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千零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學超持戒研讀日記
前言 | CCC/WCO
運作情形 |
歷史背景 |
成立宗旨及其功能 |
組織運作 |
WCO之主要活動 |
重大成就 |
我國關務作業與WCO規範 |
WCO對WTO推動貿易便捷化之建議 |
1999京都公約(修訂版)簡介 |
我國已於2002年1月正式成為WTO會員,已多次參加WCO關稅估價技術委員會及原產地規則技術委員會相關會議與活動,嗣京都公約生效後,並得以觀察員身分參加京都公約管理委員會會議。有關世界關務組織之成立背景及相關活動情形,值得我國關務主管機關之研究與探討。
關稅合作理事會(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 CCC)於1953年1月26日在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成立,並於1994年10月起採用世界關務組織(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 WCO)為其工作名稱,至2003年6月止共有161個會員。WCO主要工作為:調和貨品分類之稅則號列、落實WTO關稅估價協定、研擬WTO非優惠產品原產地規定、調和及簡化關務程序、研發關務改革及現代化計畫,協助會員國海關當局趕上時代潮流。
我國已於2002年1月正式成為WTO會員,已多次參加WCO關稅估價技術委員會及原產地規則技術委員會相關會議與活動,嗣京都公約生效後,並得以觀察員身分參加京都公約管理委員會會議。至京都公約(全名為「關務程序簡化與調和國際公約」),所涵蓋範圍主要係有關關務程序規定,包括:進出口通關程序、關稅徵免、退稅、保稅業務、原產地規則及關務案件之救濟程序等。至2002年7月,計有阿爾及利亞、澳洲、中國、加拿大、剛果、捷克、日本、賴索托、拉脫維亞、摩洛哥、紐西蘭、斯洛伐克、斯里蘭卡、瑞士、尚比亞及辛巴威等16國簽署,距離該公約需經40個成員簽署後,滿3個月起開始生效之規定,仍有一段距離。
1947年9月12日參加歐洲經濟合作會議之13國政府代表在巴黎發表聯合宣言,同意考慮依據日內瓦關稅貿易總協定之原則建立一個或多個歐洲內部關稅同盟(Customs Union)。基於此點,他們決定接受荷、比、盧三國之建議在布魯塞爾建立研究小組為此計畫作準備工作。
1948年該研究小組設立了經濟委員會及關稅委員會。由於經濟委員會之工作與歐洲經濟合作組織(European Economic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簡稱OEEC)重疊,其後OEEC變更為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簡稱OECD),故經濟委員會之活動中止。但另一方面,關稅委員會原先被指定之任務係針對不同國家關務技術加以比較研究,委員會為使各國關務技術標準化並為貫徹其工作,致力於共同稅則分類之建立及共同關稅估價條例之採用,同時亦對關務法規之各方面加以研究。
1950年12月15日三項協定在布魯塞爾簽署,此三項協定為:
1.
貨品稅則分類關稅公約(The
Convention on Nomenclature for the Classification of Goods in Customs
Tariffs)1959年9月11日生效。
2.
貨品關稅估價公約(The
Convention on Valuation of Goods for Customs Purposes)1953年7月28日生效。
3.
