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超持戒研讀日記
二千零五年九月十一日
空運報單與艙單
(一)
「主艙單」各欄位之填報
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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欄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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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報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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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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艙單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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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進口、出口或轉口之□內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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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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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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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於各頁填列共幾頁第幾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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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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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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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入航空公司之代碼,請參閱通關作業及統計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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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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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機國籍及註冊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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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入該飛機國籍之代碼,及登記註冊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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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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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機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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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入航機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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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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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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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入該飛機起飛日期,按年、月、日序填列,如:
96/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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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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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貨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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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入裝貨機場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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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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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達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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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入貨物運往機場之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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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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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單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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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報主提單號碼。如分批載運,得於託運單號碼後加印
P 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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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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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存貨棧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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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報卸存貨棧代碼,如此張艙單皆卸存同一貨棧,可於填完所有主提單號碼後,空一行或印一行虛線再填列貨棧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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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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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件數及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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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依提單所載填列總件數,如以
CTN 為單位得免填列。如分批載運,應註明此次載運件數及總件數(例如: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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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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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重及重量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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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依託運單所載填列毛重及重量單位,如以
KGM 為單位得免填列。如分批載運,應註明此次載運毛重及總毛重(例如:12.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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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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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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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列主託運單之一般性貨物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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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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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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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有加註說明,不適宜填列在其他欄位者,在本欄加註,例如:危險品、冷藏品、運費支付情形。亦可供航空公司內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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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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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數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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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總件數及總毛重列印於艙單末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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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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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長或運送人或代理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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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由機長或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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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分艙單」各欄位之填報
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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欄位名稱
|
填報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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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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艙單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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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進口、出口或轉口之□內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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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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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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