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rgo Automation 貨物通關自動化 -- 世界通關關稅術語釋義
關稅術語釋義
保護關稅(Protective
Tariff)
一國為保護本國的工農業而對進口商品征收的關稅。保護關稅的稅率要高,有時高達百分之幾百,實際上等於禁止進口,從而達到保護的目的。目前,雖然可以採用進口許可證,進口配額等辦法直接限制進口,以及採用傾銷、資本輸出等辦法,衝破關稅的限制,使保護關稅的作用相對減低,但它仍是保護貿易政策的重要措施之一。
布魯塞爾估價定義(Brussels Definition of Value BDV)
國際性的海關估價規定之一,指經歐洲國家海關同盟研究,由34個國家於1950年在布魯塞爾簽署的《海關商品估價公約》。該協定給海關估價做了定義,被稱為布魯塞爾估價定義,它規定海關應以進口貨物的“正常價格”(Normal Price)作為估價的依據,這種估價方法除當時34個締約國外,曾為另外67個國家和地區採用。目前,祇有一部分發展中國家以此作為估價規定。
正常價格是指在進口國港口或交貨地區,於交納關稅時,在賣方與買方相互獨立的公開市場上,任何買主都可能買到這種商品的的正常價格。價格中所包括的費用內容以及影響價格水準的因素和條件,都在公約的附屬應用程式中加以規定和解基本精神是要符合“正常”原則。在同時,同地,同一情況的條件下,幾個不同商人進口同樣商品,其完稅價格只能有一個“正常價格”,海關認為商人申報的貨物價格符合價格定義的“正常價格”時,才接受其為估價的依據,否則需由海關估定一個“正常價格”作為完稅價格的依據,布魯塞爾估價定義是按到岸價格為標準制訂的。“正常價格”是種抽象的價格概念,因此有人稱它為“抽象概念的到岸價格”(Notional Concept of CIF Value)。
由于迄今仍有一部分發展中國家的估價方法採用布魯塞爾估價定義,估價規定的內容不一,有些國家可以利用估價提高進口關稅,形成稅率以外的一種限制,因此,經過《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烏拉圭回合的多邊貿易談判,仍會有一部分國家以布魯塞爾估價定義作為本國的海關估價規定。
差別關稅(Differential Duties)
指標對不同國家的同種進口商品征收稅率不同的關稅。差別關稅稅率是由正常關稅稅率和特設關稅稅率組成。差別關稅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差別關稅,就是實行複式稅則的關稅;狹義的差別關稅是對一部分進口商品,視其國家,價格或進口方式的不同,課以不同的稅率的關稅。差別關稅的種類很多,有多重關稅,反傾銷關稅,反補貼關稅,報復關稅、平衡關稅等。
差價關稅(Variable Import Levies)
當某種商品的進口價格低於國內價格時,為保護國內生產和國內市場,按兩者間價格差額征收的進口關稅。如:歐洲共同體為推行農業保護政策,一直對非成員國穀物進口征收差價關稅。為建立農產品統一市場、統一價格,還對成員國相互穀物貿易征收一種差價關稅,以消除成員國之間穀物差價。這是實行共同農業政策的轉場措施,已於1968年停止征收。
產品對產品減稅方式(Product by Product Reduction of Tariff)
是傳統的關稅減讓談判中的減稅方法。通常對選擇出的產品,先由該項產品的主要供應國提出關稅減讓要求,與進口國在雙邊基礎上進行討價還價的談判,達成雙邊協定。然後,這一成對當事國對該項產品達成的雙邊關稅減讓協定的結果,通過最惠國條款實施於所有關貿總協定締約國。通過這種傳統的關稅減讓談判方法,締約各國不僅從它所直接參加的雙邊談判中獲得直接利益,還可以從其它成對的談判國之間達成的減讓中獲得間接利益。締約各國不僅通過最惠國條款獲得間接利益,還可以通過擴大貿易給其它締約各國的經濟帶來進一步繁榮。締約各國在提供減讓時,祇有在權衡了減讓可能帶來的直接利益和間接利益後,才能作出與本國經濟利益相適應的關稅減讓。
在這次烏拉圭回合的關稅談判中,多邊貿易談判關稅組在1990年1月30日達成了一項協定,允許參加國自行決定採用何種方法來談判關稅減讓。美國一直堅持要採用“產品對產品”的討價還價方法來進行關稅談判,以便利用其貿易實力向貿易對手要求雙邊互惠的減讓,又不讓別的國家作“免費搭車者”。
出口稅(Export Duty)
關稅的一種。出口國海關對輸往國外的商品和物品征收的關稅。由于征收這種稅增加出口商品成本,削弱競爭能力,不利於擴大出口,故目前較少征收。祇是對在世界市場上已具有壟斷地位的商品和國內供不應求的原料品,酌量征收。另外,在某此發展中國家,出於增加財政收入的考慮,也對部分商品征收出口稅,但有逐漸減少的趨勢。拉丁美洲的大多數國家征收1-5%的出口稅,亞洲,非洲,發展中國家也有征收出口稅的。
出口退稅(Export Rebates)