設立關稅合作理事會公約(The
Convention Establishing a 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1952年11月4日生效。
設立關稅合作理事會之目的,不僅欲集結一切必要之行政部門於一個單獨之國際組織中,以便執行上述前兩項特別公約,同時也託付此組織以更廣泛之任務:尋求在不同關稅制度中最高度之協調及統一;並研究在關務技術發展及沿革中始終存在之問題及相關聯之關務法律。
1953年1月26日由17個會員體(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西德、希臘、愛爾蘭、義大利、盧森堡、荷蘭、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國),在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舉行「關稅合作理事會」成立大會,並於1983年將每年1月26日訂為國際海關節。
因GATT烏拉圭回合談判獲致結論,訂於1995年1月1日成立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關稅合作理事會遂於1994年10月訂定工作名稱為世界關務組織(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 WCO),除以平行的名稱表明兩者之間有密切合作關係外,並更清楚顯現其為全球性國際組織。屆此,關稅合作理事會已由原先侷限於歐洲國家發展成為具世界性及影響力之組織,會員數並由1953年17國成長至2003年6月的161國,貿易總額占全球的95%以上。
(一)
訂定、維持、支持及提昇各種國際措施,簡化對人員、貨物、運輸工具通過關稅領域之管理、有效的關務制度及程序以達到調和與一致,有助於經濟貿易和國家社會福利之發展。
(二)
透過監管、查緝、守法評估等,加強各會員體及國際機構間成效,俾打擊關務違規案件。藉由加強會員體及國際機構間之交流、合作人力資源培訓,改進關務行政之管理及方法並分享最佳作業方式等,以協助會員體面對現代化環境之挑戰,並能適應快速變動的環境。
(三)
考慮技術觀點及經濟因素等方面,提供實際作法,使各國關務制度向最大程度之調和與一致。
(四)
制訂公約草案。
(五)
為確保公約之統一解釋與執行而擬訂建議方案。
(六)
為解決公約之解釋與執行之爭議,提出建議意見。惟WCO終非司法單位,僅係提供持平意見。
(七)
主動或被動提供有利害關係之政府關務資訊意見。
(八)
本於權責與其他政府間組織建立合作關係。
WCO之主要組織為WCO會員、各委員會及秘書處,簡述如下:
(一) 理事會(The
Council):
係WCO之最高決策機構,由各會員國之關務首長參加。理事會議每年定期於六月召開一次,通常於布魯塞爾舉行,或由理事會另行決定舉辦地點。
(二) 秘書處(The
Secretariat)
設於布魯塞爾,所有處理技術性事務之職位,包括正副秘書長、關稅與貿易事務、稽查與便捷化二處之正副處長及技術官員,均遴選自會員國之海關。秘書處官員約一一五人,其中秘書長、副秘書長及數位一級主管,由理事會選派,五年一任。另副主管及技術官員,由秘書長任命。另外各國可選派特定限期之專家,稱為技術專員,薪水由各國政府自行支付。
技術幕僚來自各會員海關,而常任幕僚則在比利時招募。這些幕僚受聘於WCO,均應保持中立立場。為順利運作,分設組、室、小組等。秘書處之工作與各委員會關係密切,透過其組織,積極支援各委員會起草建議案及公約草約,安排技術性會議、課程、研討會等行政工作,以及起草公約本文及相關文件,提供各種資訊及企劃各種方案。另亦負責理事會之日常運作,採用英文及法文為主要官方語言。而於原產地規則技術委員會中,西班牙文亦為官方語言。
(三) 政策委員會(The
Policy Commission):
成員共計二十四名,包括理事會主席、代表WCO六個區域之六位副主席及各區域依分配名額推選出之十七位會員國代表,另WCO所在國比利時及財務委員會主席為觀察員,每年分別於六月及十二月召開二次會議。政策委員會之主要功能係研究WCO相關政策性事項,並向理事會提出建議(類似理事會中之指導委員會)。。
(四) 財務委員會(The
Finance Committee):
由理事會選出十七個會員代表組成,每年集會一次,討論WCO財務面議題。
