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報檢單位首次報檢前,須持本單位營業執照和政府批文向檢驗檢疫局申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取得報檢單位代碼後,方能向檢驗檢疫局報檢;報檢單位若有變更情況(如單位標籤、營業範圍、法定代表人、位址等)或撤並等情況須迅速申辦登記備案的變更。
2.
收用貨單位或代理接收單位可作為入境貨物的報檢單位。
3.
對外貿易關係人可申請辦理相關的鑒定業務。
4.
申領原產地證書的,必須預先向檢驗檢疫局申請註冊登記,填好表格,經檢驗檢疫局註冊調查合格並同意註冊登記後,才具備申領原產地證的資格。
5.
報檢人員由檢驗檢疫局進行考核,合格的則發給“報檢員證”,檢驗檢疫局將逐步實施憑“報檢員證”報檢的制度。
1.
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的;
2.
輸入國家或地區規定必須憑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證書方準入境的;
3.
有關國際條約規定須經檢驗檢疫的;
4.
申請簽發普惠制原產地證或一般原產地證的;
5.
對外貿易關係人申請的鑒定業務和委託檢驗;
6.
對外貿易合同、信用證規定由檢驗檢疫機構或官方機構出具證書的;
7.
未列入《檢驗檢疫商品目錄》的入境貨物經收、用貨單位驗收發現品質不合格或殘損、短缺,需檢驗檢疫局出證索賠的;
8.
涉及出入境檢驗檢疫內容的司法和行政機關委託的鑒定業務;
9.
報檢單位對檢驗檢疫局出具的檢驗檢疫結果有異議的,可申請復驗。
1·報檢單位登記備案:《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定》規定,報檢單位首次辦理報檢時,應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報檢單位登記。已辦理登記的單位需向外地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報檢手續的,憑《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單位登記証明書》向外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辦理備案。
2·代理報檢單位註冊登記:代理報檢單位必須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辦理代理報檢單位註冊登記手續,取得《代理報檢單位註冊登記証明書》的單位方可代理他人報檢。代理報檢時必須提供委託人出具的《授權委託書》。
3·報檢員須憑證報檢: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辦理報檢業務的人員,必須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申領報檢員證,憑《報檢員證》報檢;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辦理代理報檢業務的人員,必須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申領代理報檢員證,憑《代理報檢員證》報檢。
4·報檢單的填寫:報檢時必須按檢驗檢疫機構的有關要求填寫報檢單
總體要求:報檢人在報檢時必須填寫規定格式的報檢單,做到書寫工整、字跡清晰、不得塗改,該填的專案完整準確,單單一致,報檢單必須加蓋報檢單位印章,同時提供與出入境檢驗檢疫有關的單證資料。
入境報檢:
入境報檢時,應填寫入境貨物報檢單並提供合同、發票、提單等有關單證。 下列情況報檢時除按上述條款規定辦理外,還應按要求提供有關檔案:
(1)
凡實施安全品質許可、衛生註冊、或其它需審查批示審核的貨物,應提供有關証明;
(2)
品品品質檢查查驗的還應提供國外品質證書或品質保証書、產品使用敘述書及有關標準和技術資料;憑樣成交的,須加附成交樣品;以品級或公量計價結算的,應同時申請重量鑒定;
(3)
報檢入境廢物時,還應提供國家環保部門簽發的《進口廢物批准證書》和經認可的檢驗機構簽發的裝運前檢驗合格證書等;
(4)
申請殘損鑒定的還應提供理貨殘損單、鐵路商務記錄、空運事故記錄或海事報告等証明貨損情況的有關單證;
(5)
申請重(數)量鑒定的還應提供重量細節單、理貨清單等;
(6)
貨物經收、用貨部門驗收或其它單位偵測的,應隨附驗收報告或偵測結果以及重量細節單等;
(7)
入境的國際旅行者,應填寫入境檢疫申明卡;
(8)
入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在提供貿易合同、發票、產地證書的同時,還必須提供輸出國家或地區官方的檢疫證書;需辦理入境檢疫審查批示手續的,還應提供《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9)
過境動植物及其產品報檢時,應持貨運單和輸出國家或地區官方出具的檢疫證書;運輸動物過境時,還應提交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簽發的動植物過境許可證;
(10)
報檢入境運輸工具、貨櫃時,應提供檢疫証明,並申報有關人員健康狀況;
(11)
入境旅客、交通員工攜帶伴侶動物的,應提供入境動物檢疫證書及預防接種証明;
(12)
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輸入禁止入境物的,必須提供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簽發的特許審查批示証明;
(13) 入境特殊物品的,應提供有關的批件或規定的檔。
出境報檢: 出境報檢時,應填寫出境貨物報檢單並提供對外貿易合同(售貨確認書或函電)、信用證、發票、裝箱單等必要的單證,出口生產企業代外貿出口單位報檢的,須有外貿出口單位委託出口生產企業向檢驗檢疫局報檢的委託書。
下列情況報檢時除按上述條款規定辦理外,還應按要求提供有關檔案。
(1)
凡實施品質許可、衛生註冊或需經審查批示的貨物,應提供有關証明;
(2)
出境貨物須經生產者或經營者檢驗合格並加附檢驗合格證或偵測報告;申請重量鑒定的,應加附重量細節單或磅碼單;
(3)
憑樣成交的貨物,應提供經買賣雙方確認的樣品;
(4)
出境人員應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辦理國際旅行健康証明書及國際預防接種證書;
(5)
報檢出境運輸工具、貨櫃時,還應提供檢疫証明,並申報有關人員健康狀況;
(6)
生產出境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企業,必須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包裝容器的效能鑒定;
生產出境危險貨物的企業,必須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
(7)
報檢出境危險貨物時,必須提供危險貨物包裝容器效能鑒定結果單和使用鑒定結果單;
(8)
申請一般原產地証明書和普惠制原產地証明書的,應提供整套繕制完畢的產地證書、出口商業發票等資料,含進口成份的產品,還必須提交“含進口成份受惠商品成本細節單”;
(9)
出境特殊物品的,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應提供有關的審查批示檔案;
(10)
申請鑒定業務和委託檢驗的,根據不同的申請專案,參照以上條款執行。
為了保証報檢人所填寫的有關資料清晰、完整、真實準確,提高報檢效率檢務人員應對作如下敘述:
1、報檢單位:指向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申報業務的單位,報檢單位應加蓋公章。
2、發貨人、收貨人:如需出具英文證書,則填寫中英文標籤。
3、報檢數/重量:填寫實際報檢的進出口貨物的數/重量,重量一般以淨重填寫,如填寫毛重或以毛重作淨重,則需敘述。
4、貨物總值:按該批貨物的合同或發票所列的總值填寫(如同一報檢單報檢多批商品,需列明每批商品的總值。
5、出口到美國、加拿大等北美地區的機械和電器產品應註明產品是否獲UL認證及有無加貼UL認證標誌
1·
入境報檢時限:
對入境貨物,應在入境前或入境時向入境口岸、指定的或到達站的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報檢手續;入境的運輸工具及人員應在入境前或入境時申報。
入境貨物需對外索賠出證的,應在索賠有效期前不少於20天內向到貨口岸或貨物到達地的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如預計時間不夠,報檢單位應向國外發貨人要求延長索賠期。
輸入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製品、血液及其製品或種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應當在入境前30天報檢。
輸入其它動物的,應當在入境前15天報檢。
輸入植物、種子、種苗及其它繁殖材料的,應當在入境前7天報檢
2·出境報檢時限:
1.
