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危險貨品的分類與特性 | 危險貨物的標誌與包裝 | 危險貨物的積載(Stowage)和隔離(Segregation) | |
| 1.爆炸品 | 6.有毒物質和感染性物質 | 1.危險貨物的標誌 | |
| 2.氣體 | 7.放射性物質 | 2.危險貨物的包裝 | 船舶運送危險貨物應注意事項 |
| 3.易燃液體 | 8.腐蝕品 | ||
| 4.易燃固體 | 9.雜項危險物 | 危險貨物運送事故原因之分析 | |
| 5.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 |||
「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簡稱 IMDG Code)
“國際危險貨物規則”是依據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及1973/1978國際防止船舶污染公約制定,現行“國際危險貨物規則”共五冊,目前有效的版本是AMDT
28 ~ 96修正案1996年中英文版.由第二~四冊包括各類危險貨物指引和物質明細表等內容.另有包括“船舶載運危險貨物應急措施”(EMS)
“危險貨物事故醫療急救指南”(MFAG) “固體散裝貨物安全操作規則”(BC
Code) 之補充本。
“國際危險貨物規則”依貨物主要特性和運送要求分為九大類,每一類又細分若干小類,規則的總論是對各類危險貨物作業提供原則性的要求和建議.而每一類危險貨物的引言,則是針對該類貨物的特性提供具體的要求和建議.而各類物質的明細表則是對單一貨品的詳細說明。
“國際危險貨物規則”引用概括描述和品種羅列並舉方法,以鑑別危險貨物與非危險貨物,在每一大類品名中均設有多項“未列明”條目(Not
Otherwise Specified N.O.S)適用於不另外具體列出名稱的同一特定種類的貨物,當運送人(船方)承運具有危險性但是“國際危險貨物規則”總索引中未列品名的貨物時,必須要求託運人提供“危險貨物技術說明書”,以確定貨物之歸屬何類
“未列明”(N.O.S)條目,以便採取相應之措施。
有關“國際危險貨物規則”之使用方法
說明如下:
(1)熟悉規則的總論及各大類的引言。
(2)由規則的索引表查得特定危險貨物明細表,頁碼分類,包裝,標誌等數據,以獲取其簡要資料。
(3)查閱物質明細表和有關附錄,以獲得詳細說明。
(4)規則的第一冊,提供兩種形式的索引表,因此查閱方式有兩種。
A.
依貨物的正確學名查“總索引(General
Index) ”如下表:

表中聯合國編號是指由聯合國危險貨物運輸委員會制定之“危險貨物運輸建議書”中對每一種常用之危險貨物和物品所用的編號,應急措施表號係指“船舶載運危險貨物應急措施”(EMS)的查表編號,該表提供應配備的專用應
急器材,發生事故後應急處理的程序及措施。
醫療急救指南表號:係指“危險貨物事故醫療急救指南”(MFAG)的查表編號,
該表提供了一般的急救常識和特定危險品造成人員中毒,傷害的症狀及應急治療方法。
新版的中文“國際危險貨物規則”增加了“危險貨物中文名稱的索引”該索引中僅列出危險物質或貨品中文名稱及其在“危險貨物規則”中的明細表的頁碼。
B.
依貨物的聯合國編號查“編號索引”(Numerical
Index)
編號索引:提供了在已知危險貨物的聯合國編號時查閱“國際危險貨物規則”的方便,查閱時編號索引左方第一列的第三位數字表示聯合國編號的前三位數編號索引第一行第一位數表示聯合國編號四位數中的最後一位,在索引表中由相應的列和行相交位置所列的三個數據,自上而下分別表示“國際危險貨物規則”頁碼,應急措施表號和醫療急救指南編號
如“Calcium
Carbide”的聯合國編號為1402由編號索引查得其“危險貨物規則”頁碼4335
應急措施(EMS)表號4.3
– 03 以及醫療急救指南(MFAG)編號705 如下表:
“國際危險貨物規則”
每隔數年再版一次,在此期間IMO危險貨物委員會,不定期發佈“危險貨物規則”修正案及勘誤表,應按規定更新資料。

“國際危險貨物規則”根據貨物性質和特性及對人體傷害情況,為方便安全
貨物作業,對危險貨物進行科學分類,分成九大類,此種分類的特點並不相互排斥,對具有多種危險性質的貨物,僅能以佔主導性的危險性來確定其歸類,但在貨物作業的過程中必須兼顧這類貨物的其他危險性質,以免發生意外.
