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I與電子商務

 

全球電子商務法規

現況建執淺言    執行長  鮑學超

前言

遊戲戲規律與法則

電子商務執行

環球 企業界的呼聲 結論

前言
 
自從一九九七年七月美國政府正式公佈“全球電子商務政策剛要”以來,在全球市場範圍內掀起了一股電子商務的熱潮。電腦廠商應對未來淺在市場之需要紛紛推出電子商務解決方案。各國政府也都積極地推動在所轄地區電子商務的實現。我國政府在行政院經建會、資策會、經濟部和業界人士也不失時機地就電子商務在臺灣的發展展開了熱烈的討論,以期創造誘因推動亞太電訊中心之形成。部份標竿行業在有些產品、服務領域或地區,提供電子商務並已成功進入實施階段。

電子商務實質上是用先進的傳播資訊信息技術改造傳統商業產品、通路、流程、流通、流量、流速、流控、有效擴大服務領域或地區模式的一次革命,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是離不開傳統商業的現代化和完善的法律規範。鑒於傳統商業活動涉及社會各行各業各層各面,因此電子商務的建制、立法、推廣與應用必定是一項空前龐大而複雜的社會系統工程。又由於電子商務是以網際網路為運行平台,而網際網路是一個不受國界限制、國際規則法制建設嚴重滯後、更欠缺慣例可尋的全球性網絡,因此,電子商務的在地法制建設更為急迫與必需,也必然是一個難以全球整合統一,在地法範圍內運作也必然極其複雜、困難可期的國際社會系統工程。基於上述背景,在各國推動電子商務的過程中,對各國政府的政策法規、管理階層智慧水平、急速人才培養等方面的挑戰遠遠大於在技術和資金方面投入的挑戰。由於世界各國的電子商務活動必須遵循統一的“游戲規律與法則”才能順利開展,而各國的社會制度、政治狀況、經濟發展程度、現行法規、文化傳統等方面差異萬千,所以後學認定在電子商務方面各國之間的國際合作、協調一致遠比相互競爭、強調本國利益來得重要。但是因為政治因素及中國之打壓造成臺灣企業在國際競爭中處於不利之地位。


電子商務初步“遊戲戲規律與法則”

臺灣乃自由市場經濟已是家喻戶曉的事實。電子商務雖然是個新生事物,但恐怕沒人會否認它也屬於自由市場經濟之產品,因此,電子商務必然依據自由市場經濟的規律發展。與傳統商務相比,電子商務所特有的商業模式,如從“間接迂回經濟”走向“直接對等經濟“;電子商務交易範圍無邊廣大輕易地跨越國界;資訊流、資金流的流速和流量強度大大增加;商貿虛擬交易不論貿易雙方的身份、場所、權限等要素的虛擬化等特點,使電子商務產生前所未有的潛在商業風險,因此電子商務就更加需要一個比傳統商務更加完善的法制環境,及積極培養全民守法精神。電子商務的潛在風險機遇率是“前所未有”的,法制建設也就更凸顯出空前的緊迫性和艱巨性。國際社會也認識到了這一點,歐美國家和國際組織已將這項共識列入議事日程。

一九九六年,當電子商務還處於萌芽狀態時,聯合國國際貿易法理事會(UNCITRAL)就頒布了“電子商務法”以為例範。一九九七年七月美國政府公布了“全球電子商務政策綱要”,邁開了法製建設的步伐。同年,歐洲也召開了“歐洲電子商務會議”,把電子商務的政策法規問題列入議事日程。

一九九八年,隨著IBM、惠普等公司把電子商務當作當年業務重點加以“熱炒“以後,電子商務的浪潮開始在全球範圍內翻騰。尤其在一些發達國家,電子商務已進入實際操作階段。全球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迫切要求加快法製建設的步伐。在此前後,雖然各國及有關國際組織陸續公布了一些有關電子商務的政策法規文件。但這些文件不是囿於一國的國境之內,就是局限於某些具體問題。例如,一九九七年十一月,日本通產省發布了題為“改善電子商務環境”的政策法規文件;一九九八年,歐盟發表了有關電子簽名的法律框架指南;一九九八年,美國政府公布了“網際網路稅務自由法案”。但在這些文件中極少看到企業界的實際行動和積極意見,給後學的印象似乎是企業界尚無興趣或是時機尚未成熟,或是尚無適當機會參與電子商務的法制建設。