(五) 常設委員會(The
Permanent Technical Committee)
凡WCO會員均為此委員會成員,主要任務係檢視關務程序方面之問題,但不包括稅則分類、關稅估價及查緝等事項。近年來最重大之成就即係一九九九年六月完成京都公約(簡化及調和關務程序之國際公約)之修正。另設「資料自動化處理次級委員會」,將EDI作業模式運用於通關作業上,積極推動各國海關作業電腦化,並依此架構應用於通關作業上。
(六) 調合分類委員會(Harmonized
System Committee)
由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公約(HS公約)之締約國組成,其任務係推廣、修訂及統一HS之適用,並處理稅則分類爭議案件。以確保統一分類制度之技術進步得與國際貿易發展並駕齊驅,解決特殊分類問題,並扮演仲裁角色,處理兩國間分類爭議並確定貨品之稅則號別。為使統一分類制度便於應用,完成最重要分類理論,如解釋準則和分類意見概要等。
(七) 查緝委員會(The
Enforcement Committee)
本委員會於1983年設立,凡WCO會員均為此委員會成員,通常每年集會一次討論有關邊境管制之國際合作、防杜走私之措施等事項。本委員會準備性工作通常由工作小組、專家小組或次級委員會辦理。重要國際公約為1980年生效之「防制、調查及打擊關務違規案件行政互助國際公約」,係於非洲肯亞首都奈洛比簽訂,簡稱奈洛比公約(Nairobi
Convention),以防制及調查侵犯智慧財產權及非法運送毒品及其相關原料、武器、核廢料、毒廢料、文化財等違反關務規定或海關負責執行之法規等。為增進查緝效益,將各會員體提供違規情報記錄於電腦系統中,即中央情報系統,再將違規情報分類、研析後,傳送各會員體參考。並與相關國際組織訂約,相互提供情報。另成立區域性情報聯絡辦事處,以加強區域內各國海關與警察合作,對查緝效益極有幫助。
(八) 關稅估價技術委員會(The
Technical Committee on Customs Valuation)
關稅估價係WTO與WCO合作推動之議題之一,所有WTO會員均須遵守關稅估價協定;而WCO則設立關稅估價技術委員會,探討WTO關稅估價協定之技術面事項,以確保WTO會員對協定解釋及適用之一致性。凡WTO會員均為此一技術委員會之成員。
(九) 原產地規則技術委員會(The
Technical Committee on Rules of Origin)
優惠性原產地規則之調和係WTO與WCO合作推動之另一議題,在WTO原產地規則協定中明定由WCO設立原產地規則技術委員會,協助WTO完成優惠性原產地規則之調和計畫。凡WTO之會員均為此一技術委員會之成員。原產地規則工作計畫在1995年初即開始運作,原預計於三年內完成訂定原產地規則調和工作,惟至目前進度落後。
(十) 亞太地區組織(Asia
Pacific Region)
為充分反映區域性利益,促使區域內會員擴大參與WCO事務,WCO將全球劃分為六個區域管理(亞太、美洲、歐洲、北非與中東、中非與西非、東非與南非),各區域之代表均WCO理事會之當然副主席。其中亞太區域組織包括遠東、東南亞、南亞及大洋洲地區之二十八個會。員,目前由紐西蘭擔任代表。本組織之主要活動係定期召開之關務首長及聯絡官會議。
(十一) 區域情資聯絡處(Regional Intelligence Liaison Office, RILO)
為促進會員國海關交換查緝情資,以防杜毒品走私及其他關務違章行為。WCO在全球設有十個RILO (轄區與前述各區域性組織不盡相同)。亞太地區之RILO係於一九八七年創設於香港,一九九九年遷移至日本東京,據悉明年初將遷移至北京。
(一)
發展國際貿易之共通語言—HS制度
「商品統一分類制度國際公約」簡稱HS公約,於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HS係指將各項貨品以HS六位碼的方式進行分類編號,如:洋娃娃為9502.10;網球拍為9506.51;優酪乳為0403.10等。現今HS公約全世界有超過100個以上之會員,即使非HS公約會員絕大多數均已採用HS制度,故約占100%的貿易總額皆使用HS制度。