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於各頁填列共幾頁第幾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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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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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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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入航空公司之代碼,請參閱通關作業及統計代碼,得不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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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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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機國籍及註冊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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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入該飛機國籍之代碼,及登記註冊號碼,得不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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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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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機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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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入航機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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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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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貨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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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入裝貨機場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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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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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達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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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入貨物運往機場之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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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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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入該飛機起飛日期,按年、月、日序填列,如:
96/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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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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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承攬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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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入本國承攬業者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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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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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承攬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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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入往來之承攬業者名稱,可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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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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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單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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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係指主提單。
「H」——係指分提單。
「S」——係指併中併分提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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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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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單號碼、卸存貨棧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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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行填報託運單號碼,下行填報卸存貨棧代碼,如此張艙單皆卸存同一貨棧,可於填完所有主/分提單號碼後,空一行或印一行虛線再填列貨棧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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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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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件數及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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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依託運單所載填列總件數,單位應依通關作業及統計代碼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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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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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重及重量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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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依託運單所載填列毛重及重量單位,如以
KGM 為單位得免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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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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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提單筆數、裝運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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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為主提單,則填列分提單總筆數,如無分提單應填
NIL。
(2)
如為分提單,則填列貨物之起始裝貨機場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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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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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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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列主託運單或分託運單之一般性貨物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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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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託運人姓名/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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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列託運人之名稱及地址,可免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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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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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貨人姓名/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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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列收貨人之名稱及地址,可免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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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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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數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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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主號為單位,列印該主號下所有分艙單之總件數及總毛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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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報單計包括19類,填報時請依下表之代號及名稱選擇填入第6欄:
代號 |
名
稱 |
適
用
範
圍 |
G3 |
外貨復出口 |
一般廠商、個人自國外輸入貨物、
行李,
由於轉售
、不得進口、修理、掉換、租賃、展覽等原因復出口者。(註1) |
G5 |
國貨出口 |
一般廠商、個人將國貨(含復運出口)、行李向國外輸出者。(註2) |
D1 |
國貨售與發貨中心 |
國內一般廠商將國貨售與發貨中心者。 |
D3 |
保稅貨售與保稅倉庫 |
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及科學園區之國產保稅貨物售與保稅倉庫者及保稅倉庫外貨售與保稅區(含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申請退貨者。 |
D4 |
保稅貨退運出口 |
原由國外輸入存儲保稅倉庫之保稅貨物申請退運出口者。 |
D5 |
保稅貨出倉出口 |
保稅倉庫之國產保稅貨物申請出倉出口者。 |
D9 |
國貨進保稅倉 |
存入專用保稅倉庫之重整貨物,為重整貨物向國內課稅區廠商採購原料、半成品或成品者。 |
B1 |
國內廠售與保稅廠原料 |
國內一般廠商售與保稅工廠加工外銷品原料視同出口及進口者。 |
B2 |
保稅廠售與他保稅區再加工出口 |
保稅工廠保稅物品售與其他保稅區再加工出口視同出口及進口者。 |
B8 |
保稅廠原料復出口 |
保稅工廠進口原料申請復運出口者。 |
B9 |
保稅廠加工品出口 |
保稅工廠加工外銷品出口(含復運出口)者。 |
E2 |
加工區輸出國外 |