然而,電子商務在全球商貿領域內的迅速發展普及,後學認為我們的兩個當務之急是﹕
  

壹、迅速通過非正式的國際商業組織,建立合作關係和充分協商並取得共識,系 統化、全面化推進電子商務法制建設。

貳、盡快動員企業界積極參與電子商務立法。(由於企業在電子商務中立於主導           地位,缺少企業界參與的立法將造成是不完整的、不符合實際需要的結果,從而也是不可行和不成功的)。
  

從一九九八年十月到一九九九年九月間,後學認為的這兩項“當務之急”都得到了應有的響應。這就是﹕
  

壹、被稱為“全球電子商務里程碑”的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是以各國政府為主導的大會電子商務部長級會議一九九八年十月七日-九日在加拿大渥太華召開。
貳、被稱為“全球企業界電子商務聯合會”是以全球知名企業為主角的盛會的“電子商務全球企業對話”(GBDe)巴黎會議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二-三日在法國巴黎召開。當今全球電子商務國際立法的主體已逐漸形成。

(一) 各國政府為主導官方的藍圖

據媒體報導一九九八年十月七日-九日在加拿大渥太華召開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電子商務部長級會議是該國際組織第一次以電子商務為唯一主題的部長級會議。從這次會議的名稱﹕“一個超越國界的世界﹕發揮全球電子商務的潛力”我們可以看出這次會議的宗旨是通過發展國際合作和協調標準化訂定全球商貿電子商務活動的基本規則,也就是從“地球村”的角度,通過充分協商推動全球電子商務法建置。參加這次會議的代表除部長級的政府官員外,還有各國際組織、勞工界、產業界、消費者團體以及其它公共團體的代表,將近千人左右。會議經過充分討論,達成了政策性結論。其中的三個主要主題,概述記錄電子商務方面正在進行和將要進行的活動﹕ 《OECD電子商務發展執行計劃》、《國際組織和地區性組織的報告﹕電子商務的活動與計劃》、《企業界全球電子商務發展執行計劃,並記錄業界對各國政府的建議》。

當仔細研究上述文件發現已不再是紙上談兵,電子商務實際運作階段指導工作剛要業已呈現。上述文件系統地闡述了國際社會對電子商務法製建設的指導原則、描繪了未來全球電子商務法製建設的藍圖。因此,可以說這次會議是全球電子商務發展歷史上的一個啟程碑。

因為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會員國擁有二十九個國家為成員,囊括歐美已開發國家和日本等經濟強國,此組織本有“富國強勢俱樂部”之聲譽,因此該組織在國際舞台上,尤其在經濟社會領域內,具有相當的權威性。而且,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在傳統上是國際上討論未來貿易政策的論壇。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討論依例是世界貿組織(WTO)正式談判的前奏曲。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電子商務部長級會議的結論主要精神對於推動國內的電子商務立法和積極參與全球電子商務法制、推動臺灣電子商務的正常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電子商務部長級會議的結論記錄,首先闡述了指導電子商務立法的基本原則。文件在“結論”部分指出﹕“渥太華會議在系統化問題上使經濟合作與發展達成新的突破。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成員國首次在部長級層級上尋求國際組織、工商界、勞工界、消費者和公眾利益團體的積極參與,以公開和透明的方式討論解決全球電子商務的重要問題。”這裡所指有關電子商務立法建置的問題。而“首次在部長級層級上”討論這些問題則表明,國際社會已經開始把電子商務立法建置十分重要的地位。

“電子商務建置以全球性為基礎。無論行動是國際、國內或地區性,是民營或公營,所有電子商務的政策和行動建置如果違反或不利於全球性的措施,那麼它們的影響作用是有限的。”這段話明確地表述了,電子商務必然是“全球電子商務”這樣一個事實,因此,電子商務立法建置不能對此實視而不見,電子商務實質上是一項要在國際論壇上才能達成最終完成的重任。“在製定政策時所有參與者(政府、消費者、工商界、勞工界和公眾團體)之間的合作、討論和社會對話必須得到適當鼓勵,以便推動所有國家和國際舞台上的全球電子商務的發展。但以臺灣所處於特殊地位,政府在可能的範圍下,協助以民間為主導的電子商務的行動應當爭取國際上的公認。”