按危險程度爆炸品可分6小類,係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熱、撞擊等,能產生劇烈的化學反應,瞬間產生大量的氣體和熱量,使週遭氣體壓力急劇上升,引起爆炸的物質和物品。也包含僅產生光,熱、巨響或煙霧等一種或多種作用的煙火物品。
2.1.1 具有整體炸爆,一經引爆,瞬間影響到全部貨載的爆炸,如雷管、起爆藥、
黑火藥等。
2.1.2 具有拋射危險,但無整體爆炸危險的物質或物品如子彈、砲彈、火箭等。
2.1.3 具有燃燒危險和較小爆炸或較小拋射危險兩者之一或兼有兩者,而無整體爆炸危險的物質或物品如燃燒彈藥,導火索等。
2.1.4 無重大危險的物質或物品,此類貨物一經點燃或引爆,其危險性侷限於包裝內部,對包裝件外部無重大危險。如煙火、爆竹等。
2.1.5 具有整體爆炸危險此類貨物極不敏感,物性穩定,在著火試驗中不爆炸如E型或B型引爆器。
2.1.6 不具整體爆炸危險,極不敏感的貨物,但這類貨物的共同點是具有化學爆炸性,其化學性質非常活潑,對電、熱、磁場及機械力很敏感,受到撞擊震動摩擦、高熱、靜電感應或與氧化劑,還原劑如硫、磷、金、粉墨等接
2.2
第二類-氣體:壓縮、液化各加至溶解氣體(Gas Compressed Liquefied and Dissolved Under pressure):在50℃蒸氣壓力大於300Kpa或20
和101.3Kpa的標準狀況下空氣態,經壓縮或加壓後,貯存在耐壓容器或特製高耐熱耐壓容器或裝有特殊容劑的耐壓容器中的物質這類氣體依化學性質可分為三個小類。
2.2.1 易燃氣體,此類氣體外洩時,遇火種高溫會發生燃燒或爆炸。如氫氣、甲烷、乙烷等。
2.2.2 非易燃性無毒氣體,此類氣體外洩遇火種不會燃燒、沒有腐蝕性、吸入人體內無毒、無剌激,但在高濃度時有窒息作用,這類還包括具有強氣化作用的助燃氣體,此類氣體在運輸過程中還必須遵守第5類各項要求和規定,如氧氣、氮氣、二氧化碳等。
2.2.3
有毒的氣體外洩時對人畜有強烈的毒害和窒息、灼傷和剌激作用,其有些
還有易燃和助燃作用,如氯氣、氨、硫化氨等。
此類貨品的危險性主要有兩方面: (1)容器發生破裂或爆炸
2.3
第三類-易燃液體(Inflammable
Liquid):按閃點(Flash Point)不同分三小類。
係指利用「潘克馬頓」(pensky-martens)及「阿貝爾法」(able)閉杯試驗
液體的閃點(F.P)越低,則其易燃性和危險性越大,當不可燃液體之溫度大於閃點(F.P)時,接觸火種後即有燃燒之危險。
2.3.1 低閃點(F.P<-18℃ oc)如汽油、二硫化碳、乙醚等。
2.3.2 中閃點(-18℃
oc ≤F.P<23℃
oc)如工業用酒精、苯類等。
2.3.3 高閃點(23℃
oc<F.P≤61℃
oc)如松節油等。
除了易燃外,這類液體都具有爆炸性,許多貨物尚具有麻醉性,毒害性等液體的易爆程度,是以爆炸極限(Explosive
Limit)來衡量,亦即可燃氣體或易燃液體的蒸氣與空氣的混和氣,能被引燃爆炸的濃度範圍,濃度範圍的最低值稱“爆炸下限”(Low
Explosive Limit ,L.E.L)最高值稱為“爆炸上限”(Uper
Explosive Limit U.E.L). 爆炸下限越低,爆炸極限濃度範圍越大的液體,其爆炸性也越強,如汽油的爆火極限是1.2~7.2﹪,
特別應注意的是易燃液體的密度和水溶性,對於火災發生時,可否用水撲滅至為重要,若液體溶於水,不論其密度大小,均可用水撲滅,若液體不溶於水且密度大於1,則也能用水撲滅,若液體不溶於水且密度小於1,則禁止用水撲滅,因浮於水面的燃燒液體會隨著水的流動而使火災蔓延。
易自燃物質和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Inflammable
Solid Spontaneously Combustible Substance Emitting Inflammable Gas When Wet)屬於這類物質的絕大多數是固體,只有第4.2和4.3類中少量的液體物質,除具有易燃的共性外,這類中許多物品還具有腐蝕性,毒害性的爆炸性等。除了上述第一類,第2.1類和第3類外,其餘多數易燃物品都歸入這一類,可分為3小類。
2.4.1
易燃固體和因摩擦生熱,可引起燃燒的固體,此類貨物係指燃點低,對熱,
摩擦撞擊較為敏感,易被外面火種引燃,迅速燃燒並可能散發有毒煙霧或有毒氣體的固體,如硫磺赤磷,浸濕的爆炸品。但排除已列入爆炸品的物質.此類物質,在明細表中有安全溫度和危急溫度之要求,在運送過程中,必須確實掌控,以免危險。
2.4.2
指易自燃物質,此類貨物自燃點低,在運送的過程中。易自行發熱或與空氣接觸升溫而易起火燃燒的液體或固體,其主要危險是能自行發熱,若積熱不散,當熱量積聚到自燃點時,則不需外界引火,即能自行燃燒。有些物質甚至在無氧情況下也能自燃,如黃磷。
