
(2)
保險契約:雙方當事人所訂定的契約。
Insurance Agency保險代理人
(1)
保險的關係人之一。
(2)
業務:以代保險公司招攬業務,代收保險費,代為簽定保險契約為業。
(3)
報酬:向保險公司收取。
Insurance Brokers保險經紀人
(1)
亦稱保險掮客,為保險的關係人之一。
(2)
業務:基於被保險人的利益,代向保險公司洽訂保險契約。
(3)
報酬:向承保的保險公司收取報酬。
Insurance Clause保險條款
(1)
貿易契約條款之一。
(2)
視價格決定要保人理保險。
(3)
內容:
a.保險類別:在Incoterms規定,如未規定險別,則賣方投保協會貨
物保險條款最小承保範圍即可。
b.保險金額。
c.理賠地點:通常於進口地理賠,便於買方索賠。
Insurance Policy保險單
(1)
確定保險契約成立的正式憑證。
(2)
程序:要保人保險人
Insurance Premium保險費
(1)
簡稱保費(Premium)。
(2)
內容:保險人因擔保險賠償責任,而收取的報酬。
(3)
給付方式:要保人→保險人。
Insured Amount保險金額
(1)
給付方式:保險人→受益人。
(2)
內容:在保險契約約定的最高賠償額。
(3)
類種:
a.超額保險
Over-insurance
保險金額>保險價額(Insurable Value)差額部份無效。
b.低額保險
Under-insurance
保險金額<保險價額────差額視為自保
(4)
使用情形:依Incoterms
與UCP均規定,在CIF情況下,如未規定保險金額時,賣方可以CIF金額加10%投保。
Irrevocable Letter Credit不可撤銷信用狀
(1)
為信用狀的一種。
(2)
內容:未經信用狀主要關係人同意,不可撤銷或修改信用狀。
(3)
在L/C上未表明是否為撤銷L/C時,視為可撤銷L/C,故如為曾可撤銷L/C須註明才可。
Irrespective of Percentage沒有百分比的限制
(1)
不論單獨海損的損失程度多寡,保險人均得賠償。
(2)
保險人與要保人雙方沒有約定免賠額。
Jettision
&/or Washing Overboard投棄沖浪險
(1) 簡稱JWOB。
(2)
發生原因:船上貨物如被故意投棄於海中以拯救全船的安全。
(3) 屬共同海損。
L
Landed Quality Terms 卸貨品質條件
(1)為一種決定品質地點的方式。
(2)以目的地卸貨時品質良好為條件。
Landed Quantity Terms 卸貨數量條件
(1)為一種決定數量地點的方式。
(2)以目的地卸貨數量為準的交易條件。
(3)作用:可防止賣方虛報數量。
(4)作法:買方於卸貨後,依公證行檢定的數量來付款。
Legal Weight 法定重量
(1)為計算重量的一種方式。
(2)指貨物與裝飾包裝的合併重量(裝飾包裝係指直接接觸貨物,可連同貨物零售的包裝)。
Loco 現場
(1)為 at 之意。
(2)指賣方處所或貨物所在地。
Loco Terms 現場交貨條件
(1)為貿易條件之一。
(2)是賣方存貨地點交貨的條件,故負擔風險費用最少。
(3)約相當於國貿條規的 Ex Works。
Long Ton 長噸
(1)簡稱 L/T,是重量單位的一種,又稱
Gross Ton。
(2)為英國制重量單位。
(3)1L/T=2,240磅=1016公斤。
M
Mail Transfer 信匯
(1)簡稱 M/T,為匯款方式之一。
(2)匯款人將資金交付銀行,銀行再以信函通知其國外代理行或通匯銀行,將資金交付款人的匯兌方式。
(3)方式:空郵傳遞 (Airmail) 和海郵傳遞 (Sea mail)
兩種,以前者較普遍。
(4)特性:信匯非流通證券,不可轉讓、不具流通性、不須貼印花。
(5)優點:可避免匯票或支票不當交付的風險。
Main Mark 主標誌
(1)裝運標誌之一。
(2)嘜頭的圖形。
(3)代表買方英文字母的縮寫符號。
Mark 標誌、嘜頭
(1)在外包裝