電子商務是資訊化時代宏偉的社會系統工程,其發展將對整個社會帶來廣泛而深遠的影響。因此,電子商務立法建置不能由政府部門、財團、標竿企業一家說了算,而應當讓電子商務的“所有參與者”當然包括創造臺灣奇蹟與精神的中小企業,都有表達各自意見和建議的機會。通過渥太華會議,此點已成為國際社會公認的執行準則。

“各國政府應當促進有利於競爭的環境,以便使電子商務繁榮發達。各國政府應當設法減少和消除不必要的貿易障礙;政府的干預(如有此要求)應當在技術上是中性的,而且是有節制的、透明的、前後一致的和可預測的。政府干預應致力於促成一個穩定的國際法律環境,對不足資源的合理分配,保護公共利益。政府干預應該限於最基本的範圍,而且必須明確、透明、客觀、不歧視、按比例、靈活和技術上中立。”

在電子商務立法推廣執行中,政府的干涉是必不可少的。正如要使一場球賽正常進行,裁判是不可缺少的角色。但是,這位裁判必須立場公正,而且絕對不能球員兼任教練或裁判,更不能“忍不住”下場充當主力隊員。渥太華會議對政府干涉的“目的”和“成度”取得了共識,提出了原則性的建議。此外,從上面的報告中可以看出,國際社會傾向性的意見是政府的“干涉”應減少到最低程度。

臺灣為發展全球運籌中心之國策,應不受政黨輪替影響,立法與宣導落後乃不爭的事實。

執行

“資訊社會中各種產品和服務的公開競爭是發展電子商務的先決條件。重要的電信基礎設施的法規必須有助於競爭,讓新的服務和新的參加者能夠在公開和公平的市場中在全球範圍內參與競爭。電信、資訊技術和多媒體的融合提出了重要的問題,這些問題需要國際上對自由化的努力給予關注,而政府對自由化必須更加速完成,以期產生最佳結果。”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本來就是自由市場經濟正常發展的必要條件。這也是發展電子商務的先決條件。國際社會已經取得共識,在電子商務法製建設的進程中,鼓勵競爭、防止壟斷是一項始終應當遵循的原則。而為某特定對象量身製作之立法、障礙排除將造成抗爭,執政者必須注意與避免。

“企業界和政府部門都必須認識到全球合作對推動電子商務的必要性。缺少國際合作,世界人口的很大部分就有可能無法參與電子商務,也就不能從電子商務中獲得經濟和社會效益。這種現實更突顯臺灣加入WTO 之急迫性。世界銀行最近估計,在今後五年內在發展中和新興國家中更新通信資訊基礎設施需要投資三千億美元。世界銀行說,這一投資的55%需要來自私人資本, 因為政府公共資金來源已經枯竭。因此,這些國家必需採取措施, 促進競爭並創造合適的投資環境。”電子商務本是“世界公民”,那麼國際合作就是電子商務正常發展不可缺少的條件。尤其在電子商務立法的起步階段,作為發展國家,我們更應當積極參與全球電子商務立法的過程,並達成西方已開發國家為主導的電子商務法製建設國際論壇上也能聽到臺灣的聲音,從而使臺灣的合法權益也能得到保護。此外,通過國際合作,我們也能深入了解國際商情,以便改善我們的投資環境。“各國政府應當承認企業界繼續在制定標準、加強可互操作性方面合作的重要性,合作環境應當是國際性的、自願的和協商圓融一致的。企業界應當繼續在開發和實施對電子商務發展致關重要的一系列問題的解決方案方面發揮關鍵作用......”後學所從事的運籌服務業界〈空運〉已繼續在制定資訊與文件標準努力以赴。