2.4.3 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物質,此類貨物係指與水反應,易自行燃燒或放出大量的易燃氣體的液體或固體物質,如鉀、鈉、碳化鈣等。
2.5
第五類-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Oxidizing Substance and Organic Peroxides):
此類貨物多數具有毒性和腐蝕性.可分為兩小類:
2.5.1 氧化物,其本身未必可燃,但可釋放出氧與其他物質接觸後會增加其他物質著火的危險性之物質如硝酸鈉、高錳酸鉀等。
2.5.2 有機過氧化物,指其分子組成含有過氧基的有機物,本身易燃,易爆,極易分解,對熱,震動或摩擦極為敏感的物質。此類貨物比第2.5.1類具有更大的危險性,其中有些物質在明細表中有安全溫度和危急溫度的要求,如過氧化二丙酸基(安全溫度15℃ 危急溫度20℃)等。
2.6
第六類-有毒物質和感染性物質(Toxic and
Infectious Substance):
此類物質多數具有易燃腐蝕等特性,可細分為2小類:
2.6.1 有毒物質-係指凡吸入、吞食、或接觸易於傷害或嚴重傷害人體健康,甚至造成死亡的物質,歸入這小類者均為常溫、常壓下呈液態或固態的物質。有些尚具有易燃腐蝕之特性,如氰化鈉、四乙基鉛、砷等。此類物質的毒性主要用”半數致死量”LD50(Half-lethal
dose)或” 半數致死濃度”
LC50(Half-lethal density)來衡量在”國際危險貨物規則”中列入本類有毒物
2.6.2 感染性物質-指含有致病的微生物或毒素,能引起人畜病態,甚至死亡的物質,主要包含有感染性物質的生物制劑、醫學標本、如排泄物、血液等。這類物質對人畜中毒的主要途徑是毒物經呼吸道或皮膚侵入體內,因此應當採取正確的防護措施,杜絕這些可能中毒的途徑以確保貨物運送安全。
2.7
第七類-放射性物質(Radioactive
Substance):
指能自原子核內部自行放出人感覺器官不能察覺的放射線物質。
2.7.1 射線的種類,性質及其危害性,射線分為α射線β射線γ射線和中子流,在各種放射性物質中,有些只能放出一種射線,有些能同時放出幾種射線,如鐳的同位素,在核衰變中,就能同時放出α
β γ三種射線這類
2.7.1.1
α射線(αRay):
是帶正電的粒子流,具有很強的電離作用,穿透能力很強,射程很短,在空氣中約為0.027公尺,僅用一層衣服、紙張等即能被完全屏敝,一旦進入人體α射線源及周圍人體器官因電離作用會受到嚴重損傷
。因此、此類射線
內照射危害大,外照射危害較小。
2.7.1.2
β射線(βRay):
是帶負電的粒子流,電離作用比α射線弱,但其穿透力比α射線強,在空氣中的射程約為幾公尺,因此,這類射線對人體外照射危害較α射線強,但其射線很容易被塑膠料
、薄鋁片、有機玻璃等屏蔽。
2.7.1.3
γ射線(γRay):
是一種波長很短的電磁波,即光子流,不帶電,以光速運動,能量大,穿透力很強,約為α射線的一萬倍,為β射線的50~100倍,不易被其他物質所吸,要完全阻擋或吸收γ射線是非常困難的,因此這類射線對人體的主要危害是外照射。
2.7.1.4
中子流(Neutrom Current):
不帶電荷,穿透力很強,一般認為中子流引起對人體損傷有效性是γ射線的2.5~10倍,因此,這類射線對人體的危害比γ射線要大,屏蔽需使用比重輕的物質如水,水泥等。
對放射性物質外輻射的防護是屏蔽,控制接近的時間和距離,運送中要確保其包裝完整性,無損近距離作業人員,必須穿載防護裝備,如鉛手套、防護眼鏡等,有關人員應盡量減少受到照射。
2.7.2 放射性強度和劑量當量:
“放射性強度”又稱為“放射性活度”,指放射性物質,每秒發生核衰變的數目或射出的相應粒子的數目,是量度放射性強弱程度的一個物理量,單位是Bq(貝可)。
“放射性比活度”(Specific
Activity)又稱作” 放射性比度”
指單位質量或體積的放射性活度,單位是Bq
/g(貝可/克)。
“劑量當量”(Dose
Eguivalent)表示生物體受射線照射,每千克體重所吸收的相當能量單位是Sv(希)用來衡量生物體受射線危害的程度,國際公認的人體每年最大允許”劑量當量”為0.005ν/y
。
“輻射水平”(Radiation
level):是指單位內所受的“ 劑量當量”單位是Sv/h(希/小時)
放射性物質是指“放射性比活度”大於70Bq/kg的物質或物品,如鈷60、鐳226等。
2.7.3運輸指數(Transport Index ,TI):
指距放射性物質包件與其他運輸單元外表,或表面放射性污染物與無數包裝的低活度放射性貨物表面1m處測的輻射水平的最大值(Sv/H)或希/小時,對大尺度貨物如貨櫃,其運輸指數值,應乘以在”國際危險貨物規則”中所提供與貨物橫截面尺寸的放大係數,在國際危險貨物規則中規定:”各類的普通船舶在常規運輸條件下,全船所載此類貨物的”運輸指數”值的總和不得超過200單包裝件,其他運輸單元或船舶一個或艙內的”運輸指數”總和通常不能超過50。
