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危險貨物規則”根據貨物性質和特性及對人體傷害情況,為方便安全貨物作業,對危險貨物進行科學分類,分成九大類,此種分類的特點並不相互排斥,對具有多種危險性質的貨物,僅能以佔主導性的危險性來確定其歸類,但在貨物作業的過程中必須兼顧這類貨物的其他危險性質,以免發生意外.
2.1 第一類 爆炸品(Explosives)
按危險程度爆炸品可分6小類,係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熱、撞擊等,能產生劇烈的化學反應,瞬間產生大量的氣體和熱量,使週遭氣體壓力急劇上升,引起爆炸的物質和物品。也包含僅產生光,熱、巨響或煙霧等一種或多種作用的煙火物品。
2.1.1 具有整體炸爆,一經引爆,瞬間影響到全部貨載的爆炸,如雷管、起爆藥、
黑火藥等。
2.1.2 具有拋射危險,但無整體爆炸危險的物質或物品如子彈、砲彈、火箭等。
2.1.3 具有燃燒危險和較小爆炸或較小拋射危險兩者之一或兼有兩者,而無整體爆炸危險的物質或物品如燃燒彈藥,導火索等。
2.1.4 無重大危險的物質或物品,此類貨物一經點燃或引爆,其危險性侷限於包裝內部,對包裝件外部無重大危險。如煙火、爆竹等。
2.1.5 具有整體爆炸危險此類貨物極不敏感,物性穩定,在著火試驗中不爆炸如E型或B型引爆器。
2.1.6 不具整體爆炸危險,極不敏感的貨物,但這類貨物的共同點是具有化學爆炸性,其化學性質非常活潑,對電、熱、磁場及機械力很敏感,受到撞擊震動摩擦、高熱、靜電感應或與氧化劑,還原劑如硫、磷、金、粉墨等接 觸,有燃燒、爆炸的危險此外這類貨物中多數本身具有毒性,而且在爆炸 後含有毒性和窒息性的氣體對這類貨物未經處理,則禁止運輸。
2.2 第二類-氣體:壓縮、液化各加至溶解氣體(Gas Compressed Liquefied and Dissolved Under pressure):在50℃蒸氣壓力大於300Kpa或20 和101.3Kpa的標準狀況下空氣態,經壓縮或加壓後,貯存在耐壓容器或特製高耐熱耐壓容器或裝有特殊容劑的耐壓容器中的物質這類氣體依化學性質可分為三個小類。
2.2.1 易燃氣體,此類氣體外洩時,遇火種高溫會發生燃燒或爆炸。如氫氣、甲
烷、乙烷等。
2.2.2 非易燃性無毒氣體,此類氣體外洩遇火種不會燃燒、沒有腐蝕性、吸入體內無毒、無剌激,但在高濃度時有窒息作用,這類還包括具有強氣化作用的助燃氣體,此類氣體在運輸過程中還必須遵守第5類各項要求和規定,如氧氣、氮氣、二氧化碳等。
2.2.3 有毒的氣體外洩時對人畜有強烈的毒害和窒息、灼傷和剌激作用,其有些
還有易燃和助燃作用,如氯氣、氨、硫化氨等。
此類貨品的危險性主要有兩方面:
(1)容器發生破裂或爆炸
(2)因某種原因發生氣體外洩
2.3 第三類-易燃液體(Inflammable Liquid):按閃點(Flash Point)不同分三小類。
係指利用「潘克馬頓」(pensky-martens)及「阿貝爾法」(able)閉杯試驗之閃點(Flash Point ,F.P)低於61℃時所放出易燃蒸氣的液體、混和液體,包括在液態時需加溫運輸,在溫度等於或低於最高運送溫度時會放出易燃蒸氣的貨物,但排除不能維持燃燒,,Flash Point 大於35℃以上的液體,同時也 排除其危險性已列入其他類之液體。
液體的閃點(F.P)越低,則其易燃性和危險性越大,當不可燃液體之溫度大於閃點(F.P)時,接觸火種後即有燃燒之危險。
2.3.1 低閃點(F.P<-18℃ oc)如汽油、二硫化碳、乙醚等。
2.3.2 中閃點(-18℃ oc ≤F.P<23℃ oc)如工業用酒精、苯類等。
2.3.3 高閃點(23℃ oc<F.P≤61℃ oc)如松節油等。
除了易燃外,這類液體都具有爆炸性,許多貨物尚具有麻醉性,毒害性等液體的易爆程度,是以爆炸極限(Explosive Limit)來衡量,亦即可燃氣體或易燃液體的蒸氣與空氣的混和氣,能被引燃爆炸的濃度範圍,濃度範圍的最低值稱“爆炸下限”(Low Explosive Limit ,L.E.L)最高值稱為“爆炸上限”(Uper Explosive Limit U.E.L). 爆炸下限越低,爆炸極限濃度範圍越大的液體,其爆炸性也越強,如汽油的爆火極限是1.2~7.2﹪, 乙醇3.3~18﹪。
特別應注意的是易燃液體的密度和水溶性,對於火災發生時,可否用水撲滅至為重要,若液體溶於水,不論其密度大小,均可用水撲滅,若液體不溶於水且密度大於1,則也能用水撲滅,若液體不溶於水且密度小於1,則禁止用水撲滅,因浮於水面的燃燒液體會隨著水的流動而使火災蔓延。
2.4. 第四類-易燃固體