國家運用財政手段獎勵出口生產,增強出口競爭能力的一種措施。凡某些部件或製成品的出口,如果它已繳納了所用進口原料的進口稅和國內稅,以致加大了生產成本,可以退還全額或部份稅款。有些國家規定了產品在本國增值要達到一定比例以上才能享受出口退稅。還有些國家規定退稅期限,逾期無效。對于未經國內加工生產的進口貨物的再出口,則不予退稅。
出口信貸(Export Finance)
出口國的官方金融機構或商業銀行,以優惠利率向本國出口商、進口方銀行或進口商提供的信貸。按貸款對象分為賣方信貸和買方信貸兩類。為了減少可能出現的風險,一般最高貸款額不超過貿易合同金額的85%,並由本國出口信貸擔保機構作保。工業國家為了協調彼此的出口信貸政策,在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內就貸款額、還款期限和利率等達成君子協定。
出口限制(Export Restriction)
國家控制出口商品的數量,金額和輸往國別的管理制度。是一國的外交和對外經濟政策在出口貿易中的體現,限制的商品通常是:戰略物資和先進技術;國內短缺物資;文物和古董;“自動”限制出口的商品等,管制的手段有出口限額,出口許可證和出口結匯管制等,出口限制的主要內容有:1)出口價格管理,對本國出口商品實行價格下限,以防止低價對外傾銷;2)出口品質管制,即通過加強商品檢驗,禁止不合品質標準的商品出口;3)出口數量管制,對于某些重要商品限制出口數量或禁止出口;4)出口組織管制,即加強出口企業、貿易公司的組織聯營,實行聯合對外,提高出口效益。資本主義國家通常把出口限製作為實行貿易歧視政策的一種手段。例如,1950年1月1日成立的巴黎統籌委員會,起初就是協調西方國家對社會主義國家實行“禁運”政策的一個國際性多邊出口限制機構。
《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十一條“數量限制的一般取消”就對締約國實行出口限製作出了規定:“任何締約國除征收稅捐或其它費用外,不得設立或維持配額、進出口許可證或其它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它締約國領土的產品輸入,或向其它締約國領土輸出或銷售出口產品”。但同時又規定,以下情況不算出口限制:1)為防止或緩和輸出締約國的損益或其它必需品的嚴重缺乏而臨時實施的禁止出口或限制出口。2)為實施國際貿易上商品分類,分段和銷售的標準及條例,而必需實施的禁止進出口或限制進出口。
從量稅(Specific Duty)
又稱固定稅(fixed duty),系指依照進口貨物的數量、重量、容積、面積、體積或長度為標準,每一單位保証一定金額的關稅。從量稅的優點在於課稅標準一定,而且征收手續比較簡便,但是其缺點則在於同種類的貨物不論等級高下,均課以同稅率的關稅,使得課稅有失公平,而且其稅額也不能隨物價的變動而調整。
從價(Ad Valorem)
是各國征稅時一般的的一個原則,即征稅時按商品價格的一定百分比確定稅額,隨商品價格的上漲,稅額增加,隨商品價格的下跌,稅額減少,是與“從量原則”對應的。Ad valorem是拉丁文。
征收從價稅,確定商品的完稅價格是關鍵。目前許多資本主義國家,都以商品的實際價格即在某一時間和地點,在正常的貿易條件下,在充分競爭的環境中,商品成交的價格作為完稅價格。
《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的各締約國之間一般採取從價原則征收進口關稅。
從價關稅(Ad Valorem Duties)
以商品價格為標準征收的關稅 ad volorem
是拉丁文,從價之意,即從價關稅是採用從價原則征收的,它是按價格的一定百分比征收,稅額隨價格的上昇而增加,隨價格下跌而減少,關稅收入直接與價格掛鉤。進口從價關稅勢必影響進口商品國內價格,使之高於進口價格。差額應相當於進口稅額,從而減少國內需求,出口從價關稅勢必影響出口商品的出口價格,使之高於國內價格,差額相當於出口稅額,從而減少國外需求,所以關稅一向被稱為傳統的貿易壁壘,而如何確定進出口商品的完稅價格是征收從價稅的一個關鍵,目前,許多資本主義國家都以商品的實際價格,即在某一時間和地點,在正常的貿易程序中,在自由競爭條件下,商品成交的價格作為完稅的價格。各國採用的完稅價格很不一致,從進口稅的征收來看,一般有以下三種:1)到岸價格(C.I.F)即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價格;2)離岸價格(F.O.B)即裝運港船上交貨價格,亦即出產地,發運地市場價格;3)法定價格。由于從價稅隨著商品價格的昇降而變化,所以在價格上昇時,稅額增加,保護作用大,價格下降時,稅額減少,保護作用小。
《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締約國之間征收進口關稅,一般遵循國際慣例,採用到岸價(C.I.F)征收從價稅。
多種匯率(Multiple Rates of Exchange)
