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義:
(Inco terms 2000 English) 最新的Inco terms 2000對Inco terms 1990在以下四個方面做了一些修訂:
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D組(到達)
DAF 邊境交貨(……指定地點)
DES 目的港船上交貨(……指定目的港)
DEQ 目的港碼頭交貨(……指定目的港)
DDU 未完稅交貨(……指定目的地)
DDP 完稅後交貨(……指定目的地)
A. 貨物交運
在13個術語中,在交付貨物方面,CFR、CIF兩個術語沒有作任何改變。FOB術語中賣方的義務的規定僅作了文字位置的調整,可以認為沒有變化。FAS僅在船隻前增加了“買方指定的”詞語。其餘貿易術語的修訂主要是交貨地點和位置的細化,以及將貨交某人支配改為向某人交運貨物。
EXW補充了賣方將貨物交由買方支配時貨物“沒有裝上任何收取貨物的運輸工具”。如果在指定的地點內沒有就具體位置達成一致,並且有多個具體位置,賣方可選擇一個最適合其目的的位置。原來術語沒有具體位置的規定。與此相聯繫,買方收取貨物是在賣方據上述規定交付時而不是原來規定的“交由買方支配時”。
DDU和DDP的修訂一樣,除原來規定的將貨物交由買方支配外,還增加了交由“買方指定的另一人”支配的規定。同時補充規定“在指定的目的地在到達的運輸工具上不卸貨”交付。
B. 清關手續
在清關手續方面只改變了兩個術語的規定,但該改變是實質性的,買賣雙方的責任發生了轉移,這就是 FAS 和 DEQ。FAS原來規定出口清關由買方承擔,賣方提供輔助說明。新術語規定賣方承擔貨物出口的出口許可、官方授權及海關手續。新術語與舊術語的規定正好相反。但如果雙方同意由買方辦理出口手續,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
EDQ 原來規定進口手續由賣方承擔,買方提供輔助說明。新術語規定賣方只承擔出口而不承擔進口許可及海關手續。與以前的規定也正好相反。
新術語修訂的結果是使原來容易引起誤解的清關特例與其它同類術語相一致。除EXW與DDP這一對應的術語分別由買方辦理出口清關和賣方辦理進口清關外,其它術語都是出口方辦理出口清關,進口方辦理進口清關。
C. 費用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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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特點是有關關稅、捐稅和官費的費用承擔增加了“適用時”(where applicable)這一詞語。這表明這方面的費用並不必然產生,祇有在產生時才由賣方或買方承擔的情形。另外,另一重要修改是將“官費”改為“費用”,費用的範圍增加了。FOB的修訂僅限於此。與交付貨物的修訂相一致,EXW費用轉移的時間從原來的貨交買方支配時起改為交付時起。貨物出口時買方需支付的關稅、捐稅和其它“官費”現改為買方需支付關稅、捐稅和其它“收費”。買方費用的範圍開始增加,而不僅僅限於官費。移除了買方承擔進口費用的規定。該移除使買方的義務更為明確,原對進口費用的規定屬多餘。
DDU中賣方支付費用的責任基本沒有變化。買方的付費義務有些變化。買方支付貨物交付時起的貨物費用,原來規定在指定的目的地交由買方支配時起的貨物費用。在額外費用方面,新術語移除了原來規定“當貨物交由買方支配買方沒有收取貨物”所產生的額外費用。這與交付方式的變化有關,貨物不再限於交由買方本人支配,可以交由其指定人。
DDP在賣方方面,海關手續費用增加了“出口和進口所必要的”這一詞語。經由任何國家的運輸的關稅、捐稅和其它費用,適用時,賣方應予以支付,移除了“除非另有約定”和“必要時”的規定。在買方費用方面,買方支付貨物交付時而非原來規定的交由買方支配起的與貨物有關的費用。在買方承擔的額外費用方面,原來規定如果在貨物交由買方支配時買方沒有收取貨物則應支付由此引起的額外費用,新術語修訂為“如果買方沒有據B2履行其義務”,應支付由此引起的額外費用。B2中買方的義務是指應賣方的請求在賣方承擔風險和費用的情況下為取得進口貨物所必要的進口許可和其它官方許可提供輔助說明。這與原來的規定完全不同。這也是由于交付方式變化了的緣故,貨物不僅可交買方,還可交由買方指定的另一人。
D.
在D組術語下,除了DDP,賣方在目的地國交貨時無須辦理進口手續。
傳統的做法,在DEQ術語下,賣方有義務辦理貨物的進口清關手續,因為貨物需要搬運到碼頭,這樣就進入了進口國。但是,由于大多數國家的清關手續發生了變化,現在由居住在該國的一方辦理進口清關手續並交納關稅和其它費用更為合適。所以,DEQ術語有了一些改變,正如前面提到的FAS術語的變化一樣。DEQ術語中的變化在序言中以黑體字標出。DDU術語是在Inco
terms l990中新加入的。當賣方準備在目的國交貨但不辦理進口手續、不交納關稅時,該術語就發揮了重要作用。在那些辦理海關手續很困難而且耗時很久的國家�堙A賣方承擔在完成海關清關手續後交貨的義務將是有風險的。儘管按照DDU術語的B5和B6條款,買方要承擔其未完成貨物進口手續情況時可能發生的額外風險和費用,我們仍然建議在與辦理貨物進口手續可能會有困難的國家的交易中,賣方不使用DDU術語。
E.
提單和電子商務
ü 不可轉讓的運輸單據替代提單
近幾年,簡化單據的做法取得了很大進展。提單經常被不可轉讓的運輸單據所代替,它類似於海運以外的其它運輸方式所使用的運輸單據。這些單據被稱為“海運單”、“班輪運單”、“貨運收據”或其它標簽。使用這些不可轉讓單據也無不可,但當買方希望通過提交單據給新的買方來出售在途貨物時就不行了。為了使出售在途貨物成為可能,有必要在CFR和CIF術語下保留賣方提供提單的義務。然而,如合同當事人知道買方不打算銷售在途貨物,他們可以達成明確協定來免除賣方提供提單的義務,或是在不需要提供提單時採用CPT和CIP這兩種術語。
二、標準作業流程
1.
托運單:必須由托運人簽署,提出
〝Free
Domicile〞之要求,並保證對代墊終點站所產生之費用與稅捐清償。
2.
提單:加註〝Shipment
under DDU/DDP Terms – Free Domicile〞,每頁提單加蓋〝
under DDU/DDP Terms – Free Domicile〞
3.
帳單:當國外運籌服務受委託人〈Out
sourcing Logistics Service Provider - OLSP〉不論以電子郵件、傳真或郵寄帳單收妥時,必須:
一、收發登記:流水編號,交由會計經理發交主辦會計。
二、主辦會計:開立應付、應收傳票。差額利潤依據
IATA Agent Disbursement 規 則,服務費折讓時,需事先由總經理核准。
三、開立發票:依據應收傳票開立發票。
四、信用額度與信用期:依據一般運費與服務費,自出貨時起算。稅金與終點站費用立即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