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關自動化後,報單之「通關方式」區分為C1、C2及C3等三種,由電腦依據報關人申報之CCC號列等因素判定之,因此報關人應了解:
一、報關人應對申報之CCC號列之正確性負責,報單放行後經海關「審查 」,如申報之稅號與海關核定者不同,且 涉 及 違 反簽審規定或構成漏稅時,海關將依相關法規規定追究「 專責報關人員 」( 及「 報關行」)之責任。
二、通關作業情形較特殊,依規定應由「報關人主動表明」者,應確實充分配合,以免受罰。
通關方式區分為三種——海關對於連線通關之報單實施電腦審核及抽驗,其通關方式分為下列三種:
(1)免審免驗通關(俗稱C1):免審書面文件免驗貨物放行。
(2)文件審核通關(俗稱C2):審核書面文件免驗貨物放行。
(3)貨物查驗通關(俗稱C3):查驗貨物及審核書面文件放行。
補送文件時限
(1)C1通關者原則上免補送,但應由報關人列管二年:
A.依「免審免驗通關」方式處理之貨物,於「完成繳納稅費」手續後,海關應即透過電腦連線將放行通知傳送報關人及貨棧,報關人持憑電腦列印之「放行通知」及「原提貨單證」前往貨棧「提領」。
B.書面報單及其他有關文件正本應由報關人自放行之日起依報單號碼逐案列管二年,海關於必要時得命其補送或前往查核〔但C2案件如因主管機關與「T/V」連線而改列C1者,應依(2)A之規定辦理〕。
(2)C2 及 C3 通關者於「核列之翌日辦公時間終了以前」補送:
A.經核列為按「文件審核通關」(C2)方式處理之貨物,海關應即透過電腦連線通知報關人,限在「翌日辦公時間終了以前」補送書面報單及其他有關文件正本以供查核。如主管機關透過「關貿網路」(T/V)與海關連線而能採用電腦核銷有關文件者,得先行通關放行。其書面文件,除簽審機關仍核發「限量使用之書面文件者」(如係多次使用,則於最後一次使用時)報關人應主動在「放行之翌日起三日內」補送,其餘非屬應補送者,則由報關行列管二年。
B.經核列為按「貨物查驗通關」(C3)方式處理之貨物,海關應即透過電腦連線通知報關人,限在「翌日辦公時間終了以前」補送書面報單及其他有關文件正本以供查驗貨物,並得通知貨棧配合查驗。
C.繳納稅費、放行及提領之作業方式,與C1通關相同。
7.稅費繳納
(1)繳納方式區分為四種
A.線上扣繳。
B.依「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規定提供擔保,辦理「先放後稅」。
C.以匯款方式由往來銀行透過指定連線金融機構分別匯人國庫存款戶或海關專戶。
D.以現金向駐當地海關之銀行收稅處繳納。
(2)選擇後三種方式者應列印繳納證——納稅義務人選擇第B、C、D種方式繳納者,應依連線核定所傳輸之稅費、保證金或其他款項應行繳納信息,列印「海關進出口貨物稅費繳納證」或「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持憑繳納。
(3)海關不再配單——海關得憑連線金融機構傳輸之稅費、保證金或其他款項收訖信息,由電腦自動核對紀錄相符後辦理放行等後續作業,免再以人工核對稅費繳納證或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存查聯及人工配單工作。
鍵輸費
(1)由海關代為輸入之特別服務,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之規定徵收規費。
(2)未連線業者所遞送書面艙單或其他報關文件,由海關代為輸入者,準用前述規定徵收規費。
(3)連線業者除具有正當理由經海關核准者外,其所遞送書面報單、艙單,或其他報關文件由海關代為輸入者,準用前述規定徵收規費。
(4)依關稅總局(83)台普徵字第01686號函核示:
A.當訊息傳輸發生故障時,如係因海關或關貿網路當機或線路故障所致,業者改以書面文件送交關區鍵入時,是否免徵鍵輸費乙案,查「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六條之一第二項及「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十八條第五項均規定,連線業者除具有正當理由經海關核准者外,其所遞送書面報單、艙單、或其他報關文件由海關代為輸入者,應徵鍵輸費。