亦稱“復匯率”。指一國貨幣對外國貨幣根據不同用途而制定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匯率。多種匯率是西方國家外匯管制的一種特殊形式,是根據經濟發展,以及國際收支不同情況而制定的,一般是以進口和出口,貿易和非貿易,出口商品是否有競爭力,出口商品的品種等規定不同的匯率,以維護和推動本國對外貿易的發展。
《 關稅和貿易總協定》認為:“......因實施多種匯率而征收匯免稅或規費是不當的”,但同時允許“如果某締約國為了保障它的國際收支,經征得國際貨幣基金同意而征收貨幣多種匯率的規費”。
但是一些發展中國家出於提高出口商品的競爭能力,保護國內新生工業和限制外匯支出從而保持國際收支平衡考慮,也不得不採取復匯率制。
反補貼稅(Counter Vailing Duties)
對進口商品使用的一種超過正常關稅的特殊關稅。這種關稅是對那些得到其政府進口補貼的外國提供者具有的有利經濟條件作用的反應,反補貼稅的目的在於為了抵消國外競爭者得到獎勵和補助產生的影響,從而保護進口國的製造商。這種獎勵和補貼包括對外國製造商直接進行支付以刺激出口;對出口商品進行關稅減免,對出口專案提供低成本資金融通或類似的物質補助,美國通過商務部國際貿易管理局進行補貼稅的實施。近年來,這些反補貼稅已成為國際貿易談判中日益難以取得進展的領域,並且這也使國際對等貿易的安排複雜化,因為在對等貿易中要衡量政府補貼是非常困難的。
反傾銷(Anti-Dumping)
指對外國商品在本國市場上的傾銷所採取的低制措施。一般是對傾銷的外國商品除征收一般進口稅外,再增收附加稅,使其不能廉價出售,此種附加稅稱為“反傾銷稅”。如美國政府規定:外國商品剛到岸價低於出廠價格時被認為商品傾銷,立即採取反傾銷措施。雖然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中對反傾銷問題做了明確規定,但實際上各國各行其事,仍把反傾銷做為貿易戰的主要手段之一。
反傾銷稅(Anti-dumping Duties)
對傾銷商品所征收的進口附加稅。當進口國因外國傾銷某種產品,國內產業受到損害時,征收相當於出口國國內市場價格與傾銷價格之間差額的進口稅。目的在於抵制傾銷,保護國內產業。通常由受損害產業有關當事人提出出口國進行傾銷的事實,請求本國政府機構再征。政府機構對該項產品價格狀況及產業受損害的事實與程度進行調查,確認進口國低價傾銷時,即征收反傾銷稅。政府機構認為必要時,在調查期間,還可先對該項商品進口暫時收取相當於稅額的保証金。如果調查結果傾銷屬實,即作為反傾銷稅予以征收;傾銷不成立時,即予以退還。有的國家規定基準價格,凡進口價格在此價格以下者,即自動進行調查,不需要當事人申請。各國征收傾銷稅的法則差別很大,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6條關于征收反傾銷稅的規定,對各國並無約束力。六十年代中期,甘乃迪回合時,曾制定《反傾銷法典》(Anti-Dumping Code)1973-1979年東京回合時,又加以補充修改,除對傾銷含義加以界定外,並規定征收反傾銷稅時必要條件。傾銷停止時,應立即取消征收。但這未能真正起到統一各國立法的作用。濫用反傾銷稅的事例時有發生。反傾銷稅從來是貿易大國進行關稅戰、貿易戰的重要工具。
關稅(Customs Duty)
又稱 customs
或 tariff,是一個國家對于通過其國境的貨物所課征的租稅,因此,它是一種國境關稅,所謂“通過其國境”即表明關稅為通過稅的一種,而所謂“國境”並不僅限於一個國家的政治領域,而是指經濟的國境,也即關稅的地域,如非經濟的國境,或非關稅的地域,則雖有貨物通過,也不課征關稅,例如通過自由港的商品,即不課稅。關稅乃對通過國境的“貨物”才課稅,如非“貨物”則不屬課稅對象,例如旅客出入國境,從事運輸客貨的運輸工具,雖其過境,也不課關稅。關稅依貨物通過的方向可分為進口稅(import duty),出口稅(export duty)。但現代已很少課征出口關稅,所以一般所謂關稅,乃指進口關稅而言;依課證標準,可分為從價稅(advalerem duty),從量稅(specific duty),複合稅(compound duty)以及選擇稅(alternative duty);依課征目的,可分為財政關稅(financial duty)、保護關稅(protecive duty)、反傾銷稅(anti-dumping duty)以及報復關稅(retaliatory duty)等。
關稅和貿易總協定(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關稅和貿易總協定是一項關于關稅和貿易準則的多邊國際協定。其主要宗旨是各締約國在處理其貿易和經濟事業的關係方面,通過達成互惠互利協定,大幅度削減關稅和其它貿易障礙,取消國際貿易中的歧視待遇,達到保証充分就業,提高生活水準,保証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續增長,擴大世界資源的充分利用,發展商品生產和置換的目的。