2.8
第八類
腐蝕品(Corrosive
Substance)
這類貨物中不少還具有易燃、氧化、毒害等一種或多種危險性質,腐蝕品係指化學性質非常活潑,與人畜或其他貨物接觸,在短時間內能造成明顯破壞現象的固體或液體貨物,大多數由酸性、鹹性和對皮膚、眼睛、黏膜等,會造成嚴重灼傷的物質,如硝酸、硫酸、氫氧化鈉等。
不同的腐蝕品,腐蝕物的含量不同,被腐蝕材料不同,其腐蝕的作用也有明顯的差異,如雙氧水水溶液,當其溶度為3%時,則可作為傷口消毒劑,而當量濃度超過20%時,則對人體有強烈的腐蝕作用。
又如濃硝酸對鋁,濃硫酸對鐵均無腐蝕作用,若兩者交換,則鋁和鐵都會被嚴重腐蝕,因此,針對不同腐蝕品的特性,採取不同的防護措施非常重要。
2.9
第九類-雜類危險貨物(Miscellaneous
Dangerous Substance)
指在運送中所呈現危險性質不包含在上述八類危險貨物中,如白石棉、乾冰(固體二氧化碳)等,另外還包括溫度等於或超過100℃時
交付運送時的固態貨物,以及貨物本身是含有一定量已列入SOLAS
and MARPOL 1973/1978公約,附錄Ⅲ所列的海洋污染的物質。
國際危險貨物標誌和標示牌如下圖:


在上述之危險貨物標誌,必須確保耐久不脫落,無論是在正常的運送中,或是事故發生後,均便於有關人員迅速識別,而採取必要的防護或應緊措施,因此合格的危險貨物包裝是危險貨物運送的安全保證。
3.1.1
標記(Marking):
指按IMDG
Code,要求標注在包裝危險貨物外面的簡短文字或符號,包括危險貨物的完整學名,聯合國編號,海洋污染物標記,可免除危險貨物圖案標誌的1.4類,配裝類S貨物的標記”1.4S”以及在貨物明細表中確定為低危險度,而只需標注其類別的標記如”Class4.1”等。
3.1.2
圖案標誌(Label):
指IMDG
Code 中規定的色彩,圖案和符號形成的菱形標誌,用以明顯標示包裝危險性的貨物等可免除此類標誌,凡帶有次危險性的貨物,除須註明其主要特性及類別的副圖案標誌,主副圖案標誌的差別在於前者應標注而後者不標注其類別號。
3.1.3標牌:
指放大的圖案標誌(不小於250m.mx250m.m)適用於貨柜等較大的運輸單元
“IMDG
Code”規定,危險貨物所有標誌須達到經過至少三個月的海水浸泡以後,即不脫落又清晰可辨。
依其適用範圍,可分為通用包裝和專用包裝兩類,通用包裝適用於3.4.5,6.1類的大部份貨物和1.8類中部份貨物,其餘貨物由於各自特殊危險性質,僅能採用專用包裝。
3.2.1
危險貨物的通用包裝:
IMDO將危險貨物的通用包裝分為三等級
在IMDG
Code總索引表和貨物明細表中,依據其危險的程度規定了所列貨物應採取的包裝等級要求,因此根據所列的包裝等級,即可辨別出危險貨物的危險程度
包裝等級的含意如下:
Parking
GroupⅠ (Ⅰ
級包裝):盛裝高度危險性貨物
Parking
GroupⅡ (Ⅱ
級包裝):盛裝中度危險性貨物
Parking
GroupⅢ (Ⅲ
級包裝):盛裝低度危險性貨物
依據在正常運輸情況下可能遭遇的撞擊、擠壓、摩擦等情況,對危險貨物包裝進行各種模擬試驗,是試驗其包裝強度的有效方法,對危險性越大的貨物,其包裝模擬試驗的標準也應當越高,包裝等級的劃分,由其包裝模擬試驗來確定,模擬試驗的項目:跌落試驗、滲漏試驗、液壓試驗、堆碼試驗等,每一類型之包裝試驗,只需按規定作其中的一項或幾項試驗,例如對滿載固體擬裝貨物的鐵桶包裝進行的跌落試驗,規定的試驗標準是:
|
Parking
Group |
Ⅰ |
Ⅱ |
Ⅲ |
|
Drop
Height |
1.8m |
1.2m |
0.8m |
試驗品若在規定的高度跌落於試驗平台後,無影響運輸安全的損壞,則為合格。
經過試驗合格的包裝,都應在包裝的明顯部位標註清晰持久的包裝試驗合格標誌聯合國規定的統一包裝試驗合格標誌,說明如下圖:

3.2.2
危險貨物的專門包裝
第一類的部分爆炸品,因對防火、防震、防磁等有特殊要求,需要選用貨
物明細表中規定的或主管部門批准的包裝材料,類型和規格的專用包裝,
排除明細表中有特別規定,第1類爆炸貨品中其餘貨物的包裝均應滿足上
述通用包裝Parking Group Ⅱ的要求。
3.2.3
第2類危險貨物均需使用耐壓容器的專用包裝,依據在15℃時
所能承受的
壓力不同分為三種:
1. Low pressure up to and including 2 MPa
2. Medium pressure over 2 MPa ,up to and including 7 MPa
3. High pressure over 7 MPa
此類貨物的包裝盒試驗標準,主要由各國有關的主管機構依IMDG
Code 制定和監管另外在第3.