WCO下HS委員會每年開會兩次,以制定HS貨品分類規則及維持HS制度得以符合國際貿易型態及科技之變化;HS委員會為國際間唯一機構有權對關稅分類。至於為何要制定HS制度呢?其主要的目的有:為了方便關稅之徵收、統計國際貿易、訂定原產地規則、促進貿易便捷化、內地稅之徵收、運費之計算、監督管制性貨品(如有毒物質、藥品、化學武器、瀕臨絕種之動植物等)、以及查緝之用。
與HS委員會相關之機構,主要有:WTO、海關實驗室及專家、聯合國統計部門、國際商會、聯合國環境計畫等。其未來主要的工作為:對貨品分類資訊及HS出版物增加使用資訊科技、對快整決策程序做深入研究、推廣預先分類計畫、推廣良好關稅分類基礎建設、發展HS最新版本(目前最新版本為HS2002版將於2002年1月1日實施,我國預計於2004年1月1日前實施該版本)、提供HS相關訓練、更新相關之解釋及備註等。
(二)
關稅估價—GATT1994第七條執行協定(關稅估價協定)
1947年10月30日在日內瓦簽署GATT第七條處理進口貨品之估價問題;1981年1月1日GATT 1947第七執行協定生效;1994年4月15日於馬爾喀什簽署烏拉圭回合諮商結果最終法案,作為關稅估價之基礎。目前採用此協定之國家占全球貿易總額的70%左右。而WCO關稅估價技術委員會每年開會兩次,在技術層面上鼓勵一致解釋及採用此協定。WCO為會員舉辦相關研討會,提供相關之協助,包括協助關稅估價管理之方法及控制。WCO並研究採用此協定對經濟及財政之影響及偽報交易價格等之影響,並出版如何執行關稅估價之手冊等。關稅價格為課稅、貿易統計、關稅配額協定及簽證之重要因素。最終目標為以一種簡易且實務上符合公平正義之標準作為關稅估價制度。
目前WCO與WTO有密切關係,雙方分別具有對方之觀察員身分。未來,將提供關稅估價建議並回應會員在執行及採用關稅估價協定所需之相關技術協助,準備有效執行及維持此協定之實務指南,對低度開發國家及開發中國家舉辦特定議題之研討會、並監督各國執行此協定之情形。
(三)
調和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則
WTO原產地規則協定為1994年烏拉圭回合之產物,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則指的是那些不適用於優惠關稅協定,用以決定貨品原產地之相關法律、規定及行政命令。調和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則為其重要之工作,目前WCO已完成其階段性任務,並將該工作移交由WTO繼續進行,WTO杜哈部長會議亦宣稱將於2001年底完成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則之調和工作。
負責執行此協定(包括調和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則工作)之兩大機構為WTO原產地規則委員會(Committee on Rules of Origin, CRO)及WCO原產地規則技術委員會(Technical
Committee on Rules of Origin, TCRO),僅WTO會員可成為該二委員會之會員。
調和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則主要的目的即為提供一個透明化的環境,並可使國際貿易更加便捷,可使一般大眾及私經濟部門很明確並可預期的採用該規則,對每一項產品建立一套全球一致性之規則。目前WTO與WCO雙方有密切之合作關係,此外,WCO原產地規則技術委員會對於那些不屬於WTO會員之WCO會員、WTO秘書處及部分國際組織(如OECD、UNCTAD、聯合國統計部門、國際商會等),授予觀察員資格。
(四)
制定京都公約
關務程序調和與簡化公約於1974年9月25日生效,該公約歷經四年之修訂於1999年6月26日採認通修訂版。該修訂版包括具拘束力之總附約(General Annex)及可依個別國情之需要選擇接受或不接受之特定附約(Specific Annexes),該修訂版將促使關務程序更加有效率。
該修訂版必須至少四十個原始簽約國之簽署方可生效,採認該條訂版將可促使各國海關更加現代化。而不論是總附約或是特定附約,WCO皆制定有相關實務指南,包括如何執行京都公約之特定建議,以協助各國執行該公約。該公約設立有管理委員會監督該公約之執行情形並解決該公約所衍生之相關問題。