關稅和貿易總協定建立於1948年(產生於1947年,1948年1月1日生效)。其產生主要源於二次大戰後,主要資本主義國家認為導致世界大戰的主因是國際經濟貿易矛盾,戰前各資本主義國家採取的經濟貿易政策限制了貿易的發展,致使經濟危機頻頻發生,為防止大戰重演,首先應在倡導貿易自由化的基礎上,成立國際性的世界經濟組織,以規定戰後的金融、投資和貿易作用中,形成能夠左右世界經濟和國際貿易發展的多邊體系。
關貿總協定現有108個正式締約方,另有20多個雖非關貿總協定締約方,但原則遵守和適用關貿總協定法律原則和貿易規則的國家和地區;此外仍有16個世界經濟組織及國家和地區是關貿總協定的觀察員。世界上幾乎五分之四的國家和地區與關貿總協定有聯繫。目前,締約國之間的貿易額已佔世界貿易額的90%左右,其規模不斷增大,由關稅到非關稅措施,由貨物貿易延伸至伺服貿易,知識產權保護和投資措施,並可能擴大到環境保護。關貿總協定的多邊貿易規則已成為世界各國所普遍接受的共同準則,關貿總協定在國際經濟,貿易事務中發揮著日益重大的作用,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共同成為當代世界經濟的三大支柱。
關貿總協定既是一項含有一整套多邊貿易原則和規則的契約,又是締約方之間相互進行貿易談判的場所。總協定共分四部分,包括三十八條條款。第一部分包含一、二兩條,主要闡述量惠國待遇法律原則及其具體運用;第二條是關稅減讓表。第二部分包含第三條至二十三條,共二十一條,主要是多邊貿易的具體規則。第三部分包含第二十四條至三十五條,共十二條,主要規定了成員國的加入、登記、結束等常式。第四部分共三條,題為貿易與發展主要內容是發展中國家可在多邊貿易體系中與發達國家相比享有差別的,更優惠的待遇。
關貿總協定的基本原則概括起來主要包括:以市場經濟為基礎,自由競爭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國民待遇原則,非歧視原則,關稅保護手段原則,公平貿易原則,一般禁止數量限制原則,互惠原則和透明度原則。
關稅和貿易總協定在四十多年的歷史中,幾經修訂,充實與完善。每當貿易保護主義趨勢高漲的時候,就要舉行一次多邊貿易談判,到目前為止,已是第八輪。關貿總協定第一輪至第五輪談判,主要是就關稅達成協定;第六輪、第七輪,就非關稅壁壘的規範和消除達成了反傾銷、反補貼、政府採購、貿易技術標準、海關估價、許可證手續等六項協定,對世界經濟、貿易以及政治起了巨大的作用。
目前進行的第八輪談判――烏拉圭回合,於1986年9月在烏拉圭的埃斯特角城召開,談判的目的是進一步放寬和擴大世界貿易,通過減少和取消關稅、數量限制和其它非關稅措施與壁壘來改善進入市場的條件;加強關貿總協定的作用,改善多邊貿易體制,加強關貿總協定體制對不斷演變的國際經濟環境的適應能力。烏拉圭回合談判內容之廣是歷次談判所不能比擬的,包括關稅、非關稅措施、熱帶產品、自然資源產品、紡織品和服裝、農產品、補貼和反補貼措施,以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問題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伺服貿易等十五個議題。
關稅和貿易總協定作為協調國際貿易政策,保持成員國間貿易關係的一項多邊法律協定,將會對世界政治,世界經濟以及國際貿易的發展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
關稅合作理事會(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
政府間協調關稅制度的國際組織。根據1950年制定的《設立關稅合作理事會公約》於1952年組成。其宗旨是:加強成員國間關稅制度的合作,統一海關手續,研究和改進海關規章、技術,交流各國關稅業務方面的資料,對各種公約的執行進行監督並調解糾紛。理事會成立以來,先後制訂了14個海關公約和50多個建議書,供各國海關採納。其中《關稅合作理事會商品分錄目錄》已被151個國家和地區所採用。截至1985年6月止,參加該理事會的國家共95個。總部設在布魯塞爾。理事會每年6月召開一次年會,由各成員國海關派代表團參加,討論和決定有關重大問題。下設商品分類目錄、估價、常設技術、協調製度、政策、反瞞騙鬥爭等委員會。還設有總祕書處負責日常事務。中國於1983年7月正式加入該理事會。
關稅減讓(Tariff Concession)
