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超持戒研讀日記
二千零五年九月十五日
匯票(DRAFT/BILL OF EXCHANGE)
| 匯票及其當事人和種類 | 匯票的填制 |
| 匯票的流轉常式 | 信用狀中有關匯票條款舉例 |
匯票(DRAFT/BILL OF EXCHANGE)是出票人(DRAWER)簽發的,要求受票人(DRAWEE)在見票時或在指定的日期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給其指定的受款人(PAYEE)的書面指令。

《英國票據法》匯票的定義是: 匯票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簽發的,要求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確定的將來的時間,對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額的無條件書面支付指令。(A
bill of exchange is an unconditional order in writing addressed by one person to
another signed by the person giving it requiring the person to whom it is
addressed to pay on demand, or at a fixed or determinable future time a sum
certain in money to or to the order of a specified person, or to bearer).
一、匯票的基本當事人
根據匯票定義, 匯票的當事人一般有三個:出票人、受票人和受款人。
1.
出票人(DRAWER):即簽發匯票的人。在進出口業務中,通常是出口商。
2.
受票人(DRAWEE):即匯票的付款人。在進出口業務中,通常是進口商或其指定的銀行。在信用狀結算方式下,若信用狀沒有指定付款人,根據《UCP500》規定,開狀行即是付款人。
3.
受款人(PAYEE):即匯票規定的可受領金額的人。在進出口業務中,若信用狀沒有特別指定,受款人通常是出口商本人或其指定銀行。
除此之外,匯票在使用中還可能出現一些非基本當事人,如:背書人(ENDORSER)、保証人(GUARANTOR)等。
二、匯票的種類
1、
按有無附有貨運單據,可分為光票和跟單匯票
1.
光票(CLEAN
BILL)光票是不附帶貨運單據的匯票。光票的流通完全依靠當事人的信用,即完全看出票人、付款人或背書人的資信。在國際貿易中,對少量貨運,或收取保險費、運費等其它費用,可採用光票向對方收款。
2.
跟單匯票(DOCUMENTARY
BILL)跟單匯票是附帶貨運單據的匯票,以承兌或付款作為交付單據的條件。除了有當事人的信用外,還有貨物的保証。因此,在國際貿易中,這種匯票使用較為廣泛。
2、
按付款時間,可分為即期匯票和遠期匯票
1.
即期匯票(SIGHT
BILL)即期匯票是在提示或見票時立即付款的匯票。
2.
遠期匯票(TIME
BILL OR USANCE BILL)遠期匯票是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匯票。
3、
按出票人不同,可分為商業匯票和銀行匯票
1.
商業匯票(TRADE
BILL)商業匯票是指出票人是商號、企業或個人,付款人可以是商號、個人,也可以是銀行。在國際貿易結算中,出口商用逆匯法,向國外進口商收取貨款進簽發的匯票,即屬商業匯票。
2.
銀行匯票(BANKER’S BILL)銀行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銀行。銀行匯票由銀行簽發後,交匯款人,由匯款人寄交國外收款人向付款行取款,此種匯款方式稱為順匯法。
4、
按承兌人的不同,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
1.
商業承兌匯票(TRADER’S
ACCEPTANCE BILL)商業承兌匯票是由商號、企業或個人出票而以另一個商號、企業或個人為付款人,並經付款人承兌後的遠期匯票。商業承兌匯票是建立在商業信用基礎上的。
2.
銀行承兌匯票(BANKER’S ACCEPTANCE BILL)銀行承兌匯票是由銀行承兌的遠期匯票,它是建立在銀行信用基礎上的。所以銀行匯票比商業承兌匯票更易於被人們所接受,並且能在市場上流通。
三·匯票應具備的要項
| MANAGER | Taipei | ||||||||||||
| Amount in Figure |
|
||||||||||||
| At | sight of this | ||||||||||||
| First of Exchange (Second being unpaid) Pay to the order of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 |||||||||||||
| (Amount in Words) | |||||||||||||
| Value received Drawn in terms of | |||||||||||||
| Dated: | DC No. | ||||||||||||
| To (Bank/Name of Importer) | |||||||||||||
| EXP-003R3 | |||||||||||||

1.