B.所稱「正當理由」,其立法原意為「不可歸責於連線者之原因」。因此對何種情況可免徵鍵輸費,宜由各關稅局依上開原則個案辦理。
10.電腦檔案保存期限
(1)報單檔案保存六年
A.通關網路記錄於電腦之報單及其相關檔案應自接收信息之日起保存六年,期滿予以銷燬。
B.下列未結案件,應由當地海關通知專案保存,其已逾六年保存期限者,並於結案後通知予以銷燬。
(A)關稅記帳案件。
(B)行政救濟案件。
(C)涉及違章漏稅經依法處罰案件。
(D)滯欠稅費或罰鍰尚在執行中案件。
(2)艙單檔案保存二年——通關網路記錄於電腦之艙單檔案,應自接收信息之日起保存二年,期滿除另有約定外予以銷燬。
(一)申報人——進口貨物之報關,應由「納稅義務人」(收貨人、提貨單持有人或貨物持有人)或受委託之「報關行」繕具(或由電腦列印)「進口報單」(Customs Declaration: Import)〔簡5105(通關小組規劃報告之編號);關01001(關稅總局表格文件之原有編號)〕「遞交」或「傳輸」海關辦理。
(二)報關期限
1.進口貨物應自裝載貨物之運輸工具進口日起「十五日」內向海關申報。
2.海運者可在船舶抵埠前五日(全貨櫃輪為七日)內預報(船公司艙單應先預報)。
3.中正機場空運進口鮮貨等,全天分三班廿四小時辦理收單、驗貨、分估、稅放,同時取消機邊驗放貨物預行報關,惟經進口組專案核准者除外〔81.4.30(81)台總局電字第01256號函〕。
4.「報關期限」之認定,「未通自單位」及「未連者」,以報單遞交海關(限在規定之受理時間內為之)完成收單手續之日期為準。「連線者」,以訊息傳輸送達「T/V」之日期為準。出口及轉運貨物,認定方式相同。
(三)電子傳輸與遞送報單時間之方式與時限
1.連線報關人利用自己之 PC(Personal Computer;個人電腦)等電腦設備:
(1)依規定格式逐項輸入(各欄均由第一碼開始輸入,不得留空白)。
(2)經「專責報關人員」審核無訛後,限由「專責報關人員」使用海關核發之「專用卡」或其他經海關核定之方式簽證後傳輸申報。
(3)傳輸申報後,在一般狀態下(待處理之報單數在30份以內),可在15分鐘內得到回應訊息,例如獲得稅費繳納證通知(簡5110)、錯單或應補辦事項通知(簡5107或5107S)、放行通知(簡5116或5116S)(如申報完整、正確,經抽中 C1 且為免稅或先放後稅貨品時)。
(4)經核定為 C2、C3 通關者,「書面報單」等限在「翌日辦公時間終了以前」補送;惟越早補送越好,因為報單沒有送達,海關不會進行處理。
(5)遞交海關之報單,應由電腦調出申報畫面列印並經專責報關人員審核簽證;其內容應與「電腦申報資料」相符。
(6)報單經海關邏輯檢查比對不符者,以簡5106訊息通知依規定期限作線上更正或顯示於電腦畫面。至於已核定「通關方式」者,如有更正事項,一律以書面為之。如有涉及報備事宜,仍依有關規定辦理。
報關應附文件——投遞「進口報單」(簡5105;關01001)時應檢附:
1.(海運)小提單(Delivery Order;D/O;又稱提貨單)或空運提單(Air Waybill;AWB)
(1)連線申報者免附(惟海關為個案需要,輪船或航空公司應配合另行提供)。
(2)「未通自單位」,一份小提單(海運)或空運提單配合一份進口報單申報;完成通關手續後,加蓋關防,發還報關人,憑以提貨。
2.發票(Invoice)或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應附二份(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進口貨物僅需一份)。
3.裝箱單(Packing List;P/L)一份;散裝、大宗或單一包裝貨物(不論是否查驗)均免附。
4.裝櫃明細表(Container Loading List)一份;一份報單申報整裝貨櫃二只以上時請儘量檢附。
5.輸入許可證(Import Permit;I/P)