加工區產品輸出國外者。 |
E3 |
課稅區輸入加工區 |
由國內一般廠商輸往加工區供外銷事業自用或供轉口外銷,視同外銷者。 |
E6 |
國外輸入加工區復出口 |
國外輸入加工區貨物申請復運出口者。 |
E7 |
加工區售與他保稅區再加工出口 |
加工區事業之保稅品售與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或科園區再加工出口,視同出口及進口。 |
P1 |
國內廠售與科園區 |
國內一般廠商售供科園區事業自用之物資,視同外銷者。 |
P2 |
科園區售與他保稅區再加工出口 |
科園區事業之保稅品售與保稅工廠、加工區或他園區事業再加工出口,視同出口及進口者。 |
P5 |
科園區進口原料復出口 |
科園區事業進口原料申請復運出口者。 |
P6 |
科園區成品出口 |
科園區事業成品出口者。 |
註: 1.G3外貨復出口報單之適用範圍增列「貨品之加工附加價值率未逾35%者」(台總局徵字第85101047號函)。 2.利用進口原材料加工、製造之貨品,依據「台灣地區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經濟部經(83)貿093021號令〕第四及五條「在我國境內進行最終實質轉型或賦予產品新特性」(「產生之貨品與原材料歸屬之我國商品標準分類六位碼號列相異者」或「已完成重要製程」或「附加價值率超過百分之三十五者」)之規定,如符合者,列入「G5」(不符合者依上款規定列入「G3」)。 |
出口報單各欄位填報說明
項次 |
欄位名稱 (電腦處理編號) |
填
報
說
明 |
1. |
報關人名稱、簽 章(1) |
請參閱「進口報單」第1項填報說明。 |
2. |
專責人員姓名、 簽章(2) |
請參閱「進口報單」第2項填報說明。 |
3. |
檢附文件字號(3) |
(1)輸出許可證號碼及連線簽審機關許可文件號碼,另有第29欄供填報〔但「輸出單證」例外,請參閱第玖、八(四)節〕。 (2)係供需提供未連線簽審機關核發之許可文件、合格證等,如電信器材出口憑證、新聞局書刊放行單、貨物稅完(免)稅照等文件所填列。 |
4. |
貨物存放處所(4) |
係將出口貨物進存之貨棧、貨櫃集散站或碼頭名稱或代碼(請參閱「通關作業及統計代碼」)填入,名稱可由海運出口貨物進倉證明書或託運申請書內查得。</TD<
TR> |
5. |
運輸方式(5) |
(1)本報單貨物是用下列何種方式運出,可於方格內選填其代碼,「(1)海運(非貨櫃)、(2)海運貨櫃、(3)空運(非貨櫃)、(4)空運貨櫃、(5)無」。 (2)國內交易案件及設限紡織品案件「在海運關區報關以空運出口」者,應選填(5)。 |
6. |
類別代號及名稱(6) |
請參閱本手冊第玖、五節填報。 |
7. |
聯別 |
(1)第一聯為正本,係海關處理紀錄用聯。 (2)視需要可加繕副本,分別為: A.第三聯:沖退原料稅用聯。 B.第四聯:退內地稅用聯。 C.第五聯:出口證明用聯。 D.第六聯:留底聯(經海關加蓋收單戳記後發還)。 E.第七聯:其他聯(各關稅局依實際需要規定使
用之,如供稅捐稽徵機關查核用聯)。 |
8. |
頁數 |
(1)應填列本份報單共幾頁,首頁為第一頁,次頁為第二頁。如共二頁時,則首頁填「共二頁第一頁」,次頁為「共二頁第二頁」。 (2)「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應與報單併計編頁次。 |
9. |
報單號碼(7) |
(1)應依「報單及轉運申請書編號原則」之規定辦理(請參閱第貳、九節),計分五段:收單關別/出口關別/民國年度/船或關代號/裝貨單或收序號
第一段:收單關別,二位大寫英文字母代碼。如
基隆關稅局出口組為AA,詳參閱本手
冊第參、五、(六)節。
第二段:出口關別,二位大寫英文字母代碼。如
非由他關區裝船出口者免填,應予空白
。
第三段:中華民國年度,用阿拉伯數字填列。
第四段:海運填「船號」(請參閱第貳、八節「船隻掛號編號原則」);空運報單則填「報關行箱號」。
第五段:海運報單填裝貨單號碼,用4位阿拉伯數字(海關電腦可接受文數字),未滿4位數時,前面用「0」填補,例如「0032」。空運出口報單由報關行自行編號。 (2)雜項報單之填列,請參閱第貳、九節「報單及轉運申請書編號原則」第(五)項之說明。 (3)各保稅區視同進出口報單編號原則,請參閱第拾捌、二節。 (4)加工出口區轉空運出口之報單編號請參閱第貳、九節「報單轉運申請書編號原則」第(三)、4項之說明。 |
10. |
輸出貨物人出售(中、英文)名稱、地址 (8)(9)(10)(11) |
(1)填報應以正楷字體書寫或以打字機、PC繕打,依中文名稱、英文名稱、地址順序填列。如用戳記加蓋,其長度不得超過8.5公分,寬不得超過2公分。傳輸時中文名稱免傳;地址得免傳,但列印在報單上,一定要使用中文。 (2)貨物輸出(或出售)人為科園區廠商者,應於中文名稱前填報科園區統一電腦代碼。 (3)「統一編號」欄(8),應填列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非營利事業機構,填其扣繳義務人統一編號;軍事機關填八個「0」;外人在台代表或機構無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者填負責人「護照號碼」(前二碼固定為「NO」,以免與廠商或身分證統一編號混淆);個人報關者,填其身分證統一編號。 (4)貨物輸出(或出售)人為保稅工廠者,應於「海關監管編號」欄(9)填報保稅工廠監管編號五碼,此編號係由一個英文字軌(關別)及四位阿拉伯數字組合而成,請參閱「通關作業及統計代碼」之「保稅工廠監管編號」,如「德州儀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本廠」之監管編號為「C0030」。 (5)「繳」字欄(10)預備供填稅費繳納方式代碼(暫時不用)。 (6)「案號」欄(11)預備供填利用帳戶繳納時之案號(暫時不用)。 (7)凡法令規定應由買賣雙方聯名繕具「報單」者,應由雙方各在本欄及買方欄加蓋公司及負責人之圖章。 |
11. |
買方統一編號(及海關監管編號)名稱、地址(12) |
(1)買方如為國外廠商時: A.上方兩個虛線空格均免填。 B.名稱應以英文填報、傳輸;地址可省略。 (2)買方如為國內廠商時: A.應在虛線空格第一格填列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如同時具有保稅工廠身分,應於虛線空格第二格填列海關監管編號。 B.中文名稱傳輸時免傳。 C.地址傳輸時免傳,但列印在報單上限使用中文。 (3)同第10.項第(7)目。 |
12. |
收單編號或託運單號碼(13) |
海運者可填裝貨單之「提單參考號碼」;空運者應填列託運單號碼(包括主號、分號)。 |
13. |
理單編號 |
係填海關電腦所編歸檔用流水號碼,報關人免填。 |
14. |
報關日期(14) |
(1)有關「日期」之填報一律按民國年月日為序填報如85.04.30。 (2)將報單遞進海關申報的日期填於此欄。 (3)「連線者」以訊息傳輸送達「T/V」之日期為準。 |
15. |
輸出口岸(15) |
(1)係填列裝載本報單出口貨物之運輸工具出口地點及代碼,如基隆代碼(TWKEL)、台中代碼(TWTXG)、高雄(TWKHH)、中正機場(TWCKS)。 (2)如屬國內交易案件,應填列代碼「TWZZZ」。 |
16. |
離岸價格幣別、金額(16) |
(1)本欄應依輸出許可證或發票上所載之離岸價格(即FOB金額)填入。如為CFR金額,應減去運費後填入。如為CIF金額,則應減去保險費及運費後填入,幣別代碼請參閱「通關作業及統計代碼」。 (2)如有應「加」、「減」費用,應先行加計或扣減後再填入(其加、減金額在第19、20欄列明)。 (3)「TWD」欄: A.係供填FOB之新台幣金額。 B.本欄金額應與第34欄各項之「合計金額」相等,或在規定之容許差範圍內。 |
17. |
運費(17) |
(1)依裝運文件或發票所列運費之幣別、金額填列,如以FOB為交易條件,本欄免填。 (2)本欄幣別如與離岸價格不相同時,應轉換為與其相同之幣別後,再折算填入。 |
18. |
保險費(18) |
(1)依裝運文件或發票所列保險費之幣別、金額填列,如交易條件為FOB或CFR,本欄免填。 (2)同17項「運費」第(2)點。 |
19. |
應加減費用(19)(20) |
(1)應「加」費用,係指未列入貿易文件上所載FOB價格內,但依交易價格規定應行加計者,例如由賣方給買方之折扣費;應「減」費用,係指已列入貿易文件上所載FOB價格內,但依交易價格規定可以扣除者,例如由買方負擔之佣金、手續費等之合計金額。 (2)本欄所列金額,僅作為第16欄金額之輔助說明而已。 |
20. |
申請沖退原料稅(21) |
(1)本報單出口貨物是否「沖退進口原料稅捐」,應在該欄填報是否申請,申請者,應檢附「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並填代號「Y」;不申請者,則填代號「N」。 (2)保稅工廠出口報單,如非屬上開「沖退進口原料稅捐」範圍,不宜填列「Y」。 |
21. |
買方國家及代碼(22) |
(1)依E/P或發票所載填列買方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英文名稱及代碼(代碼填在右上方虛線空格內)。其代碼請參閱「通關作業及統計代碼」。 (2)如屬國內交易案件,代碼欄應填「TW」。 |