(Packing) 上加印的文字圖形。
(2)功用:
1.便於搬運人員識別,以免誤卸。
2.便於賣方製作單證,節省費用。
3.便於海關查明貨物的產地。
4.可保持商業機密。
(3)種類:
1.主標誌
7.品質標誌
2.副標誌
8.注意標誌
3.卸貨港標誌
9.容 (體) 積標誌
4.目的港標誌 10.重量標誌
5.件或箱標誌 11.其他標誌
6.原產地標誌
Merchanting Trade 仲介貿易
(1)為間接貿易的一種。
(2)輸出入兩國的廠商經由第三國業者介入而完成交易,由第三國分別與其他兩國進出口廠商簽訂買賣契約,
從中獲取買價與賣價的差異。
(3)特色:純屬文件處理 (Documents Process) 的貿易方式。
(4)圖示:

Metric Ton 公噸
(1)簡稱 M/T,是重量單位的一種。
(2)為法國制重量單位。
(3)1M/T=2204磅=1000公斤。
(4)此單位現已逐漸為世界各地所採用。
More or Less Clause 過與不足條款
(1)簡稱 M/L
Clause。
(2)指買賣契約中規定交貨數量,允許有若干差異的條款。
(3)適用於以重量、容積計算數量者,特別是容易發生蒸發或漏損的油類與穀物。
(4)規定:買賣雙方在契約內訂有此條款,而未註明寬容程度時,如以
L/C 為付款條件時,則依據 UCP1983的第 41
條規定,除個數與包裝單位外,其他數量單位所 表達的貨物數量,可有5%
上下的差異。
N
Net Weight 淨重
(1)簡稱N.W.,為計算重量的一種方式。
(2)指貨物本身實際的重量。
(3)表示方式:NW=GW-Tare
Non-Firm Offer 非確定報價
(1)為報價的一種。
(2)表示出售或購買意向之報價,或報價條件不完整或為附條件報價,因而使報價不夠確定。
Nude Cargo 裸裝貨
(1)貨物包裝的一種
(2)內容:不需加以包裝的貨物。
(3)用途:在型態上則成件數的,如鋼管、鉛、鐵條等。
O
Offer 報價、要約、要價
(1)賣方或買方,向對方表示願意在某些條件下賣出或買入之意。
(2)關係人:
Ⅰ、報價人:主動報價的人。
Ⅱ、被報價人:收到報價的人。
Open Account 專戶記帳
(1)簡稱O/A,是延付貨款的付款方式之一。
(2)在每一協定的期間,將貨款記帳,俟期限到時予以結算,在借貸抵銷後,其抵銷後之餘額,必須以現清算。
(3)又為清算帳戶,多半發生於買賣雙方有雙向買賣行為時為之。
Order 訂單
為買方對賣方發出訂購貨物的書面文件。
Open Policy統保單
(1) 保險單的一種,又稱預約保險單。
(2) 與流動保險單司為總括保險單。
(3) 特性:
a.永久性預約保險。
b.一次承保多批貨物。
c.保單上加列取消備款(Candcellation Clause),雙方均可在一定期間通知取消。
(4)
使用狀況:保單上只有一般保險條件,投保人於每批個別貨物裝運時,須立即通知保險人,以保保險人簽發保驗證明書。
P
Packing Clause 包裝條款
(1)為買賣契約的基本條款。
(2)買賣雙方約定對商品包裝(Packing)有關事項。
Partial Shipments 分批裝運
(1)是貨物運輸的一種方式。
(2)指一次成交的貨物,可分為若干批裝運。
(3)通常在信用狀上應註明是否准許分批裝運,假設未規定時,則依照UCP1983的第44條規定,賣方可分裝運。
Passive Processing Trade 被動加工貿易
(1)為加工貿易的一種,又稱加工進口貿易。
(2)意義:將本國原料或半製品輸出國外,經由國外加工製成成品或半製品後再輸入本國。
(3)圖示:
1.出口原料、半製品
─────────→
本國 他國
←─────────
2.進口製成回、半製品
Payment Clause 付款條款
(1)為買賣契約的基本條款。
(2)買賣雙方約定應以何種貨幣、何種方式支付和於何時支付貨款等事項。
Port of Destination 目的港
指貨物運達之目的地港口
Port of Discharge 卸貨港