易自燃物質和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Inflammable Solid Spontaneously Combustible Substance Emitting Inflammable Gas When Wet)屬於這類物質的絕大多數是固體,只有第4.2和4.3類中少量的液體物質,除具有易燃的共性外,這類中許多物品還具有腐蝕性,毒害性的爆炸性等。除了上述第一類,第2.1類和第3類外,其餘多數易燃物品都歸入這一類,可分為3小類。
2.4.1 易燃固體和因摩擦生熱,可引起燃燒的固體,此類貨物係指燃點低,對熱, 摩擦撞擊較為敏感,易被外面火種引燃,迅速燃燒並可能散發有毒煙霧或有毒氣體的固體,如硫磺赤磷,浸濕的爆炸品。但排除已列入爆炸品的物質.此類物質,在明細表中有安全溫度和危急溫度之要求,在運送過程中,必須確實掌控,以免危險。
2.4.2 指易自燃物質,此類貨物自燃點低,在運送的過程中。易自行發熱或與空氣接觸升溫而易起火燃燒的液體或固體,其主要危險是能自行發熱,若積熱不散,當熱量積聚到自燃點時,則不需外界引火,即能自行燃燒。有些物質甚至在無氧情況下也能自燃,如黃磷。
2.4.3 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物質,此類貨物係指與水反應,易自行燃燒或放出大量的易燃氣體的液體或固體物質,如鉀、鈉、碳化鈣等。
2.5 第五類-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Oxidizing Substance and Organic Peroxides): 此類貨物多數具有毒性和腐蝕性.可分為兩小類:
2.5.1 氧化物,其本身未必可燃,但可釋放出氧與其他物質接觸後會增加其他物質著火的危險性之物質如硝酸鈉、高錳酸鉀等。
2.5.2 有機過氧化物,指其分子組成含有過氧基的有機物,本身易燃,易爆,極易分解,對熱,震動或摩擦極為敏感的物質。此類貨物比第2.5.1類具有更大的危險性,其中有些物質在明細表中有安全溫度和危急溫度的要求,如過氧化二丙酸基(安全溫度15℃ 危急溫度20℃)等。
2.6 第六類-有毒物質和感染性物質(Toxic and Infectious Substance):
此類物質多數具有易燃腐蝕等特性,可細分為2小類:
2.6.1 有毒物質-係指凡吸入、吞食、或接觸易於傷害或嚴重傷害人體健康,甚至造成死亡的物質,歸入這小類者均為常溫、常壓下呈液態或固態的物 質。有些尚具有易燃腐蝕之特性,如氰化鈉、四乙基鉛、砷等。此類物質的毒性主要用”半數致死量”LD50(Half-lethal dose)或” 半數致死濃度” LC50(Half-lethal density)來衡量在”國際危險貨物規則”中列入本類有毒物 質的標準是:固體口服LD50≦200(mg/kg) 液體口服LD50≦500(mg/kg);無論固體或液體,皮膚接觸LD50≦1000(mg/kg)吸入LC50≦10(mg/L)。
2.6.2 感染性物質-指含有致病的微生物或毒素,能引起人畜病態,甚至死亡的
2.6.3 物質,主要包含有感染性物質的生物制劑、醫學標本、如排泄物、血液等。
這類物質對人畜中毒的主要途徑是毒物經呼吸道或皮膚侵入體內,因此應當採取正確的防護措施,杜絕這些可能中毒的途徑以確保貨物運送安全。
2.7 第七類-放射性物質(Radioactive Substance): 指能自原子核內部自行放出人感覺器官不能察覺的放射線物質。
2.7.1 射線的種類,性質及其危害性,射線分為α射線β射線γ射線和中子流,在各種放射性物質中,有些只能放出一種射線,有些能同時放出幾種射線,如鐳的同位素,在核衰變中,就能同時放出α β γ三種射線這類 物質的危險性在於輻射污染,對人體的危害有外輻射和內輻射兩種,外輻 射是指由於放射性物質的射線,造成對人體組織細胞殺傷或破壞的輻射危害。內輻射是指由於放射性物質進入人體,造成體內射線源,及其周圍的人體器官直接損傷或破壞的一種輻射危害。
2.7.1.1 α射線(αRay):
是帶正電的粒子流,具有很強的電離作用,穿透能力很強,射程很短,在空氣中約為0.027公尺,僅用一層衣服、紙張等即能被完全屏敝,一旦進入人體α射線源及周圍人體器官因電離作用會受到嚴重損傷 。因此、此類射線 內照射危害大,外照射危害較小。
2.7.1.2 β射線(βRay):
是帶負電的粒子流,電離作用比α射線弱,但其穿透力比α射線強,在空氣中的射程約為幾公尺,因此,這類射線對人體外照射危害較α射線強,但其射線很容易被塑膠料 、薄鋁片、有機玻璃等屏蔽。
2.7.1.3 γ射線(γRay):
是一種波長很短的電磁波,即光子流,不帶電,以光速運動,能量大,穿透力很強,約為α射線的一萬倍,為β射線的50~100倍,不易被其他物質所吸,要完全阻擋或吸收γ射線是非常困難的,因此這類射線對人體的主要危害是外照射。
2.7.1.4 中子流(Neutrom Current):
不帶電荷,穿透力很強,一般認為中子流引起對人體損傷有效性是γ射線的2.5~10倍,因此,這類射線對人體的危害比γ射線要大,屏蔽需使用比重輕的物質如水,水泥等。 對放射性物質外輻射的防護是屏蔽,控制接近的時間和距離,運送中要確保其包裝完整性,無損近距離作業人員,必須穿載防護裝備,如鉛手套、防護眼鏡等,有關人員應盡量減少受到照射。