(1)繳「正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
A.廠商輸入表外貨品免證輸入
(A)「廠商」(依「出進口廠商登記管理辦法」辦妥登記之「民營出進口廠商」)輸入「限制輸入貨品表」(分為第一、第二表)「外」之貨品,「免證」(免除輸入許可證)輸入。但下列進口案件,仍不適用〔貿(82)一發字第09897及貿(85)二發字第02466號公告〕:
a.「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列有大陸物品輸入特別規定〝MXX〞代號之項目及自古巴、伊拉克進口貨品案件。
b.列入「舊品限制輸入項目表」之舊品案件。
c.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進口免除簽發許可證貨品金額在美金貳拾萬元以上之案件。
(B)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輸入「表外」之貨品,其價值在貿易局規定限額(美金20萬元)以內者,免證輸入。
(C)其他法令另有管理規定者,彙編「委託查核輸入貨品表」(簡稱「委查表」或「委入表」)辦理之:
a.免證輸入之貨品,「其他法令另有管理規定者」,貿易局得就海關能予配合辦理部分之相關貨品名稱及輸入規定,彙編「委託查核輸入貨品表」,公告辦理之。
b.輸入「委託查核輸入貨品表」內之貨品,報關時應依該表所列規定辦理。
c.「委託查核輸入貨品表」設「商品分類號列」、「貨品名稱」、「輸入規定」及「備註」等四欄。
B.輸入「表內」貨品,其屬少量自用或餽贈者得免證放行——進口人輸入「限制輸入貨品表」內之貨品,其屬少量自用或餽贈者,海關得視情形依表內規定酌量免證稅放。但有其他特別規定者,應從其規定。
C.非以輸入為常業者仍應辦理簽證,但符合規定者得免簽證——廠商、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以外「非以輸入為常業之進口人」依貿易法第十條規定辦理「特定項目貨品之輸入」(除經貿易局專案核准者外,以「供自用者」為限),應辦理簽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證輸入」(如屬「限制輸入貨品表」或「委託查核輸入貨品表」貨品者,報關時仍應依表列規定辦理。但有其他特別規定者,應從其規定):
(A)入境旅客及船舶、航空器服務人員攜帶行李物品,量值在海關規定範圍以內者。
(B)各國駐華使領館、各國際組織及駐華外交機構持憑外交部簽發之在華外交等機構與人員免稅申請書辦理免稅公、自用物品進口者。
(C)其他進口人以海運、空運或郵包寄遞進口「限制輸入貨品表」外之貨品,其離岸價格(FOB)為美幣10,000元以下或等值者。
(D)其他經貿易局核定者。
(2)簽審機關與「T/V」連線傳輸I/P內容者,得免檢附。但簽審機關仍核發「限量使用之書面文件」者,應於「放行之翌日起三日內」隨同進口報單補送海關。
6.委任書一份
(1)其用途係在確定報關行之委任關係。
(2)由報關人與納稅義務人共同簽署。
(3)如整年均委任同一家〔最多可五家;台總局徵字第85105974號函〕可專案申請整年僅辦理一次,免逐案委任〔(71)台財關第11978號函〕(在報單上「其他申報事項」欄申報核准文號,上線後免附核准函影本)。
(4)常年(長期)委任報關適用範圍:(台通法第8380450號函)辦理常年(長期)委任報關者,其委任報關行家數之限制,委任期限之規定等均應適用同一標準為原則(即每一廠商每一關稅局最多委任五家,期間最多以一年為限)。
A.下列連線保稅報單應辦理常年(長期)委任報關:
(A)向進出口地海關報關案件——B6、D8(限發貨中心)
(B)向駐加工區海關報關案件——E1、E5、D7
(C)向駐科園區海關報關案件——P4、D7
(D)向保稅工廠監管海關報關案件——無
(E)向保稅倉庫監管海關報關案件——B7
B.有保稅工廠監管編號或發貨中心保稅倉庫監管編號之 G7(國貨復進口)報單免稅案件。
C.信譽良好廠商經海關核定得船邊抽驗放行案件:審驗方式「7」〔申請「免驗船邊裝(提)貨」〕(註:受委任報關行限符合「報關行設置管理辦法」第五十條之一規定條件者)。