ヾ
寫明“匯票”字樣,如:BILL
OF EXCHANGE;
2.
書面的無條件支付指令(UNCONDITIONAL
ORDER);
3.
匯票編號(NUMBER);
4.
出票地點和日期(PLACE
AND DATE OF ISSUE);
5.
匯票的小寫金額(AMOUNT
IN FIGURES);
6.
付款期限(TENOR);
7.
受款人(PAYEE);
8.
匯票大寫金額(AMOUNT
IN WORDS);
9.
出票條款(DRAWN
CLAUSE);
10.
付款人(DRAWEE);
11.
出票人簽字(SIGNATURE OF THE DRAWER)。
除上述專案外,匯票上還記載一些其它內容,如利息與利率條款,付一不付二或付二不付一、禁止轉讓等。
匯票屬於資金單據,它可以代替貨幣進行轉讓或流通。因此,匯票是一種很重要的有價狀券。為了防止遺失,一般匯票有兩張正本,即FIRST
EXCHANGE和 SECOND EXCHANGE 。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兩張匯票具有同等效力,但付款人付一不付二,付二不付一,先到先付,後到無效。銀行在寄送單據時,一般也要將兩張正本匯票分為兩個郵政班次向國外寄發,以防在郵程中丟失。
匯票的使用方式有“順匯法”和“逆匯法”兩種。
1.
逆匯法是指出口商開出的匯票,要求付款。
2.
順匯法是指進口商向其本地銀行購買銀行匯票,寄給出口商,出口商憑以向匯票上指定的銀行取款。
一、托收項下匯票的填寫
托收結算方式匯票的填制,有九個專案需要填寫:
(1)托收匯票須在出票條款欄內或其它位置加註“FOR
COLLECTION”。
(2)匯票號碼(NUMBER),一般填寫發票號碼。
(3)小寫金額(AMOUNT IN FIGURES):即托收總金額,也就是發票金額;先打幣制,緊接著是以阿拉伯數位表示的金額,小數點後保留兩位,第三位小數四捨五入,應端正地打在虛線內,不得塗改。
(4)出票地點和日期(PLACE
AND DATE OF ISSUE),一般由銀行代填。
(5)支付方式和付款期限(TENOR
AND MODE OF PAYMENT),支付方式一般為D/P
或是 D/A ,填寫在 AT 的前面,付款期限應填寫在
AT 與 SIGHT 的中間。如遠期見票後60
天,則填“AT 60 DAYS SIGHT”;如為“即期”,則為“AT*****SIGHT”。
(6)“收款人欄目”一般填寫托收銀行。
(7) 大寫金額(AMOUNT
IN WORDS),先打貨幣標簽,再用英文大寫表明托收金額大小寫應相一致。句尾加打一個“ONLY”。
(8) 付款人(DRAWEE),即匯票右下角的“TO”欄,根據合同規定填寫買方(進口商標簽和位址)
(9) 出票人簽字(SIGNATURE
OF THE DRAWER),在匯票右下角打出或蓋上出口方公司標簽並由負責人簽字或蓋章。
二、信用狀項下匯票的填寫
信用狀結算方式下的匯票繕制,不僅要嚴格符合信用狀的要求,還要符合匯票的規範製法。
1.
ぇ出票依據(DRAWN UNDER)“出票依據”是表明匯票起源於交易是允許的。一般內容有三項:即開狀行標簽、信用狀號碼和開狀日期。出票依據是敘述開狀行在一定的期限內對匯票的金額履行保証付款責任的法律根據,是信用狀項下匯票不可缺少的重要內容之一。
2.