2.7.2 放射性強度和劑量當量:
“放射性強度”又稱為“放射性活度”,指放射性物質,每秒發生核衰變的數目或射出的相應粒子的數目,是量度放射性強弱程度的一個物理量,單位是Bq(貝可)。 “放射性比活度”(Specific Activity)又稱作” 放射性比度” 指單位質量或體積的放射性活度,單位是Bq /g(貝可/克)。 “劑量當量”(Dose Eguivalent)表示生物體受射線照射,每千克體重所吸收的相當能量單位是Sv(希)用來衡量生物體受射線危害的程度,國際公認的人體每年最大允許”劑量當量”為0.005ν/y 。 “輻射水平”(Radiation level):是指單位內所受的“ 劑量當量”單位是Sv/h(希/小時) 放射性物質是指“放射性比活度”大於70Bq/kg的物質或物品,如鈷60、鐳226等。
2.7.3運輸指數(Transport Index ,TI):
指距放射性物質包件與其他運輸單元外表,或表面放射性污染物與無數包裝的低活度放射性貨物表面1m處測的輻射水平的最大值(Sv/H)或希/小時,對大尺度貨物如貨櫃,其運輸指數值,應乘以在”國際危險貨物規則”中所提供與貨物橫截面尺寸的放大係數,在國際危險貨物規則中規定:”各類的普通船舶在常規運輸條件下,全船所載此類貨物的”運輸指數”值的總和不得超過200單包裝件,其他運輸單元或船舶一個或艙內的”運輸指數”總和通常不能超過50。
2.8 第八類 腐蝕品(Corrosive Substance)
這類貨物中不少還具有易燃、氧化、毒害等一種或多種危險性質,腐蝕品係指化學性質非常活潑,與人畜或其他貨物接觸,在短時間內能造成明顯破壞現象的固體或液體貨物,大多數由酸性、鹹性和對皮膚、眼睛、黏膜等,會造成嚴重灼傷的物質,如硝酸、硫酸、氫氧化鈉等。
不同的腐蝕品,腐蝕物的含量不同,被腐蝕材料不同,其腐蝕的作用也有明顯的差異,如雙氧水水溶液,當其溶度為3%時,則可作為傷口消毒劑,而當量濃度超過20%時,則對人體有強烈的腐蝕作用。
又如濃硝酸對鋁,濃硫酸對鐵均無腐蝕作用,若兩者交換,則鋁和鐵都會被嚴重腐蝕,因此,針對不同腐蝕品的特性,採取不同的防護措施非常重要。
2.9 第九類-雜類危險貨物(Miscellaneous Dangerous Substance)
指在運送中所呈現危險性質不包含在上述八類危險貨物中,如白石棉、乾冰(固體二氧化碳)等,另外還包括溫度等於或超過100℃時 交付運送時的固態貨物,以及貨物本身是含有一定量已列入SOLAS and MARPOL 1973/1978公約,附錄Ⅲ所列的污染的物質。
附錄二 危險物品之分類
0.第一節 通則 |
(3.0) |
ü 0.2危險物品分類如下: ü 第 1 類 爆炸物品。 ü 第 2 類危險氣體。 ü 第 3 類易燃液體。 ü 第 4 類易燃固體;自燃物質;遇水釋放易燃氣體之物質。 ü 第 5 類氧化物及有機過氧化物。 ü 第 6 類毒性及傳染性物品。 ü 第 7 類放射性物質。 ü 第 8 類腐蝕性物質。 ü (i) 第 9 類其他危險物品。 |
2-2.1(3.0.2) |
0.3危險物品按其危險程度區分其包裝等級如下: ü I 級包裝:具高度險性。 ü II 級包裝:具中度危險性。 ü III 級包裝:具輕度危險性。 0.4具有多重危險性之物質或物品,應以不同危險性所對應之包裝等級中最嚴格者,作為該危險物品之包裝等級。 |
2-2.4(3.0.3)
(3.0.4) |
0.5託運人應按本辦法規定,對準備航空運送之危險物品進行識別與分類。於運送前,託運人應執行下列工作: ü 正確識別託運貨物中之危險物品。 ü 確定每一危險物品之分類,如具有次要危險性者並應確認。 ü 依危險物品之分類,設定其對應之包裝等級。 |
(3.0.5) |
1.第二節 第1類危險物品--爆炸物品 |
(3.1) |
1.1第1類危險物品包括: ü 爆炸性物質。物質本身不具爆炸性,但可形成爆炸性氣體、煙霧或粉塵者及物質屬極度危險而禁止航空運送或其主要危險性應列其他類別危險物品者,均不列入本類危險物品。 ü 爆炸性物品。設備內含爆炸性物質,但其數量及特性於航空運送過程中因意外點燃或引發火燄噴射、起火、煙、熱量或巨響,對設備外部不致造成影響者除外。 ü (c) 未列入前二款,為產生爆炸或煙火實用效果而製造之物質或物品。 |
2-1.1(3.1.1) |
1.2第1類危險物品細分如下: ü 1.1 類:具劇烈爆炸危險性之物質或物品。 ü 1.2 類:具火燄噴出危險性但不具劇烈爆炸性之物品或物質。 ü 1.3 類:具起火危險性及較弱之爆炸或較小火燄噴出危險性,但不具整劇烈炸性之物品或物質。此類危險物品包括能產生大量輻射熱之物質或物品,及能相繼燃燒並產生小型爆炸或火燄噴出效應之物質或物品。 ü 1.4 類:不具顯著危險性之物品或物質。此類危險物品於運送中被引燃或引發時,僅顯示極小危險性,其影響侷限於包裝件內,不會在較大範圍內造成碎片之散射,外部火燄不致引發包裝件內所有內裝物品之瞬間爆炸者。 ü 1.5 類:具劇烈爆炸性但穩定性高之物質。在正常運送條件下,此類物質極為穩定,被引爆或由燃燒轉變為爆炸之可能性極低。 ü 1.6 類:不具劇烈爆炸性且穩定性高之物品。本類僅包含極穩定物質,該物質被意外引爆或產生連鎖反應之可能性極低。
