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超持戒研讀日記

二千零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目錄

第一章 航空運籌服務業 啟運前 (Ready for Carriage) 與落地後 ( After Landing) 關務作業 (Customs formalities)服務人員認證試題探討:

基本知識部份

第八節  通關業務常見問題  進口部份

關稅估價-----何謂交易價格?

依關稅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從價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其完稅價格以該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作為計算根據。所稱交易價格,依關稅法第29條第2項規定指進口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中華民國實付或應付之價格。

【案例】A公司進口行動電話所申報之價格較紀錄價格偏低甚多,經查核其買賣交易文件發現其訂購單另訂有回饋金條款(即進口人於完成訂購達某一定數量且供應商裝船後,供應商始給予一定金額之回饋獎勵金),且該訂購單內有一筆回饋獎勵金屬應支付賣方貨款之一部份,為WTO估價協定規定之間接付款,乃依法將國外供應商支付給A公司之回饋金應計入完稅價格內予以增估補稅。

關稅估價-----實付或應付價格除貨價外,其他免計入及應計入之項目為何?

(一)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實付或應付之價格,不包括貨物可單獨認定之下列費用、關稅及稅捐在內:

1、廠房、機械及設備等貨物進口後,從事之建築、設置、裝配、維護或技術協助等之費用。
2、進口後之運輸費用。
3、附延期付款交易條件之延期付款利息。
4、進口貨物應繳之關稅及稅捐。

買方為自己之利益支付之費用,除關稅法第29條第3項所定之費用外,即使有利賣方,仍不得視為對賣方之付款。

(二)依關稅法第29條第3項規定進口貨物之實付或應付價格,如未計入下列費用者,應將其計入完稅價格:

1、由買方負擔之佣金、手續費、容器及包裝費用。
2、由買方無償或減價提供賣方用於生產或銷售該貨之下列物品及勞務,經合理攤計之金額或減價金額:

(1)組成該進口貨物之原材料、零組件及其類似品。
(2)生產該進口貨物所需之工具、鑄模、模型及其類似品。
(3)生產該進口貨物所消耗之材料。
(4)生產該進口貨物在國外之工程、開發、工藝、設計及其類似勞務。

3、依交易條件由買方支付之權利金及報酬。
4、買方使用或處分進口貨物,實付或應付賣方之金額。
5、運至輸入口岸之運費、裝卸費及搬運費。
6、保險費。

【案例一】A公司向海關報運自菲律賓進口椰子水罐頭飲料一批,經查盛裝該椰子水之空罐容器(易開罐)係該進口人自行出口提供賣方盛裝椰子水,依關稅法第29條第3項第1款規定,該容器費用屬加計項目,應計入完稅價格課徵關稅。進口人未於進口貨物報關時在貨價申報書報明該容器費用,且由其與國外供應商間雙方往來文件資料發現其有虛報貨價及繳驗不實發票逃漏關稅情事,乃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及第44條科罰及補稅,有關刑責部分並由關稅局移送法辦。

【案例二】某美國汽車公司進口汽車,經查核發現進口人除支付貨款外,尚查得進口人另須支付國外母公司之管理費用合約書,包括母公司財務、會計、工程設計、研發費等相關費用及合理利潤予母公司,進口人均未將其合理分攤於貨價上,該工程設計費及其合理利潤等費用依WTO之規範及關稅法第29條第3項第2款之規定均屬應加計項目,其申報價格並非關稅法第29條所稱之實付交易價格,自應依規定補繳稅款。

關稅估價-----何謂權利金及報酬?

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2項規定權利金及報酬,指為取得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及其他以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所支付與進口貨物有關之價款。但不包括為取得於國內複製進口貨物之權利所支付之費用。

【案例】A公司進口家具一批,經查A公司為國外供應商B公司在台灣之經銷商,B公司為知名品牌家具製造商,經由進口人提供之買賣雙方交易相關資料,查得其權利金合約書內載A公司須支付其銷售金額3%的款項予B公司之母公司C。進口人主張合約內容明定C公司須提供若干服務,該權利金係支付服務費用。然經查合約內容明定A公司若未支付該權利金,B公司即停止供應進口貨物。亦即其支付之權利金顯然與進口貨物有關,而非A公司所主張有服務性質之支付。況該權利金之支付,縱含有服務費用,因其費用部分之金額所佔之比率並未在合約書上載明,未便據以扣除。故該權利金之支付屬關稅法第29條第3項第3款所稱「依交易條件由買方支付之專利權及報酬」為應計入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課徵關稅之費用。本案乃將其所支付之權利金計入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課徵關稅。

關稅估價-----依關稅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規定買、賣雙方具有特殊關係,致影響交易價格者,其交易價格不得作為完稅價格之依據。何謂買賣雙方具有特殊關係?

買賣雙方具有特殊關係,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1、買、賣雙方之一方為他方之經理人、董事或監察人。
2、買、賣雙方為同一事業之合夥人。
3、買、賣雙方具有僱傭關係。
4、買、賣之一方直接或間接持有或控制他方百分之五以上之表決權股份。
5、買、賣之一方直接或間接控制他方。
6、買、賣雙方由第三人直接或間接控制。
7、買、賣雙方共同直接或間接控制第三人。
8、買、賣雙方具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案例】A公司與其國外供應商為母子關係公司,該公司進口汽車申報貨價,較其前一年進口價格下降超過20%,而配件反較前一年升級甚多,頗不合理,進口人無法舉證其申報價格與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之價格相接近,其特殊關係已影響交易價格,自不能作為計算完稅價格之依據。

關稅估價-----進口貨物無法按交易價格核估時海關如何估價?