指貨物卸載之港口。
Port of Loading 裝貨港
為貨物裝載之港口。
Prepayment 預付貨款
(1)為付款方式之一。
(2)在賣方交貨前,買方支付一部或全部貨款。
(3)方式:
Ⅰ、電匯(T/T)
Ⅱ、信匯(M/T)
Ⅲ、票匯(D/D)
Ⅳ、銀行家支票(Banker’s Check)
Ⅴ、旅行支票(Traveler's Check)
Ⅵ、私人支票(Private Check)
Ⅶ、現鈔(Cash)
Ⅷ、紅條款信用狀況(Red-clause L/C)
Ⅸ、憑簡單收據付款的信用狀況(Pay against simple receipt under
L/C)
Price Clause 價格條款
(1)為買賣契約的基本條款。
(2)買賣雙方約定支付貨物價格的有關事項。
(3)規定項目:
Ⅰ、價格的種類。
Ⅱ、價格的構造。
Ⅲ、價格的幣值。
Ⅳ、價格的計算單位。
Proforma Invoice 預估發票、形式發票
(1)於報價後交易確定前,賣方開始給買方的單據。
(2)性質:是一種試算性質的貨運清單。
(3)作用:
Ⅰ、為買賣清單。
Ⅱ、供買方辦理進口簽證用。
Prompt Shipment 即期裝船
(1)為買賣契約內有關規定裝船時期的基本條款。
(2)即期裝船,在UCP 1983的第50條的解釋,為自開狀銀行開發信用狀的日期起算30天內裝運。
Purchase Confirmation 購貨確認書
(1)為確認書的一種。
(2)在買賣成交後,由買方製作確認交易成立的書面文件。
(3)買方簽署一式一份寄送賣方,其中一份由賣方簽署後再寄回買方處。
Packing List裝箱單、花色碼單、色裝單
(1) 為貨運單據的一種。
(2) 是進口商驗貨、海關驗關及公證檢驗所必須的文件。
(3)
內容:記載貨物包裝的詳細內容,而不沙及成本與價格。
(4) 是商業發票的輔助單據。
Parcel Post Insurance郵包保險
(1) 以郵包方式寄送貨物時投保的保險。
(2) 要保人可向郵政機構投保或保險公司投保。
Partial Loss分損
(1) 發生情況:因海上危險事故所致貨物發生損失。
(2) 條件:不是全部損失,是部分損失。
(3) 種類:
a.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
b.單獨海損(Particular Average)
Partial Transfer部份轉讓
(1) 使用條件:
a.為可轉讓L/C。
b.不禁止分批裝運。
(2) 內容:L/C受益人得將L/C金額一部,轉讓一個或多個的第三人。
Particular Average單獨海損
(1) 在海上發生的損失。
(2)
內容:因海上危險事故而致貨物發生的損害,由貨主自行承擔者。
(3) 非屬共同海損的分損。
Particular Charges單獨費用
(1)
發生原因:指由被保險人一其代理人為保險標的的安全或保全所發生的費用。
(2) 是損害防止費用(Sue & Labor Charges)。
Processing Bank轉交銀行
(1) 適用在Special L/C的情況。
(2) 出口商拿L/C及貨運單據至銀行辦理轉押匯,則銀行只能將貨運單據及匯票等轉交信用狀上的指定押匯銀行,此為轉交銀行。
Q
Quality Clause 品質條款
(1)為買賣契約內的基本條款。
(2)買賣雙方約定對商品各種特性,包括形狀(Form)、大小(Size)、長短(Length)、
輕重(Weight)、粗細(Thinness)、厚薄(Thickness)、成分(Composition)、使用原料(Materials)等及約定品質方法、決定品質時間、地點的有關事項。
Quantity Clause 數量條款
(1)為買賣契約內的基本條款。
(2)買賣雙方約定有關數量方面事項,如數量單位應如何選定、包裝貨(Packed
Cargo)計算重量的方法、決定數量之時間與地點以及交貨數量過與不足的解決方法。
Quantity Mark 數量標誌
(1)為裝運標誌之一。