|
2-1.3.1(3.1.3) |
1.4第1類危險物品應按前條之規定及其危險性,給予適當之細分,並按其相容性區分為十三種配裝組。各配裝組之說明及其所屬物品或物質之危險等級如處理規則表3.1.A。 |
2-1.4.1(3.1.4) 2-1.4.2 |
ü 1.5 爆炸性物品之分類 1.5.1 任何物品或物質具有或可能具有爆炸特性者,應先按1.5.1.1至1.5.1.3程序,確認其為第1類危險物品,但下列物品不為第1類危險物品: ü 除經特別許可,物質敏感性超過禁止運送之爆炸性物質者。 ü 物品或物質具爆炸特性,但第1類危險物品特別排除者。 ü 不具爆炸特性之物品或物質。 1.5.1.1 任何具有或可能具有爆炸特性之物品或物質應按聯合國危險物品運送建議2.1.3.1.4, 2.1.3.1.5及2.1.3.4章節之測試、程序及標準,確認其為第1類危險物品。物品或物質經確認為第1類危險物品者,應參照建議之程序細分其類別及相容組別。 1.5.1.2 除危險物品清單所列物質外,物品或物質未按本節分類程序辦理者不得以第1類危險物品運送。新製造物質或物品應完成分類程序始得運送。新製造物質或物品指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規定者: ü 新製造爆炸性物質、合成或混合爆炸性物質,與既有之合成或混合物有顯著之差異者。 ü 新設計爆炸性物品、物品含新爆炸性物質或新合成、混合之爆炸性物質者。 ü 新設計供爆炸性物品或物質使用之包裝件,含新型式內包裝。 ü 製造者或申請產品分類者應充分提供製品使用之爆炸性物質名稱、特性及相關之測試結果。 |
3.1.5 |
1.6 爆炸性物質專有名詞定義參照處理規則附錄一規定。 |
3.1.6 |
1.7 物品或物質得依處理規則3.1.7節規定排除其為第1類危險物品。 |
3.1.7 |
2.第三節 第2類危險物品--危險氣體 |
(3.2) |
2.1.1物質具下列性質之一者稱為氣體: ü 在50℃時,其蒸氣壓大於300kPa。 ü 在20℃時,標準大氣壓(101.3kPa)下,完全處於氣體狀態。 ü 2.1.2氣體在運送時,依其物理狀態區分如下: ü 壓縮氣體:在20℃時,封裝於高壓容器內運送時,完全呈氣體狀態。 ü 液態氣體:在20℃時,於運送包裝內部份呈液體狀態。 ü 冷凍液化氣體:在運送包裝內,因其自身低溫而部份呈液體狀態。 ü 溶解氣體:在運送包裝內,溶解於其他溶劑之高壓氣體。 2.1.3第2類危險物品包括壓縮氣體、液化氣體、溶解氣體、冷凍液化氣體、氣體混合物、一種或多種氣體與其他一種或多種物質之蒸氣混合物、充氣物品、六氟化鍗及噴霧器。但碳酸飲料不屬第2類危險物品。 |
2-2.1.1(3.2.1) |
2.2第2類危險物品依其運送過程中主要危害性區分如下: 2.2.1 2.1類易燃氣體:氣體在20℃及標準大氣壓下,具有下列特性之一者: ü 與空氣混合,其體積含量低於13%時即可燃燒。 ü 與空氣混合,其可燃燒上限與可燃燒下限之差於12%以上者。 2.2.2 2.2類非易燃無毒氣體:在20℃,運送時壓力於250kPa以上之氣體或冷凍液化氣體,具有下列特性之一者: ü 窒息性:能稀釋或取代空氣中正常氧氣含量之氣體。 ü 氧化性:能產生氧氣或其助燃能力高於空氣之氣體。 ü 其他未明列於本條各款之危險氣體。 2.2.3 2.3 類毒性氣體:氣體具有下列特性之一者: ü 已知其毒性或腐蝕性可危害人體健康之氣體。 ü (b) 依處理規則3.6.1.5.3測試規定,LC50數值小於或等於5000mL/m3(ppm),其毒性或腐蝕性可能危害人類之氣體。 |
2-2.2(3.2.2) |
2.3第2類各危險物品氣體混合物之分類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ü 2.3.1其易燃性應使用國際標準組織訂定之測試或計算方式確定。 ü 2.3.2其毒性應依處理規則3.6.1.5.3章節測試規定確定,或使用LC50毒性(混合)公式計算。 ü 2.3.3混合氣體如已知對人類皮膚、眼睛或黏膜能造成損傷,或其LC50小於或等於5000mL/m3(ppm),則該混合氣體具有腐蝕性次要危險性。 ü 2.3.4混合氣體之氧化性應使用國際標準組織規定之測試或計算方式決定。 |
2-2.4(3.2.3) |
2.4危險氣體及混合危險氣體具有一種以上之危險性,其危險性依下列順序決定: ü 2.3 類優先於2.1 類、2.2 類。 ü 2.1 類優先於2.2 類。 |
2-2.3(3.2.4) |