海關在國際貿易程序中扮演重要角色,關務程序對一個國家的經濟競爭力亦具有舉足輕重之影響力。該修訂版已將國際間運輸快速成長及採用資訊科技等因素納入考量。未來WCO將繼續推廣各國簽署該修訂版,以促其早日實施。
(五)
查緝非法走私
WCO於1983年設立查緝委員會,發展並執行相關行動計畫以打擊國際組織性犯罪、商業詐欺及其他違反海關規定之行為;發展一策略性計畫打擊香菸走私;採用海關查緝網路(Customs Enforcement Network, CEN)使用一現代化資料庫,以促進各國交換查緝資訊等等。WCO主要之目標為在貿易便捷化與查緝犯罪兩項工作中尋求平衡,推廣各國海關間之合作,並協助各國處理違規事項。
(六)
提供訓練及技術合作
WCO首先分析技術協助及訓練之需求,再依據各項需求舉辦相關會議,散播相關資訊,並推廣相關建議措施,俟各國皆已有相當程度之認知後,再舉辦進一步之訓練研討會(如HS制度、原產地規則、估價問題、關務程序、電腦化等議題),分送相關出版品及CD光碟片等訓練教材。
關稅合作理事會為致力各國關務程序與作業研究,提供各會員體關務代表研討會場,並給予會員體技術協助及訓練。另為達成各會員體調和與一致作法,擬訂公約或建議方案,供會員體採行。已完成之公約、建議方案列舉如下:
(一)
公約
1、
關稅合作理事會設立公約,1952年11月4日生效。
2、
HS公約,1988年1月1日生效。
3、
貨品稅則分類公約及其修正議定書,1959年9月11日生效。
4、
商業樣品通關公約,1957年10月3日生效。
5、
包裝品暫准進口通關公約,1962年3月15日生效。
6、
專業設備暫准進口通關公約,1962年7月1日生效。
7、
進口貨品供展覽會、博覽會、會議、或類似場合陳列、使用便捷化通關公約,1962年7月13日生效。
8、
貨品暫准通關公約,1963年7月30日生效。
9、
海員福利品通關公約,1965年7月30日生效。
10、
科學設備暫准進口通關公約,1962年2月15日生效。
11、
教育用品暫准進口通關公約,1971年9月10日生效。
12、
國際轉運貨品通關公約,1975年6月7日完成,迄未生效。
13、
關務程序簡化與調合國際公約(京都公約),1974年9月25日生效。
14、
關務程序簡化與調合國際公約(京都公約),1999年6月修訂本,尚未生效。
15、
防制、調查及打擊關務違章案件行政互助國際公約,1980年5月21日生效。
16、
暫准通關公約(伊斯坦堡公約),1993年11月27日生效。
17、
貨櫃通關公約,1975年12月6日生效。
18、
關稅估價公約,原於1953年7月28日生效,現已由GATT估價協定完全取代。
(二)
建議方案:
1、
一般方面:WCO建議方案之性質及其接受程序,1995年7月21日制定。
2、
資訊技術方面:
(1)
網際網路在各國海關之運用,1995年7月21日制定。
(2)
WCO資料對應指南在關務UN/EDIFACT訊息之運用,1995年6月21日制定。
(3)
預送旅客資料有關需求標準之遵守,1993年7月6日制定。
(4)
資料單元以代碼表示之運用,1984年5月22日制定。
(5)
關務電腦資訊之傳輸及驗證,1981年6月16日制定。
(6)
聯合國貿易資料單元彙編之應用。
(7)
應用UN/EDIFACT規則在電子資料交換之運用。
(8)
關稅合作理事會/國際航空運輸協會(CCC/IATA)資料交換標準之運用。
3、
查緝方面:打擊核子及有毒物質(包括其廢料)之非法進出邊境。
(一)
WCO是專為處理關務事務之唯一國際組織。提供討論場地,供各會員體代表基於平等地位解決關務爭議。每一會員體有一代表且具有一票。WCO提供廣泛的公約及其他國際規定。只有WCO的會員體,始能獲得WCO秘書處直接提供的技術協助及訓練服務。
(二)
我國未能參與該國際組織,致資料多間接自各會員體取得,大都參採納入我國通關作業中,因此我國海關官員應已了解原係來自於WCO之規範,例如統一分類制度、交易價格制度及各種通關作業之規範(京都公約、貨品暫准通關證)等。
(三)
我國目前已積極參與國際關務活動,拓展關務合作領域,促使我國通關程序及手續更能與WCO所規範的公約及國際規定調和一致。
(四)
我國於2002年1月1日成為WTO會員,可以WTO會員身分,參加WCO關稅估價技術委員會、原產地規則技術委員會之會議。修正版京都公約生效後,我國並得以京都公約管理委員會觀察員身份參加相關會議,可直接獲得WCO最新資訊,對我國關務程序之簡化與調和更有助益,並更加促進國際貿易發展。