電子商務立法過程中,企業界的重要作用不可忽視。這一條原則尤其應引起我國立法機構的重視。因為,傳統而擁有市場的中小企業是被事實“管制”的對象,即它們只有“守法”的義務,而很少在“立法”方面有什麼發言權。代議制度下的立法委員被財團左右。這種現實慣例在資訊化時代將會受到極大的挑戰。目前,日新月異的資訊通信技術正在以飛馳的速度催生新應用開發與解決方案。對於新技術和新應用的“真諦”的理解深度,行政、立法機構恐怕普遍落後於企業界,他們甚至可能一知半解或知之甚少。面對這種現實的狀況挑戰,讓企業界積極地參於電子商務立法無疑是一項明智之舉。後學據自我理解GBDe及其巴黎會議正是國際社會體現這一原則的明智之舉。內涵分述如下:

渥太華會議關於全球電子商務的取得的廣泛共識可歸納為四原則共識,即為﹕


  一. 建立用戶和消費者的信任
  二. 建立數字化市場的基本規則
  三. 加強電子商務的信息基礎結構
  四. 使社會各界充分受益


其中第一、二方面是與電子商務立法密切相關的,其他方面也或多或少地與這個主題相關。會議把“建立用戶和消費者的信任”單列一條,並放在首位。這說明,在電子商務立法任務中,有關“安全性”的立法是“重中之重”。後學據自我理解對第一、二方面作詳細介紹。

壹、 建立電子商務用戶和消費者的信任與認同

建立電子商務用戶和消費者的信任就必須落實通過電子商務方式完成的交易是有充分安全性保證的。而安全性的保證除了必要的技術層面外,更重要的就是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和執行這些法律法規的機能。此會議共識明確標示電子商務方面立法的重點領域﹕
“創建和實施值得信賴的技術與政策;制定合宜的基礎法規;制定行為規範、建置標準化產業和機構規定;‘自律’所必須的技術工具;在不同的環境下有效地保護用戶和對消費者授權。”會議共識認為,安全方面的立法應包括下列問題﹕


A、保護個人信息
  (1)個人隱私和數據跨國境傳訊
  (2)網際網路上的個人隱私
B、保護消費者權益
  (1)消費者授權
  (2)市場營銷和廣告道德
C、保密和資訊信息的合法訪問
  (1)以新技術保證資訊傳遞安全規範
   (2)保密應用密碼技術規範
  (3)政府主管機關對商貿資訊之合法取得規範
  (4)公共部門資訊之合法取得規範
  (5)政府對電信的合法截獲規範
  (6)商業界對電信資訊之合法取得規範
D、數位簽章和認證機構
  (1)數位簽章的合法性規範
  (2)認證工作的法律法規框架規範
   (3)認證書(CPS)的標準規範
   (4)認證和數位簽章的可互操作性規範

貳、 建立數位化市場的基本規則 

當各國政府、產業界和消費者甘冒著風險攀登電子商務新平台時,他們期望在數位化市場上能得到有效的保護,期望排除對電子商務不必要的阻礙。只有在必要時才應當建立法律規範,而且這些法律規範應當促進競爭的環境,應當是清晰、前後一致和可預測的。在建立電子商務市場的“游戲規則”時,“保護用戶”、“排除障礙”、“必要時才立法”、“促進競爭”等等是國際社會公認的原則。我們在推動電子商務立法時,也應尊重這些原則,正確處理“以臺灣國情出發銜接國際市場”之間的平衡關係。

渥太華會議共識認為,電子商務方面的立法必須包括下列問題﹕


A、契約自由及相關法律問題
在商對商(B to B)的電子商務中,契約的自由應該成為建立適當的法治環境的各項工作基本原則。政府應通過保證電子契約的履行和對數字化認證文件與契約合的法效以為電子商務後續支援。政府應該在這些領域避免命令式的和過於具體的立法,而是應該制定方便的法律法規來幫助民營部門制定自律解決方案。


B、消除現有法律法規方面的障礙規範

(1)分析現有立法和政策對數位化市場的障礙, 並提出建議。
(2)各國政府應該盡快履行聯合國國際貿易法理事會制定的電子商務示範法。
        部份成員倡導把聯合國國際貿易法理事會電子商務示範法的某些部分升級 
           為國際公約。

(3)調整某些國際公約。


C、 法律條款的參照引用規範

(1)電子商務的契約越來越多地參照引用具有重要法律意義的條款。應提供更有            效、透明和用戶友好的精神,以便全面地定義這些條款。
(2)應該為所有可能類型的交易參照引用條款的合法性制定基本的國際原則。