2.5.1噴霧器指任何一種不可再次充填之金屬、玻璃或塑膠製成容器,內含壓縮氣體、液化氣體或加壓溶解氣體,無論其內部是否裝有液體、粉末或糊狀物,其外部均配有自動關閉之釋放閥,當釋放閥開啟時,可將其內裝物以固體、粉末或糊狀懸浮液體、液體、氣體狀態噴出者。 2.5.2噴霧器符合下列標準之一者為具可燃性: 2.5.2.1噴霧器符合下列方式之一測試者: ü 釋放閥全開時,噴出物於距離噴口150mm處,以火燄點火五秒,產生之火燄水平長度可達450mm者,或釋放閥未全開時,產生回火並於噴口處燃燒。 ü 釋放閥全開時,將噴出物導入內部裝有點火裝置之開放式容器,容器另一端可持續產生火燄。 ü 釋放閥全開時,將噴出物導入內部裝有點火裝置之密閉容器,即可發生爆炸或快速燃燒。 2.5.2.2噴霧器內含可燃成份達重量比45%以上或250g以上者。可燃成份指在常壓下於空氣中為可燃氣體,或其閃火點不超過100℃之液狀物質。 2.5.2.3 使用與2.5.2.1類似之公認標準測試方法測試,且能獲得相同結果者。 |
2-2.5(3.2.5)
|
3.第四節 第3類危險物品--易燃液體 |
(3.3) |
ü 3.1.1第3類危險物品包含下列物質: ü 易燃液體。 ü 液態減敏爆炸性物質。 ü 3.1.2 第3類易燃液體指可燃蒸氣之閃火點溫度於閉杯測試小於或等於60.5℃;或開杯測試小於或等於65.6℃之液體、混合液體、含混合固體或懸浮固體之液體。本類易燃液體亦包含下列項目: ü 液體於運送時,其溫度可能達到或高於其閃火點溫度者。 ü 物質以液態形式交運或運送,於低於該次運送過程之最高溫度下,即可釋放可燃蒸氣時,該物質亦視為易燃液體。 ü 3.1.3符合前項規定之液體其閃火點大於35℃,並符合下列任一規定之液體得不視為危險液體: ü 按規定進行可燃性試驗為不持續燃燒者。 ü 依ISO 2592規定,其著火點高於100℃者。 ü 水溶液,其含水之重量比大於90%者 ü 3.1.4交運時,液體溫度高於其閃點溫度者為易燃液體。 ü 3.1.5 物質於運送或交運時為液體狀態,但於最高運送溫度以下可釋放易燃蒸氣者,應視為易燃液體。 ü 3.1.6 液態減敏爆炸性物質指爆炸性物質,溶於或懸浮於水或其他液體之均勻混合液體,以抑制其爆炸特性者。如危險物品清單之UN 1204, UN 2059, UN3064及UN 3343。 |
2-3.1.2(3.3.1)
2-3.1.3 (3.3.1.4) |
ü 3.2.1易燃液體應依其閃火點與沸點劃分包裝等級。 ü 3.2.2 前項包裝等級依表3.A可燃性程度決定之。 ü 3.2.3 對具有多重危險性之易燃液體,除應按表3.A劃分其包裝等級外,亦應考量其所具有之其他危險性包裝等級。表10.A用以判別其主要危險性,並供確認該液體之正確類別及包裝等級。 ü 3.2.4閃火點低於23℃之黏稠物質,符合3.3規定者,其包裝等級為III級。 |
2-3.2.1(3.3.2)
2-3.2.2(3.3.2.4) |
3.3 黏稠性易燃物質,如油漆、清潔劑、琺瑯釉、硝基漆、黏合劑、及亮光漆等,閃火點溫度低於23℃者,其包裝等級應為II 級。但得依其閉杯測試閃火點溫度、以秒為單位之流動時間表示之黏度、溶劑分離試驗、容器之大小及其他危險性之存在,劃分為包裝等級III 級。 ü 3.3.1前項包裝等級III級標準如下: ü 3.3.1.1 黏稠性易燃物質閃火點溫度低於23℃者,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ü 符合表3B* 所示之黏度與閃火點溫度。 ü 於溶劑分離試驗中,純溶劑層佔3%以下。 ü 使用之容器容量小於30公升。 ü 其混合物不含6.1 類或第8類之主要及次要危險性物質。 ü 3.3.1.2易燃液體於交運或運送時為高溫物質者。 u 3.3.2 黏稠性液體閃火點溫度、黏稠性溶劑分離等之測試,按處理規則3.3.3節規定處理。 |
2-3.2.3(3.3.3)
(3.3.1)
2-3.2.2(3.3.2.4) 3.3.3.1.2 |
4.第五節 第4類危險物品--易燃固體、自燃物質及遇水釋放易燃氣體之物質 |
(3.4) |
4.0第4類危險物品區分如下: ü 4.1類:易燃固體。 ü 4.2類:自燃物質。 ü 4.3類:遇水釋放易燃氣體之物質。 ü 4.1在運送中,易於燃燒或摩擦容易起火之固體,容易發生強烈放熱反應之自身反應及其相關物質,及不充分稀釋可能產生爆炸之降低敏感度爆炸物品,為4.1類易燃固體。 ü 4.2在正常運送條件下,能自發放熱或接觸空氣能放熱並導致起火之物質,為4.2類自燃物質。 ü 4.3物質與水反應易自燃或產生足以構成危險數量之易燃氣體,為4.3類遇水釋放易燃氣體之物質。 ü 4.4 第4類危險物品之分類程序、標準級測試方法參照處理規則3.4節規定處理。 |
2-4.1(3.4.0) (3.4.1) (3.4.2) (3.4.3) |
5.第六節 第5類危險物品 -- 氧化物及有機過氧化物 |
(3.5) |