出境貨物最遲應於報關或裝運前7天向產地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對于個別檢驗檢疫週期較長的貨物,應留有相應的檢驗檢疫時間;如在產地檢驗後,需要異地在報關地檢驗檢疫局出具通關單的,還應考慮查驗換單的時間。
2.
出境的運輸工具和人員應在出境前向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報檢或申報。
3.
需隔離檢疫的出境動物在出境前60天預報,隔離前7天報檢。
1、報檢人申請復原報檢時,應書面敘述原因,經批准後方可辦理復原手續。
2、報檢後30天內未聯繫檢驗檢疫事宜的作自動復原報檢處理。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重新報檢
(1)、超過檢驗檢疫有效期限的;
(2)、變更輸入國家或地區,並又有不同檢驗檢疫要求的;
(3)、改換包裝或重新拼裝的;
(4)、已復原報檢的
4、報檢人申請修改證單時,應填寫修改申請單,交附有關函電等証明單據,並交還原單證,經審核同意後方可辦理修改手續。
5、品名、數(重)量、檢驗檢疫結果、包裝、發貨人、收貨人等重要專案修改後與合同、信用證不符的,或是修改後與輸出、輸入國家或地區法律法規規定不符的,均不能修改
1、報檢單位應加蓋公章。所列專案必須填制完整、準確、清晰。
2、受貨人和發貨人:按合同、國外發票所列填制。
3、貨物標籤、規格:按合同、國外發票所列填制。
4、H.S.編碼:按《商品分類及編碼協調製度》中所列貨物的編碼填制
5、報檢數/重量:按申請檢驗檢疫的數/重量,註明計量單位,重量須註明毛重、淨重。
6、貨物總值:按合同或國外發票所列幣種、單價及總值填制。
7、標記及號碼:按合同、國外發票或提(運)單上列明的標記號碼填制。
8、運輸:填啟運國家(地區)、啟運口岸、經停口岸、入境口岸、目的地。
9、到貨日期:按入境貨物到貨知會單所列進口日期填寫。
10、卸畢日期:按入境貨物到貨知會單所列卸畢日期填寫。
11、貿易國別(地區):填入境貨物購自國或地區。
12、索賠有效期:按合同規定的索賠期限填制,應特別註明截止日期。
13、許可證/審查批示號:指須經審查批示方可入境貨物的批件
14、報檢單其它欄目內容也應如實填制或做出選擇。
1、報檢單位應加蓋公章,準確填制報檢員證號。所列專案必須填制完整、準確、清晰,不得塗改。
2、發貨人:按合同、信用證中所列賣方標籤填制。
3、受貨人:按合同、信用證中所列賣方標籤填制。
4、貨物標籤、規格:按合同、信用證上所列標籤及規格填制。
5、H.S.編碼:按《商品分類及編碼協調製度》中所列貨物的編碼填制。
6、報檢數/重量:按實際申請檢驗檢疫的數/重量填制,註明計量單位,重量須註明毛重、淨重。
7、包裝種類:填外包裝材料的種類。
8、產地:填省、市、縣名。
9、許可證/審查批示號:填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衛生註冊證書號或品質許可證號。
10、標記及號碼:按實際貨物運輸包裝上的標記(嘜頭)填制;裸裝、散裝貨物應填‘N/M’,並註明‘裸裝’、‘散裝’。
11、貨物總值:按合同或國外發票所列貨物總值填制;要求同時填人民幣的收購值和美元的出口值。
12、輸往國家(地區):填同境貨物的最終銷售國(地區)。
13、如合同、信用證對檢驗檢疫條款有特殊要求的,應詳盡填出。
14、貨物存放地點:填市、縣名和具體地點。
15、報檢單其它欄目內容也應如實填制或做出選擇。
1、申請人:填報檢單位,並加蓋公章。
2、聯繫人:填報檢員名及報檢員證號。
3、包裝容器生產廠:填包裝容器生產單位全稱。
4、包裝容器標籤及規格:填詳細標籤,註明規格尺寸。
5、包裝容器標記及批號:包裝容器上壓印的標記及檢驗批次。
6、生產日期:填該批包裝容器生產的起止日期。
7、數量:按實際報檢的數量填制
8、擬裝貨物標籤及形態、密度:填包裝容器所要盛裝貨物的標籤、形態(氣、固、液)和比重或密度。
9、原材料標籤及產地:填生產包裝容器的原材料標籤及產地。
10、擬裝貨物單件毛重、淨重:填包裝容器內所裝貨物的單件重量,註明重量單位。
11、包裝使用人:填使用該批包裝單位的標籤。
12、危險性檢驗結果單號:填該批包裝效能檢驗結果單的編號。
13、包裝品質許可證號:填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包裝品質許可證號。
14、合同、信用證對包裝的特殊要求:如合同、信用證對包裝有特殊要求的,應詳盡填出。
