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超持戒研讀日記
二千零二年八月六日
政大國際物流筆記回顧《捌》
國際運籌關稅通路實務
貨物報關應附文件
(1)空運提單又有「主提單」(Master Air Way bill;MAWB)、「分提單」(House Air Waybill; HAWB)之分。
(2)不論業者是否連線,均僅繳提單(Bill of Lading; B/L)或小提單(D/O)或空運提單(AWB)「影本」一份(完成通關手續後不發還)。
(3)「未通自單位」,一份小提單(海運)或空運提單配合一份進口報單申報;完成通關手續後,加蓋關防,發還報關人,憑以提貨。
(1)繳「正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
A.廠商輸入表外貨品免證輸入
(A)「廠商」(依「出進口廠商登記管理辦法」辦妥登記之「民營
出進口廠商」)輸入「限制輸入貨品表」(分為第一、第二表)外」之貨品,「免證」(免除輸入許可證)輸入。但下列進口案件,仍不適用〔貿(82)一發字第09897及貿(85)二發字第024 66號公告〕:
a.進口大陸地區物品〔醫療用中藥材與新聞局許可之出版品等,其屬表外之項目,適用有關免辦輸入許可證之規定──貿
(83)一發字第12632號公告〕及自古巴、伊拉克進口貨品案件 。
b.進口舊品案件。
c.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進口免除簽發許可證貨品金額在美金貳拾萬元以上之案件。
(B)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輸入「表外」之貨品,其價值在貿易局規定限額(美金20萬元)以內者,免證輸入。
(C)其他法令另有管理規定者,彙編「委託查核輸入貨品表」 (簡稱「委查表」或「委入表」)辦理之:
a.免證輸入之貨品,「其他法令另有管理規定者」,貿易局得就海關能予配合辦理部分之相關貨品名稱及輸入規定,彙編
「委託查核輸入貨品表」,公告辦理之。
b.輸入「委託查核輸入貨品表」內之貨品,報關時應依該表所列規定辦理。
C.「委託查核輸入貨品表」設「商品分類號列」、「貨品名稱」、「輸入規定」及「備註」等四欄。
B.輸入「表內」貨品屬少量自用或餽贈者得免證放行──進口人輸入「限制輸入貨品表」內之貨品,其屬少量自用或餽贈者,海關得視情形依表內規定酌量免證稅放。但有其他特別規定者,應從其規定。
C.非以輸入為常業者仍應辦理簽證,但符合規定者得免簽證──廠商、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以外「非以輸入為常業之進口人」依貿易法第十條規定辦理「特定項目貨品之輸入」(除經貿易局專案核准者外,以「供自用者」為限),應辦理簽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證輸入」(如屬「限制輸入貨品表」或「委託查核輸入貨品表」貨品者,報關時仍應依表列規定辦理。但有其他特別規定者,應從其規定):
(A)入境旅客及船舶、航空器服務人員攜帶行李物品,量值在海關規定範圍以內者。
(B)各國駐華使領館、各國際組織及駐華外交機構持憑外交部簽發之在華外交等機構與人員免稅申請書辦理免稅公、自用物
品進口者。
(C)其他進口人以海運、空運或郵包寄遞進口「限制輸入貨品表」外之貨品,其離岸價格(FOB)為美幣10,000元以下或等值者。
(D)其他經貿易局核定者。
(2)簽審機關與「T/V」連線傳輸I/P內容者,得免檢附。但簽審機關仍核發「限量使用之書面文件」者,應於「放行之翌日起三日內」隨同進口報單補送海關。
(2)下列進口貨品免繳:旅客行李、郵包、樣品、餽贈品、免稅貨品、國貨復運進口之貨物、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進口之貨物、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及科學工業園區事業進口之保稅貨物。
(九) 產地證明(書)(Certificate of Origin:C/O),應提供之情形:
(1)國貿局規定應提供者。
(2)海關為適用第二欄稅率,如有必要,得請納稅義務人提供。
(3)其他(如涉及大陸物品時,提供鑑定參考)。
(十) 其他──依有關法令規定應檢附者,例如進口「委託查核輸入貨品表」內之「農藥成品」應檢附「農藥許可證」及「農藥販賣業執照」影本;如進口廠商非「農藥許可證持有者」,應加附「持有者之授權文件」。
一、關報人詳實申報進口貨物內容
進口貨物向海關申報進口時,在進口報單上應填報,貨物資料、名稱、型號、規格(品質、成分)產地、數量、重量、單價條件、單價幣別、單價金額、件數及件數單位等各項內容,詳實申報內容及內外包裝標示。
二、海關初審把關快速通關
進口貨物通關涉及貨物分類是否管制及限制輸入,貨物應否實施檢驗、檢疫、減免稅文件,貿易統計等海關代審業務,已全部採用電腦連線比對,配合推動關務革新,營造有利關貿作業環境,海關採用EDI 處理收單、分估、查驗、繳稅、放行等透明化便捷手續。
三、廠商等級管理
四、審查貨物分類及稅費繳納方式
五、分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