5.0第5類危險物品區分如下: 5.1 5.1類氧化物:物質本身不一定可燃,但可放出氧氣有助燃燒者。 5.5.2類有機過氧化物:含有二價過氧基(-O-O-)之有機物,或過氧化氫之一個或二個氫原子被有機自由基取代之衍生物。有機過氧化物遇熱不穩定,可釋放熱並加速自身分解,並可能具有下列一種或多種特性: ü 易爆炸分解。 ü 速燃。 ü 對碰撞或摩擦敏感。 ü 與其他物質易發生危險反應。 ü 損傷眼睛。 5.3第5類危險物品分類、測試方法參照處理規則3.5節規定處理。 |
2-5.1(3.5.0) (3.5.1.1) (3.5.2.1)
|
6.第七節 第6類危險物品 -- 毒性及傳染性物質 |
(3.6) |
6.1 第6類危險物品區分如下: 6.1.1 6.1 類毒性物質:經由吞入、吸入、或皮膚接觸,進入人體可導致死亡或危害其健康之物質。 6.1.2 物 質之毒性符合表6.A 及表6.B之包裝等級III級最低標準者,應為6.1類毒性物質。 6.1.3 6.1 類毒性物質依其空運時之毒性危險性,按下列標準區分其包裝等級: ü 包裝等級I 級:物質或物品具強度毒性者。 ü 包裝等級II 級:物質或物品具中度毒性者。 ü 包裝等級III 級:物質或物品具輕度毒性者。 6.1.4 吸 入其蒸氣可導致中毒之I級包裝液體毒性物品,禁止使用客機及貨機運送。 6.1.5 6.1類毒性物質測試及其標準參照處理規則3.6節規定辦理。 6.2 傳染性物質: 6.2.1 6.2類傳染性物質:對人類、動物有傳染性之微生物、生物、生物製劑、診斷樣品及醫療廢棄物。 6.2.2 傳染性物質應為6.2類危險物品,並按其性質區分為UN2814或UN2900,及按國際衛生組織實驗室衛生安全手冊規定標準,給予危險等級劃分如下: ü 危險等級4:高個體及群體危險。 ü 危險等級3:高個體危險及低群體危險。 ü 危險等級2:中個體危險及低群體危險。 ü 危險等級1:低個體及群體危險。 6.2.3 生物製劑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ü 生物製劑含危險等級1之病原體,其導致疾病可能性極低或無者,或不含病原體者,不為傳染性物質及不受6.2類危險物品之空運限制。 ü 生物製劑依衛生主管機關製造及包裝,為終端包裝、分送及供醫療使用而運送者,不受6.2類危險物品之空運限制。 ü 已知或合理懷疑含危險等級2至4之病原體且不符6.2.3(b)規定者,應歸類為6.2類傳染性物質,並按其性質區分為UN2814或UN2900。 6.2.4 診斷樣品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ü 已知或合理懷疑含危險等級2至4之病原體,但含危險等級4之病原體可能性極低者,應為6.2類危險物品,並按其性質區分為UN2814或UN2900。供初始檢驗或確認檢驗之樣品,應按包裝說明602規定處理。 ü 診斷樣品含危險等級2或3之病原體可能性相當低,且為初始檢驗及非為定期篩選檢驗運送者,應按包裝說明650規定處理。 ü 診斷樣品已知不含病原體者,不受傳染性物質運送限制。 6.2.5 具傳染性物質之脊椎或無脊椎動物活體禁止空運,但無法以其他方式運送者,不在此限。依前項但書空運傳染性活體動物,應按豁免規定辦理。 |
2-6.1(3.6.0) (3.6.1)
(3.6.1.2)
(3.6.1.3.1)
(3.6.1.4)
(3.6.1.5) (3.6.2)
|
7.第八節 第7類危險物品 -- 放射性物質 |
(3.7) |
7.1 放射性物質之分類按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規定辦理。 |
|
8.第九節 第8類危險物品 – 腐蝕性物質 |
(3.8) |
8.1 於滲漏情況發生時,經由化學反應能嚴重損傷與其接觸之生物組織;或嚴重損壞或損毀其他貨物及運送工具者,為腐蝕性物質。 |
2-8.1(3.8.1) |
8.2 第8類危險物品包裝等級測試標準如下: 8.2.1 I 級包裝:被測試物質與完好之生物組織皮膚接觸,其接觸時間在三分鐘以下,進行觀測六十分鐘內,其皮膚損壞厚度達百分之一百者。 8.2.2 II 級包裝:被測試物質與完好之生物組織皮膚接觸,其接觸時間超過三分鐘,但不超過六十分鐘,進行觀測十四天內,其皮膚損壞厚度達百分之一百者。 8.2.3 III級包裝:符合下列規定者: 8.2.3.1 被測試物質與完好之生物組織皮膚接觸,其接觸時間超過六十分鐘,但不超過四小時,進行觀測十四天內,其皮膚損壞厚度達百分之一百者。 8.2.3.2 被測試物質與生物組織皮膚接觸,不會導致皮膚損壞,但於55℃溫度下與鋼或鋁接觸一年,其腐蝕率達6.25mm者。 |
2-8.5(3.8.3) |
9.第十節 第9類危險品 – 其他危險物品 |
(3.9) |