15、申請單其它欄目,如申請專案、提供單據、包裝容器編號、聯合國編號等,也應如實填制或做出選擇
1、申請人:填報檢單位,並加蓋公章。
2、聯繫人:填報檢員名及報檢員證號。
3、原發證單:填明原發證單種類、編號及交還的證單正、副本數量。
4、貨物品名及數量:按原發證單上所列貨物標籤和數量填制。
5、修改原因:詳細註明需要改證原因。
6、修改內容:詳細列出修改前和修改後的證書內容。
7、申請單其它欄目,也應如實填制
1、報檢單應由持有報檢員證的人員如實填制,並加蓋單位公章;代理報檢的應加蓋代理報檢機構在檢驗檢疫機構備案的印章。
2、原則上一批貨物填制一份報檢單。入境貨物一批指:同一合同、發票、提單;出境貨物一批指:同一品名、運輸工具、運往同一地點、同一收貨人。
3、報檢單填制應完整、真實、準確、不得塗改。欄目內容確實無法填制的,應註明‘無’或‘/’。採用列印或鋼筆填制,字跡要清晰。
4、任何人不得塗改已受理報檢的單據。
5、發貨人/受貨人:應按對外貿易合同的發貨人或信用受益人填制;HS編碼:按《商品分類及編碼協調製度》中所列貨物的編碼。報檢數量:填申請檢驗檢疫的數量,並註明貨物計量單位的標籤;報檢重量:填申請檢驗檢疫的重量,並註明淨重/毛重和計量單位;貨物總值:按合同、發票所列貨物值填制,註明幣種;檢驗檢疫專案:對法檢專案或合同約定專案逐條填制完整;申請檢驗檢疫單證:準確註明所需檢驗檢疫證書的種類。
6、必須在報檢人宣告欄內簽上報檢員姓名。
(一)、檢驗鑒定類,9種格式
1)格式1-1"檢驗證書'(一正三副).適用於出境貨物的品質、規格、數量、重量、包裝等檢驗專案.證書具體標籤根據需要列印,如"品質證書QUALITY
CERTIFICATE"等。
2)格式1-2-1《生絲品級及公量證書,(一正三副).適用於証明生絲的品級及公量.
3)格式1-2-2《撚線絲品級及公量證書》(一正三副).適用於証明撚線絲品級及公量.
4)格式1-2-3《絹絲品質證書》(一正三副).適用於証明絹絲的品質.
5)格式1-2-4《雙宮絲品級及公量證書》(一正三副).適用於証明雙宮絲的品級及公量.
6)格式1-2-5《初級加工絲品質及重量證書》(一正三副).適用於証明初級加工絲的品質及重量。
7)格式1-2-6《柞蠶絲品級及公量證書》(一正三副),適用於証明樣蠶絲的品級及公量。
8)格式1-3"鑒定證書"(一正三副).適用於出入境貨物、運輸工具、貨櫃、價值等的鑒定業務。
9)格式1-4"啤酒花證書"(一正三副).適用於輸往歐盟的啤酒花.
(二)、食品衛生類,2種格式
10)格式2-1《衛生證書》(一正三副).適用於經檢驗符合衛生要求的出境食品以及其它需要實施衛生檢驗的貨物.
11)格式2-2《健康證書》(一正三副)。適用於用於食品加工的化工產品、紡織品、輕工品等與人、畜健康有關的出境貨物.
(三)、獸醫類,4種格式
12)格式3-1《獸醫(衛生)證書》(一正三副)。適用於符合輸入國家或是地區和中國有關檢疫規定、雙邊檢疫協定以及貿易合同要求的出境動物產品.
13)格式3-2-1《獸醫衛生證書》(一正三副).適用於輸往俄羅斯的牛肉.
14)格式3-2-2《獸醫衛生證書》(一正三副)。適用於輸往俄羅斯的豬肉.
15)格式3-2-3《獸醫衛生證書》(一正三副).適用於輸往俄羅斯的動物性原料.包括皮革、角蹄類、腸衣、毛皮、羊皮和羔羊皮、羊毛、鬢、馬尾、雞鴨鵝及其它禽類的羽毛和羽絨。
格式3-2-4《獸醫衛生證書》(一正三副)。適用於輸往俄羅斯的禽肉.
(四)、動物檢疫類,1種格式
16)格式4-1《動物衛生證書》(一正三副).、適用於符合輸入國家或是地區和中國有關檢疫規定、雙邊檢疫協定以及貿易合同要求的出境動物;也適用於符合檢疫要求的出境旅客攜帶的伴侶動物,以及用於供港澳動物檢疫.
(五)、植物檢疫類,2種格式
17)格式5-1《植物檢疫證書》(一正三副).適用於符合檢疫要求的出境植物蘆植物產品以及其它檢疫物。
18)格式5-2《植物轉口檢疫證書》(一正三副).適用於從輸出方運往中國轉口到第二方(包括到港、澳、台等地區)的符合檢疫要求的植物、植物產品以及其它檢疫物.
(六)、運輸工具檢驗檢疫類,7種格式
19)格式6-l《船舶入境衛生檢疫證》(一正一副).適用於出入境衛生檢疫時沒有染疫的或不需要實施衛生處理的交通工具。
0)格式6-2《船舶入境檢疫證》(一正一副).適用於入境衛生檢疫時,需實施某種衛生處理或離開本港後應繼續接受某種衛生處理的船舶.
21)格式6-3《交通工具衛生證書》(一正一副).適用於申請電訊衛生檢疫的交通工具,包括船舶、飛機、火車等.