(2)在包裝上註明有關此包裝的總重量(Gross Weight)與淨重(Net
Weight)。
Quotation 報價
(1)本意為外匯交易或證券交易的行情表或行市。
(2)在貿易實務上,通知行情,不能構成要約(Offer),依其性質可視為要約之引誘 (Invitation
to Offer)而已。
(3)但在現今實務上的處理,Quotation與Offer已經沒有太多的區別。就如同Price
List與Offer是一樣的。
R
Repeat Offer 重複報價
(1)為報價的一種。
(2)指一批貨物成交後,賣(買)方欲以相同條件,出售(購買)另一批貨物時使用之
(3)適用於定期定量供銷的交易。
Rye Terms 裸麥條件
(1)簡稱R.T.,為穀物交易使用的品質條件。
(2)屬於到達品質條件(Arrival Quality Terms)。
(3)指賣方負責貨物品質於到達目的地時與契約相符的品質條件。
(4)此條件多適用裸麥交易,故稱此為裸麥條件。
Red-Clause
Credit紅條款信用狀
(1) 亦稱打包信用狀(Packing Credit),信用狀的一種。
(2)
內容:買方要求開狀銀行在信用狀內加列一項條款,規定受益人在貨物裝運出口之前,在一定條件下,可憑L/C開放收據或光票(Clean
Bills),向開狀銀行指定的銀行,請求支付一部貨款,俟出口押匯時於押匯款中扣回。
(3)
由於此預支貨款的條款,係以紅字書寫,故稱紅條款信用狀,目前已不使用紅字。
Reimbursing Bank歸償銀行
(1) 在L/C上規定或開證銀行的正本信函通知償付的銀行。
(2) 授權以開證銀行之存款歸償伄匯銀行的銀行。
Remitting Bank寄單銀行
(1) 辦理託收業務銀行。
(2)
在託收業務中指出口地接受出口商委託收款的當地代收銀行(Local
Collecting Bank)。
Revolving Letter of Credit循環信用狀
(1) 為信用狀的一種。
(2) 在一定期間,一定金額內可循環使用的信用狀。
Risks of Strikes , Riots & Civil Commotions罷工、暴亂及騷動險
(1) 簡稱S.R.C.C.為附加險之一。
(2) 發生原因:由於罷工民眾暴動及騷擾所發生。
Risk of Theft , Pilferage & Non-Delivery偷竊遺失或未達險
(1) 簡稱TPND,為附加險之一。
(2)
發生原因:指貨物在運輸途中被盜竊、剽竊及未能到達的危險。
S
Sale by Brand 憑廠牌買賣
(1)為貿易契約品質條款中約定品質方法之一。
(2)賣方以廠牌(Brand)或商標(Mark)為交貨品質的標準。
(3)適用於汽車等貨物交易。
Sale by Description 憑說明買賣
(1)以說明品質做為交易的方式。
(2)例如以產地、形狀、製造方法、照片圖樣、化驗書或材料、構造及性能等。
Sale by Grade 憑規格買賣
(1)為貿易契約品質條款中約定品質方法之一。
(2)憑貨物規格作為品質的標準。
Sale by Inspection 看貨買賣
(1)為貿易契約品質條款中約定品質方法之一。
(2)由買方驗看貨物決定品質的方法。
Sale by Sample 憑樣品買賣
(1)為貿易契約品質條款中約定品質方法之一。
(2)憑樣品決定品質的方法,也就是賣方交貨只要與樣品相符即可。
(3)適用於日用品貨物的買賣。
Sale by Specification 憑說明書買賣
(1)為貿易契約品質條款中約定品質方法之一。
(2)憑貨物說明書(Specification)或型錄(Catalog)、附圖樣說明其構造用途等,以為交貨的品質標準。
(3)適用於一般機器設備的交易。
Sale by Standard 憑標準物買賣
(1)為貿易契約品質條款中約定品質方法之一。
(2)由公會、交易所或檢驗局等機構選定並公告之標準物(Standard或Type),做為賣方交貨品質的標準。
Sales Agent 銷售代理商
(1)為貿易組織的型態之一。