4. 5 .8. 等類中某些特殊貨物如黃磷、碳化鈣、雙氧水等,必須使用特別包裝,應當注意的是,曾使用過裝危險貨物的空容器,除經清洗或處理外,均應保有其原危險貨物的標誌,並視同所裝過的危險貨物對待。
第7類危險貨物的包裝,不但要能保護內裝貨物,在常規情況下運輸要能將輻射及毒性減弱到下列極限:
1.
4
Bq/cm² β 和γ輻射和含低毒性的α輻射
2.
0.4
Bq/cm² 所有α輻射
上述極限適用於平均超過危險貨物表面300cm²的面積之外,這類貨物的包裝設計及試驗必須符合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有關文件的專門規定,依照貨物的運輸指數(Transport Index) 這類貨物的包裝分為三個等級:Ⅰ類
4.1
危險貨物的積載(Stowage)和隔離(Segregation)妥善規劃危險貨物的裝載艙位依IMDG
Code規定處理不相容貨物之間的隔離問題,可確保危險貨物的安全運輸,尤其特別注意處理發生包裝破損後,所採取有效的防護和應急措施非常重要
4.1.1
危險貨物積載的一般原則
一 .易燃、易爆危險貨物應盡可能保持陰涼,遠離一切熱源(火源、蒸氣管道、加熱管、艙璧熱輻射、烈日直射等)電源及生活居住處所。
二 .能產生危險氣體的貨物應置於通風良好之處所或艙面
三 .遇水放出危險氣體的貨物應選擇置放於水密而且通風良好的乾燥貨艙,最好有乾燥機之設備,並與易散水分貨物分艙存放。
四 .有毒或放射性貨物應遠離船員住艙。
五 .有強烈化學反應性質的貨物如爆炸品、腐蝕品、氧化劑等,應清除艙內不相容的殘留貨物。
六 .嚴格執行與不相容貨物間隔離之要求。
七 .海洋污染性貨物應優先選擇艙內積載,若不得已選擇艙面積載時,其位置應選擇具有良好保護和遮蔽之處,並應對貨物妥善的繫固。
八 .在危險貨物明細表中,對每一種貨物是限於艙內積載,限於艙面積載
或是無比限制均有明確的要求,如規定:所有5.2類有機過氧化物僅限於艙面積載。
九
.通常能滿足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積載於艙面
(一)需要經常或特別就近查看。
(二)能夠形成爆炸性混和氣體,能產生劇毒蒸氣或對船舶有嚴重腐蝕作用。
十 .艙面危險貨物的堆裝應避開消防設施,測深管及其相關通道。
十一 .第一類爆炸品中的不同貨物,在物質明細表中,根據其特性分別按普通積載,彈藥艙積載又分A型、B型和C型,特殊積載和艙面積載在四種類型裝載中,IMDG Code 要求,第一類爆炸品,應確實積載在靠近船舶中心線的艙位,不得積載在距離明火、機械排氣口、通風
4.1.2
危險貨物隔離的要求
對於不相容的危險貨物,實施正確的隔離,能有效地防止因洩漏等所引發的危險反應,發生火災等事故後,易於採取有效應急措施,縮小危害範圍,使損失減至最低。

4.1.2.1
包裝危險貨之隔離:
除第一類爆炸品之間的隔離要求外
IMDG Code將危險貨物的隔離分為四個等級:
(1)
Segregation 1 “Away From”遠離:
有效的隔離,使互不相容的貨物於發生意外時,不致相互起危險反應,但只要在水平垂直投影距離不小於3公尺,仍可在同一艙內貨艙內裝載如下圖a
(2)
Segregation 2 “Separated From”隔離:
在艙內積載時裝於不同貨艙內如中間甲板是防火、防液的垂直隔離,即在不同的艙間積載,可視同具有效果的隔離,就艙面積載而言,這種隔離應不小於6公尺的水面距離如下圖b
(3)
Segregation 3 “Separated by a Complete compartment or hold from”用一個艙間或貨艙隔離:
水平或垂直向的隔離,如果中間甲板不是防火、防液的,只能用一個介於中間的整個艙間或貨艙作為縱向的隔離,就艙面積載而言,這種隔離不小於12公尺的水平距離,如一包件在艙面積載,一包件在最上層艙間積載,這種隔離也需得保持不少於12公尺的水平距離,如圖c
(4)
Segregation 4 “Separated longitudinally by an intervening complete
