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為利協調聯繫相關單位執行光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
二、 |
相關單位執行本條例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 |
工業局:光碟製造申請許可及申報之程序、內容、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
(二) |
智慧財產局:來源識別碼之申請程序、壓印標示方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
(三) |
國際貿易局:製造機具輸出或輸入之申報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
(四) |
標準檢驗局:來源識別碼壓印標示之檢查。 |
(五) |
查禁仿冒商品小組:綜理光碟管理條例執行事項。 |
(六) |
財政部關稅總局及各關稅局:邊境查核。 |
|
三、 |
各相關單位處理有關本條例所規定之事項,應副知查禁仿冒商品小組,必要時,並抄送其他相關單位錄案建檔。 |
四、 |
工業局受理光碟製造許可申請案,如申請人有一併申請核發來源識別碼者,應於核發光碟製造許可文件時,主動將該申請案連同相關資料函送智慧財產局合併辦理,並通知申請人。 |
五、 |
智慧財產局受理來源識別碼申請案,如申請人未檢具光碟製造許可文件時,應主動將該申請案連同相關資料函送工業局辦理,並通知申請人。 |
六、 |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光碟查核作業,得設聯合查核小組。
前項聯合查核小組,由本部查禁仿冒商品小組、智慧財產局、工業局、國際貿易局及標準檢驗局派員組成之,並得視需要請司法警察機關協助。
聯合查核小組由查禁仿冒商品小組負責召集,並綜理查核之執行、協調、建檔以及其他相關事宜。
本部相關單位得本於權責自行執行查核作業。
|
七、 |
聯合查核小組每次執行查核工作,原則上,由各權責單位指派一人參加,如因故無法派員參加,須於事前協調其他單位代為執行分工項目。 |
八、 |
聯合查核小組查核地點包括合法或非法製造光碟、母版之場所及其他有關處所。 |
九、 |
聯合查核小組查核方式採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分階段實施。但對於檢舉或相關單位通報者,優先查處。 |
十、 |
聯合查核小組於執行查核作業時,應主動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及查核公文。
前項查核公文,由查禁仿冒商品小組簽報核發,並通知其他權責單位派員會同執行;各權責單位本於權責自行執行查核作業,則由該單位簽報核發,並副知查禁仿冒商品小組。
第一項查核公文格式,如附件一。
|
十一、 |
聯合查核小組查核重點:
(一) |
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部分:
1、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及所記載事項。
2、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之揭示處所。
3、製造空白光碟之申報文件。 |
(二) |
來源識別碼部分:
1、預錄式光碟之模具碼文件。
2、預錄式光碟之母版碼文件。 |
(三) |
光碟內容查核部分:
1、預錄式光碟之權利人授權證明文件(含授權人名稱、授權日期、內容)。
2、預錄式光碟內容之資料。
3、預錄式光碟之客戶訂單。 |
(四) |
製造機具輸出入部分:
1、製造機具輸出、輸入申報備查文件。
2、機具廠牌及序號。
3、機具增加或減少原因及日期。 |
(五) |
預錄式光碟來源識別碼之標示部分:
|
預錄式光碟及其母版之來源識別碼壓印標示。
|
十二、 |
聯合查核小組於執行查核作業時,應依職權周詳查核,妥慎認定事實,詳實記載於查核紀錄表中,如有違規之事項,並應詳列違規事實及必要之佐證資料,分由各權責單位依法開具處分書。
前項查核紀錄表及處分書格式,如附件二、三。 |
十三、 |
聯合查核小組各權責單位應指定聯絡人員,並提供聯絡專線電話,隨時保持聯繫。 |
十四、 |
為加強聯繫,本部得定期召開聯合查核小組會議,必要時,亦得召開臨時聯合查核小組會議。 |
十五、 |
本部各相關單位對於聯合查核小組會議決議事項應確實執行,並於下次之聯合查核小組會議召開前,將執行情形提報該會討論。 |
十六、 |
聯合查核小組前往未辦理製造許可或申報之光碟製造場所或曾有規避、妨礙、拒絕查核之光碟製造場所時,得以書面附具理由請求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協助之。但有緊急情形,未及以書面附具理由請求時,得按事件性質之不同,以傳真、電話、言詞、電子郵件或其他法定之傳遞方式為之,並應自該為請求之日起七日內,補具正式書面及理由,檢送該受請求之機關。 |
十七、 |