(2)接受國外出口商的委託,在進口地推銷產品的業者。
Sales Confirmation 銷(售)貨確認書
(1)為確認書的一種。
(2)指交易洽商成交後,由賣方簽發確認交易成交的書面文件。
(3)格式:一式兩份,由賣方簽署後寄送買方,再由買方簽署後將其中之一份寄還賣方。
Sales Contract 銷(售)貨契約
(1)書面契約的一種。
(2)由賣方製作並經雙方共同簽署的書面契約。
Sample 樣品、樣本
(1)為決定品質的方法之一。
(2)以一個、數個或少量足以代表貨物品質的現貨。
Sea Damaged Terms 海水損害條件
(1)簡稱S.D. Terms
(2)為穀物交易使用之品質條件。
(3)指賣方負擔在海上運輸過程中受海水損害的風險。
Seller's Sample 賣方樣品
(1)決定樣品的方式之一。
(2)由賣方所提出的樣品。
(3)通常的樣品多為此種。
Shipment 裝船、裝運
(1)指貨物裝載於船舶上。
(2)廣義的說,可指貨物裝載於一切運輸工具上。
Standard Classification of Commoditie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中華民國商品標準分類號列
(1)簡稱CCC Code
(2)行政院於民國52年9月編訂並頒布實施。
(3)目的:強化商品分類體系,增進經濟分析功能。
(4)在民國78年以前,我國的CCC Code係參考SITC修訂而來,但自民國78年1月1日則採HS。
Standard International Trade Classification 國際貿易標準分類
(1)簡稱SITC。
(2)為聯合國統計委員會草擬,1950年聯合國經濟社會理事會正式推薦採用。
(3)目的:為便於各國使用,將商品予以分類。
Survey Report鑑定或公證報告
(1)公證人出具的證明文件。
(2)作用:貨物於裝卸時,為確定其數量或品質是否與契約相符,故請公證人鑑定。
Surveyor 鑑定人、公證人
以鑑定或檢驗貨物品質數量為專業的公司或個人。
Switch Trade 轉轍貿易
(1)為間接貿易的一種
(2)即輸出入國之廠直接訂立買賣契約,貨物的運送亦由輸出國直接運送輸入,但貨物之清
算卻由第三國業出來辦理融通。
(3)適用於外幣取得有限制的國家。
(4)圖示:

Symbolic Delivery 象微性交貨
(1)交貨方式的一種。
(2)賣方以交付貨運單證即代表交貨。
Salvage Charges施救費用
(1) 在海上發生事故,對象:船舶及貨物。
(2)
內容:指船舶及貨物在海上遭遇危險,受第三者自動救助脫險,依法應給予該第三者之報酬。
(3) 具備條件:
a.施救人必須為毫無契約關係之第三者。
b.必須施救成功方可享受施救費用。
c.必須為施救人自動之救援行為。
Shipping Advice裝運通知
(1) 方式:以電報發送裝運通知,並依Contract或L/C規定,檢附Shipping
Documents正本或副本,通知買方作業。
(2)
內容:告知買方有關運送數量、金額、裝運船舶及日期等事項。
(3) 目的:便於買方提貨,出售或保險。
(4) 時間:於貨物裝船運出後。
Shipping Order裝貨單
(1) 簡稱S/O,託運人憑以辦理裝船文件。
(2)
為船公司或其代理行通知船長或的副接段貨省授船的文件。
Shut Out退關
(1)
貨物已完成出口報關手續,但因故未能裝船運出而須辦理註銷出口報關手續的作業。
Sight Letter of Credit即期信用狀
(1) 為信用狀的一種。
(2) 在L/C上指定受益人開發即期匯票之信用狀。
Special Credit特別信用狀
(1) 為信用狀的一種。
(2) 規定受益人至指定押匯銀行押匯的信用狀。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擔保信用狀
(1) 為信用狀的一種。
(2) 為貸款或擔保的目的,非買賣所發生清償貸款。