22)格式6-4《交通工具出瓏衛生檢疫證書》(一正一副).適用於出境船舶的衛生檢疫.
23)格式6-5《除鼠證書/免予除鼠證書》(一正一副)。除鼠證書用於實施鼠患檢查後,發現鼠患,並進行除鼠的交通工具;免予除鼠證書用於實施鼠患檢查後,未發現鼠患亦未採取任何除鼠措施的運輸工具.
24)格式6-6《運輸工具檢疫證書》(一正三副),適用於經植物檢疫合格的運輸工具.
(七)、檢疫處理類,2種格式
25)格式7-1《熏蒸/消毒證書》(一正三副).適用於出入境動植物及其產品、包裝材料、廢舊物品以及其它需要實施檢疫處理的貨物.
26)格式7-2《運輸工具檢疫處理證書》(一正三副).適用於對出入境運輸工具熏蒸、消毒、滅蚊,包括對交通工具員工及旅客用食品、飲用水以及運輸工具的壓艙水、垃圾、污水等專案實施檢疫處理.
(八)、國際旅行健康類,2種格式
27)格式8-1《國際旅行健康證書》.適用於對出入境旅客的健康証明。
28)格式8-2《國際預防接種證書》.適用於對國際旅行人員的預防接種.
(九)、進口貨物檢驗檢疫類,5種格式
29)格式9-1"檢驗證書"(一正三副).適用於(1)不符合檢驗要求的入境貨物;(2)貨主有要求或交接、結匯、結算要求的.證書具體標籤根據需要列印,如"品質證書QUALITY
CERTIFICATE"等
30)格式9-2《衛生證書》(一正三副).適用於入境食品、食品加入劑、食品容器、食品包裝容器、食品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裝置等.
31)格式9-3《獸醫衛生證書》(一-正二副).適用於經檢疫不符合要求的入境動物產品.
33)格式9-4《動物檢疫證書》(一正三副).適用於經檢疫不符合要求的入境動物。
33)格式9-5《植物檢疫證書》(一正三副).適用於經檢疫不符合要求的入境植物、植物產品以及其它檢疫物.
(十)、空白證書類,3種格式
34)格式e-1"空白證書'(單面,一正三副).適用於規定格式以外的情況。其免責條款為:我們已盡所知和最大能力實施上述檢驗,不能因我們簽發本證書而免除賣方或其它方面根據合同和法律所承擔的產品品質責任和其它責任.用於品品品質檢查查驗、鑒定等證書。
35)格式e-2"空白證書"(單面,一正三副).適用於規定格式以外的情況.其免責條款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及其官員或代表不承擔簽發本證書的任何財經責任.用於涉及衛生檢疫、食品衛生檢驗、動植物檢疫等的證書.
36)格式e-3"空白證書"(雙面,一正三副).適用於需要正反面列印的證書.其免責條款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及其官員或代表不承擔簽發本證書的任何財經責任.如輸歐盟水產品和腸衣的《衛生證書》等.
(十一)、其它
37)證書續頁(一正三副).適用於多頁的情況。
(一)、申請類,10種
1)編號1-1《入境貨物報檢單》.適用於進境貨物(包括廢舊物品)包裝鋪墊材料、貨櫃等以及外商投資財產鑒定的申報.
2)編號1-2《出境貨物報檢單》.適用於出境貨物(包括廢舊物品)、包裝鋪墊材料、貨櫃等的申報。
3)編號1-3《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檢驗申請單》.適用於申請法檢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效能檢驗和危險貨物包裝的使用鑒定.
4)編號14《航海健康申報書》{正反西).出入境船舶船方向口岸檢驗檢疫機關提供的書面報告。
5)編號1-5《船舶鼠患檢查申請書》。由船方或船方代理人填寫,並加蓋船方公章(如;無公章冒由船長或船方代理負責人簽字),口岸出入境檢驗槍疫機關據此申請實地鼠患檢查。
6)編號1-6《入境檢疫申明卡》.用於入境旅客健康申明和攜帶物申報.
7)編號1-7《預防接種申請書》.用於預防接種的申請.
8)編號1-8《修改申請單》.適用於報檢人申請修改、補充或重發證書以及復原報檢等
(二)、通關類,2種
9)編號2-1-1《入境貨物通關單》(一式兩聯。第一聯為貨物通關,第二聯為本局留存).用於入境受檢物通關,包括調離海關監管區(只適用於在本地實施檢驗檢疫的貨物)。
10)編號2-1-2《入境貨物通關單》(一式四聯.第一聯為貨物通關,第二聯為貨物流向事第三聯為異地檢驗檢疫及報檢,第四聯為本局留存).用於入境受檢物通關,包括調離海關監管區(只適用於異地檢驗檢疫的貨物)。
11)編號2-2《出瑰貨物通關單》(一式兩聯).適用於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經檢驗檢疫的出境貨物(包括廢舊物品、貨櫃、包裝鋪墊材料).此單僅供通關用.
(三)、結果類,5種
12)編號3-1《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一式三聯).用於進口機動車輛檢驗。
13)編號3-2《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效能檢驗結果單》(一正兩副).適用於檢驗合格的出境貨物包裝效能檢驗。
14)編號3-3《出瓏危險貨物包裝容器使用鑒定結果單》(一正兩副).用於証明包裝容器適合裝載出境危險貨物.
15)編號3-4《貨櫃檢驗檢疫結果單》(一正二副)。適用於:(1)裝運出口易腐爛變質食品、冷凍品貨櫃的適載檢驗以及裝載其它法檢商品貨櫃的檢驗;(2)出入境貨櫃的衛生檢疫和動植物檢疫.
16)編號3-5《放射監測/處理報告單》(一式兩聯).用於對放射性物質實施監測或處理.
(四)、知會類,3種
17)編號4-1《入境貨物檢驗檢疫情況知會單》(一正兩副).適用於入境貨物分港卸貨或集中卸貨分撥數地的檢驗檢疫.此單僅限於檢驗檢疫系統內部使用.