聯合查核小組於執行查核時,遇有抗拒而顯難達成目的時,得出示查核文件,請求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即時協助,並應自該為請求之日起七日內,補具正式書面及理由,檢送該受請求之機關。 |
十八、 |
檢警調單位查緝非法光碟製造場所時,聯合查核小組得派員隨同查核。 |
十九、 |
聯合查核小組於執行光碟查核作業時如遇規避、妨礙或拒絕時,除以紀錄方式為之外,得以現場錄影或拍照或其他方式採證之。
前項查核作業如遇無故拖延,應先以勸導方式作業,經勸導無效時,應詳實記錄拖延事實。
|
二十、 |
查禁仿冒商品小組應保存聯合查核小組完整之相關查核紀錄並予保密,且應適時提供統計及分析資料。如係各權責單位本於權責自行執行查核,應於查核後七日內將查核紀錄表傳真查禁仿冒商品小組彙整。 |
二十一、 |
聯合查核小組人員應熟悉相關法令,現場處理態度要保持良好,避免發生衝突。 |
二十三、 |
二十二、為落實查核成效,聯合查核小組人員行前需保密,並備妥查核紀錄表、照相機及其他必要裝備。 |
|
邊境查核執行程序
(一) |
光碟製造機具
1、 |
查核範圍:包括輸出入製造光碟之射出成型機、模具、製造母版之刻版機及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機具,貨品號列,依國際貿易局之公告。 |
2、 |
執行程序:海關依出進口人檢附國際貿易局核發之輸出入光碟製造機具申報備查文件,予以辦理通關。出進口人未檢具申報備查文件時,海關得於其具結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補辦登記後,准予通關,並將出進口通關資料函送國際貿易局處理(副知查禁仿冒商品小組及關稅總局)。退運退關時,海關亦應通知。 |
|
(二) |
光碟
1、 |
查核範圍:包括以製造機具產製及以燒錄機重製之預錄式光碟,貨品號列,依國際貿易局之公告。但復運出口之光碟,不在此限。 |
2、 |
出口人輸出預錄式光碟,應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惟鑑於進口母版有無來源識別碼並無強制規範,預錄式光碟若以進口母版壓製,可能並無母版碼,出口人於申報出口時,應於出口報單上正確申報模具碼,以便快速通關。未壓印、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依海關緝私條例辦理。處分確定後,海關將處分書影本函送國際貿易局處理。 |
3、 |
執行程序:
(1) |
輸出未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之預錄式光碟,經海關查獲者,貨物暫不放行,並取樣送查禁仿冒商品小組協助認定(副知關稅總局)其係以製造機具所產製或以燒錄機重製。查禁仿冒商品小組收到海關函文及貨樣時,應於文到翌日起五個工作天內,將認定結果以書面傳真通知海關(應先以電話回復),並副知國際貿易局及關稅總局。海關則依下列方式辦理。
A、 |
以製造機具產製者,海關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轉依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沒入其光碟,並由查禁仿冒商品小組依有關規定處理。 |
B、 |
以燒錄機重製者:
(A) |
查禁仿冒商品小組若同時認定其有涉嫌仿冒情事之虞,且海關經查其有虛報貨名情事者,則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處以罰鍰及沒入其光碟,若無虛報貨名情事者,經海關通知著作權人於三個工作日內辦理保全措施,或依著作權法第九十條之一及「海關查扣著作權或製版權侵害物實施辦法」,向海關提供相當於出口貨物離岸價格之保證金申請查扣,著作權人屆期未辦理者,海關准予放行。 |
(B) |
查禁仿冒商品小組若無法同時認定其有涉嫌仿冒情事之虞,海關得憑出口人具結無仿冒情事後,准予放行。事後查禁仿冒商品小組應繼續查證有無違反著作權法情事,並將查核結果通知海關。 |
|
|
(2) |
輸出非屬邊境查核光碟範圍之貨品,其為銷售及貿易所必須隨貨附送介紹產品型錄及操作說明之光碟片,應於出口報單載明。未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未超過每單位一片者,得逕由海關查核後放行;未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每單位超過一片,經國際貿易局核准者,海關憑國際貿易局核准文件放行。 |
(3) |
海關接獲密報或發現可疑光碟出口案件,或雖經海關查驗已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但涉嫌虛偽標示者,海關應檢樣送查禁仿冒商品小組協助認定(副知關稅總局),因飛機班次、船期所限或其他原因無法及時完成認定時,海關得依出口人具結無仿冒情事後,先予放行。查禁仿冒商品小組認定結果,應通知海關(副知關稅總局)及國際貿易局。
|
|
|
|
二十四、
|
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