(3) 特色:純以清償債務為目的,非買賣所發生清債貸款。
(4) 與一般信用狀不同點:
a.與商品運送移轉無直接關聯。
b.不需提供提單。
c.受益人可逕行行使其權利,而不需獲取外來協助的準備文件。
d.受益人行使權利時,只需憑藉由本身做成的書面申明,不需第三者
的確認。
Straight Letter Credit直接信用狀
(1) 為信用狀的一種。
(2) 發生情況:信用狀上的付款銀行就在出口商本國內。
(3) 作法:出口商將貨物裝船後,可持L/C與其他貨運單據直接交予付款銀行即可取得貨款。
Sub-Covering Licence綜合分批輸入許可證
(1) 可稱之為子單。
(2)
某些廠商進口貨品,憑國貿局核發之綜合輸入許可證(可稱之為母單)簽發綜合分批輸入許可證,憑此辦理結匯與報關。
Sue & Labor Clause損害防止條款
(1) 海上保險單之條款。
(2)
內容:指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失的必要行為所發生的費用,負償還之責。
(3) 使用:為海上損失的單獨費用的主要項目。
Survey Report鑑定或公證報告
(1) 公證人為鑑定結果而出具的證明文件。
(2) 作用:多為索賠提出的重要文件。
(3)
內容:為貨物於授卸時為確定其數量或品質是否與契約相符,而委請公證人(Surveyor)會同鑑定後所出具的證明文件。
Surveyor鑑定人、公證人
(1) 專業公司或個人:指以鑑定或檢驗貨物品質數量。
(2) 專業保險鑑定人:指以鑑定或開調查海難損失者。
T
Tale Quale 現狀條件
(1)簡稱TQ,為穀物交易使用的品質條件。
(2)賣方以裝運時品質良好為品質標準(Shipped Quality Terms)。
Trade 皮重
(1)為重量計算的方式之一。
(2)指貨物容器或包裝材料的重量。
(3)表示方式:Tare=GW-NW。
(4)種類:
Ⅰ、實際皮重。
Ⅱ、平均皮重。
Ⅲ、習慣皮重。
Ⅳ、推定皮重。
Ⅴ、裝運皮重。
Telegraphic Transfer 電匯
(1)簡稱T/T。
(2)為匯款方式之一。
(3)由匯款人將資金交付當地外匯銀行請以普通電報(Telegraphic)、電纜電報(Cable)或交換電報(Telex)等方式,通知國外銀行(即匯入銀行),將資金交付受款人。
Trade Terms 貿易條件、貿易術語
(1)國際貿易上所使用的一些具有特定含義的辭語。
(2)表示買賣價格的構成外,對於買賣雙方的義務、風險及費用亦有所分配。
(3)對貿易條件,國際間認可的解釋規則有:
Ⅰ、國貿條規 (1990)
Ⅱ、1941 年修訂美國對外貿易定義。
Ⅲ、華沙牛津規則(1932)。
Taiwan Textile
Federation中華民國紡織品外銷拓展會
(1) 簡稱紡拓會(TTF)
(2) 組織:我國紡織業者組成的財團法人。
(3)
業務:負責紡織品拓展事宜並承辦國貿局所委託辦理限額紡織品出口的分配。
Test Key押腳、密碼
(1) 在電報上使用。
(2) 以數字、各種文字或不同字母組成的密碼。
(3) 作用:鑑別通訊的真偽。
Time Policy定期保險單
(1)
內容:指保險價額未確定的保險單,於保險事故發生後,再由被保險人(船公司)提供證明的文件,以憑計算實際價額。
(2) 使用者:海上運費保險。
To Be Declared Policy預保單
(1) 保單的一種。
(2) 使用狀況:Importer對進口貨物內容及裝運情況,常無法在船舶啟運前獲悉並照一般方式辦理保險。
(3)
使用內容:預先投保在保單的船舶名稱及開航日期期兩欄填註“To
Be Declared”待要保人於裝運後通知,再由保險人於保單上批註或簽發確定保圍,並憑核後保費的差額。
Total Loss Only全損險
(1) 簡稱T.L.O.,為海上保險的一種。
(2)
指保險標的物在運輸途中,因海上基本危險的發生而致貨物全部損失,由保險人負責賠償。