利息(INTEREST)此欄填寫合同或信用狀規定的利息率。若沒有規定,此欄留空。
3.
號碼(NUMBER)一般填寫商業發票的號碼。
4.
小寫金額(AMOUNT IN FIGURES)一般填寫確切的金額數目。除非信用狀另規定,匯票金額所使用的貨幣應與信用狀和發票所使用的貨幣一致。在通常的情況下,匯票金額為發票金額的100%,但不得超過信用狀規定的最高金額為限。如果信用狀金額有“大約”等字樣,則有10%的增減幅度。
5.
付款期限(TENOR)匯票期限(TENOR)的填寫應按照信用狀的規定。即期的匯票,要打上“AT
SIGHT”。在匯票“AT”與“SIGHT”之間的空白處用虛線連線,表示見票即付。如遠期匯票,應在“AT”後打上信用狀規定的期限。
信用狀中有關匯票期限的條款有以下幾種:
1、
以交單期限起算日期。如 “This
L/C is available with us by payment at 60 days after receipt of full set of
documents at our counters”.此條款規定付款日期為對方櫃檯收到單據後的60天,因此在填寫匯票時只須寫:“At
60 days after receipt of full set of documents at your counters”。注意,信用狀中的“OUR COUNTER”(我們的櫃檯),系指開狀行櫃檯,而在實際制單中,應改為“YOUR”(妳們的)的櫃檯,指單據到達對方櫃檯起算的60天了。
2、
有的匯票是以裝船日期為起算日期的。如“We
hereby issue our irrevocable documentary letter of credit No.194956 available at
30 days after B/L date by drafts”.那麼在制單時就要填寫“30
days after B/L date”。制單時,從提單日期起算30天。.
3、
也有少數匯票的起算日期是以發票日期起算的。如:“Drafts
at 60 days from invoice date”.因此,在制單時應在此欄目�媔鬄g:“
At 60 days from invoice date”.從發票開出日期起算的60天了。
(6)
受款人(PAYEE)
受款人又稱收款人(PAYEE),收款人一般是匯票的抬頭人,是出票人指定的接受票款的當事人。有的是以出口商或以其所指定的第三者為受款人。在國際票據市場上,匯票的抬頭人通常有三種寫法:
1、
記名式抬頭(DEMONST RATIVE ORDER):即在受款人欄目中填寫:“付給XXX人的指定人”(PAY TO THE ORDER OF XXX),這種型式的抬頭是最普遍使用的一種。
2、
限制性抬頭(RESTRICTIVE ORDER):即在受款人欄目中填寫“僅付給XXX人”(PAY
TO xxx ONLY)或“限付給XXX人,不許轉讓” (PAY
TO XXX ONLY ,NOT TRANSFERABLE)。
3、
持票人抬頭(PAYABLE TO BEARER):
即在受款人欄目中填寫“付給持票人”(PAY
TO BEARER)。在國際結算業務中,匯票的受款人一般都是以銀行指示為抬頭的。常見的信用狀對匯票的受款人一般有三種做法:
ヾ
a. 來狀規定由中國銀行指定或其它議付行,或來狀對匯票受款人未作明確規定。通常匯票的受款式人應打上:“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由中國銀行指定)。
b. 當來狀規定由開狀行指定時,在匯票的這一欄目應上:“PAY
TO THE ORDER OF XXX BANK”(開狀行的標簽)
c. 當來狀規定由償付行指定時,在匯票的這一欄目應打上:“PAY
TO THE ORDER OF XXX BANK”(償付行標簽)。
4.