compartment or hold from ”用一個介於中間的整體艙間或貨艙作縱向隔離:
單獨的垂直隔離不符合這一要求,在艙內積載的包件與在艙面積載的另一包件之間的距離,包括縱向的一整個艙間在內必須保持不少於24公尺,就艙面積載而言,這種隔離應不少於24公尺的縱向距離,如圖d
Segregation of Packages:

由於每種危險貨物的性質差別很大,因此查閱貨物明細表中,對隔離的具體要求
比查閱一般貨物的要求更為嚴謹、重要,並且再確定隔離要求時,還必須以危險貨物的主副(若有存在時)標誌的隔離要求中較高者為要求,上表僅是包裝危險貨物之間的隔離表至於包裝危險貨物與散裝危險貨物,散裝危險貨物和危險品貨櫃之間的隔離如下節所述。
4.1.2.2
第一類爆炸品之間的隔離要求
這類貨物依IMDG
Code被細分為6個小類,並且根據其相容性混合配裝
又分為13個配裝,以英文字母A~L(不含I)N和S表示之
IMDG Code對此類貨物相互之間的隔離有明確的規定,配裝類相同的貨物可以在同一艙間配裝,但配裝類L的貨物不允許與該配裝類以外的貨物同一艙間裝載
4.1.2.3
危險貨物與食品之間的隔離要求:依IMDG
Code規定:
(一)第6.1類中包裝類Ⅰ、Ⅱ或第2.3類的有毒貨物積載應與食品”隔離”
除非這些貨物與食品是分類裝在不同的密閉運輸組件中
如此組件間就不必隔離
(二)第6.2類貨物的積載應與食品類 “用一整個艙間或貨艙隔離”。
(三)第7類放射性物質的積載應與食品”隔離”。
(四)第8類腐蝕性的貨物和第6.1類中包裝類Ⅲ的有毒貨物的積載應與食品類”遠離”。
4.2
危險貨貨櫃配載的原則
4.2.1
危險貨貨櫃之間的離隔:如下表

根據櫃內所裝危險貨物正確學名或聯合國編號 查“IMDG
Code”確定其所屬危險品類別號
再由類別號查“IMDG
Code”中包裝危險品的隔離表
確定其隔離等級
而後按照“IMDG Code”的危險貨貨櫃隔離表,確定不同危險貨貨櫃之間的具體隔離要求。
在貨櫃隔離表中“封閉式”(Close)是指密閉式貨櫃,係採用耐久性鋼材的結構材料所製成的,將危險貨封裝在櫃內。
“開敝式”(open)係指開敝式貨櫃
非密閉式的貨櫃 “櫃位”(container
space)是指前後距離不小於6公尺 左右(橫向)不小於2.4公尺的空間。

上表中數字的隔離的含意如下:
“2”隔離:當裝在甲板下時要裝在不同的艙內。如果有一個水火密的中間甲板,則垂直分隔,即裝在不同的艙室可認為與該分隔等效果。如a圖
“3”隔一整個艙室或貨艙:指垂向或水平分隔。如果甲板為非水火密,則只有縱向分隔,即由一整個貨艙隔離才可接受,如圖b
“X”無一般隔離要求,應查閱”BC規則和”IMDG
Code”有關危險貨品之條款

4.2.2
危險貨貨櫃與包裝危險貨物之間的間隔“IMDG Code”規定:
包裝危險貨物與開敝式危險貨貨櫃之間的隔離表如下表之規定積載,包裝危險貨物與密閉式危險貨貨櫃之間的隔離,除下列情況外,仍應遵照包裝危險貨物之間的隔離表之規定積載。
(一)規定“遠離”時
包裝危險貨物與“密閉式”
危險貨櫃之間無隔離要求
(二)規定“隔離”時
包裝危險貨物與“密閉式”
危險貨櫃之間依照包裝危險貨物隔離表中的遠離要求執行積載
4.2.3
危險貨貨櫃之配艙
艙面積載危險貨貨櫃的特點為便於運輸中檢查方便,通風情況良好,櫃內如果遇有毒氣體溢出時,易被驅散,若裝載腐蝕品的貨櫃有滲漏時,其為害較小,且處理較為方便。
若載裝第
4.3類遇水能放出易燃氣體物質和有溫度控制要求的危險貨物之貨櫃,其配載之櫃位避用受陽光直射、保持陰涼、溫度變化較小且不易受上浪海水之沖擊。
若裝有“如有可能捲入火災,應將貨物投棄”這類貨櫃,如數量較多,應當盡可能遠離。住艙和駕駛台;如數量較少時,應盡量積載於艙面,且櫃間於必要時易於開啟,便於在危急時使用人力將危險包件從櫃中取出,予以拋棄。


























船舶運送危險貨物應嚴格遵守有關法規,章程條例等各項規定,妥善謹慎處理運輸過程中的每一個步驟,才能確保危險貨物運送的安全,若有所疏失,即可能造成災難性的事故,危及生命、財產安全,甚至造成嚴重污染海域、破壞海洋生態環境。
