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稅總局--查緝組 公告


發文日期: 2002/2/15
發文字號: 台總局緝字第九一一0一0五七號
主  旨:

公告輸出預錄式光碟應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自本(九十一)年
二月二十五日起,報運出口時應於出口報單貨物名稱欄正確申
報來源識別碼模具碼,未壓印、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依海關
緝私條例處理。

依  據:

光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及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


公告事項:

公告輸出預錄式光碟應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自本(九十一)年
二月二十五日起,報運出口時應於出口報單貨物名稱欄正確申
報來源識別碼模具碼,未壓印、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依海關
緝私條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