大寫金額(AMOUNT
IN WORDS)用大寫英語文字表示,並在文字金額後面加上“ONLY”,以防止塗改。如:“SAY
UNITED STATES DOLLARS FIVE THOUSAND SIX HUNDRED ONLY”。信用狀使用的貨幣、上面所使用的小寫金額應與大寫金額相一致。
付款人及付款地點
匯票的付款人(PAYEE)即匯票的受票人(DRAWEE),也稱致票人。在匯票中表示為“此致XXX”。凡是要求開立匯票的信用狀,狀內一般都指定了付款人。如果信用狀沒有指定付款人,按照慣例,一般做成開狀行為付款人。填制匯票的一般做法是:
1、
當信用狀規定須開立匯票而又求明確規定有付款人時,應理解為開狀行就是付款人,從而打上開狀行的標簽、位址;
2、
當信用狀的條款為:“DRAFTS
DRAWN ON APPLICANT”時,應填寫該信用狀的開狀人標簽及位址;
3、
當信用狀要求為:“DRAWN
ON US”時,應理解“US”為開狀行標簽及位址。
還有,付款人旁邊的地點就是付款地點。它既是匯票金額的支付地,也是要求付款地,或拒絕狀書做出地。
出票人簽字(SIGNATURE
OF DRAWER)
出票人(DRAWER)即簽發匯票的人,在進出口業務中,通常是出口商(即信用狀的受益人)。
匯票的出票人欄目,一般打上出口商的全稱,並由出口商經理簽署或蓋章。
匯票的出票人一般是信用狀指定的受益人,按來狀照打。匯票的出票人也應當同其它單據的簽署人標簽相符。
匯票必須註明出票地點,因為如果在一個國家出票,在另一個國家付款時,假如發生爭議,確定以哪個國家的法律為依據,來判斷匯票所具備的必要專案是否齊全,從而使之有效。對此,各國採用出票地法律或行為地法律的原則,即以出票行為的當地法律,認為匯票已具備必要專案而生效時,付款地點也同樣認為有效。
三、在填制匯票時應注意的專案
ぇ
1. 匯票金額不得超過信用狀金額,如來狀金額有“大約”(ABOUT)字樣,則可允許有10%的增減幅度。
2.
匯票收款人欄一般填寫議付行。
ぉ
3. 匯票付款人必須按信用狀的規定詳細填制,如無規定,則以開狀行為付款人。
匯票的流轉常式一般有出票
→提示 →承兌
→背書 →付款等。
1.
出票(DRAW或ISSUE)出票包括兩個動作:一是寫成匯票(DRAW),即在匯票上寫明有關內容,並簽名。二是交付(DELIVER)。將匯票交付給收款人,祇有經過交付,才真正建立了債權,完成了出票手續。也有出票人為避免持票人對其追索責任,在出票時加註“WITHOUT
RECOURSE TO DRAWER”(對出票人不得追索)的詞句。
2.
提示(PRESENTATION)提示是指持票人將匯票提交付款人,要求付款和承兌的行為。付款人看到匯票叫做見票(SIGHT),如系即期匯票,付款人見票後立即付款;如系遠期匯票,付款人見票後辦理承兌手續,到期立即付款。
3.
承兌(ACCEPTANCE)承兌是指付款人對遠期匯票表示承擔到期付款責任的行為。其手續是由付款人在匯票正面寫上“承兌”(ACCEPTED)字樣,註明承兌的日期,並由付款人簽名。付款人承兌後,就叫做承兌人。承兌人有在遠期匯票到期時立即付款的責任。
4.
承兌交付可以有兩種:1)付款人承兌後,將匯票交給持票人留存,於到期時由持票人向承兌人提示付款。2)付款人承兌後,把匯票留下,而以“承兌知會書”(ACCEPTED
BILL ADVICE)交給正當持票人,到期憑以付款。
5.