WCO曾於1999年11月WTO西雅圖部長會議期間提出之推動貿易便捷化報告,簡述如下:
WCO盼與WTO合力促進全球執行標準及簡化關務程序,並認為技術法規對於加速貿易流程及貿易自由化是相當重要的,故建議WCO與WTO間關係應為:
(一)
兩者對於將程序現代化及便利貿易之方案不可重複;
(二)
WCO負責準備、採認、執行、解釋及簡化有關關務程序及法規;
WCO建議:
(一)
目前已有與貿易便捷化相關之調和標準、定義及國際措施,惟需確保全球各國以相同方法予以執行及解釋。建議各國海關當局必須採行下列調和法規及措施:
1、
執行修訂後京都公約;
2、
執行所有調和國際措施諸如WTO關稅估價協定、調和制度(HS)公約及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則;
3、
將G7有關簡化關務程序之方案納入WCO管理之國際協定及措施。
(二)
雖WCO擁有改革關務程序及措施之技術專業知識及人力資源,惟欠缺財源支持該等訓練及技術協助計畫。而WTO下所設立之訓練及技術協助基金似可補其不足。該基金將直接用於開發中國家以改善其關務程序與措施。此機制強調協調及動員人力與財務資源以提高海關當局及私部門之標準,與WTO會員之想法一致,應儘快展開運作。
WCO認為若WTO儘快採行修訂後京都公約、現行關務公約及措施、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則、以及關務改革與現代化、政府清廉等方案,便足以便利貿易。為建立現代化、透明及有效關務系統,應確實廣泛執行現有措施與方法。整合上述措施,將使WTO下回合諮商為便利世界貿易開創新紀元。
京都公約全名為「關務程序簡化與調和國際公約」,1973年5月18日於日本京都完成簽署,1974年9月25日生效。本公約成立宗旨為使各國得以採行公約所規範之關務程序,達成各國關務程序之簡化與調和,以促進世界貿易及國際交流。原公約包括本約及31個附約,因缺乏有效約束力,且無法因應目前通關實務作業之變動,特別是科技進步,電腦技術突飛猛進,故1994年WCO即開始進行檢討修正。
關務程序調和與簡化公約於1974年9月25日生效,該公約歷經四年之修訂於1999年6月26日採認通修訂版。該修訂版包括具拘束力之總附約(General
Annex)及可依個別國情之需要選擇接受或不接受之特定附約(Specific
Annexes),該修訂版將促使關務程序更加有效率。
該修訂版必須至少四十個原始簽約國之簽署方可生效,採認該條訂版將可促使各國海關更加現代化。而不論是總附約或是特定附約,WCO皆制定有相關實務指南,包括如何執行京都公約之特定建議,以協助各國執行該公約。該公約設立有管理委員會監督該公約之執行情形並解決該公約所衍生之相關問題。
海關在國際貿易程序中扮演重要角色,關務程序對一個國家的經濟競爭力亦具有舉足輕重之影響力。該修訂版已將國際間運輸快速成長及採用資訊科技等因素納入考量。未來WCO將繼續推廣各國簽署該修訂版,以促其早日實施。
WCO理事會業於2001年6月30日會議中,正式採認前述「京都公約」管理委員會觀察員地位與權利案,未來在「京都公約修訂版」生效及我加入WTO後,我將得以獲邀以觀察員身分出席「京都公約」管理委員會會議。
另依據修訂議定書之規定,京都公約修訂版需經40個1974年版京都公約之簽約成員簽署修訂議定書(不保留批准)或已提交批准文件或加入後,滿三個月起開始生效。而目前僅有八個國家完成上開程序,故京都公約修訂版預期需延至2003年方能生效。
一、簡介
G7方案—即簡化及調和關務方案,起源於七大工業國家(G7)政府領袖1996年於里昂及丹佛會議時,G7財長2000年於伯明罕及沖繩高峰會議時同意將G7國家所要求之報關資料予以標準化及簡化,並進行電子報關文件之標準化工作,俾使國際貿易更加便利,並降低企業界及政府部門之成本,終而促進經濟成長。因此,G7關務專家小組已尋求在符合海關所需通關資料之範圍內,儘可能地簡化及標準化資料要求及將報單格式標準化。
G7關務專家小組已將通關所需資料及大多數共同關務程序格式標準化。就進口而言,包括運輸業者所核發之貨品報單及貨物放行時所需之申報書,以及處理進口商或其代理人支付關稅及稅捐等業務。就出口而言,包括運輸業者所核發之貨物出口報單及申報書。
二、原則