D、 解決糾紛規範
  

(1)要迅速建立提供代理糾紛解決業務的機構以解決因電子商務產生之糾紛。
(2)政府應鼓勵利用自律型糾紛解決機構制作為解決電子商務糾紛的有效方法。
(3)法院應建置積累處理電子商務糾紛的經驗。

E、 欺詐和其他犯罪規範

(1)政府如何有效處理電子商務欺詐行為。主管官署應如何對企業界提供有關     

             欺詐和欺詐罪犯的信息。

(2)應在司法機構掌握更多對付電子商務欺詐和計算機犯罪的專業知識的基礎

     上,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F、稅務和關稅

     (1)不對電子商務徵收關稅。
  (2)稅收中立是基本原則。不能針對電子商務徵收新稅或建立新稅制。
  (3)簡化貿易手續和海關現代化
  

G、知識產權保護
  在網絡空間環境下對無形資產的知識財產權的充分保護列為首要項目。


  (1) 版權和有關的知識財產權(使用播演權等)
  (2)商標的保護
  (3)數據資訊庫的知識財產權保護
  

參、 加強電子商務的信息基礎結構

A、電信市場的有效競爭
電子商務的成長有賴於對資訊傳播基礎結構普遍與價格合理的使用。如何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資訊傳播市場的有效競爭,以確保一個長期、持續、低成本高質量服務的發展趨勢。


B、 資訊傳播技術設備的進出口貿易
會議認為,世界貿易組織的資訊傳播技術「信息」技術協定(ITA)對電子商務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應該得到廣泛履行。
  

C、 三網融合
整合廣播電視網路、計算機網路和電信網路在技術上已無問題,它對於電子商務是至關重要的課題。但三網整合必然會要求各主管部門法律法規上的整合。OECD和世界電信聯盟已經討論了這一問題。各國政府應同企業界密切合作,根據以下原則準備和應付三網整合引起的變化﹕

壹、在電信和媒體服務中應盡可能地利用競爭政策作為避免濫用市場實力的首要手段。

貳、政府行使職權範圍應限於鼓勵競爭、分配寡缺資源與以合法手段定義公共利益目標。

環球企業界的呼聲

因網路技術和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根本改變了全球企業界的面貌,更將改變了消費者的消費行為方式、以及各國政府對待其公民的態度。在電子商務立法方面,企業界面臨的挑戰是協助政府創建一個電子商務能夠繁榮發展環境,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能進一步得到保證的政策法規環境。企業界是電子商務的實際運作者,也是電子商務的利益主體之一。企業應當是的積極參與者,在國際論壇上應當有他們的聲音。過去,雖然企業界代表也曾參加過電子商務立法的一些活動,但他們尚未作為一個整體,以“共同聲音說話”。現在,“電子商務全球商家對話”(GBDe)填補了這一空白。
  

1、GBDe的誕生

電子商務全球商家對話”(GBDe)於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四日在美國紐約成立。其核心領導--業務指導委員會(BSC)由來自歐、美、亞、非四大洲的二十九位著名企業界領袖組成。其中包括戴姆勒-克萊斯勒、三井、IBM、日本NTT、EDS、惠普、美國線上(AOL)、時代-華納、MCI-WORLDCOM、、迪斯奈、東京-三菱銀行、NEC、富士通、東芝、德意志銀行、法國電信、西班牙電信、馬克-斯賓塞等世界一流公司的總裁和董事會成員。這些公司中既有世界計算機產業界的巨人,也有全球電信傳媒業界的大亨;既有國際標干銀行業界,也有跨國汽車大王;既有傳統大眾傳媒和娛樂界的鰲頭,也有歷史悠久的物流業界巨頭。這些大公司中不乏在“財富500強”最新排行榜上名列前矛的佼佼者。例如,戴姆勒-克萊斯勒(排名第二)、三井(排名第五)、IBM(排名第十四)、日本NTT(排名第十八)等。
  