通過談判,互相讓步,承擔減低關稅的義務。特別指二次大戰後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主持下,經由多方談判所達成的關稅減讓。談判在最惠國待遇原則下進行,列出減讓稅率表,所有成員國一律享有。協定的減讓稅率對成員會具有約束力,稱約束性稅率,成員國不得任意撤回或修改,並承擔關稅減讓的法律義務,不得加征其它國內稅、進口費、改變關稅估價辦法和對稅目重新分類以及給予補貼等,以逃避、抵銷減讓。除規定減讓稅率直接減低關稅外,還有以下減讓形式:(1)承諾現行稅率不變;(2)在談判期間不得提高現行稅率,不得增減免稅稅目;(3)規定最高稅率不得超過等。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主持的關稅減讓談判稱“多邊貿易談判”(Multiple Trade Negotiation-MTN)。開始採取“逐項方式”,由該商品的主要進出口國間逐項進行磋商,達成減讓協定,適用於所有成員國,後來改用“一攬子方式”,即對各類商品按同一百分比減稅,如一律減50%等,然後分年度分階段實施。各國關稅稅率高低不同,按同一百分比減稅,對高稅國有利,對低稅國不利。西歐國家主張改用高稅國多減,低稅國少減,即所謂“協調一致方式”,但未能實作。
自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生效以來,關稅減讓已進行了8輪。第1輪於1947年4月至10月在日內瓦舉行,有23個國家參加,達成雙邊減稅協定123項,涉及45000項商品。第2輪於1949年4月至10月在法國安納西舉行,主要是為新參加總協定的國家安排的,有33個國家參加,達成雙邊協定147項,關稅減讓涉及的商品再增加5000項。第3輪於1950年9月至1951年4月在英托爾基舉行,有39個國家參加,達成雙邊協定150項,關稅減讓涉及的商品又增加8700項。第4輪於1956年1月至5月在日內瓦舉行,參加的國家祇有28個,減讓所影響的貿易額祇有25億美元。第5輪於1960年9月至1962年7月在日內瓦舉行,又稱“狄龍回合”,參加國有45個,減讓所影響的貿易額約49億美元。第6輪於1964年5月至1967年6月在日內瓦舉行,又稱“甘乃迪回合”,這次談判使進口工業品的關稅水準下降了35%,影響貿易額400億美元。第7輪是1973年9月在東京召開,1979年在日內瓦結束的,又稱“東京回合”,參加國有99個(包括29個非總協定成員國),各國的減稅幅度在25%至33%之間。第8輪於1986年9月在烏拉圭的埃斯特角城通過的部長宣言開始,又稱“烏拉圭回合”,有107個國家和地區參加,目前仍在進行中,中國第一次參加了關貿總協定的多邊關稅談判,中國關稅談判代表團已向烏拉圭回合的多邊關稅談判小組提出了中國的關稅減讓方案,但未經審議和評估。
關稅配額(Tariff Quota)
是一種進口國限制進口貨物數量的措施。進口國對進口貨物數量制定一數量限制,對于凡在某一限額內進口的貨物可以適用較低的稅率或免稅,但關稅配額對于超過限額後所進口的貨物則適用較高或一般的稅率。嚴格地說,並稅配額由于其對進口貨物的總量並不作明確的規定,所以並非屬於配額的一種。但是因其高額的進口關稅,也在無形中對進口貨物產生了限製作用。關稅配額是在給惠國內部或國家集團成員國之間進行分配的最高限額。這種配額如由所有受惠國使用的,稱為全球關稅配額;如僅限於個別受惠國單獨使用的,稱為單一受惠國關稅配額。
關稅升級(Tariff Escalation)
系指按產品的加工程度的提高而相應提高關稅的一種關稅階梯,反映了一種限制加工品進口的保護主義傾向。以原材料的稅率最低,甚至是零稅率,隨著加工程度的提高,半製成品的稅率就高於原材料的稅率,製成品的稅率高於半製成品的稅率。據估計,發達國家平均進口關稅率的升級情況為:植物油籽稅率0%,植物油的稅率則升級為4.4%;煙草為1.2%,煙草製品則為18.1%;糖為1%;糖製品則為20%;鐵礦石為0%;鐵板則為3.4%;天然磷酸鹽0%;而磷酸化肥則為3.2%等等。發達國家在加工環節中比現升級專案的比率是:美國、日本和歐共體為90%;奧地利、澳大利亞和紐西蘭為88%;瑞士、芬蘭也在70%左右。在1980年9月拉開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帷幕的《烏拉圭回合部長宣言》中,就談判議題的關稅談判明確闡明“談判應當在通過適當的方法削減或視情況取消關稅,包括降低或取消高關稅和關稅升級”。
關稅水準(Tariff Level)
指一個國家的平均進口稅率,它有不同的計算方法,但基本上不外乎使用簡單平均法和加權平均法兩種。
簡單平均法是單純根據一國的稅則中稅率(法定稅率)來計算的。不管稅目實際的進口數量,只按稅則中的稅目數求其稅率的平平均值。
加權平均法是用進口商品的數量或價格作為權數進行平均,也有不同的計算方法
1.簡單的算術平均:
稅則中所有稅目的稅率之和
關稅水準=――――――――――――― X 100%
稅則中的稅目數
2.按進口稅額佔總進口商品價格的百分比計算:
進口稅款總額
關稅水準=――――――――――――― X 100%
進口總值
3.按進口稅額占有稅商品進口總值的百分比計算:
進口稅款總額
關稅水準=――――――――――――― X 100%
有稅商品進口總值
4.為了便於更具體的比較,也可以選出一些代表性的商品根據不同商品類別進行加權平均比較。