D.先放後稅使用廠商擔保額度案件。
7.貨價申報書二份
(1)應報明有無特殊關係、交易條件、費用負擔情形。
(2)下列進口貨品免繳:旅客行李、郵包、樣品、餽贈品、免稅貨品、國貨復運進口之貨物、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進口之貨物、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及科學工業園區事業進口之保稅貨物。
(3)除涉及影響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之核定案件(例如關稅法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一、二、三、四款規定應加計項目及關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之一規定得扣減項目及關稅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外,其他案件報關時,免再檢附貨價申報書。惟其屬買賣雙方無特殊關係者,應於進口報單第(13)欄填報「N」。
8.「未通自單位」應加附貨櫃集中查驗吊櫃通知單(CY 貨櫃裝運進口者)一式四聯。
9.產地證明(書)(Certificate of Origin:C/O),應提供之情形:
(1)國貿局規定應提供者。
(2)海關為適用第二欄稅率,如有必要,得請納稅義務人提供。
(3)其他(如涉及大陸物品時,提供鑑定參考)。
10.型錄、說明書或圖樣——配合海關查核需要提供。
11.進口汽車應加附「進口汽車應行申報事項明細表」一份〔(81)台總局驗字第00439號函〕。
12.其他——依有關法令規定應檢附者,例如進口「委託查核輸入貨品表」內之「農藥成品」應檢附「農藥許可證」及「農藥販賣業執照」影本;如進口廠商非「農藥許可證持有者」,應加附「持有者之授權文件」。
(五)信譽良好生產事業整裝櫃貨物得申請在船邊抽驗放行
1.櫃裝進出口貨物,一般情形應先行進儲貨櫃集散站後,再辦理進出口通關手續。
2.依據關稅總局「信譽良好生產事業櫃裝進出口貨物船邊抽驗放行作業要點」規定〔台總局徵字第84201838號函〕:
一、為簡化進出口貨物通關作業手續,加速貨物通關,並使信譽良好廠商實際受惠起見,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凡經海關核定為得船邊抽驗放行之廠商,以整裝貨櫃裝運進出口貨物者,得依本作業要點之規定船邊免驗放行或查驗後放行。本作業要點未規定者按一般相關規定辦理。
三、廠商具備下列條件者,得以書面向各地關稅局進口組(課)申請為「得船邊抽驗放行廠商」。
(一)為生產事業。
(二)與關貿網路連線,使用「防止冒用優良廠商報關查對系統」者。
(三)以連線方式報關。
(四)如委託報關行報關,該生產事業應以常年委任方式委託符合「報關行設置管理辦法」第五十條之一規定條件之報關行報關。
四、廠商申請得船邊抽驗放行之案件,經海關審核符合前項規定條件,且該廠商依有關法令規定核列為信譽良好者,得由各地關稅局進口組(課)核定為「得船邊抽驗放行廠商」。各地關稅局應以書面通知核定結果。
五、櫃裝進出口貨物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整裝貨櫃。
(二)進口貨物以廠商自用者為限。
(三)出口貨物以廠商生產之產品,且非屬「出口特定貨品項目清表」第一類貨品及第二類之易仿冒貨品為限。
六、依本要點辦理之進出口貨櫃限向原應進儲貨櫃集散站(卸存地點)之通關單位辦理連線申報。
七、有關進出口報單經抽中以 C1、C2 方式通關者,放行後於船邊提領或船邊裝船;經抽中或核定以 C3 方式通關者,應將貨櫃進儲貨櫃集散站或經海關核准或指定之地點辦理查驗手續。
八、廠商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註銷其「得船邊抽驗放行廠商」資格。其中經海關依第一至三款規定註銷資格未屆滿三年及依第五款前段規定註銷資格未屆滿二年者,不得再申請核定:
(一)廠商經海關依有關法令規定不再核列為信譽良好者。
(二)事後發現進口貨物非屬廠商自用;出口貨物非屬廠商生產之產品、或屬「出口特定貨品項目清表」第一類貨品及第二類之易仿冒貨品等。
(三)不再以連線方式報關者。
(四)所委託之報關行已不符合「報關行設置管理辦法」第五十條之一規定之條件,經海關通知,仍未終止其委任者。
(五)因使用「防止冒用優良廠商報關查對系統」違反對海關承諾事項或涉及違章,經核發處分書者。
(六)不再與關貿網路連線使用「防止冒用優良廠商報關查對系統」者。
九、廠商或報關行利用本要點之優惠而有走私、漏稅等違法行為,其情節重大者,除依法處分外,對其申報之進出口貨物嚴查乙年。
(六)海關受理單位及其代碼——海關依貨物存放地點,劃分管轄單位,每一單位各有其代碼,投遞報單或傳輸訊息時必須依海關轄區劃分,向貨物存放地主管理單位辦理。
代 碼 |
單 位 名 稱 |
服 務 電 話 |
|
(A) |
AA |
基隆關稅局 進、出口組 |
(02)4202951 進口:分機1405,1429 出口:分機3505,3506 |
AH |
花蓮分局 |
(038)226146 |
|
AS |
蘇澳支局 |
(039)961106 |
|
AW |
五堵分局 |
(080)211061 |
|
AE |
六堵分局 |
(080)306019 |
|
AP |
進口組(駐基隆郵局)郵務股 |
(02)4316221 |
|
AT |
桃園分局 |
(080)311001 |
|
AL |
桃園分局第二辦公室 |
(080)311003 |
|
AN |
暖暖支局 |
(080)306020 |
|
(B) |
BA |
高雄關稅局 進、出口組 |
(07)5628158 進口:(07)5628178 出口:(07)5628204 |
BC |
前鎮分局 |
(07)8237339 |
|
BD |
中島支局 |
(07)8137610 |
|
BE |
中興分局 |
(07)5727127 |
|
BP |
進口組國際郵包處理課(駐高雄郵局)一股 |
(07)2614804 |
|
BN |
加工出口區分局(楠梓區) |
(07)3612801 |
|
BK |
加工出口區分局(高雄區) |
(07)8312181 |
|
BF |
高雄機場分局 |
(07)8011602 |
|
BH |
進口組國際郵包處理課(駐臺南郵局)二股 |
(06)2222077 |
|
BM |
稽查組督察課督察四股 |
(06)9272015 |
|
BB |
保稅組 |
(07)5613251 |
|
BS |
臺南科學工業區支局籌備處 |
(06)5051502 |
|
(C) |
CA |
臺北關稅局 進、出口組 |
(03)3834161 進口:分機204 出口:分機316 |
CP |
臺北郵局支局 |
(02)27055280 |
|
CS |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支局 |
(03)5781201 |
|
CI |
稽查組(旅客行李案件) |
(03)3982905 |
|
CD |
快遞機放組(機邊驗放案件) |
(03)3982551 |
|
CE |
快遞機放組(快遞貨物專區案件) |
(03)3983109 |
|
CO |
快遞機放組(出口快遞專差) |
(03)3983087 |
|
CU |
快遞機放組(優比速快遞空運貨物轉運中心) |
(03)3987661 |
|
CF |
快遞機放組(聯邦快遞空運貨物轉運中心) |
(03)3987119 |
|
CB |
保稅組 |
(03)3834161 分機418 |
|
CH |
外棧組(駐永儲航空貨物集散站) |
(03)3839888 |
|
CL |
外棧組(駐遠翔航空貨物集散站) |
(03)3543888 (03)3543999 |
|
(D) |
DA |
臺中關稅局 |
進:(04)6565101 轉213 出:(04)6565100 |
DP |
進口課(駐臺中郵局)郵務股 |