22. |
目的地國家及代碼(23) |
(1)係填入本報單貨物之「最終目的地」國家及地方英文名稱全名(如受欄位所限,全名無法容納時,則填至欄位線即可)及其代碼〔代碼包括國家及地方代碼(共五碼);填在右上方虛線空格內〕。其代碼請參閱「聯合國地方代碼」,如美國洛
杉磯,則填UNITED
STATES,LOS
ANGELES,代碼填USLAX〔(81)台總局統字第03083
號函〕。 (2)如屬國內交易案件,代碼欄應填「TWZZZ」。 |
23. |
出口船(機)名及呼號(班次)(24) |
(1)海運即填載運本報單所申報貨物之船舶名稱及4位或6位英文字母及阿拉伯數字摻雜之呼號。船名及呼號,可由裝貨單上查明。 (2)空運者則為出口機名及班次,機名填航空公司英文簡稱(為二位文字碼),班次則用阿拉伯數字(四碼)填列,如華航「CI
0008」。 (3)如屬國內交易案件,本欄填「NIL」。 |
24. |
外幣匯率 |
(1)依關稅總局驗估處「每旬」所公布之「報關適用外幣匯率表」所列之「買入匯率」為準。 (2)新台幣交易案件,填「1.0」。 |
25. |
項次(27)
|
依輸出許可證或發票所列貨物順序,用阿拉伯數字1、2、3.....逐項填列。 |
26. |
貨物名稱、品質 |
(1)依輸出許可證或發票所載填報,如與實際不符者則按實際出口貨物申報。傳輸時按貨物名稱、牌名、型號、規格序分列為原則;如無法分列,得均申報於貨物名稱內。 (2)保稅貨物案件申報時,原料之買方、賣方料號及成品型號首先填報(列印)於貨名之前;牌名、規格、原進倉報單號碼及項次依序填報(列印)於貨物名稱之後。 (3)如有共同的貨物名稱時,得於各該所屬項次範圍之第一項申報即可。 (4)貨物不止一項者,應逐項填明,最後應填寫「TOTAL」,並在「淨重、數量」及「離岸價格」兩欄填報合計數(TOTAL之後無需要再填報「以下空白」或「無續頁」之類之文字)。 (5)如需退稅之出口貨物,其名稱與原料核退標準規定同物異名時,應在貨名下註明核退標準所規定貨名、規格、型號。 (6)貨名資料長度超過390Byte(空運為385Byte)時,應在報單「申請審驗方式」〔報單上使用「(申請)查驗方式」者仍可繼續使用,但印製新報單時,請配合修改〕欄填報代碼「8」,由電腦據 以核列為C2或C3(報單補單時應列印全部內容)。 (7)依法令規定應顯示「製造商」者(如申請沖退稅),請勿漏填其名稱。 (8)「長單」得以彙總方式填報(請參閱附錄六)。 |
27. |
商標 |
(1)「貨物本身」或其「內外包裝」或「容器」標示有商標者,應逐項填報實際之商標,並儘量以實際商標縮小影印黏貼,再加蓋騎縫章。如有國貿局核准商標登錄文號,亦應報明,如未標示商標,則應填報「NO
BRAND」。 (2)由貨名欄第一行開始列印,並以“ ”框之〔關稅總局(84)公字第00007號公告〕,「貨名」則自貨名欄第二行開始列印。 (3)連線報單傳輸方式,請參閱第玖、九節。 (4)復出口案件亦應申報,並於此欄之下用括弧加註(「生產國別」)。 |
28. |
輸出許可證號碼──項次(29) |
(1)將輸出許可證「號碼」及「項次」填入。 (2)請參閱進口報單填報說明第27項。 |
29. |
商品標準分類號列、稅則號別、統計號別、檢查號碼、主管機關指定代號(30) |
「海關進口稅則 (1)應查閱 中華民國合訂本進出口貨品分類表」填列(共應填列11碼;請參閱實例第23-2)。 (2)詳請參閱進口報單填報說明第28項。 |
30. |
淨重(公斤)(31) |
(1)依裝箱單填列,如實際與文件記載不符者,應按實際出口情形申報。 (2)淨重係指不包括內外包裝之重量,一律以公斤(KGM)表示之。 (3)「小數點」以下取一位數(設限紡品輸出單證另依其規定)。 |
31. |
數量(單位)(32) |
(1)依輸出許可證或發票所載填其計價數量及單位,如實到數量與輸出許可證或發票所載不符,應依實際數量填報。例如輸出許可證所載為布類1,000碼,則在此欄填1,000YRD。如貨物不止 一項時,應逐項填報。 (2)如數量(單位)長度超出現有欄位時: A.可彈性跨越左右欄位空白處填列,被佔用欄位之內容必須降低或提高位置填列。 B.亦可轉換為「百單位」或「千單位」申報,惟轉換之單位須為「通關作業及統計代碼」內所列之計量單位。如:HPC(百個)、HST(百套)、KPC(千個)....等。 (3)「保稅貨物案件」申報時,於此欄第二行填報(
列印)「B:記帳數量及單位」。 (4)單位「代碼」請參閱「通關作業及統計代碼」。 |
32. |
數量、單位(統計用)(33) |
(1)依前例布類按進口稅則上所列單位為平方公尺,則1,000碼(寬度36吋)等於836平方公尺,在此欄填836MTK。 (2)請參閱進口報單填報說明第32項。 |
33. |
簽審機關專用欄 |
(1)目前係供填報紡織品出口配額之類別、數量及單位等,請參閱第玖、八節。 (2)其他簽審機關如有需要亦可利用此欄。 |
34. |
離岸價格(新台幣)(34) |
(1)依輸出許可證或發票所載之FOB
金額乘以外幣匯率即得新台幣離岸價格,輸出許可證或發票所載如為CFR金額,則應減去運費;如為CIF金額,則應減去保險費及運費後再與外幣匯率相乘後填入(金額計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 (2)如幣別金額太長,欄位不夠用時,可將幣別填列於上方,金額填於下方(即一欄當二欄使用)。 (3)( )欄目前係供填設限紡織品出口之
FOB美金或其他外幣金額(其他貨品暫時免填)。 (4)申報「禮物、贈品、樣品、掉換、賠償、廣告品等」時,即使發票載明「NCV」,亦應申報其實際價格,不得申報「NCV」(No
Commercial Value)、「FOC」(Free
of Charge)或「0」。 |
35. |
統計方式(35) |
(1)統計方式代碼填列於本欄位之上半欄,請參閱「通關作業及統計代號」。 (2)本欄下半欄供「需繳納」或「免收」商港建設費、推廣貿易服務費等時填列。例如外銷國產貨櫃出口時免收商港建設費,則於此欄填列,商港建設費代碼B22:0%。 |
36. |
總件數、單位(25) |
(1)依裝貨單或託運單上所載總件數填列,單位應依「通關作業及統計代碼」填列,如500CAN(CAN),1,234CTN(CARTON);如係不同包裝單位構成〔如500CTN與35BAG(BAG)〕,總件數應使用 〔535PKG(PACKAGE)〕。 (2)貨物由二包以上合成一件者,應於件數後用括弧加註清楚;如屬連線申報(含磁片收單)者,應於合成註記之訊息欄位申報「Y」,並於其他申報事項訊息欄內報明上開合成狀況。 |
37. |
總毛重(公斤)(26) |
(1)係填報整份報單所報貨物之總毛重,並以公斤(KGM)為計量單位。 (2)「小數點」以下取一位數(設限紡品輸出單證另依其規定)。 |
38. |
標記及貨櫃號碼 |
(1)標記係指貨上之標誌及箱號,依實際出口貨物外包裝上所載填列。 (2)「連線者」申報請參閱進口報單填報說明第39項「標記及貨櫃號碼」第(2)點。 (3)整裝貨櫃(CY)裝載者應填列貨櫃號碼,其餘則免填。 (4)如不夠使用,可於其他申報事項欄或海關簽註事項欄或續頁之「加總」後填列。 |
39. |
其他申報事項 |
係供對本報單申報事項另行補充、提示海關承辦關員注意特別處理事項或依有關法令規定應由報關人報明之事項,如無適當欄位可供填報時,應於本欄中申報。例如: (1)復運出口案件(包括國貨、外貨)應填報原進口報單號碼。 (2)需繳納業務費之案件,應填列業務費金額。 (3)按月彙報案件,應加註××月份按月彙報案件,並註明下列資料: A.按月彙報之「月份」。 B.按月彙報之「統一發票號碼」。C.按月彙報「交易金額(依統一發票)」。 (4)保稅倉庫進出倉貨物應於本欄填報保稅倉庫代碼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5)保稅貨物視同進出口案件之交易對方「參考編號」。 (6)連線申報合成註記填報「Y」者,應於本欄列出其明細。 (7)常年(長期)委任報關核准文號。 (8)申請依長單簡化作業方式之核准文號。 |
40. |
海關簽註事項 |
係供海關承辦關員簽註處理情形或加註必要之文字。 |
41. |
條碼處 |
實際實施方式及日期,另行規定。 |
42. |
通關方式 |
請參閱進口報單填報說明第43項。 |
43. |
(申請)查驗方式 |
(1)請參閱進口報單填報說明第44項。 |
44. |
商港建設費 |
(1)海運出口者,以全份報單「實際離岸價格總金額」乘以0.5%之得數填報(核計至元為止,元以下不計;不足TWD100者免收)。 |
45. |
推廣貿易服務費 |
海、空運出口者,以全份報單「實際離岸價格總金額」乘以0.05%之得數填報(核計至元為止,元以下不計;不足TWD100者免收)。 |
46. |
合計 |
將商港建設費、推廣貿易服務費及其他應收款項各欄加總之總金額填入。 |
47. |
繳納紀錄 |
報關人免填。 |
48. |
證明文件核發、聯別、份數、核發紀錄 |
(1)請報關人填列與背面申請欄相同之聯別、份數; (2)由海關依實際核發情形作紀錄。 |
49. |
(報單背面)申請證明文件、聯別、申請份數 |
(1)依實際需要證明文件之聯別、份數填明申請。 (2)請參閱報單背面填報注意事項第3項。 |
50. |
報單續頁 |
續頁填報方式與首頁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