目前,發達國家的關稅水準平均在5%,發展中國家一般為14%左右,在烏拉圭回合的關稅談判中,總體目的是在1986年9月的基礎稅率上平均減低30%的幅度。這樣,歐洲經濟共同體在減稅後,關稅水準將從5.44%降至4.86%,美國大體上使它的減讓幅度達到1/3的目的。
關稅稅則(Tariff)
又稱關稅稅率表(tariff schedule),指一國制定和公佈的對進出其關境(customs boundary)的貨物征收關稅的條例和稅率的分類表。表內包括各項征稅或免稅貨物的詳細標簽,稅率,征稅標準(從價或從量),計稅單位等。稅則中的商品分類,有的按商品加工程度劃分,有的按商品性質劃分,也有的按兩者結合劃分。按商品性質分成大類,再按加工程度分成小類現在世界上多數國家採用歐洲關稅同盟研究小組擬定的《布魯塞爾稅則目錄》。這個稅則目錄就是以商品性質為主,結合加工程度進行分類,把全部商品分為二十一大類,九十九章(小類)1097項稅目。各國可在稅目下加列子目,稅則中商品分類之所以如此繁細,反映了商品種類增多,同時也是為了便於實行關稅差別和貿易歧視政策,它是一國關稅政策的具體體現。
關稅稅則分為單式稅則和複式稅則兩種,大多數國家實行複式稅則。所謂單式稅則,指一個稅目祇有一個稅率,適用於來自任何國家同類商品的進口,沒有差別待遇,在壟斷前資本主義時期,各國都使用單式稅則,進入壟斷階段以後,為了在國際競爭中取得優勢,在關稅上指差別和歧視待遇,都改用複式稅則,祇有少數發展中國家如委內瑞拉、巴拿馬、肯尼亞等還在使用單式稅則;複式稅則是指一個稅目有兩個以上稅率,對來處不同國家的進口商品,使用不同稅率。各國複式稅則不同,有二、三、四、五欄不等,設有普通稅率、最惠國稅率、協定稅率、特惠稅率等,一般是普通稅率最高,特惠稅率最低。資本主義國家使用複式稅則是為了貿易競爭的需要,對不同國家實行差別或歧視待遇,或為取得關稅上的互惠,以保証其商品銷售市場和原料來源,許多發展中國家為保護民族經濟,發展在平等互利基礎上的經濟合作,也使用複式稅則。
關稅同盟(Customs Union)
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締結協定,建立統一的關境,在統一關境內締約國相互間減讓或取消關稅,對從關境以外的國家或地區的商品進口則實行共同的關稅稅率和外貿政策,這就是關稅同盟。關稅同盟一般具有很強的排他性質,因此同盟成員國的商品在統一關境內可以避免非同盟國商品的競爭,從而擴大銷售市場。關稅同盟的排他性保護措施主要有以下各項:1.減低直至取消同盟內部的關稅。為達到這一目的,同盟往往規定成員國在同盟內部必須在一定期限內分階段、逐步地從各自現行的對外關稅稅率,轉場到同盟所規定的統一關稅稅率,直至最後取消成員國彼此間的關稅。2.制定統一的對外貿易政策和對外關稅稅率。在對外方面,同盟國成員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分別調高或調低各自原有的對外關稅稅率,最終建立共同的對外關稅稅率;並且逐步統一各自的對外貿易政策,如對外歧視政策,進口數量限制等。3.對從同盟外進口的商品,根據商品的種類和提供國的不同,征收共同的差別關稅,如特惠稅率、協定國稅率、最惠國稅率、普通優惠稅率、普通稅率。4.制定統一的保護性措施,如進口限額、衛生防疫標,等等。
關稅同盟大體可分為兩類:一類是發達國家間建立的,如歐洲經濟共同體的關稅同盟,其目的在於確保西歐國家的市場,抵制美國產品的競爭,促進內部貿易的發展,積極推進歐洲經濟一體化的行程。另一類是由發展中國家建立的關稅同盟,其目的主要是為了維護本地區各國的民族利益,促進區內的經濟合作和共同發展。如中非關稅同盟與經濟聯盟,安第斯條約組織、加勒比共同體和共同市場、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大湖國家經濟共同體、中非國家經濟共同體等。
關稅和貿易總協定祕書處(Secretariat of GATT)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祕書處由大約400人組成,它設在日內瓦,由瑞士籍的阿瑟.鄧克爾任總幹事。關貿總協定祕書處是關貿總協定的常設機構,併為烏拉圭回合談判伺服,同時為發展中國家提供技術援助。祕書處的經濟學家和統計學家對貿易實績和貿易政策進行分析;其法律工作人員輔助說明解決貿易爭端,其中涉及關貿總協定規則和先例的解釋。關貿總協定預算大約為7500萬瑞士法郎,由締約國按其佔世界商品貿易中的份額比例交納。
國內稅(Internal Taxes)
一國對進口商品征收該國國內產品在流通程序中所納稅種的稅金,國內稅的制定和執行屬於本國政府或地方行政機構的權限之內,因此,不受貿易條約或多邊協定的限制。其目的在於增加進口商品的納稅額外負擔,達到保護本國產品的競爭力,抵制進口商品的輸入。國內稅各國有不同的標簽,諸如週轉稅、零售稅、消費稅、貨物稅、營業稅、銷售稅等。
過境關稅(Transit Duties)