(04)3220208 |
|
DT |
加工出口區支局 |
(04)5323594 |
|
DB |
保稅課 |
(04)6565101 轉202 |
進口報單計包括15類;填報時請依下表之代號及名稱選擇填入第7欄:
代 號 |
名 稱 |
適 用 範 圍 |
G1 |
外貨進口 |
一般廠商、個人自國外輸入貨物(包括本國產不申請關稅優惠者)、樣品、展覽品、行李等。 |
G2 |
本地補稅案件 |
(1)保稅工廠、科學園區事業及加工出口區外銷事業非保稅原料補稅、原料、呆料、次品、樣品、下腳廢料申請補稅、年度盤差補稅、產品經核准內銷等案件。 (2)關稅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補稅案件。 (3)打撈品、掃艙貨、緝案標售物品。 |
G7 |
國貨復進口 |
外銷品售後服務或運回整修或被退貨運回者。 |
D2 |
保稅貨出倉進口 |
存保稅倉庫貨物申請出倉進口者。 |
D6 |
保稅倉庫貨物轉儲其他保稅倉庫 |
存保稅倉庫貨物申請轉儲其他保稅倉庫者。 |
D7 |
保稅倉庫售與加工區或科園區 |
存保稅倉庫貨物申請出倉售與加工出口區或科學工業園區事業者。 |
D8 |
外貨進保稅倉 |
一般廠商(含未在我國辦理廠商登記之外國廠商)、個人自國外輸入貨物申請進儲保稅倉庫者(不包括外銷品回銷)。 |
B3 |
保稅廠售與記帳廠再加工出口 |
保稅工廠保稅品售與稅捐記帳之外銷加工廠再加工出口視同出口及進口者。 |
B6 |
保稅廠輸入原料 |
保稅工廠自國外輸入加工外銷原料者。 |
B7 |
保稅倉售與保稅廠 |
存保稅倉庫貨物(加工原料)出倉售與保稅工廠者。 |
E1 |
國外輸入加工區 |
加工出口區內廠商自國外輸入貨物者。 |
E4 |
加工區售與記帳廠再加工出口 |
加工出口區內保稅品售與稅捐記帳之外銷加工廠再加工出口,視同出口及進口者。 |
E5 |
加工區輸出貨復進口 |
加工出口區輸出貨品自國外退回加工出口區者。 |
P3 |
科園區售與記帳廠再加工出口 |
科學工業園區內之成品售與稅捐記帳之外銷加工廠再加工外銷視同出口及進口者。 |
P4 |
國外輸入科園區 |
科學工業園區事業自國外輸入貨物者。 |
1.貨品暫准通關證(簡稱為通關證)係A.T.A. Carnet之譯名。A.T.A.係法文Admission Temporaire及英文Temporary Admission之縮寫。
2.法令依據:使用貨品暫准通關證作業要點(「暫」;台財關第852011874號函)
3.適用通關證之貨品,包括下列三類(暫3):
(1)專業器材、設備(Professional Equipment)—分為三類:
A.第一類為記者、廣播電視傳播使用之器材。
B.第二類為電影製作器材。
C.第三類為其他專門職業用器材。
(2)供展覽會(Exhibitions)、國際商展(Fairs)、會議或類似活動陳列或使用之貨品。
(3)為招攬交易而供展示或示範之進口商業樣品。
4.上述貨品不包括菸酒、不擬復運出口之貨品、易腐壞品及因使用而消耗之貨品、在我國列入「管制」(註:適用台財關第841724542號函釋示之涵義)進口或出口及進口為加工或修理之貨品(暫2)。
5.免稅之條件及範圍
(1)使用通關證進口之貨品在通關證「有效期限」(依第12條規定:「自簽發之日起算最長為一年,不得延長」)內原貨復運出口者,免繳納關稅及各種內地稅費(暫3)。
(2)不包括「輸入時提供榮務所收取之費用」(註:免收「推廣貿易服務費」;但「商港建設費」仍應繳納)(暫3)。
6.免填進口報單,維持書面作業
(1)使用通關證貨品,免填報進口報單或轉運申請書。惟:A.應由收單單位鍵入有關資料,以利計收商建費。B.應在通關證上填註報單號碼。
(2)應由專案股指派專人優先處理。
7.通關證之格式及用途(暫10)
(1)通關證之式樣規格以各通關證制度協定、換文、備忘錄、執行議定書等國際協議所規範者為準。
(2)內容應使用發證國家之文字與英文並列。
(3)通關證分四組,除第一組外,第二、三、四組各為兩聯,每聯復分「申報聯」及「存根聯」。