GBDe的構成無論在經濟實力、地理位置和行業上均具有廣泛的代表性。這說明電子商務已成為國際企業界的“賣點”。他們對電子商務的政策法規問題的關注已經超越了IT產業的範圍,電子商務法製建設已引起了國際傳統企業界、銀行界和物流業界的廣泛關心。
  

GBDe成立依始便公開明確了它所重點關注的電子商務九大問題。這九大問題是﹕
  (1)身份認證和安全
  (2)消費者信心
  (3)內容和商業通信
  (4)資訊傳播基礎設施(包括可互操作性和網路的管制)
  (5)知識財產權保護
  (6)司法管轄權
  (7)責任
  (8)保護個人數據資訊
  (9)稅賦和關稅

GBDe認為,只有企業界與各國政府和國際組織共同合作解決好這九大問題,電子商務才能健康發展,取得人們預期的經濟利益和社會效益。GBDe的有關文件和負責人的談話指出﹕目前各國國內電子商務立法的走向可能會導致政府過多干涉電子商務市場的後果,從而阻礙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GBDe將通過深入細致的討論,在國際企業界內部取得一致意見後,向國際社會提出自己的建議。GBDe將向國際組織和各國政府發出呼吁,不要對電子商務加以過多的法律限製,把限製性的法律法規降低到最小程度,而要求強調建立以企業界為主的自律體系和體現市場驅動原則的法律法規框架,逐步建立所謂“自願性法規”(Voluntary Regulations)。GBDe還圍繞著上述九大問題組成了九個專題研究小組,準備就這些重要問題作深入的研討。各專題研究小組均由一家GBDe成員公司牽頭負責。

2、 巴黎會議和巴黎倡議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二-三日,GBDe在法國巴黎召開了首屆大會。來自數百家國際知名企業的代表和西方國家的高級官員出席了大會。如美國商務部部長戴利、歐盟部長會議主席海農能(Olli-Pekka Heinonen)、法國經濟、財政和工業部部長斯特勞斯-卡恩(D.Strauss-Kahn)、日本通產省長官和日本郵政省長官等。有關國際組織(如WTO、OECD)也派代表出席了會議。會上,各專題小組就各自負責的問題的研討結果作了簡報。經過討論,各國企業界的領袖人物就全球電子商務的基本原則達成了一致意見,發表了“巴黎倡議”。會議代表還鑒請各國政府和國際組織協調各自的電子商務政策法規,並與企業界通力合作推動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GBDe的負責人特別強調電子商務立法的重要性,他認為,相互衝突的各國法規使消費者無法享受電子商務帶來的種種利益,而且這也是嚴重的不安全因素的根源。

在這次會議上一致獲得通過的“巴黎倡議”是國際企業界為發展電子商務而制定的綱要文件,它體現了從事電子商務的主要企業的總裁和董事會成員們在全世界範圍內前所未有的合作。企業界領袖們從未如巴黎倡議那樣地在一項政策法規上取得一致共識。巴黎倡議也表達了全世界企業界和各國政府共同合作解決電子商務有關問題的迫切願望。實現這一倡議將有助於消除已有的障礙,並防止新的障礙的產生。這些障礙將扼殺電子商務促進經濟增長和創造就業的巨大潛力。

“巴黎會議”指出,“相互不一致的本地、國家和國際的眾多法規和僵硬的法律限制將會使消費者無法享受創新的電子市場帶來的經濟利益,並使他們對前途捉摸不定。全世界各國政府和國際組織正在質疑傳統的國家法規是否能適用於這種新的媒介。這種媒介是發展迅速而不受國界限製的。它向我們提出挑戰,要求建立一種自律的和市場驅動的機製。這種機製將在不受國界限製的條件下解決各種重大政策法規問題。”從這段話,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國際企業界在全球電子商務法製建設方面的原則立場是﹕企業自律和市場驅動。

事實上,GBDe已經在考慮主動地起草一個有關因特網和電子商務的法律框架的建議其準則是“實用而靈活”“盡可能優先考慮有效的自律和技術解決方案”。即使在在法律法規顯得十分重要的特殊情況下,他們也要求政府的干涉“應當是有針對性的,面向國際的、透明的,並有利於行業發展的。” 