18)編號4-2《檢驗檢疫處理知會書》(一正一副).適用於對運輸工具(含飲用水、壓艙水、垃圾和污水等)、貨櫃、貨物、廢舊物品、食品的檢疫處理以及放射性偵測。
19)編號4-3《出洗貨物不合格知會單》(一式兩聯).適用於經檢驗檢疫不合格的出境貨物、包裝等.
(五)、憑證類,8種
20)編號5-1《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証明》(一式兩聯).適用於經檢驗檢疫合格的法檢入境貨物(不含食品,食品暫用格式11-1《衛生證書》,作為進口檢驗檢疫合格後的憑證.
21)編號5-2《進口機動車輛檢驗証明》(一式兩聯).適用於進口機動車輛換領行車牌證.
22)編號5-3《出境貨物換證憑單》及附頁(一式兩聯).1、對未正式成交的出境商品,經預驗符合申請人要求,簽發此單,正式出境時,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憑此單查驗核對無誤並符合要求時予以換發證書或通關單,此單用於在檢驗檢疫系統的換證;對一些特殊商品必須在本局換證的在備註欄內加註"僅限於本局換證"的字樣;2、也適用於內地檢驗檢疫,口岸查驗換證的情況.
23)編號5-4《抽/取樣憑證》(一式兩聯).適用於檢驗檢疫機關抽取/擷取樣品.
24)編號5-5《出入境人員攜帶物留驗/處理憑證》(一式兩聯)。適用於出入境旅客攜帶動植物及其產品的留驗或沒收處理。
25)編號5-6《出入境人員留驗/隔離証明》(一式兩聯).適用於:對染疫人簽發隔離證書(隔離時間根據醫學檢查結果而定);對染疫嫌疑人簽發留驗證書.本證書在留驗隔離期滿後簽發.
26)編號5-7《境外人員體格檢查記錄驗證証明》(一式兩聯).適用於對外籍人士、港澳台人員、華僑和非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在境外經全面體格檢查後所出具的體檢記錄的驗證,合格者簽發此證書.
27)編號5-8《預防接種禁忌証明》(一式兩聯)。適用於入出境人員中需實施預防接種而其本人又患有不適於預防接種之禁忌症者.
第77號
《進出口商品復驗辦法》已經2005年5月16日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二〇〇五年六月一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筆
為了加強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規範進出口商品復驗行為,維護對外貿易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進出口商品的報檢人(以下簡稱報檢人)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作出的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復驗。
第三條
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品質檢查總局)統一管理全國的進出口商品的復驗工作,國家品質檢查總局及其設在各地的檢驗檢疫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所受理的進出口商品復驗工作。
第四條
復驗工作應當遵循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五條
報檢人對檢驗檢疫機構作出的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檢驗結果的檢驗檢疫機構或是其上級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復驗,也可以向國家品質檢查總局申請復驗。受理復驗的檢驗檢疫機構或是國家品質檢查總局負責組織實施復驗。
檢驗檢疫機構或是國家品質檢查總局對同一檢驗結果只進行一次復驗。
第六條
報檢人申請復驗,應當自收到檢驗檢疫機構的檢驗結果之日起15日內提出。
因不可抗力或是其它正當理由不能申請復驗的,申請期限中止。從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請期限繼續計算。
第七條
報檢人申請復驗,應當保証(持)原報檢商品的品質、重量、數量符合原檢驗時的狀態,並保留其包裝、封識、標誌。
第八條
報檢人申請復驗,應當按照規定如實填寫復驗申請表(見附屬應用程式),並提供原報檢所提供的證單、資料及原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
報檢人應當對所提供的證單及資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九條
檢驗檢疫機構或是國家品質檢查總局自收到復驗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復驗申請進行審查並作出如下處理:
(一)
復驗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予以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復驗申請受理知會書》;
(二)
復驗申請內容不全或是隨附證單資料不全的,向申請人出具《復驗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復原申請;
(三)
復驗申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不予受理,並出具《復驗申請不予受理知會書》,書面知會申請人並告之理由。
第十條
復驗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交納復驗費用。
受理復驗的檢驗檢疫機構或是國家品質檢查總局的復驗結論認定屬原檢驗的檢驗檢疫機構責任的,復驗費用由原檢驗檢疫機構額外負擔。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檢驗檢疫機構或是國家品質檢查總局受理復驗後,應當在5日內組成復驗工作群組,並將工作群組名單告知申請人。
復驗工作群組人數應當為3人或是5人。
第十二條
復驗申請人認為復驗工作群組成員與復驗工作有利害關係或是有其它因素可能影響復驗公正性的,應當在收到復驗工作群組成員名單之日起3日內,向受理復驗的檢驗檢疫機構或是國家品質檢查總局申請該成員迴避並提供相應證據材料。
受理復驗的檢驗檢疫機構或是國家品質檢查總局應當在收到迴避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迴避或是不予迴避的決定。
第十三條
作出原檢驗結果的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向復驗工作群組提供原檢驗記錄和其它有關資料。
復驗申請人有義務配合復驗工作群組的復驗工作。
第十四條
復驗工作群組應當制定復驗方案並組織實施:
(一)
審查復驗申請人的復驗申請表、有關證單及資料。經審查,若不具備復驗實施條件的,可書面知會申請人暫時中止復驗並敘述理由。經申請人完善重新具備復驗實施條件後,應當從具備條件之日起繼續復驗工作;
(二)
審查原檢驗依據的標準、方法等是否正確,並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三)
核對商品的批次、標記、編號、品質、重量、數量、包裝、外觀狀況,按照復驗方案規定取制樣品;
(四)
按照作業規程進行檢驗;
(五)
審核、提出復驗結果,並對原檢驗結果作出評定。
第十五條
受理復驗的檢驗檢疫機構或是國家品質檢查總局應當自受理復驗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復驗結論。技術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復驗結論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第十六條 復驗申請人對復驗結論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是依法提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
在復驗程序中抽取的樣品,應當按照國家品質檢查總局關于檢驗樣品的有關規定妥善處理。
第十八條
國家品質檢查總局和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並按照本辦法規定作好復驗工作。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進口商品的發貨人或是出口商品的收貨人對檢驗檢疫機構作出的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品質檢查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1993年6月1日發佈的《進出口商品復驗辦法》同時廢止。
附屬應用程式:
申請人(蓋章)
(位址、電話、郵遞區號、聯繫人)
年
月 日
發貨人 |
|
商品標簽 |
|
||
收貨人 |
|
規格/牌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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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企業 |
|