匯票的承兌有兩種方式:
1)、一般承兌(GENERAL ACCEPTANCE),或稱普通承兌。
作一般承兌時,匯票付款人對匯票的內容一概接受,無條件地承兌。承兌作於正
面。如:
XXXXX(SIGNED)
2)限制承兌(QUALIFIED ACCEPTANCE),或稱保留性承兌。承兌人作承兌時外加一些對
匯票內容的修改。常見的限制承兌有:有條件承兌(CONDITIONAL
ACCEPTANCE),是指
須完成承兌人所提出的條件後,才付款。如:
ACCEPTED
SEP.03,2003 PAYABLE ON DELIVERY OF BILL OF LADING
XXXXX(SIGNED)
3. 部分承兌(PARTIAL
ACCEPTANCE),是指對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負責到期付款。如:
ACCEPTED
SEPT.03,2003
PAYABLE WITH 50% OF THE AMOUNT
XXXXX(SIGNED)
XXXX(SIGNED)
付款是對即期匯票,在持票人提示時,付款人即應付款,無需經過承兌手續;對
付款提示時,即應到期付款。
(PAID)字樣,並收回匯票,從而結束匯票上所反映的債權、
背書(ENDORSEMENT)背書是轉讓匯票的一種手續,就是由匯票的抬頭人(受款人)
被背書人(ENDORSEE)的名字,
讓下去;對于受讓人來說,所有在他以前的背書人
的所有受讓人都是他的“後手”。前手對後手負有擔保匯票必然會被承兌或付款
在國際市場上,匯票持有人如要求付款人付款之前取得票款,可以經過背書將匯
持票人,這叫貼現(DISCOUNT)。
拒付(DISHONOUR)
持票人提示匯票要求付款時,遭到付款人拒絕付款(DISHONOUR
BY NON-PAYMENT)或持
BY
NON-ACCEPTANCE),或付款人
匯票遭到拒付,持票人必須按規定向前手作拒付知會(NOTICE
OF DIS-HONOUR)。前手背
持票人還應將拒付的匯票提交
(PROTECT)。証明持票人已按規定行使票據權利,但未獲結果。
拒付的匯票已
追索(RECOURSE)
持票人在匯票被拒付時,對其前手(背書人、出票人)有行使請求償還匯票金額
“拒付狀書”的公狀費用等)的
以向承兌
貼現(DISCOUNT)
貼現是持票人(即收款人)將未到期的匯票賣給銀行,從而提前取得資金的一種
是比較安全的,一般也就不再收其它抵押品了。
品,手續簡單、方便。此外,貼現所得不象有些貸款一部分要存入銀行作無息存
票據貼現被廣泛地套用於進出口貿易中,因此,匯票也成了一種常用的信貸工具。
at 90 days after Bill of Lading date by draft。
at your
counter”.
on applicant in duplicate .
該條款要求受益人出具以開狀人為付款人的即期匯票。All
drafts should be marked
該條款要求所有匯票須顯示,依據花旗銀行紐約分行1956717號、日期20040310的
“This
credit is available with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Shanghai
by negotiation against beneficiary’s drafts drawn under this L/C at sight basis.”
本信用狀在上海匯豐銀行議付,隨附受益人即期匯票。
還有一些信用狀在匯票上帶有一些限制性條款,如:“This letter of credit is to be negotiated against the documents detailed herein a beneficiary’s drafts at
60
days after sight with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Shanghai”.
這樣的條款要求匯票的受款人為“上海標準渣打銀行”,實際上是限制了此信用
票的
pay to the order of加上渣打
drawn
on Bank of Tokyo Ltd, Tokyo branch. Usance drafts drawn under this L/C
accountee.”
人額外負擔,因此對出口
狀的條款有時是這樣表示的:
(1)、This credit is available
with/by Nordea Bank Norge Asa Oslo” for currency USD amount5,000.-.
(2)、 “Documentary
Credit available with yourselves by payment against
presentation of the documents detailed herein”.
(3)、This credit is available by negotiation with any
bank at sight against presentation of documents detailed herein.
這樣的信用狀,條款中沒有提到匯票要求,也就不需要提供匯票了。
練習題
學習繕制匯票
根據信用狀的要求和給予的資料繕制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