亦稱“通過稅”。指當他國貨物通過本國領域的,由本國海關征收的過境稅。過境關稅一般是由那些擁有特殊或有利地勢的國家對通過本國海域、港口、陸路的外國貨物征收的稅。征收過境關稅不僅可以增加本國的財政收入,而且還可以將稅負轉移給貨物輸出國或輸入國,影響其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過境關稅的特點是稅率比較低,這是因為,(1)過境稅稅率過高,過境商品的價格必然較大幅度上昇,其結果不僅嚴重損害了輸出國和輸入國的經濟利益,而且過境商品也會因征稅過多而減少,從而降低過境關稅收入。(2)國家征收的過境關稅過多或稅率過高,勢必將引致其它國家的報復,使該國出口貿易受到打擊,因而從低征收過境稅不僅與人方便,而且也為自己創造了良好的貿易條件。正是基於這些考慮,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明確敘述各締約國之間應剔除過境稅。
海關(Customs)
一國在沿海、邊境或內陸口岸設立的執行進出口監督管理的國家行政機構。它根據國家法令,對進出國境的貨物、郵遞物品、旅客行李、貨幣、金銀、證券和運輸工具等實行監管檢查、征收關稅、編製海關統計並查禁走私等任務。
海關估價(Customs Value)
經海關審查確定的完稅價格,也稱為海關估定價格。進出口貨物的價格經貨主(或申報人)向海關申報後,海關需按本國關稅法令規定的內容進行審查,確定或估定其完稅價格。
國際貿易中的貨物價格形式多種多樣,海關估價以何種價格為依據,各國都有不同的規定。最通常使用的進口貨物估價依據是到岸價格。有些國家則使用離岸價格、產地價格或出口價格,也有些國家使用進口地市場價格,進口國官定價格......,或同時使用幾種價格。
作為估價依據的價格不等于是完稅價格。需要根據國家的估價規定進行審查和調整後才能規定為完稅價格。由于各國海關估價規定的內容不一,有些國家可以利用估價提高進口關稅,形成稅率以外的一種進口限制的非關稅壁壘。因此,國際上要求有一個統一的估價規定,併為此做了很大努力。
目前,國際性的海關估價規定主要有《關于實施關貿總協定第七條的協定書》,也稱《新估價法規》,另一種是《布魯塞爾估價定義》。在烏拉圭回合的多邊貿易談判中,貨物貿易談判組最惠國協定與安排小組召集各參加方的海關專家做了多次非正式的磋商,並就對關于實施總協定第七條《海關估價守則》的協定草擬了一份海關當局有理由懷疑進口商申報價格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事項的純文字。
互惠原則(Reciprocity)
互惠是利益或特權的相互或相應讓與。它是作為兩國之間確立起商務關係的一個基礎。在國際貿易中,互惠是指兩國互相給予對方以貿易上的優惠待遇。
互惠原則是關貿總協定最為重要的原則之一。它有著兩方面的意義:一方面它不僅明確了各締約國在關稅談判中相互之間應採取的基本立場,而且也包含著各締約國之間應建立一種怎樣的貿易關係;另一方面從關貿總協定以往的八輪談判來看,互惠原則是談判的基礎,其作用也正是在互惠互利的基礎上實作的。
關貿總協定互惠原則規定見第二十八條附加關稅談判第一款修改減補表的談判、第三十三條新成員國的加入等。
互惠原則使每個國家在降低其關稅時在經濟上安全了,因為相互削減消除了單方面削減所必然帶來的國際收支逆差的風險。互惠原則也使削減關稅在政治上成為可行,因為相互削減關稅被認為是一種妥協交易而不是向別國投降,因而通常不會產生政治風險。
匯兌平價(Par Value of Exchange)
在各國採用金本位制度的時代,匯兌平價是指各國貨幣的金平價的比例,亦即以一國本位貨幣第一單位所含的純金量,與他國本位貨幣第一單位所含純金量的比率。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所創設的國際貨幣基金,為謀求各國匯率的穩定,要求各會員國必須設定其本國貨幣的匯兌平價,此項平價,須以本國貨幣與黃金或1974年7月1日每一美元所含的純金量(每盎司純金等於35美元,亦即美元每單位為純金0.888671克)的置換比率來表示,故又稱為國際貨幣基金平價。
匯兌稅(Exchange Tax)
又譯為外匯稅。指國家實行外匯管制的方式之一。按進口貿易的種類不同,對進口所需外匯征收不同的外匯稅,以限制外匯的使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認為“......因實施多種匯率而征收匯兌稅或規費是不當的”。
貨幣(Money)
貨幣是充當一般等價物的特殊商品,是商品置換發展和價值形態發展的必然產物。在發達的商品經濟中貨幣執行著五種職能:價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貯藏手段和世界貨幣。歷史上不同地區曾有過不同的商品置換充當過貨幣,後來貨幣商品就逐漸轉場為金銀等貴金屬。隨著商品生產的發展和置換的擴大,商品貨幣(金銀)的供應越來越不能滿足對貨幣日益增長的需求,又逐漸出現了代用貨幣、信用貨幣,以彌補流通手段的不足。進入20世紀,金銀慢慢地結束貨幣舞台,不兌現紙幣和銀行支票成為各國主要的流通手段和支付手續。但是支配貨幣運動的始終是馬克思所揭示的貨幣流通規律。