4.3.1.1
熟悉並配備有關IMO、靠港國家、主管部門、靠泊港區、船公司等有關
(1)
適用於國際海上運送的IMDG Code。
(2)
靠泊港國家或當地危險貨物的運送法規。
(3)
國家、主管機關、船公司等頒發的條例、標準、規章和法規。
4.3.1.2
謹慎審查裝貨清單,取得完備的危險貨物單據,掌管運送貨物的特性。運送危險貨物主要之單據如下:
4.3.1.2.1
危險貨物技術說明書
承運危險貨物中“未列明”危險貨物時,運送人必須向託運人索取經主管部門審核、批准的此類說明書。其內容包括品名、類別、理化性質、主要成分、包裝方法、急救措施、滲漏處理、消防方法及運送中應注意事項等。
4.3.1.2.2
包裝檢驗證明書和包裝適用證明書
“包裝檢驗證明書”用於表明:指定類型的包裝已經取樣實施所列的包裝試驗並取得試驗證明。
包裝適用證明書”用於表明:指定的包裝適合於所列特定的危險貨物裝載。這兩種證書都須經主管機關或其委託的權責機構確認才能有效。
4.3.1.2.3
放射性物質劑量檢查證明書
託運放射性物質時,必須附有經主管機關或委託的權責機構確認的此類證書。其內容包含貨名、物理狀態、射線類型、運輸指數、貨物包裝表面污染情況、包裝等級、外表包裝破損時的最小安全距離等。
4.3.1.2.4
限量危險貨物證明書
盛裝 IMDG Code 總編18節中列明的小容器中的危險貨物,如第3類易燃液體中包裝類
Ⅲ,且每一包裝的最大容量不超過
5公升的貨物,因其運輸中的危險性很小,可作普通貨物運送。限量危險貨物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並取得證書,且其貨物包件外表要求貼有正確的學名或第幾類限量內危險貨物之字樣。
4.3.1.3
危險貨物的運送人或其他代理行應向港務局提出裝運申請,以獲得危險貨物核准貨單。
4.3.1.4
檢查承運船舶的技術條件,各種危險貨物對船舶技術條件有不同的要求。通常規定,除承運船舶持有有效的危險貨物適裝證書外,在承運危險貨物,特別承運
IMDG Code 第1,2.1,3,4.1,4.3和5.2等類危險貨物前,必須事前向船舶檢驗部門申請對船舶結構、裝置及設備實施“臨時檢驗“,通過檢驗取得相應的適裝證書後,方可接受承運。承運危險貨物船舶的檢驗內容如下:裝運貨艙的結構、貨艙的防火、防水設備、通風設備及其他狀況、船舶滅火和救生設備、船舶電氣與通信設備、船舶裝卸設備等。
4.3.1.5
按 IMDG Code 要求進行積載與隔離。避免積載烈性危險貨物的貨艙中
途再加裝其他貨物。
4.3.1.6
裝船前三天應向港口監督部門申請監督裝載並附送危險貨物積載圖和有效的危險貨物適裝證書的影本。若運送人未申請監督裝載,則港口法定監督部門有權對危險貨物的裝載過程實施法定監督。
4.3.1.7
裝載前的其他準備。依據待裝危險貨物的應急部署表和意外事故應急指南,備妥適宜的滅火器材和相應的急救藥品。貨物墊材和繫栓屬具,保
持煙霧警報和救生消防設備處於良好適用狀況。保持貨艙清潔、乾燥、
管路系統及污水槽暢通、水密性良好等。
4.3.2.1
按港口國規定懸掛或顯示規定信號,甲板標示明顯的“嚴禁煙火”、“
4.3.2.2
嚴格要求按照積載圖上標注的艙位積載並備註上的隔離、繫固等規定進行裝貨操作,如需更動,若已向港口當局申請監裝的,則須經監裝卸門主管認可;若未申請監裝,則須本船船長或大副同意,他人不得任意更改。
確實檢查危險貨物包裝是否完好,標誌是否清晰、正確。凡包裝有破損、滲漏、嚴重變形、沾污等影響安全、質量的應堅決拒裝。監督裝卸工
4.3.2.3
遇有雷雨、閃電、霜雪或附近發生火災或有危險之爆炸情況時,應立即
4.3.2.4裝貨完畢後全面做好安全檢查工作,最好能作裝卸前後檢查表,逐一檢查,以策安全。並備妥齊全危險貨物單據及證書如”危險貨物艙單””危險貨物積載圖”,”危險貨物安全積載證書等”。