對GBDe成立時提出的九大問題給出了初步的“答案”。這些答案可概述如下﹕ 
  

1.身份認證和安全


保護電子交易的安全對於確保電子商務中企業界和消費者之間信任是至關重要的。因此,各國政府、行政當局、國會和國際組織應當提供一個最低限度的法律框架以確保電子認證方法的法律有效性,應盡可能依靠現有法律去偵察欺詐行為和其它違規行為。電子簽名應當與手書簽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應當廢除對加密技術的使用和出口的法律限製以促進企業界和消費者之間在電子商務方面的信任。

2.消費者信心


消費者信心是發展電子商務的關鍵問題。企業界和各國政府都有責任強化這種信心。建立消費者的信心涉及範圍廣泛的一系列問題。企業界已準備通過增加電子商務透明化﹕加強交易安全、保護消費者個人隱私;提供有關選擇法律和法庭的清晰而透明的規則;提供廉價、簡便和令人滿意的糾紛解決機製以及提高消費者的方便程度等措施來履行自己的責任。
  

3.內容與商業通信
  

政府應象認可“傳統”通信方式中的表達自由一樣認可因特網上的表達自由。各國政府在保護和發揚民族文化遺產和特點方面負有法律責任,但這種政策利益不應當轉化為市場準入及其它的貿易壁壘。這些障礙將抑製電子商務的發展。企業界應當製定並努力遵守“在線行為規範”(Online Codes of Conduct)和其它自律機製,以便防止有害的和非法的內容的傳播,保護所有電子商務用戶(特別是少年兒童的)利益。
  

4.資訊基礎設施和市場準入
  

目前的語音網絡必定會進化為高速、可互操作的視頻、話音、數據一體化網絡。它將涵蓋所有的通信方式,從而使無國界限製的全球電子商務得以實現。為了實現這一目標,GBDe支持建立一個市場引導的競爭環境以推動基礎設施的發展,其中包括確保公正、平等的互聯規則;糾正不平等待遇和補貼;鼓勵對開發基礎設施的投資;以及減少或消除對外國投資的限製和其它入市限製。GBDe也支持利用WTO來促進寬帶基礎設施和服務的實現,例如擴大ITAⅡ談判的範圍,以及在新一輪WTO談判中進一步免除技術產品的關稅。確保在世界範圍內適用和擴展促進寬帶環境增長的承諾。在有效的競爭建立以前應當只實施最低限度的法規。為了實現可互操作性,應當由專家和以跨國私企為主的團體製定開放的、市場驅動的國際標準。
  

5.智慧財產權
  

GBDe支持強有力的保護智慧財產權政策(其中包括執法),在促進消費者合法使用經由數字化網絡提供的作品的同時,保護這些作品的知識產權。GBDe鼓勵在促進技術創新和建立可操作的責任規則的同時盡快批準和實施WIPO的版權條約。GBDe也強烈支持全面、誠實地實施TRIP、WIPO最近向ICANN提出的有關域名的建議以及協調全世界範圍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6.司法管轄權
  

目前實施的消費者保護法也許不能完全地建立消費者的信心。各國政府和國際組織應當采取繼續促進在企業界和消費者雙方都能接受的條件下訂立業務合同的自由。在合同缺乏選擇法律條款的情況下,各國政府應當製定法規,來適用合同執行方所在國的法律(通常是銷售方所在國的法律)。
在選擇法庭方面,各國政府和業界應當鼓勵把庭外解決糾紛的機製或自律措施作為替代法庭程序的可行而有效的選案。企業界和各國政府應當攜手合作通過增加使用和法律認可其它解決糾紛的機製以及創建新的在線自律方式(包括行為規範、信用標記和印鑒等)等措施為消費者提供高效率的補救機製。雖然各國政府試圖改善各種傳統的司法管轄權措施,但是企業界必須主動地提供新的有效而高效率的系統,該系統可為各種消費者問題提供快捷、廉價而方便的補救措施。
  