9.1 物品或物質於航空運送時,具有危險性,但不屬於本章第二節至第九節各類者,為其他危險物品。其他危險品區分如下: 9.1.1 禁止空運之固體或液體:具麻醉性、毒性、刺激性或其他特性之物質,於航空器上破損或滲漏時,造成組員極端煩躁或不適,致其無法正常執行其職務者。該物質及其運送專用名稱均不符危險物品分類第1類至第8類之定義。 9.1.2磁性物質:任何物質,於距其空運包裝件表面任何一點2.1公尺處,測得磁場強度等於或大於0.159A/m或0.002高斯者。不符磁性物質定義之大型含鐵磁性金屬,應按航空器使用人特殊裝載之規定運送,以避免影響航空器儀表;個別物質或其包裝不符磁性物質定義,但整體封裝時可能影響航空器儀表者亦同。 9.1.3 高溫物質:於運送或託運時,液態物質溫度等於或高於100℃,但低於其閃火點者;固態物質其溫度等於或高於240℃者。 |
2-9.1(3.9.1) |
10.第十一節 多重危險性物品及物質之分類 |
(3.10) |
10.0 物質或物品於危險物品清單未具體列名,且具有二種危險性者,其主要危險性應按本節規定辦理。 |
(3.10) |
10.1 具第3類、第4類或第8類;或5.1類、6.1類其中二種危險性者,應按表10.A優先危險性表規定決定其主要危險性。前項二種危險性,出現於優先危險性表行與列交叉格內標示之類別者,為主要危險性;另一危險性則為次要危險性。 |
(3.10.1)
|
10.1.1 具多重危險性物品或物質,應按優先危險性表之行與列交叉格內之標示,選擇最嚴格之包裝等級。 |
(3.10.1.1) |
10.1.2 按優先危險性表區分其危險性之物質或物品,應選用危險物品清單中,其主要危險性所屬類別所對應,且標示為未另行規定項目之最適當者,作為其運送專用名稱。* |
(3.10.1.2) |
(a) 10.2 具多重危險性之物質或物品,如其中一種危險性符合下列各類別之標準,則應優先選擇該類別為主要危險性: ü 第1類、第2類及第7類,但10.3放射性物質除外。 ü 5.2類及6.2類,但10.3放射性物質除外。。 ü 4.1類自身反應物質,其相關物質及降低敏感度之爆炸物品。 ü 4.2類自燃性物質。 ü 6.1類具有吸入毒性之I及包裝物質。但第8類危險物品具塵霧吸入性毒性LC50包裝等級I級,且吞入或皮膚接觸毒性為包裝等級III級或以下者,應為第8類危險物品。 ü (f) 第3類液態減敏爆炸物質。 |
2-4.1(3.10.2) |
10.3 具其他危險性之放射性物質,應分類為第7類危險物品,其次要危險性亦應確認。但以放射性物質豁免包裝者,應優先按次要危險性分類。放射性物質與空氣或遇水產生反應,生成之其他危險性之可能性,亦應納入分類考量。 |
2-4.2(3.10.3) |
10.4 具其他危險性且符合磁性物質標準者,應按本節規定分類,並將磁性納入次要危險性。 |
2-4.3(3.10.4) |
10.5 具有其他危險性之傳染性物質,應分類為6.2類,並應標示其他最顯著之危險性。 |
(3.10.5) |
表3.A 第3類危險物品包裝等級
包裝等級 |
閃火點(蓋杯測試) |
初始沸點 |
I |
- |
小於或等於35℃ |
II |
低於23℃ |
大於35℃ |
III |
等於或大於23℃且小於或等於60.5℃ |
表3.B 黏稠性易燃性液體包裝等級III級標準
流動時間(second) |
ISO標準測試器直徑(mm) |
閃火點(℃,蓋杯測試) |
20<t≦60 |
4 |
高於17 |
60<t≦100 |
4 |
高於10 |
20<t≦32 |
6 |
高於5 |
32<t≦44 |
6 |
高於-1 |
44<t≦100 |
6 |
高於-5 |
100<t |
6 |
-5以下 |
表6.A 6.1類毒性物質吞入、皮膚接觸及塵霧吸入危險性之包裝等級標準
包裝等級 |
吞入毒性LD50 (mg/kg) |
皮膚接觸毒性LD50 (mg/kg) |
塵霧吸入毒性LD50 (mg/L) |
I |
LD50≦5 |
LD50≦40 |
LD50≦0.5 |
II |
5<LD50≦50 |
40<LD50≦200 |
0.5<LD50≦2 |
III |
固體:50<LD50≦200 液體:50<LD50≦500 |
200<LD50≦1000 |
2<LD50≦10 |
表6.B 6.1類毒性物質蒸氣吸入危險性之包裝等級標準
包裝等級 |
蒸氣吸入毒性 |
I |
LC50≦1000mL/m3 且 V值≧10 x LC50 |
II |
LC50≦3000mL/m3 及 V值≧LC50 且不符合包裝等級I級者 |
III |
LC50≦5000mL/m3 及 V值≧0.2 x LC50 且不符合包裝等級II級者 |
表10.A
第3、4、8類危險物品及5.1、5.2類危險物品之主要危險性及包裝等級判別表
|
|
包裝等級 |
4.2 |
4.2 |
4.2 |
4.3 |
4.3 |
5.1 |
5.1 |
5.1 |
6.1 |
6.1 |
6.1 |
6.1 |
8 |
8 |
8 |
8 |
8 |
8 |
II |
III |
I |
II |
III |
I |
II |
III |
I |
I |
II |
III |
I |