4.3.3.1載有危險貨物的船舶不論航行、錨泊、繫泊等候,卸載期間均需對船舶所裝之危險貨物實施有效之監控與維護。檢查貨物是否有移動,自燃、漏洩及其他危險變化,按時測定貨艙溫度,濕度合理進行通風,防止汗濕,貨艙溫度過高及艙內危險氣體集聚。
4.3.3.2如需進入密閉艙間,亦即可能引發中毒或窒息事故的貨艙,甲板上必須專人看守,且進入時需佩載自助式呼吸器,人員進入前需進行通風並經檢測以確保安全。
載有易燃易爆危險貨物之船舶,航行中應避開雷雨區,以免操受雷電襲擊。船舶煙囪應設防焰網,進入貨艙人員,嚴禁攜帶足以引發火種之器具,包含手機、閃光相機,不可穿著帶有鐵釘的工作鞋或化學纖維或尼龍做成的工作服,艙內所使用的照明、通風和機械設備必須具有防爆特性。船上所有易燃、易爆氣體可能散佈區域,必須劃定“危險警界區”,區域範圍內,不得進行船體保養或檢修工作,更不可作剷除鐵�蚺u作。
4.3.4.1卸貨前,船方應向碼頭裝卸人員、理貨人員及相關人員詳細說明“危險貨物積載圖”,包括積載位置、狀態、物理性、化學性、特性等卸貨注意事項,並對可能產生危險氣體之貨艙進行通風之檢測。
4.3.4.2按照裝卸貨過程中4.3.2及4.3.1要求參照實施。
4.3.4.3督促裝卸工人嚴格遵守“
IMDG Code ”有關操作規範作業,禁止撞擊、滑跌、墜落、翻滾、等有礙安全作業。
4.3.4.4一旦發生狀況,立即停止卸貨,並遵照“危險貨物意外事故應急措施”處理。卸貨完畢後,應即時整理貨艙。謹慎處理危險貨物之殘留物和墊艙材料,危險貨物的殘留物或含有這類殘留物的洗艙水必須依“IMDG
Code”及“MARPOL”規定妥善處理,不得任意排放或傾倒。
知己知彼,百戰百勝。事前若能對危險貨物運送事故原因加以剖析,對危險貨物運送中就能即時採取有效針對性的防護措施,減少類似事故的發生。經由多次事故分析發現,人為因素是造成危險貨物運送事故的重要原因。根據統計資料,船運爆炸品的事故遠小於經常運送的棉花、麻、木炭等危險品事故,足以說明人為疏失是危險貨物運送的大障礙。造成危險貨物運送事故之原因如下:
4.4.1缺乏危險貨物運送有關知識,特別是未掌控所運送危險貨物之特性。
瞭解危險貨物運送有關規定、知識及所運送危險貨物之特性,未確保安全運
4.4.2船舶運輸條件不能滿足危險貨物運輸的需求
如某船公司使用貨艙水密性較差的船舶裝運碳化鈣,結果在裝載該貨物遇下
4.4.3由於危險貨物本身之原因
如某船裝運經抗氧處理的袋裝魚粉,在航行途中,該船有幾個艙內魚粉相繼出現發熱引起自燃,造成重大損失。由事故的調查發現,承運的魚粉中抗氧
劑分佈嚴重不均,有的部位抗氧劑剩餘濃度,遠低於
IMDG Code的要求,此為引發事故之主因。
4.4.4危險貨物的標誌不符合要求或包裝破損
確保危險貨物外包裝上具有正確耐久之標誌,無論是在正常的運送中或是在發生事故後均能使有關人員迅速識別,以便採取必要的防護及應急措施。使用合格的危險貨物包裝並保持其在運送過程中完整無損,此為防止各類危險貨物發生意外事故的重要因素。造成包裝破損的原因:乃是由於危險貨物的包裝不合格,裝卸設備及索具狀況不良或裝卸工人操作不當或因貨物繫固不當導致貨物移動、撞擊其他貨物等。如某船承運危險貨物“一氧醋酸”,裝載時因操作不當,包裝破損,致使貨物洩漏,而在卸貨港造成作業工人皮膚灼傷,遭致拒卸。
4.4.5危險貨物積載和隔離未按“ IMDG Code“規定處理。
按照“
IMDG Code ”規定,實施危險貨物積載和隔離是防止各類危險事故或發生事故時便於有控制事故範圍,減少事故損失的另一項重要因素。如某船將易自燃物“硫酸鈉”與氧化劑重鉻酸鋅裝於同一貨艙中,結果因兩種貨物破損,致有少量殘留物混在一起,卸貨時因所產生輕微摩擦引發自燃,釀成火災。
4.4.6危險貨物運送途中監控維護不當
在危險貨物運送途中,對所裝運危險貨物進行有效的監控,可即早發現引發
事故的徵兆,以利即時處理,確保運送安全。例如某船在寒帶港口裝運袋裝
“葵花籽”,當船航經熱帶地區海域時,貨艙未能有效保持良好通風,致使艙內貨物發熱自燃。
4.4.7其他意外事故
在裝有易燃液體的貨艙,往往因為關閉艙蓋時,與艙口構件摩擦產生火花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