7.責任
  

在與數字化環境中的非法活動作競爭和建立一個可預測的、高效率的法律框架方面,有關各方都有共同的利益。在可行的條件下,應對責任問題采取橫向處理方式。在一般情況下,“直接犯法者負責”的原則是有關“責任”的指導方針。然而,在特殊情況下,責任可由多個犯法者共擔,甚至超出直接犯法者的範圍。對任何損害賠償和其他金錢補償的限製的合理性應結合特定而明確的活動和職能加以決定,這些活動和職能應符合一系列合理的、預先商定的條件。任何法律框架應當提供一個“安全港灣”條款,此條款涉及記錄和阻止他人調閱被指控為非法的材料,以及防止向服務提供者提出監視其傳輸或存儲的信息的一般要求等問題。
  

8. 保護個人數據

GBDe已經明確了有關保護在電子商務商家和消費者交往過程中收集的個人數據的五項原則。為了促進對電子商務中個人數據的有效保護,企業界與政府應合作推行這些原則。通過建立業界自律機制(如印鑒或自我申報系統)能最有效地做到這一點。對在線環境下的個人數據保護規則不應嚴於非在線環境。任何對跨國境數據流的限制將對自由貿易和業務發展產生負面影響。
  

9.稅賦和關稅
  

GBDe建議,各國政府長期執行WTO現在實行的不對電子傳輸徵收關稅的做法。GBDe也反對對電子商務徵收新稅種。GBDe認為,對電子商務交易的優惠應當不亞於非電子商務形式。遵守非直接稅應當是廠家/供應商的責任,除非和直到使個別消費者能以一種方便的方式在消費地點負起責任。純粹在本地消費的情況下可行的各種解決方案(如自願登記制度)應當重新改寫為全球條件下均能接受的規則。


三、身為運籌業界主導的航空貨運業界的思考

(一)世界新格局
  

如果說OECD渥太華會議是各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為全球電子商務的法製建設作出的重大貢獻,那麼,GBDe的巴黎會議則是全球企業界為推動全球電子商務的法製建設所作的種種努力的集中體現。
  

從宏觀上看,電子商務的參與者是政府、企業和消費者這三大家。那麼,在制定全球電子商務的“遊戲規則”時,必須同時兼顧和協調全體的利益。只有堅持這一“利益公平”的原則,全球電子商務的立法才能真正向前推進,最終制定的“遊戲規則”才能是切實可行、得到各方共同遵守與執行。全球電子商務的立法是一場關系錯綜複雜的“利益拉鋸大戰”,是一項“任重而道遠”的社會系統工程。如果考慮到代表消費者利益與擁有市場的傳統中小企業的團體也將加入這場“跨世紀大戰”,用“任重而道遠”來形容全球電子商務立法的“前景”恐怕是恰如其份的。目前,在我國電子商務的熱潮中,盡管各廠商紛紛推出五花八門的解決方案,政府有關部門也已將電子商務列入計劃之列。然而,我們發現有關電子商務的討論往往都集中在政府欽命之產、學、官等於技術層面和實施方案,對於政策法規等“軟體環境”方面的諸多問題較少論及,或者雖然有所論及,但尚不全面、系統、深入。

結論

我國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立法遠遠落後於發達的工業國家,即使是傳統商業模式下的立法亦不健全,再加上在我國熟悉和參與立法建設的人們往往又是實際技術和建設的“門外漢”,因此,我國電子商務的立法必然是“一場艱苦卓絕的戰鬥”。

由於在經濟全球化的大環境下,已開發國家和正開發國家在發展電子商務方面必然存在著利益衝突,圍繞如何制定“遊戲規則”和應當遵守的“遊戲規則”等原則問題也必然會進行力量和智慧的較量;在國內,電子商務帶來的變革也必然會引發各方既得利益的重新分配,因此,我國電子商務的法製建設必然是“一場利益爭奪戰”。

總而言之,無論是全球和我國的電子商務的立法“前景”都必然是“任重而道遠”的。對這一點認識不足、重視不夠,就將對我國電子商務的立法產生不利影響,進而嚴重影響臺灣身為這樣一個經濟大國在全球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應有的地位,身為國際貿易後勤支援、運籌業界主導的航空貨運業界,我們擁有世界通訊的網路與經驗,業已依世界既定標準提供電子商務中的:

壹、網路提單

貳、貿易與運輸條碼標籤

參、網路與語音追蹤系統

肆、網路教育系統

伍、網路服務品質標準管制系統

政府應在立法時妥善運用業界的智慧財產,從而可能使我國在下一世紀全球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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