I |
II |
II |
III |
III |
|||
3 |
|
I |
|
|
|
|
|
- |
- |
- |
3,I |
3,I |
3,I |
3,I |
3,I |
- |
3,I |
- |
3,I |
- |
3 |
|
II |
|
|
|
|
|
- |
- |
- |
3,I |
3,I |
3,II |
3,II |
8,I |
- |
3,II |
- |
3,II |
- |
3 |
|
III |
|
|
|
|
|
- |
- |
- |
6.1,I |
6.1,I |
6.1,II |
3,III |
8,I |
- |
8,II |
- |
3,III |
- |
4.1 |
|
II |
4.2,II |
4.2,II |
4.3,I |
4.3,II |
4.3,II |
5.1,I |
4.1,II |
4.1,II |
6.1,I |
6.1,I |
4.1,II |
4.1,II |
- |
8,I |
- |
4.1,II |
- |
4.1,II |
4.1 |
|
III |
4.2,II |
4.2,III |
4.3,I |
4.3,II |
4.3,III |
5.1,I |
4.1,II |
4.1,III |
6.1,I |
6.1,I |
6.1,II |
4.1,III |
- |
8,I |
- |
8,II |
- |
4.1,III |
4.2 |
|
II |
|
|
4.3,I |
4.3,II |
4.3,II |
5.1,I |
4.2,II |
4.2,II |
6.1,I |
6.1,I |
4.2,II |
4.2,II |
8,I |
8,I |
4.2,II |
4.2,II |
4.2,II |
4.2,II |
4.2 |
|
III |
|
|
4.3,I |
4.3,II |
4.3,III |
5.1,I |
5.1,II |
4.2,III |
6.1,I |
6.1,I |
6.1,II |
4.2,III |
8,I |
8,I |
8,II |
8,II |
4.2,III |
4.2,III |
4.3 |
|
I |
|
|
|
|
|
5.1,I |
4.3,I |
4.3,I |
6.1,I |
4.3,I |
4.3,I |
4.3,I |
4.3,I |
4.3,I |
4.3,I |
4.3,I |
4.3,I |
4.3,I |
4.3 |
|
II |
|
|
|
|
|
5.1,I |
4.3,II |
4.3,II |
6.1,I |
4.3,I |
4.3,II |
4.3,II |
8,I |
8,I |
4.3,II |
4.3,II |
4.3,II |
4.3,II |
4.3 |
|
III |
|
|
|
|
|
5.1,I |
4.3,III |
4.3,III |
6.1,I |
6.1,I |
6.1,II |
4.3,III |
8,I |
8,I |
8,II |
8,II |
4.3,III |
4.3,III |
5.1 |
|
I |
|
|
|
|
|
|
|
|
5.1,I |
5.1,I |
5.1,I |
5.1,I |
5.1,I |
5.1,I |
5.1,I |
5.1,I |
5.1,II |
5.1,I |
5.1 |
|
II |
|
|
|
|
|
|
|
|
6.1,I |
5.1,I |
6.1,II |
5.1,II |
8,I |
8,I |
5.1,II |
5.1,II |
5.1,II |
5.1,II |
5.1 |
|
III |
|
|
|
|
|
|
|
|
6.1,I |
6.1,I |
6.1,II |
5.1,III |
8,I |
8,I |
8,II |
8,II |
5.1,III |
5.1,III |
6.1 |
|
I |
|
|
|
|
|
|
|
|
|
|
|
|
8,I |
6.1,I |
6.1,I |
6.1,I |
6.1,I |
6.1,I |
6.1 |
|
I |
|
|
|
|
|
|
|
|
|
|
|
|
8,I |
6.1,I |
6.1,I |
6.1,I |
6.1,I |
6.1,I |
6.1 |
|
II |
|
|
|
|
|
|
|
|
|
|
|
|
8.I |
6.1,I |
6.1,II |
6.1,II |
6.1,II |
6.1,II |
6.1 |
|
II |
|
|
|
|
|
|
|
|
|
|
|
|
8.I |
6.1,I |
8,II |
6.1,II |
6.1,II |
6.1,II |
6.1 |
|
II |
|
|
|
|
|
|
|
|
|
|
|
|
8.I |
8,I |
8,II |
6.1,II |
6.1,II |
6.1,II |
6.1 |
|
III |
|
|
|
|
|
|
|
|
|
|
|
|
8,I |
8,I |
8,II |
8,II |
8,III |
8,III |