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稅總局--查緝組 公告
公告輸出預錄式光碟應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自本(九十一)年 二月二十五日起,報運出口時應於出口報單貨物名稱欄正確申 報來源識別碼模具碼,未壓印、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依海關 緝私條例處理。
光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及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