進口貨物無法按交易價格核估時,海關按下列順序估價:

1、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未能依關稅法第29條規定核定者,海關得按該貨物出口時或出口前、後銷售至中華民國之同樣貨物之交易價格核定之。核定時,應就交易型態、數量及運費等影響價格之因素作合理調整。

2、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未能依關稅法第29條及第31條規定核定者,海關得按該貨物出口時或出口前、後銷售至中華民國之類似貨物之交易價格核定之。核定時,應就交易型態、數量及運費等影響價格之因素作合理調整。

3、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未能依關稅法第29條、第31條及第32條規定核定者,海關得按國內銷售價格核定之。

4、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未能依關稅法第29條、第31條、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核定者,海關得按計算價格核定之。

5、海關得依納稅義務人請求,變更3、4核估之適用順序。

6、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未能依關稅法第29條、第31條、第32條、第33條及第34條規定核定者,海關得依據查得之資料,以合理方法核定之。

關稅估價-----何謂同樣貨物?

依關稅法第31條第2項規定同樣貨物,指其生產國別、物理特性、品質及商譽等均與該進口貨物相同者。

關稅估價-----何謂類似貨物?

依關稅法第32條規定類似貨物,指與該進口貨物雖非完全相同。但其生產國別及功能相同,特性及組成之原材料相似,且在交易上可互為替代者。

關稅估價-----何謂國內銷售價格?

依關稅法第33條及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國內銷售價格,指該進口貨物、同樣或類似貨物,於該進口貨物進口時或進口前、後(進口前後,指進口日前後三十日內),在國內按其輸入原狀於第一手交易階段,售予無特殊關係者最大銷售數量之單位價格核計後,扣減下列費用:

1、該進口貨物、同級或同類別進口貨物在國內銷售之一般利潤、費用或通常支付之佣金。
2、貨物進口繳納之關稅及其他稅捐。
3、貨物進口後所發生之運費、保險費及其相關費用。

國內銷售價格,不包括國內第一手交易階段最大銷售數量之買方與該進口貨物之國外生產或銷售者,有關稅法第29條第3項第2款所列情形之一者在內。

關稅估價-----如無上述國內銷售價格時,海關如何核定價格?

依關稅法第33條第4、5項規定按國內銷售價格核估之進口貨物,在其進口時或進口前、後,無該進口貨物、同樣或類似貨物在國內銷售者,應以該進口貨物進口之翌日起九十日內,於該進口貨物、同樣或類似貨物之銷售數量足以認定該進口貨物之單位價格時,按其輸入原狀售予無特殊關係者最大銷售數量之單位價格核計後,扣減前項所列各款費用計算之。

進口貨物非按輸入原狀銷售者,海關依納稅義務人之申請,按該進口貨物經加工後售予無特殊關係者最大銷售數量之單位價格,核定其完稅價格,該單位價格,應扣除加工後之增值及第3項所列之扣減費用。

關稅估價-----何謂計算價格?

計算價格係指下列各項費用之總和:

1、生產該進口貨物之成本及費用。
2、由輸出國生產銷售至中華民國該進口貨物、同級或同類別貨物之正常利潤與一般費用。
3、運至輸入口岸之運費、裝卸費、搬運費及保險費。

關稅估價-----何謂合理方法?

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規定合理方法,指海關依關稅法第35條規定核估時,仍參酌關稅法第29條至第34條所定核估完稅價格之原則,採用之核估方法。

關稅估價-----運往國外修理、裝配之貨物或加工貨物復運進口,海關如何核估完稅價格?

依關稅法第37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

(一)修理、裝配之貨物,以其修理、裝配所需費用(不包括運費及保險費),作為完稅價格課徵關稅。但運往國外免費修理之貨物,如其原訂購該貨之合約或發票載明保證免費修理,或雙方來往函電足資證明免費修理者,復運進口免稅。不能提供修理、裝配費或免費修理之有關證件者,海關得按貨物本身完稅價格十分之一,作為修理、裝配費之完稅價格計課。

(二)加工貨物,以該貨物復運進口時之完稅價格與原貨出口時同類貨物進口之完稅價格之差額,作為計算根據。如原貨出口時,無同類貨物進口之完稅價格時,得參照接近原貨出口日期之同類貨物進口之完稅價格核估,無同類貨物進口之完稅價格時,得就加工復運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與原出口貨物離岸價格之差額課徵之。

關稅估價-----進口貨物係租賃或負擔使用費而所有權未經轉讓者,如何核估其完稅價格?

(一)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3項規定進口貨物係租賃或負擔使用費而所有權未經轉讓者,其完稅價格根據租賃費或使用費加計運費及保險費估定之。該租賃費或使用費如納稅義務人申報偏低時,海關得根據調查所得資料核實估定之。但每年租賃費或使用費不得低於貨物本身完稅價格之十分之一。

前項貨物以基於專利或製造上之秘密不能轉讓,或因特殊原因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為限。其租賃或使用期限由財政部核定之。

(二)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申報進口按租賃費或使用費課稅之貨物,其累積之租賃費或使用費高於最近進口之同類貨物之完稅價格者,得經納稅義務人於進口時申請按該等同類貨物之完稅價格核定完稅價格。

關稅估價-----按租賃費或使用費課稅之進口貨物,如有損壞如何計稅?

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2項規定按租賃費或使用費課稅之進口貨物,部分毀損,由納稅義務人付出之賠償費,應併入租賃費或使用費內計算;全部毀損者,按進口時之完稅價格計徵全額關稅。

關稅估價-----按租賃費或使用費課稅之進口貨物未依規定期限復運出口或在租賃期間內出售者,如何補徵關稅?

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未依規定期限復運出口或在租賃期間內出售者,按逾限或出售當時折舊補徵關稅,以其所繳保證金抵繳或由授信機構代為繳納。〈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