數(重)量 |
|
||
貿易國家/地區 |
|
存放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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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檢驗機構 |
|
標記及嘜頭: |
|||
原檢驗時間、地點 |
|
||||
原檢驗證書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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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出證日期 |
|
||||
合同/信用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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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復驗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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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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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附單證: |
1·原檢驗證書 |
2·合同 |
3·信用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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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發票 |
5·運單 |
6·裝箱單 |
||
|
7·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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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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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產企業分類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筆
為加強北京地區出口紡織品、服裝和鞋類產品生產企業的檢驗監管工作,方便外貿出口,促進北京地區出口商品生產企業不斷提高產品品質和管理水準,根據《出口工業產品生產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特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對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內的出口紡織品、服裝和鞋類商品生產企業實施分類管理的工作。
第二章
分類管理條件
第三條
申請一類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1. 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及國家品質檢查總局相關規定;
2. 具有健全的品質管制體系,獲得ISO9000品質體系認證,且執行有效;
3. 產品品質穩定;
4. 產品安全品質、衛生、環保專案抽查測試達到國家有關規定;
5. 生產企業建立出口檢驗的有關制度,有完善的檢驗設施並有2名以上經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主管部門訓練合格並予以備案的檢驗人員;
6. 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的年批次檢驗合格率不低於98%;
7. 產品品質信譽良好,企業誠信度高,2年內未發生由于產品品質責任方面的原因而致退貨、索賠或是其它事故。
第四條 申請二類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及國家品質檢查總局相關規定;
2. 具備較健全的品質體系,且執行正常;
3. 產品品質穩定;
4. 產品安全品質、衛生、環保專案抽查測試達到國家有關規定;
5. 生產企業檢驗設施基本齊全,有2名以上經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主管部門訓練合格並予以備案的檢驗人員;
6. 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的年批次檢驗合格率不低於95%;
7. 產品品質信譽良好,1年內未發生由于產品品質責任方面的原因而致退貨、索賠或是其它事故。
第五條
未列入一、二類管理的出口商品生產企業,歸為三類企業。
第六條
一類管理企業每年抽查批次為報檢批次的10—15%;二類管理企業每年抽查批次為報檢批次的40—45%;三類管理企業實施批批檢驗監管樣式。
第三章
申請、考核、審查批示程序
第七條
企業根據自身情況及本細則要求,需實施一、二類管理的,應自願向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企業基本情況及有關資料。
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主管部門經審核確定其符合相應的分類條件後,成立相應的考核組(3—5人)。按照《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口紡織品、服裝和鞋類產品生產企業分類管理考核(監管)專案條款》(以下簡稱《條款》)(見附表1)的有關要求,對提出申請的企業進行現場考核;
一、二類企業現場考核合格後,由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審查批示,一類企業報經國家品質檢查總局核准並對外公佈。
第四章
檢驗要求
第八條
檢驗檢疫機構在檢驗工作中要嚴格按照本細則的有關要求實施檢驗。
第九條
報檢人在辦理實施分類管理企業出口商品放行手續時,須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供相應的《北京地區出口紡織品、服裝和鞋類產品生產企業產品檢驗合格宣告》(見附表2)和由訓練合格的檢驗人員簽字的《廠檢結果單》(正本)。
第十條
對于法律、法規及雙邊協定有明確規定的或國家品質檢查總局有關檔案明確規定的出口商品,必須實施批批檢驗。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主管部門按照《條款》要求,對分類管理的企業實行動態管理。
一、二類企業由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監管,每年度監管不少於一次。
在監管週期內(每年度),監管工作中如發現生產企業在品質管制和品質控制方面不符合要求(指《條款》中存在1項不符合)或在檢驗中連續出現2批不合格,應要求企業進行整頓改進。
整頓改進期內,實施批批檢驗。待品質管制改進或產品品質穩定後,再按相關規定存回原類別管理。
第十二條
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主管部門應對一、二類管理企業建立分類管理檔案。檔案中應包括:企業登記表、體系認證證書複印件(若有)、監管工作記錄、企業執行標準目錄、分類管理申請表、分類管理審查情況等有關資料。
第六章
降類
第十三條 實施分類管理的企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其作降類處理:
1.
檢驗檢疫機構年批次檢驗合格率未達到要求的;
2.
發生重大品質問題造成國外索賠的;
3.
檢驗檢疫機構抽查檢驗連續出現不合格批次的;
4.
企業檢驗員在檢驗中弄虛作假的;
5.
有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行為的。
降類的企業在6個月後才能申請存回原來的分類管理類別,且必須經過重新考核、核准、公佈。
第七章
管理類別轉換
第十四條
批准列入分類管理的出口商品生產企業,有效期為2年,企業應在有效期截止日前60天,辦理認定或轉換手續。
第十五條
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主管部門應對到期的一、二類分類管理的企業重新進行認定。
管理類別的轉換,在滿足其申請的分類管理類別必備條件的基礎上,經考核後予以認定。
當出口商品生產企業工藝技術條件發生重大變更時,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主管部門應對其分類重新進行認定。
第八章
其它
第十六條
本細則由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2005年7 月1
日起執行。
附表:
1.