西方經濟學的貨幣概念五花八門,最初是以貨幣的職能下定義,後來又形成了作為一種經濟變數或政策變數的貨幣定義。貨幣定義主要有以下幾種:1.人們普遍接受的用於支付商品勞務和清償債務的物品。2.充當置換媒介,價值、貯藏、價格標準和延期支付標準的物品。3.超額供給或需求會引起對其它資產超額需求或供給資產。4.購買力的暫棲處。5.無需支付利息,作為公眾淨財富的流動資產。6.與國民收入相關最大的流動性資產等等。實際上,後面4條應屬貨幣的職能定義。這些定義都沒有科學地抓住貨幣的本質,但對于貨幣經濟分析也有一定的可用之處。
約束稅率(Bound
Rate)
經過談判達成協定而固定下來的關稅稅率為約束稅率。按關貿總協定規定,締約各國應該在互惠互利的基礎上通過有選擇的產品對產品的方式,或是為有關締約國所接受的多邊的常式進行談判,談判結果固定下來的各國稅則商品的稅率為約束稅率,匯總起來形成減讓表,作為總協定的一個附屬部分付諸實施。按總協定規定,關稅減讓談判有4種減讓形式來約束關稅的稅率:1.降低關稅並約束在降低了的關稅水準;2.約束現行關稅稅率;3.約束在現行關稅水準以上的某個關稅水準;4.約束免稅待遇。
自主關稅(Autonomous
Tariff)
又稱“國定關稅”。由一國政府獨立自主地制定的關稅,包括關稅率及有關關稅的各種法規、條例。實行自主關稅的國家。可同時對締有貿易協定、在自願對等基礎上相互減讓關稅的國家實行協定關稅。
最惠國稅率(The
Most-favoured-nation Rate of Duty)
某國的來自於其最惠國的進口產品享受的關稅稅率。根據最惠國待遇原則,最惠國稅率一般不得高於現在或將來來自於第三國同類產品所享受的關稅稅率。所謂最惠國待遇原則,是指締結經濟貿易條約協定的一項法律原則,又稱無歧視待遇原則,指締約一方在貿易、航海、關稅、公民的法律地位等方面給予締約國第一方的優惠待遇,最惠國待遇原則的具體規定有四種形式:1)片面的(單方面受惠);2)相互的(雙方受惠);3)有條件的(如第三國為享有優惠已經或將要和作出相應的補償,締約的有關方需作出同樣的補償才能享有這樣特定的優惠);4)無條件的(締約一方將新的優惠提供給第三國時,應自動地,無條件地提供給締約的另一方)。早期,大多採取片面的形式,屬於不平等條約。歐洲國家最先採取無條件的形式,美國最先採取有條件的形式。《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在第一筆第一款式規定:“締約國對來自或運往其它國家的產品所給予的利益,優待,特權或豁免,應無條件地給予來自或運往所有其它締約國的相同產品。”即《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締約國之間使用無條件最惠國待遇原則,相互提供無條件最惠國稅率。
優惠差額(Margin of
Preference)
系指相同產品的最惠國稅率和優惠稅率的絕對差別,而不是指這些稅率的比例關係,例如:(1)最惠國稅率是從價稅36%,優惠稅率是從價稅24%,則優惠差額是從價稅12%,而不是最惠國稅率的三分之一;(2)如最惠國稅率是從價稅30%,優惠稅率為最惠國稅率的三分之二,則優惠差額為12%,(3)如果最惠國稅率是每公斤2法郎,優惠稅率是每公斤1.5法郎,則優惠差額是每公斤0.5法郎。
優惠稅率(Preferential
Rate)
又稱優惠關稅(Preferential
duty)。指對于來自受惠國家或地區的進口商品所適用的關稅率,較一般關稅率為低,通常是由于均屬於同一國家集團的成員或是由于政治因素的考慮,而給予的優惠待遇。例如同協優惠、共同體優惠及普遍化優惠關稅制度(GSP)等均是。在關貿總協定中,優惠稅率是指各締約國間因特定原因(如普惠制)給予對方的低於最惠國稅率的優惠待遇。
有效保護率(Effective Rate of
Protection)
指整個關稅制度(和有效保護措施)對某類產品在其生產程序中給予淨重增值的影響。也就是由于整個關稅制度而引起的國內增值的提高部分與自由貿易條件下增值部分相比的百分比。有效保護不但注意關稅對成品價格影響,也注意投入品(原材料或中間產品)由于征收關稅而增加的價格,因此有效保護率計算的是某項加工工業中受全部關稅制度影響而產生的增值比,是對一種產品的國內、外增值差額與其國外增值的百分比。可用公式表示如下:有效保護率=(國內加工增值-國外加工增值)/
國外加工增值*100%。在烏拉圭回合的關稅減讓談判中,大部分仍集中在發達國家之間進行。這些國家需要大量進口原材料和中間產品,出口最終產品。因此,在關稅談判中,什麼商品可以減稅,減稅幅度多大,如何不影響對本國加工製造業的保護而又達到相互減讓關稅的目的,在關稅減讓談判中應注意的是有效保護率的提高,這就涉及到談判的原則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