A.第一組為通關證之「本體聯」,由首頁(Front Cover)及底頁(Back Cover)填寫注意事項組成—係供持證人(或使用人)持憑向出口國海關辦理通關手續,通關後發還。
B.第二組為「出口聯」及「復運進口聯」:
(A)「出口聯」用於貨品於發證國出口時,向該國海關辦理出口通關之用。
(B)「復運進口聯」用於貨品運返發證國時,向海關辦理復運進口通關之用。
C.第三組為「進口聯」及「復運出口聯」
(A)「進口聯」用於貨品進口時,向進口國海關辦理進口通關之用。
(B)「復運出口聯」用於貨品進口後,向進口國海關辦理復出口通關之用。
D. 第四組為「轉運聯」二份(格式、內容完全一樣),係於貨品轉運時供「進口地海關」及「目的地海關」辦理通關之用。
8.「作業要點」未規定者依序適用(暫22):
(1)依其他關稅法規規定。
(2)參照CCC所編「暫准通關手冊」(ATA Handbook)有關規定及國際慣例。
1.為配合CITES之規定,國際貿易局公告「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作業規範」實施。
2.CITES係「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The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之簡稱;又稱「華盛頓公約」(Washington Convention)。
3.會員國(Party)除依本公約之規定外,對該公約「附錄」(Appendix)一、二、三、所列物種(Species)「標本」(Specimen),不得進行「貿易」(Trade)。所稱「標本」,係指附錄中之任何動物或植物,含其活體(Alive)、屠體(Dead)、易於辨識之部位(Readily Recognizable Part)或其衍生物(Derivative)。所稱「貿易」,係指輸出、再輸出、輸入或自海洋引入。
4.進口CITES貨品應主動在進口報單「申請審驗方式」欄填報代碼「8」,由電腦據以核列為C2或C3。
1.經濟部於83年3月31日以經(83)貿083274號令頒布「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全面實施。
2.特殊控管作業
(1)高科技貨品進口,除依一般通關作業規定外另行透過「IC/DV」對產品輸出進行管制:
A.「IC」(「國際進口證明書」;International Import Certificate)係由進口國政府簽發之書面證明文件,保證IC所載之產品進口後,一定遵守出口國政府之要求,不再轉運出口移作他用或其它類似之有關規定。
B.「DV」(「抵達證明書」;Delivery Verification Certificate)係指進口國政府核發之證明書,證明該項產品已送達該國政府之有效管轄範圍內交貨。
(2)為應上述控管作業需要,此類貨品之進口報單,應由報關人在「申請審驗方式」欄填報代碼「8」,由電腦據以核列為C2或C3。
(3)海關確認進口(「核章」)之作業〔(83)台總局徵字第00529號函〕:
A.核章單位
(1)放行前申請者由「放行單位」負責辦理——如進口報關時已檢具繕妥之「DV」申請書全份時,由放行單位負責核章。
(2)放行後申請者由「審核單位」負責辦理——如貨品通關放行後始申請者,由審核單位核章。
B.核章手續
(A)核章時須蓋承辦人職名章及關防。
(B)海關僅對進口人提供「DV」之進口案件予以核章確認進口,並非對所有進口之高科技貨品均以核章確認。
(一)海關關員對於貨物放行後之報單進行審核時,應依照「貨物通關自動化案件事後審核作業手冊」等有關規定辦理。
(二)為配合統計作業需要,應優先審核超過一億元之報單〔(84)台總局統字第00025號函〕。
1.依「海關進出口貿易統計審核作業手冊」規定,進、出口貨物金額超過新臺幣一億元之報單,應優先審核,俾列入當月之統計。
2.由關稅總局資料處理處設計每日列印「金額逾新臺幣一億元且尚未審核之報單清表」,供各關稅局優先處理。
3.各關稅局應每日列印該類進、出口報單清表,以為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