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口紡織品、服裝和鞋類產品生產企業分類管理考核(監管)專案條款
2. 北京地區出口紡織品、服裝和鞋類產品生產企業產品檢驗合格宣告
附表1:
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口紡織品服裝和鞋類產品
生產企業分類管理考核(監管)專案條款
企業標簽:
分類類別:
主要產品:
分類日期:
考核(監管)工作內容 |
評定 |
1.企業品質方針和目的明確、無變更,且得到有效的貫徹。 |
|
2.生產工藝檔案及封樣保管完整、準確。 |
|
3.首件簽封有記錄(記錄詳細,糾正措施清晰,有結果)。 |
|
4.原輔料進廠檢驗記錄齊全、清楚,有處理結果(抽樣3件實測印證)。 |
|
5.半成品生產品質記錄規範、清楚,有處理結果(抽樣3件實測印證)。 |
|
6.半成品檢驗裝置、人員齊全,記錄完整,作業規範。 |
|
7.工作環境能滿足產品生產要求,所有品質工作人員都經過必要的訓練(抽查3份訓練記錄)。 |
|
8.各工序檢驗人員熟練掌握所負責產品的檢驗標準(抽查2名檢驗員)。 |
|
9.現場物料分類碼放清晰整齊,方便生產(標記清楚、欄位明確)。 |
|
10.各工序產品標記清楚、完整,能夠指導生產。 |
|
11.關鍵工序得到有效的控制,現場無帶病作業機器,記錄真實、健全(檢視標記及記錄)。 |
|
12.檢驗和試驗裝置狀態良好;準確、有效,偵測記錄及各工序檢驗記錄健全。 |
|
13.產品防護良好,標記、搬運、貯存、包裝、保護嚴格執行檔規定。 |
|
14.顧客滿意程度良好,無不良品投訴。 |
|
15.內部品質體系審核工作能按期進行,並遵照檔案規定辦理。 |
|
16.不合格品及返修品控製常式執行良好,申請和批准手續齊全,記錄清晰。 |
|
17.對各種影響品質的訊息回饋情況處理良好(包括前次監管後整頓改進情況)。 |
|
18.安全、衛生等專案偵測合格。 |
|
19.按照相應標準抽查2批產品。 |
|
結論: |
考核組長:
月
日
注:二類企業可不考核條款第1、15項
。
附表2:
北京地區出口紡織品服裝和鞋類產品生產企業
產品檢驗合格宣告
分類類別:
企業標簽 |
|
商品標簽 |
|
出口數量 |
|
合 同 號 |
|
批
號 |
|
聲
明 |
|
本批產品經企業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定檢驗合格,符合出口要求。若出現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責任自負。
檢驗員(簽字):
企業品質檢查負責人:(公章)
年
月
日 |
附屬應用程式1:出境貨物木質包裝除害處理方法及識別要求
一、熱處理(HT)
(一)必須保証木材中心溫度至少達到56℃,持續30分鐘以上。
(二)窯內烘乾(KD)、化學加壓浸透(CPI)或其它處理方法祇要達到熱處理要求,可以視為熱處理。如化學加壓浸透可通過蒸汽、熱水或乾熱等方法達到熱處理的技術指標要求。
二、溴甲烷熏蒸處理(MB)
(一)常壓下,按下列標準處理
溫度 |
劑量 (g/m3) |
最低濃度要求(g/m3) |
|||
0.5小時 |
2小時 |
4小時 |
16小時 |
||
≧21℃ |
48 |
36 |
24 |
17 |
14 |
≧16℃ |
56 |
42 |
28 |
20 |
17 |
≧11℃ |
64 |
48 |
32 |
22 |
19 |
(二)最低熏蒸溫度不應低於10℃,熏蒸時間最低不應少於16小時。
三、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或輸入國家/地區認可的其它除害處理方法。
出境貨物木質包裝除害處理識別要求
一、識別式樣:
其中:
IPPC——《國際植物保護公約》的英文縮寫;
CN——國際標準化組織(ISO)規定的中國國家編碼;
000——出境貨物木質包裝識別加施企業的三位數登記號,按直屬檢驗檢疫局分別編號;
YY——除害處理方法,溴甲烷熏蒸-MB,熱處理-HT;
ZZ——各直屬檢驗檢疫局2位數代碼(如江蘇局為32)。
二、除上述訊息外,識別加施企業可根據需要增加其它必要的訊息。
三、識別色彩應為黑色,採用噴刷或電烙方式加施於每件木質包裝兩個相對面的顯著位置,保証其永久性且清晰易辯。
四、識別為長方形,規格有三種:3×5.5cm、5×9cm及10×20cm,識別加施企業可根據木質包裝大小任選一種,特殊木質包裝經檢驗檢疫機構同意可參照標記式樣比例確定。
附屬應用程式2:
申請編號
出境貨物木質包裝除害處理識別
加施資格申請考核表
企業標簽(蓋章):
企業位址:
申請日期:
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編製
企業標簽 |
|
||||||
位址 |
|
||||||
法人代表 |
|
法人代碼 |
|
||||
聯繫人 |
|
聯繫電話 |
|
||||
郵遞區號 |
|
傳真 |
|
||||
申請登記類別 |
□熱處理□熏蒸處理 |
||||||
企業情況(木質包裝年生產數量、出口主要國家/地區、人員情況等) |
|||||||
熱處理條件(設施、環境等) |
|||||||
熏蒸處理條件(設施、環境、除害處理隊伍資格等) |
|||||||
防疫措施 |
|||||||
除害處理技術人員和防疫管理人員名單 |
|||||||
姓名 |
部門 |
職務 |
職責 |
電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上述報告內容屬實,請檢驗檢疫機關予以審核。 法人代表(簽字):(蓋章) 年月日 |
|||||||
隨附材料: □工商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廠區平面圖 □除害處理設施情況 □除害處理技術人員及品質管制人員資料 □防疫、品質管制體系檔案 □其它 |
|||||||
所在地檢驗檢疫局初審意見(附考核報告) 簽字:(蓋章) 年月日 |
|||||||
直屬檢驗檢疫局考核意見 簽字:(蓋章) 年月日 |
|||||||
一、熱處理設施
(一)熱處理庫應保溫、密閉效能良好,具備供熱、調濕、強制回圈裝置,如採用非溼熱裝置提供熱源的,需裝設加濕裝置。