G7關務專家小組已同意建立用於大多數商業申報時之標準化資料組及電子化格式。G7方案企圖將貿易商以電子化格式提供海關所需相關資料組,在許多個案中(例如,不要求進行額外健康、安全檢查或其他法律相關要求者),海關當局傾向僅依該提供之資料組逕行放行。當涉及需進行額外健康、安全檢查或其他法律相關要求時,就必須要求貿易商提供額外之資料。當然,任何海關當局為防止詐欺或查緝犯罪,亦可要求貿易商提供額外資訊。摘述如下:
(一) 使用標準化及簡化之關務資料項目
G7關務專家小組已同意就一般航運(ordinary shipments)依特定電子化格式傳輸,海關當局將僅要求列於資料組中關務程序之資料項目。該資料項目本身自我設限,不得增加資料要求項目,亦不得增加貿易商之負擔。
G7關務專家小組對於一般航運(ordinary shipments),已同意接受貿易商以電子化格式傳輸資料項目。然而,雖貿易商可以僅傳輸所需資料項目,G7關務專家小組已同意海關當局可隨機要求檢查是否有詐欺或違法行為。
(二) 降低通關資料之要求
海關當局對於特定關務程序所需資料項目可以酌減,換言之,海關當局對於特定種類之貨品或特定貿易商可要求提供較少之資料項目。
(三) 資料之傳輸
即使海關對任何特定關務程序未要求提供資料項目,G7關務專家小組意圖海關當局將接受以特定電子化格式傳輸之相關資料組。為降低貿易商之負擔,G7目標在以使用最少資料組完成通關程序。然而,現今為完成通關程序之貨品申報資料組仍然過於龐大。
G7關務專家小組已承諾將建立一通關申報程序無紙化之環境。亦已同意就指定地區、買賣雙方、程序等儘可能使用共通編碼。
(四) 核心資料項目
列於資料組上之部分資料項目標示為強制性(mandatory)或有條件性(conditional)。若海關將資料項目標示為mandatory時,即該海關當局對任何一般航運(ordinary shipments)皆要求提供該資料項目。若標示為conditional時,表示海關當局僅於特定情況下,才要求提供該資料項目。(例如:該貨物課徵反傾銷或平衡稅時需提供相關資料項目)。
(五) 選擇性資料項目
列於資料組上之部分資料項目標示為選擇性(optional)時,該等資料項目為海關不要求提供,惟為了貿易商計算關稅價值或服務其他貿易商之方便,而列入資料組中。刪除或納入選擇性資料項目,將不影響貨物通關之程序或時間。所有國家之貿易商將可獲得該選擇性資料項目。
(六) 共同電子議定書
G7關務專家小組已依UN/EDIFACT標準關務訊息發展出訊息執行指南。
(七) 商業發票及其他資訊
G7關務專家小組已同意海關當局對普通運輸,將不要求提供商業發票或其他有關估價之資訊、或用於貨物放行之預先發票(pro forma invoices)。
(八) 執行
G7關務專家小組已同意測試及評估該等資料組及電子化格式。
(九) 進展之檢討
G7關務專家小組已同意每年與相關團體開會,進行評估參與之海關執行該資料組及使用電子化格式之進展情形。
(十) 修訂及擴充
G7關務專家小組鼓勵G7以外之其他國家及組織採用此針對一般航運(ordinary
shipments)之資料組及電子化格式。另修訂或增列該資料組及電子化格式將以共識決完成。
(十一) 一般航運(ordinary
shipments)
G7關務專家小組已同意以上原則將適用於一般航運(ordinary shipments),並以特定電子化格式傳輸。G7關務專家小組定義一般航運(ordinary
shipments)為不需經實體及(或)文件審查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或是否有詐欺或違法行為之一般貨品之商業運送(commercial shipments of ordinary goods)。
(十二) 一般貨品(ordinary
goods)
一般貨品為在通關申報時,政府不要求提供額外健康、安全或其他法律所需資訊之貨品。惟對於非一般貨品(non-ordinary goods)政府則要求提供上述之資訊。
(十三) 商業運送(commercial
shipments)
商業運送不包括非商業或特殊性之申報書、報單或程序。該等申報書、報單或程序通常不以資料組及共同電子議定書處理。
三、WCO接手維護共同資料項目資料庫
G7所完成共同資料項目資料庫,於2002年1月1日正式移交由WCO負責維護,並於WCO會員推動。因WCO會員中大部分仍為開發中國家,故由已開發國家所提G7方案,不見得適於開發中國家使用,故預期推廣不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