(3) 貨物部份受損,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4) 簡稱T.L.O.,為海上保險的一種。
(5)
指保險標的物在運輸途中,因海上基本危險的發生而致貨物全部損失,由保險人負責賠償。
(6) 貨物部份受損,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可轉讓信用狀
(1) 為信用狀的一種。
(2) 信用受益人可將L/C的權益轉讓給一個或多個第三者使用的L/C。
(3) 發生情況:
a.受益人不是供應商。
b.受益人為國外進口商的分支機構或代理人,可代覓適當的供應商。
U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押匯信用狀統一慣例
(1)訂制者:國際商會。
(2)時間:
Ⅰ、1933年訂定。
Ⅱ、1951年修訂。
Ⅲ、1962年修訂。
Ⅳ、1974年修訂。
Ⅴ、1983年修訂。
(3)目的:統一國際間對信用狀處理方法、習慣、術語解釋、以及各當事人義務與責任。
(4)內容:共55條。
Ⅰ、第1條至第6條 有關總則與定義。
Ⅱ、第7條至第14條
有關信用狀的類型與通知的規定。
Ⅲ、第15條至第21條
有關責任與義務的規定。
Ⅳ、第22條至第42條
有關單據的規定。
Ⅴ、第43條至第53條
有關雜項規定。
Ⅵ、第54條至第55條
有關轉讓的規定。
Un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未保兌信用狀
(1) 為信用狀的一種。
(2) 未經開狀銀行以外的銀行予以保兌或確認的信用狀。
Underwriter保險人
(1) 保險的關係人之一。
(2) 指約定承擔風險收取保險費的業者。
(3) 又稱下書人,因保險人在保險單下端署名。
Usace Letter of Credit遠期信用狀
(1) 為信狀的一種。
(2) 為規定受益八開發遠期匯票(Usance Bills)的信用狀。
(3) 種類:
a.賣方遠期信用狀(Seller's Usance)
b.買方遠期信用狀(Buyer's Usance)
Valued
Insurance Policy定值保險單
(1) 保險單的一種。
(2) 內容:指保險金額已確定的保險單。
(3) 使用者:海上貨物保險單。
Voyage Policy航程保險單
(1) 保險單的一種。
(2) 內容:指一定航程的起訖為保險期間者。
(3) 使用者:海上貨物保險。
W
Warsaw-Oxford Rules 華沙牛津規則
(1)制訂者:國際法學會。
(2)時間1928年於華沙。1932年於牛津修訂。
(3)目的:對CIF貿易條件所做的解釋規則。
(4)內容:共21條。
War
Risks兵險
(1) 倫敦保險人協會制定。
(2) 內容:指戰爭危險。
(3) 承保範圍:
a.因戰爭、內戰、革命叛亂、顛覆、或其引起的內爭,或任何敵對行為或交戰國武力。
b.因捕獲扣押拘留禁止或扣留(海上劫掠除外)及其結果或任何威脅企圖。
c.遺棄的水雷魚雷炸彈或其他遺棄戰爭武器。
With Average水漬險
(1) 簡稱W.A或WPA,亦稱單獨海損賠償。
(2) 為協會貨物條款之一。
(3) 承保範圍:
a.凡平安險承保者。
b.增保平安險已承保特定單獨海損以外的單獨海損,即因風暴、海水、暴力以及船長船員惡意行為等所引起的單獨海損,惟受免賠額條款的限制。
Without Recourse Letter of Credit無追索權的信用狀
(1) 為信用狀的一種。
(2)
指規定受益人開立匯票後在遭遇付款人拒付時,持票人不得向發票人及背書人請求償還票款的信用狀。
(3) 受益人持有這種信用狀,甲匯銀行通常會拒絕承辦讓購。
(4) 此信用狀相對的為有追索權的信用狀(With Recourse L/C)。
With Particular Average水漬險
(1) 即With Aver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