(二)配備木材中心溫度偵測儀或耐高溫的乾濕球溫度偵測儀,且具備自動列印、不可人為修改或資料即時傳輸功能。
(三)供熱裝置的選址與建造應符合環保、勞動、消防、技術監督等部門的要求。
(四)熱處理庫外具備一定面積的水泥地面週轉場地。
(五)裝置執行能達到附屬應用程式1熱處理技術指標要求。
二、熏蒸處理條件及設施
(一)具備經檢驗檢疫機構考核合格的熏蒸隊伍或簽約委託的經檢驗檢疫機構考核合格的熏蒸隊伍。
(二)熏蒸庫應符合《植物檢疫簡易熏蒸庫熏蒸作業規程》(SN/T1143-2002)的要求,密閉效能良好,具備低溫下的加熱設施,並配備相關熏蒸氣體偵測裝置。
(三)具備相應的水泥硬化地面週轉場地。
(四)配備足夠的消防設施及安全防護用具。
三、廠區環境與佈局
(一)廠區道路及場地應平整、硬化,熱處理庫、熏蒸庫、成品庫及週圍應為水泥地面。廠區內無雜草、積水,樹皮等下腳料集中存放處理。
(二)熱處理庫、熏蒸庫和成品庫與原料存放場所、加工車間及辦公、生活欄位有效隔離。成品庫應配備必要的防疫設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侵染。
(三)配備相應的滅蟲藥械,定期進行滅蟲防疫並做好記錄。
四、組織機構及人員管理
(一)建立職責明確的防疫管理小組,成員由企業負責人、相關部門負責人、除害處理技術人員等組成。防疫小群組成員應熟悉有關檢驗檢疫法律法規。
(二)配備經檢驗檢疫機構考核合格的協管員,應掌握木質包裝檢疫要求及除害處理效果驗收標準,協助檢驗檢疫機構做好監管工作。協管員應為防疫管理小群組成員。
(三)主要管理和作業人員應經檢驗檢疫機構訓練並考核合格。除害處理技術及作業人員應掌握除害處理作業規程。
五、防疫、品質管制體系
(一)明確生產品質方針和目的,將除害處理品質納入品質管制目的。
(二)制定原料採購品質控制要求,建立原料採購台帳,註明來源、材種、數量等。
(三)制定木質包裝檢疫及除害處理作業流程及品質控制要求,進行自檢和除害處理效果檢查,並做好記錄。
(四)制定識別加施管理及成品庫防疫管理要求,並做好進、出庫、銷售記錄,保証有效追溯產品流向。
(五)制定環境防疫控制要求,定期做好下腳料處理、環境防疫並做好記錄。
(六)建立異常情況的處置和報告常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 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出境貨物木質包裝除害處理識別加施
資格證書
企業標簽:
企業位址:
經審查,你單位符合出境貨物木質包裝除害處理識別加施企業考核要求,授予識別加施資格。
識別為:
認可型式:□熱處理□熏蒸處理
認可編號:
發證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XXXX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印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 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出境貨物木質包裝除害處理識別加施資格
考核告知書
檢審告む め 號
企業標簽:
住址或位址:
經過我局考核,你單位:
不符合申請出境貨物木質包裝除害處理識別加施資格的相關要求,考核不合格。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出境貨物木質包裝檢疫處理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現將你單位的出境貨物木質包裝識別加施資格申請材料退給妳們。
特此知會。
本局位址:
聯繫人:
聯繫電話:
(印章)
年 月 日
出境貨物木質包裝熱處理結果報告單
編號:
識別加施 企業標簽 |
|
||
包裝種類 |
|
規格/數量 |
|
木材最大厚度 |
|
處理庫號 |
|
生產批次 |
|
生產編號 |
|
處理日期 |
|
||
木材中心溫度達到℃時間: 乾球溫度到達℃時間: 相對溼度為% 熱處理起始時間: 熱處理結束時間: |
|||
已按上述要求對本批木質包裝實施熱處理,請檢驗檢疫機關予以審核。 熱處理技術作業人員(簽名): 業務負責人(簽名):年月日(蓋章) |
|||
結果評定: 該批木質包裝熱處理程序符合要求,准予加施識別。 檢驗檢疫人員(簽名):年月日 |
|||
附記: |
注:1.附溫度偵測自動列印記錄。
2.本表一式二聯,第一聯交檢驗檢疫機構,第二聯識別加施企業留存。
出境貨物木質包裝熏蒸處理結果報告單
編號:
識別加施 企業標簽 |
|
||||||
包裝種類 |
|
數量/規格 |
|
||||
生產批次 |
|
生產編號 |
|
||||
處理日期 |
|
處理體積 |
|
||||
藥劑種類 |
|
劑量 |
|
||||
溫度 |
|
時間 |
|
||||
濃度偵測值 |
0.5小時 |
2小時 |
4小時 |
16小時 |
|
||
|
|
|
|
|
|||
已按上述要求對本批木質包裝實施熏蒸處理,請檢驗檢疫機關予以審核。 熏蒸處理負責人(簽名): 業務負責人(簽名):年月日(蓋章) |
|||||||
結果評定: 該批木質包裝熏蒸處理程序符合要求,准予加施識別。 檢驗檢疫人員(簽名):年月日 |
|||||||
附記: |
|||||||
注:本表一式二聯,第一聯交檢驗檢疫機構,第二聯識別加施企業留存。
出境貨物木質包裝除害處理合格憑證
編號:
識別加施企業 標簽(蓋章) |
|
||
聯繫人 |
|
電話 |
|
使用企業標簽 |
|
||
聯繫人 |
|
電話 |
|
貨物標簽 |
|
擬輸往國家/地區 |
|
包裝種類 |
|
數量/規格 |
|
處理結果 報告單編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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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
注:本表一式三聯,第一聯交使用企業,第二聯交檢驗檢疫機構備查核銷,第三聯識別加施企業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